印發通知
海南省民政廳 海南省財政廳關於印發《海南省城鄉社區老年人日間照料中心運營管理辦法》的通知
瓊民規〔2022〕5號
各市、縣、自治縣民政局、財政局:
為進一步規範我省老年人日間照料中心的運營管理,推進社區養老服務健康發展,不斷滿足日益增長的養老服務需求,省民政廳、省財政廳制定《海南省城鄉社區老年人日間照料中心運營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貫徹執行。
海南省民政廳
海南省財政廳
2022年6月29日
全文內容
海南省城鄉社區老年人日間照料中心運營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全省城鄉社區老年人日間照料中心(以下簡稱日間照料中心)基礎設施建設和運營管理,推進社區養老服務健康發展,不斷滿足老年人日益增長的養老服務需求,根據民政部《社區老年人日間照料中心建設標準》《社區老年人日間照料中心服務基本要求》《海南省推進養老服務發展的實施意見》(瓊養老服務聯席會議〔2020〕1號)等檔案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日間照料中心是為社區老年人提供膳食供應、個人照料、保健康復、精神文化、休閒娛樂等功能的日間服務養老服務設施,應提供方便、規範、有質量、人性化的服務,不斷滿足社區老年人養老服務需求。
第三條 省民政部門負責指導全省社區老年人日間照料中心的管理工作。各市縣民政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社區老年人日間照料中心的管理、監督和檢查工作。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社區村(居)委會或承包運營的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等負責日間照料中心的日常管理和運營。
第二章 建設標準
第四條 日間照料中心應該按照民政部《社區老年人日間照料中心建設標準》、《社區老年人日間照料中心設施設備配置》(GB/T 33169-2016)、《社區老年人日間照料中心標準設計樣圖》等國家和行業標準的相關要求設計建設,符合消防審驗、無障礙、衛生、環保和實用的規定要求。
第五條 日間照料中心統一按照“XXX社區(村、居)老年人日間照料中心”的格式命名,統一定製懸掛標註有民政徽標(LOGO)的匾牌。
第六條 新建日間照料中心建設規模應當以社區(村、居)人口數量分為四類。
1類:社區人口1萬(不含1萬)以內的,日間照料中心建築面積不低於150平方米,除學習、健身、娛樂設施外,設定床位不低於5張。
2類:社區人口1萬至1.5萬(不含1.5萬)的,日間照料中心建築面積不低於260平方米,除學習、健身、娛樂設施外,設定床位不低於10張。
3類:社區人口1.5萬至3萬(不含3萬)的,日間照料中心建築面積不低於350平方米,除學習、健身、娛樂設施外,設定床位不低於20張。
4類:社區人口為3萬人以上的,日間照料中心建築面積不低於450平方米,除學習、健身、娛樂設施外,設定床位不低於30張。
人口老齡化水平較高的社區,可根據實際需要適當增加建築面積。農村地區可結合村的範圍、服務人數等因素合理設定。改建和擴建項目可參照執行。
第七條 政府投資建設的日間照料中心以市縣自行籌措資金為主,省級財政視情給予適當補助。
第八條 日間照料中心應合理設定生活服務、保健康復、娛樂活動及輔助功能等區域。
(一)生活服務區包括休息室、沐浴間(含理髮室)和餐廳(含配餐間)等;
(二)保健康復區包括醫療保健室、康復訓練室和心理疏導室等;
(三)娛樂活動區包括多功能活動室、閱覽室(含書畫室)和電腦網路室等;
(四)輔助功能區包括行政辦公用房、廚房、洗衣房、公共衛生間和其他用房(含庫房等)。
第三章 服務對象及內容
第九條 日間照料中心的服務對象,為居住在本社區及周邊社區的60周歲以上需要服務的老年人,重點服務高齡、空巢、殘疾、優撫、低保、低收入老年人。
第十條 日間照料中心提供的服務分為基本服務和適宜服務。基本服務是必備的基礎性要求,適宜服務是選配的提倡性配置。
第十一條 日間照料中心提供的基本服務包括:建檔服務、膳食服務、休閒娛樂服務、午間休息服務、助醫助行與代辦服務等。
第十二條 日間照料中心提供的適宜服務包括:個人照護服務、送餐助餐、教育諮詢服務、心理慰藉服務、保健康復服務、短期托養服務、法律維權服務、居家助老服務、其他志願服務等。
日間照料中心還可以根據周邊老年人的實際需求和自身服務能力,進一步豐富為老服務項目,提供家政保姆、清潔洗滌、輔具租賃等更多社區居家養老服務。
