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居家社區養老服務管理辦法

火炬開發區管委會,翠亨新區管委會,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市各有關單位:

  《中山市居家社區養老服務管理辦法》業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過程中如遇到問題,請向我局養老服務和兒童福利科反映。

中山市民政局

  2021年12月21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山市居家社區養老服務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1年12月21日
  • 實施時間:2022年1月1日
  • 發布單位:中山市民政局
辦法全文,政策解讀,

辦法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範全市居家社區養老服務工作,根據國家、省、市關於加快發展養老服務業的相關規定和要求,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範圍內開展的居家社區養老服務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居家社區養老服務,是指由政府和社會依託社區,利用村(社區)醫療衛生機構、公共服務機構以及各類養老服務機構等社區資源,為居家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醫療保健、康復護理、緊急救援、精神慰藉等專業化服務。
  第四條 居家社區養老服務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政府主導、市場運作、社會參與、家庭履職互補充;
  (二)統籌規劃、部門協作、分級管理、分類指導相統一;
  (三)以人為本、需求導向、專業服務、規範管理同促進;
  (四)保障基本、適度普惠、公平公開、自願選擇齊兼顧。
  第五條 市民政局負責統籌推進本市居家社區養老服務體系建設,牽頭制定居家社區養老服務政策,建立居家社區養老服務信息化平台(以下簡稱“信息化平台”),對居家社區養老服務進行監督檢查,受理相關投訴、建議,將居家社區養老服務工作所需資金納入年度部門預算。
  市財政局負責統籌居家社區養老服務資金保障工作。
  市衛生健康局負責完善基層醫療衛生服務網路,加快推進醫療衛生服務進入村(社區)和居民家庭,指導並督促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為居家社區老年人提供慢性病管理、健康諮詢、疾病預防、上門診療、護理等便捷醫療服務,推進醫療機構開通老年人預約就診綠色通道,建立家庭醫生簽約服務優先覆蓋老年人的工作機制,推進老年健康服務體系建設和醫養結合工作。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落實居家社區養老服務從業人員技能培訓補貼政策。
  市養老服務指導中心負責居家社區養老服務的業務指導、政策宣傳、人員培訓、監督評估等工作。
  第六條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組織設立居家養老服務設施,負責整合各類資源,統籌、指導本轄區內居家社區養老服務網點提供覆蓋本轄區的居家社區養老服務。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民政工作部門負責服務資助對象審核,服務機構採購招標,資金審核、撥付與結算,政策宣傳,人員培訓,投訴處理,將居家社區養老服務工作所需資金納入年度部門預算。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財政部門、衛生健康部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按職責做好相關工作。
  第七條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政府調查、登記本轄區內老年人基本信息和養老服務需求,向本轄區內老年人宣傳居家社區養老服務,組織老年人開展文體娛樂、互助養老、志願服務等活動,收集和反映老年人對居家社區養老服務的意見、建議。
第二章 養老服務設施
  第八條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建設居家社區養老公共服務設施(以下簡稱養老服務設施):
  (一)鎮(街道)級養老服務設施。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設立不少於1個鎮(街道)居家養老服務中心,配備提供助餐、醫療保健、康復護理、文化娛樂、精神慰藉、日間託管、臨時托養、服務需求評估(能力等級評估)以及服務人員實訓等服務的功能設施。