第十三條 日間照料中心提供送餐助餐服務時,上門送餐、上門做飯的服務人員應當持有健康合格證;提供教育諮詢、心理慰藉、保健康復等專業化服務項目,應當由持證的心理諮詢師、康復保健師、社會工作者等對應領域的專業人員提供服務,並採取老年人易於接受的形式開展;提供的所有涉及醫療衛生範圍的服務項目,都應當嚴格按照醫療衛生部門的相關規定開展服務。
第四章 運營管理
第十四條 日間照料中心的建立和運行應當遵循政府主導和社會力量參與相結合的辦法。日間照料中心工作人員薪酬、基本運營經費等由市縣民政部門商財政部門按照設施面積、功能、人員配置以及覆蓋社區人口規模等因素納入市縣(區)政府財政年度預算安排。鼓勵支持慈善公益組織、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和個人為老年人服務捐款捐物。
第十五條 日間照料中心可以採取“公建民營”或“民辦公助”等方式,鼓勵社會力量積極參與運營管理,實現規模化、連鎖化經營。
承接日間照料中心運營管理的運營方應當是具備法人資格的養老服務機構或具備為老服務能力的其他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
運營方應當與所在地主管部門簽定協定,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中止合作和退出條款。
第十六條 由政府出資建設的社區老年人日間照料中心按老年人服務需求、服務內容和老年人經濟收入等情況實施無償、低償服務。企業、社會組織或個人舉辦的老年人日間照料中心由經營者依據經營成本和市場供求狀況自主定價。收費性服務項目實行“三定”(定服務項目、定服務內容、定收費標準)、“三公開”(公開服務內容、服務效果、服務價格)。
第十七條 日間照料中心應當加強日常管理,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在日間照料中心內開展與養老服務無關的活動,杜絕向老年人欺詐銷售保健品、非法集資、傳銷等侵害老年人合法權益的行為和一切不健康的活動。
第十八條 日間照料中心應當尊重老年人的生活習慣、民族習俗和宗教信仰,保護老年人隱私,對老年人個人及家庭信息嚴格保密,不得違規泄露、出售或者向他人提供,也不得用於與養老服務無關的其他用途。
第十九條 日間照料中心應當建立健全安全風險評估、服務防護等安全管理制度,符合消防、衛生與健康、環境保護、食品藥品、建築、設施設備標準中的強制性規定,做好用火、用電、用氣的日常巡查,依法履行安全管理職責,消除服務安全隱患。
第二十條 日間照料中心應當制定和完善突發事件應急預案,並定期組織演練。應急預案應當包括但不限於老年人意外傷害、老年人突發疾病、火災、突發自然災害、突發公共事件等,並有明確的應急處置流程和報告制度。
第二十一條 日間照料中心應當建立健全值班巡查、財務、檔案管理、慈善捐贈管理等內部管理規章制度,明確工作流程和操作規範,確保各方面的檢查記錄和原始檔案詳細完備。對依法接收的慈善捐贈款(物)應當規範管理使用,確保專款(物)專用、符合捐贈人意願,並及時向社會公示。
第二十二條 日間照料中心應當配備與服務項目和運營管理相適應的工作人員,依法與其簽訂聘用契約或者勞動契約,定期組織工作人員進行職業道德教育和業務培訓。每年至少要組織開展一次工作人員服務評價考核,以老年人滿意度調查、社會評價等為主要方式設定評價考核指標,強化結果運用。
第二十三條 日間照料中心應當加強信息化建設,推廣使用各類智慧型養老終端設備。
第五章 資產管理
第二十四條 各級政府(含各級福利彩票公益金資助)建設的日間照料中心,應按照國有資產管理有關規定,進行國有資產登記,產權歸當地政府民政部門所有或者鄉鎮政府(街道)、村(居)委會所有。由社會力量興辦的日間照料中心,按照《民法典》資產歸屬的相關規定確定產權。
第二十五條 日間照料中心應健全財務賬目,建立所配設備、物資、用品等台賬,並按月公布物資、經費收支情況,接受服務老年人和上級有關部門的監督。人員離職時,應按照相關規定辦理賬目移交手續。
第六章 績效考核
第二十六條 各市縣(區)民政部門應牽頭相關部門建立完善日間照料中心考核評價機制,制定考核實施細則,每年組織開展績效評價,並公開評價結果。對考核等次較好、運行正常、民眾評價好、老年人滿意度高的日照中心予以補助傾斜;對運營管理不善、民眾滿意率低的,提出整改意見,整改達標後方可運營,整改後仍不達標的,終止其管理運營資格。
第二十七條 各市縣(區)民政部門應當公開舉報投訴電話、電子信箱、舉報平台等,自覺接受社會監督,受理對日間照料中心的舉報和投訴,及時核實處理,並將處理結果告知舉報人、投訴人。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各市縣(區)可依據本辦法結合實際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省民政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