  (二)村(社區)級養老服務設施。各村(社區)應當根據老年人口數量和分布,整合利用村(社區)黨群服務中心、綜合文化中心、星光老年人之家、老年人活動中心、農村幸福院等設施,設立不少於1個居家養老服務站,配備提供醫療保健、文化娛樂、精神慰藉、日間託管等服務的功能設施。
  第九條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建設的居家養老服務中心(站)應當按照市民政局建設標準統一設施名稱,配置設施設備,配備與服務、運營相適應的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中心一般不少於3名,站點一般不少於2名),確保中心(站)正常運作。
  第十條 各鎮街可根據本區域實際建設社區養老綜合體、社區養老院、日間託管中心、長者飯堂(助餐點)、養老護理站等設施,配備提供單項或綜合為老服務的功能設施。
  第十一條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社區)應積極盤活其他居家社區養老服務設施、閒置物業和場地設施,無償、低償提供給社會力量在轄區開展居家社區養老服務。
  第十二條 養老服務設施應當符合養老設施建築設計規範,符合環境保護、消防安全、衛生和食品藥品安全等相應技術標準。其中,提供餐飲、醫療服務的,應當取得相應行政許可。
  第十三條 鼓勵養老機構利用自身設施和服務資源為老年人提供居家社區養老服務。
  鼓勵企業、社會組織和個人建設或者運營居家社區養老服務設施,開展專業化、多樣化的居家社區養老服務。
  第十四條 未經法定程式,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養老服務設施建設用地用途或者養老服務設施使用性質,不得侵占、損害或者擅自拆除養老服務設施;因國家建設需要,經批准改變養老服務設施建設用地用途、養老服務設施使用性質或者拆除養老服務設施的,應當按照不低於原有規模和標準就近建設或者置換。建設期間,應當安排過渡用房,滿足老年人的養老服務需求。
第三章 服務供給
  第十五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居住的 60周歲及以上的老年人為居家社區養老的服務對象。
  第十六條 居家社區養老基本服務包括家務服務、助餐、生活照料、康復護理、醫療保健、適老化改造、精神慰藉、文化娛樂、日間託管、臨時托養等服務項目。
  鼓勵養老服務機構根據老年人服務需求拓展臨終關懷、科技助老、金融助老等服務項目。
  第十七條 鎮(街道)居家養老服務中心應當每周對外開放不少於6天(法定節假日除外),提供以下養老服務:
  (一)為轄區內老年人提供精神慰藉、文化娛樂、日間託管、臨時托養等服務,
  (二)連結資源提供家務服務、助餐、生活照料、康復護理、醫療保健、適老化改造等服務;
  (三)為村(社區)居家養老服務站提供業務指導。
  第十八條 村(社區)居家養老服務站應當每周對外開放不少於5天(法定節假日除外),提供以下養老服務:
  (一)為轄區內老年人提供文化娛樂、精神慰藉等服務;
  (二)協助開展轄區內老年人健康狀況、家庭情況和服務需求等調查;
  (三)協助符合條件的老年人申請服務資助;
  (四)為服務資助對象、農村留守老年人提供每月1次定期巡訪,其中對高齡、失能、獨居以及子女長期不在身邊、缺乏親人陪伴老年人提供至少每周巡訪1次。
  第十九條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為本辦法第三十六條所規定的服務資助對象採購提供緊急呼援服務。
  第二十條 鎮(街道)居家社區養老服務中心應當按照保障公益功能、提高利用效率的原則,由鎮(街道)負責運營管理或者採取購買服務等方式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服務機構運營。
  鼓勵鎮(街道)居家養老服務中心實行社會化運作,按照財政規定程式,採取購買服務、委託運營、承包經營等方式,擇優選取服務機構進駐運營,並在契約中與服務機構約定服務內容、服務數量、服務質量以及禁止事項等。
  第二十一條 村(社區)居家養老服務站可以參照鎮(街道)居家養老服務中心的方式運營或由村(社區)自主管理。
  第二十二條 承接居家養老服務中心(站)運營的服務機構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依法登記,合法運營;
  (二)具有與其服務範圍相適應的管理人員和有專業技術教育背景或從業資格的服務人員;
  (三)能嚴格按照契約規定使用養老服務設施,認真落實消防、環保、衛生、安全管理等相關法律法規要求;
  (四)能有效管理居家社區養老服務檔案和相關檔案,真實完整記錄並及時更新服務對象信息,保護個人信息安全;
  (五)建立防範服務風險制度,具備防範服務風險能力。
  第二十三條 承接居家養老服務中心(站)運營的服務機構,按規定享受政府給予的政策扶持,執行政府制定的服務標準,接受相關職能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第二十四條 承接居家養老服務中心(站)運營的服務機構應當與服務對象簽訂服務協定,並在服務協定約定服務內容、時間、形式、收費標準和雙方權利、義務等。
  第二十五條 居家社區養老服務收費標準實行市場調節價。服務機構應當根據實際成本、社會承受能力等,遵循公平、合法和誠實信用的原則,合理制定收費標準。
  (一)服務機構應當在服務場所和市民政局建立的信息化平台向社會公布可提供的服務項目、服務範圍及收費標準,接受社會監督。
  (二)承接鎮(街道)居家養老服務中心運營的服務機構制定的收費標準,按照協定約定向所在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民政工作部門報告。
  第二十六條 承接居家養老服務中心(站)運營的服務機構按現行政策在增值稅、企業所得稅、契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不動產登記費等方面享受稅費優惠政策,用電、用水、用氣享受居民價格政策。
第四章 服務評估
  第二十七條 各鎮街應當提供老年人養老服務評估服務,確定老年人養老服務需求類型和照顧護理等級。評估結果作為老年人享受相關補貼、接受居家社區養老服務資助、入住養老機構和醫養結合機構或者享受其他養老服務的依據。
  第二十八條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民政工作部門可按評估資質要求組建評估團隊,或委託具有資質的第三方評估機構,依據相關評估標準進行老年人養老服務需求評估(能力等級評估)。
  第二十九條 評估員應當由執業(助理)醫師、執業護士、康復治療師、(助理)社會工作師、具有兩年以上護理工作經驗的養老護理員組成。每次評估不得少於2名評估員,其中至少要有1名執業(助理)醫師或執業護士。
  第三十條 評估可採取定點評估和上門評估,評估人員應在開展評估前與服務對象約定評估方式、評估地點、評估時間,說明評估注意事項。
  第三十一條 評估機構或評估人員應在評估結束後5個工作日內出具評估結論,並將評估結論告知服務對象。
  第三十二條 服務對象對評估結論有異議時,可自收到評估結論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市民政局申請覆核一次。市民政局經核實,安排覆核評估,以覆核評估結果為準。
  第三十三條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民政工作部門應當為轄區內本辦法第三十六條所規定的服務資助對象提供每年1次的定期評估,評估報告有效期為12個月。
  評估報告有效期間,服務資助對象的能力和生活狀況發生重大變化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民政工作部門應當提供動態評估。
  第三十四條 申請養老服務資助的對象,其評估費用(含動態評估)由戶籍所在鎮街財政全額負擔。有條件的鎮街可拓展財政負擔的評估對象範圍。
  鼓勵服務資助對象以外的其他老年人,自願參加養老服務需求評估(能力等級評估),評估費用(含動態評估)由個人負擔。
第五章 服務資助
  第三十五條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為我市困難老年人提供服務資助。服務資助僅限於老年人按需購買養老服務(含入住養老機構),按照服務情況支付給服務提供方,不直接發放至資助對象。
  第三十六條 具有本市戶籍且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居住的老年人,符合以下情形之一可申請服務資助:
  (一)政府分散供養的特困老年人;
  (二)低保低收入家庭中失能、高齡老年人;
  (三)市級以上勞動模範中的孤寡老年人;
  (四)三級以上傷殘軍人中的老年人;
  (五)享受國家定期撫恤補助優撫對象中的孤寡老年人;
  (六)獲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獨生子女發生意外傷殘、死亡的失能老年人;
  (七)困難空巢失能老年人。
  同時符合兩項及以上資助條件的,按照較高的資助標準確定;養老服務與特困人員照料護理或重度殘疾護理補貼,按照就高的原則,不重複享受。
  第三十七條 市民政局應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以及困難老年人受助需求適時調整資助對象範圍。各鎮街可以根據轄區實際,適當拓寬服務資助對象範圍。
  第三十八條 市民政局應當制定我市居家社區養老服務資助的指導標準,並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適時調整。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可以根據本轄區經濟社會發展情況確定本轄區資助標準,但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確定的養老服務資助標準不得低於市指導標準。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確定的養老服務資助標準向市民政局備案後,向社會公開。
  第三十九條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民政工作部門應在服務資助對象身份變化的次月對照資助標準調整資助額或終止資助。
  第四十條 鼓勵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通過信息化平台以電子服務券的形式發放服務資助。
  第四十一條 養老服務資助按照以下程式辦理:
  (一)申請。符合資助條件的老年人(或其委託人)應當向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民政工作部門提出資助申請,並提交真實、有效、完備的資料和憑證。
  (二)受理核實。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民政工作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在村(居)民委員會協助下調查核實。調查結果由村(居)兩委成員提出意見或建議,作為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核工作的重要參考。
  (三)作出決定。核實通過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民政工作部門應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養老服務需求評估(能力等級評估)並根據評估結果作出審批決定。資助申請審核不通過的,駁回申請的部門應在5個工作日內回復申請對象並說明不通過的理由。
  (四)公示備案。符合資助條件的對象名單應及時在申請人戶口所在地的村(居)務公開欄公示7天。公示結束後,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民政工作部門要及時將符合資助條件的人員名單報送至市民政局備案。
  第四十二條 申請對象或其他村(居)民對審核結果有異議的,在審核結果出具後5個工作日內可向市民政局提出覆核申請。市民政局應自收到覆核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組織覆核。
  第四十三條 以電子服務券發放服務資助的,本轄區內的居家養老服務中心(站)應協對象申請服務資助以及指導其使用電子服務券兌換所需服務。
第六章 經費管理
  第四十四條 居家社區養老服務資助經費由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財政負擔。市民政局以“大專項+任務清單”管理模式,按項目進度進行資金分配。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根據各自的任務清單,按要求制定資金使用和撥付計畫,以完成項目績效目標。
  第四十五條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民政工作部門應當在每年9月核實服務資助對象數量和補助經費使用情況上報市民政局。
  市民政局應當根據鎮街當年服務資助對象數量、補助經費使用情況制定下一年度補助經費預算和任務清單。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民政工作部門應當根據鎮街當年服務資助對象數量、資助標準等制定本轄區下一年度資助經費預算。
  第四十六條 經費撥付應當符合財政資金管理的相關規定,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民政工作部門應當根據服務資助對象消費情況,按月與服務機構結算,接受財政、審計等部門的監督。
  服務機構應當做好服務記錄,並按月向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民政工作部門提供服務資助對象服務記錄、有效票據、詳細費用清單以及其他佐證材料。
  第四十七條 補助經費應當在規定的範圍內使用,不得擠占、截留、挪用和擅自改變使用範圍,不得以慰問等形式向老年人發放現金或與經費資助範圍不相符合的實物。
  第四十八條 服務機構存在弄虛作假、騙取補貼等違法違規行為,按照協定取消其承接資助服務資格,並追究其違約責任;涉嫌違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服務資助對象存在弄虛作假、騙取資助等違法違規行為,取消其服務資助資格,並追回補助;涉嫌違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九條 市民政局應當每季度對鎮街補助經費任務清單完成情況進行督促檢查,加強對補助經費的績效評估和監督管理。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民政工作部門應當加強資金監管,定期向社會公布補助經費管理和使用等情況,自覺接受審計部門和社會監督。
第七章 服務監管
  第五十條 市民政局、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民政工作部門應當使用信息化平台加強對養老服務監管,提升整體服務水平和效率。
  第五十一條 市民政局、市養老服務指導中心應當每年對全市居家社區養老服務工作質量開展評估,評估經費納入市民政局年度部門預算。
  (一)居家社區養老工作質量評估內容主要包括服務數量、場地硬體、制度建設、服務質量、服務成效、服務公開與宣傳、服務監管等七個方面,具體評分細則由市民政局、市養老服務指導中心制定。
  (二)評估結果分為優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個等級。評估結果通過媒體或網站公示5個工作日。對評估結果有異議的,應當在公示期屆滿前向市民政局提出複評申請。市民政局對養老服務工作質量組織複評,複評結果為最終結果。
  第五十二條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民政工作部門應當定期開展調查評估:
  (一)每季度抽取20%服務資助對象開展服務滿意度調查;
  (二)每季度對轄區內的養老服務設施進行1次安全隱患檢查,重點檢查服務消防安全、食品藥品安全、疫情防控、服務安全等方面;
  (三)每年對居家養老服務中心(站)的場地管理、制度建設、服務數量、服務質量、服務成效等方面開展評估。
  (四)鎮(街道)居家養老服務中心應當對所連結的服務機構進行服務質量跟蹤抽查,每月抽查不低於10%的資助對象,核實服務的真實性。抽查發現問題的,應及時向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民政工作部門反映。
  第五十三條 居家社區養老服務工作人員應當遵紀守法、恪守職業道德並強化服務意識。對服務態度惡劣、不按協定提供服務的,責成服務機構依據勞動契約予以處理。
  第五十四條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民政工作部門應當督促存在問題的服務機構進行整改,整改後仍不符合要求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民政工作部門應當按契約處理,並向社會公布。
  發現涉嫌違法的服務機構,市民政局、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民政工作部門按照有關規定移交相關部門處理;發現個人或者組織未經登記以服務機構名義開展居家社區養老服務的,市民政局、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民政工作部門應當書面通報相關登記管理機關。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五條 本辦法所提及的家務服務、助餐、生活照料、康復護理、醫療保健、精神慰藉、文化娛樂等服務項目定義參照廣東省地方標準《社區居家養老服務規範》,其中助餐服務的定義對應該標準飲食服務的定義。
  日間託管是指為社區內日常生活需要一定照料的老年人提供膳食供應、個人照顧、日間休息、保健康復、文體娛樂、臨時託管等日間綜合性照料的服務。臨時托養指在短期內為生活需要一定照料的老年人提供24小時生活照料服務。
  第五十六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失能老年人指根據《老年人能力評估》標準評定為輕度失能、中度失能和重度失能的老年人。
  (二)孤寡老年人指無配偶、無子女,或喪偶、無子女的老年人。
  (三)享受國家定期撫恤補助優撫對象指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旁屬、殘疾軍人、享受定期定量補助的在鄉復員軍人、帶病回鄉退伍軍人、在鄉“五老”人員、參戰涉核退役人員、鈾礦開採軍隊退役人員、60周歲以上農村籍退役士兵。
  (四)困難空巢失能老年人指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老年人:①中度或重度失能,②無子女或子女均不在本市工作生活或子女均殘疾無法照料,③個人收入不高於4倍低保標準,④每個子女年收入均不高於本市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倍,⑤老年人個人存款(含有價證券)不高於本市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五)農村留守老年人指因子女離開農村戶籍地縣域範圍務工、學習、經商或從事其他生產經營活動等 6 月以上,老年人自己留在戶籍地生活,身邊無贍(扶)養人或贍(扶)養人無贍養能力的農村戶籍老年人。
  第五十七條 本辦法所提及的服務機構是指為居家的老年人提供家務服務、助餐、生活照料、康復護理、醫療保健、適老化改造、精神慰藉、文化娛樂、日間託管、臨時托養等居家社區養老服務的機構;養老機構是指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務的機構;評估機構是指具備評估資質,為老年人提供養老服務需求評估(能力等級評定)的機構。
  第五十八條 本辦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與《中山市養老服務機構資助辦法》(中民福字〔2018〕55號)不相符的內容,以本辦法為準。《關於建立經濟困難的高齡失能等老年人補貼制度的實施意見》(中老辦字〔2016〕15號)同時廢止。

政策解讀

加強對居家社區養老服務的規範管理,推動養老服務市場開放,促進居家社區養老服務高質量發展,經市政府同意,我局於12月22日印發了《中山市居家社區養老服務管理辦法》。根據《中山市行政機關規範性檔案管理規定》(中府〔2015〕14號)的相關規定,現就檔案解讀如下:
   一、《辦法》制定背景
  《廣東省養老服務條例》明確養老服務構建以居家為基礎、以社區為依託、機構充分發展、醫養結合的多層次養老服務體系,政府完善居家社區養老服務政策和基本公共服務,為老年人提供就近便利、安全優質的居家社區養老服務。《廣東省加快推進養老服務發展若干措施》對加快發展居家社區養老服務提出“織密服務網路”“加強指導服務”“強化規範管理”“完善評估機制”等許多量化要求。目前,我市絕大部分老年人選擇居家和社區養老,居家社區養老服務供需矛盾日益突出,發展居家社區養老服務是養老服務的重點。為推動、促進和保障居家社區養老服務,需要制定居家社區養老服務的統一政策。
   二、《辦法》主要框架
  《辦法》共八章,五十八條,主要內容如下:
  第一章為總則,明確居家社區養老服務的定義、基本原則和部門分工。
  第二章為服務設施部分,明確各鎮街、村(社區)居家養老服務設施的建設、配置要求,支持養老服務機構等社會力量建設或運營居家社區養老服務設施。
  第三章為服務供給部分,明確居家社區養老服務的對象、基本服務項目、居家養老服務設施的運營方式和服務範圍、服務機構在收費和服務等方面的要求。
  第四章為服務評估部分,明確養老服務需求評估方式、結果套用、評估流程、評估頻率、評估時效、評估費用來源等要求。
  第五章為服務資助部分,明確服務資助對象、資助標準和資助程式。
  第六章為經費管理部分,明確資助經費來源、使用和監管要求。
  第七章為服務監管部分,明確居家社區養老服務質量評估和監督要求。
  第八章為附則部分,明確了相關概念和有效期。
  三、《辦法》重點內容
  (一)居家社區養老服務設施全覆蓋。各鎮街應當設立不少於1個居家養老服務中心,各村(社區)應當設立不少於1個居家養老服務站,並明確配置標準。鼓勵養老機構等社會力量舉辦居家社區養老服務設施。
  (二)提供居家社區養老基本服務。本市60歲以上老年人為居家社區養老服務對象,明確鎮街居家養老服務中心和村(社區)居家養老服務站的服務時間、服務內容,鼓勵採取社會化方式運營居家養老服務中心(站),提供多樣化的養老服務,並對承接服務機構收費、服務提出要求。各鎮街應當對經濟困難高齡、失能、獨居等7類特定老年人提供緊急呼援服務。
  (三)建立養老服務需求評估機制。政府通過購買服務或者自行組建評估團隊,為老年人提供綜合能力評估服務。評估結果作為享受養老補助、接受居家社區養老服務等的依據。對經濟困難高齡、失能、獨居等7類特定老年人定期評估,評估費用由財政全額負擔。
  (四)統籌整合養老服務資助。一是梳理養老服務機構資助、經濟困難高齡失能老年人養老補貼等政策,將財政補助資金納入養老資助統籌後,市級制定統一的資助指導標準。二是明確7類可享受養老資助對象,各鎮街可括寬資助範圍和適當提高資助標準。三是限定資助僅用於資助對象消費養老服務,鼓勵採取電子服務券方式發放資助。
  (五)建立服務監督評估機制。市民政局對各鎮街的居家社區養老服務實施質量評估,各鎮街定期對承接服務機構服務質量開展評估。
   四、其他情況說明
  《辦法》於2022年1月1日起實施,《關於建立經濟困難的高齡失能等老年人補貼制度的實施意見》(中老辦字〔2016〕15號)於2022年1月1日同時廢止;與《中山市養老服務機構資助辦法》(中民福字〔2018〕55號)不相符的內容以《辦法》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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