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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本市居家社區養老服務工作,根據《廣東省養老服務條例》《廣州市養老服務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範圍內開展的居家社區養老服務和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居家社區養老服務應當在政府主導下,以家庭為基礎,以企業和機構為主體,以社區為依託,以專業化服務為主要形式,充分整合和利用各類社區資源,為居家老年人提供滿足其服務需求的社會化養老服務。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居家社區養老服務對象,是指居住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有需求的60周歲及以上居家老年人。
入住養老機構的老年人不納入居家社區養老服務對象範圍。
第五條 市民政部門是本市居家社區養老服務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居家社區養老服務的統籌、指導、管理以及監督等工作。市養老服務指導單位負責本市居家社區養老服務業務指導、政策宣傳、人員培訓、信息平台相關技術性等工作。
區民政部門負責本區居家社區養老服務的統籌規劃、組織實施、監督管理和數據管理等工作。區養老服務指導單位負責本區居家社區養老服務的業務指導、政策宣傳、人員培訓、資助審核、服務評估等工作。
第六條 市、區財政部門負責居家社區養老服務財政資金保障工作。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民政部門負責建立養老服務從業人員的職業技能評價體系,完善技能培訓制度以及激勵機制,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按規定落實居家社區養老服務從業人員技能培訓補貼政策等工作。
市、區衛生健康部門負責統籌推進醫養結合和老年人健康服務工作,指導醫療衛生機構提供便捷醫療服務,做好老年慢性病防治和康復護理,開放綠色診療通道,建立家庭醫生簽約服務優先覆蓋老年人的工作機制等工作。
市、區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負責分區分級規劃設定社區養老服務設施,保障社區養老服務設施用地。
市、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組織相關職能部門開展公建配套設施的聯合驗收、接收移交等工作。
市醫療保障部門負責組織實施長期護理保險制度工作。
市、區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市場監管、殘聯等單位按各自職責協同實施本辦法。
第七條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居家社區養老服務的組織實施、設施建設與管理、服務開展、資金申請等工作;應當根據轄區內戶籍老年人數量在基層現有工作力量中安排相應人員(每5000名戶籍老年人配備1名,不足5000名的至少配備1名),承擔居家社區養老服務申請受理、資助資格核實、資助資金清算、服務情況跟蹤等具體事務。
街道(鎮)政務服務中心應當設立老年人服務專窗,受理涉及居家社區養老服務的業務事項,提供業務辦理、辦事指引、政策諮詢等服務。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協助做好居家社區養老服務工作。
第八條 市、區民政部門和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建立居家社區養老服務工作機制,落實工作人員配備,會同本級財政部門將所需人員、工作經費列入年度預算。
第二章 服務設施
第九條 市、區民政部門應當會同同級規劃和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等部門,綜合考慮轄區老年人口、服務資源、服務需求、服務半徑等因素,合理布局社區養老服務設施,構建15分鐘居家社區養老服務圈。
區、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按照國家、省、市的規劃要求和建設標準,通過新建、改建、購置、置換、租賃等方式配置社區養老服務設施。
第十條 區、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統籌區、街道(鎮)居家養老綜合服務平台、星光老年之家、農村老年人活動站點等設施資源,設定以下社區養老服務設施:
(一)區級社區養老服務設施。每個區應當單獨設定至少1個區級綜合養老服務中心,每處建築面積不少於1000平方米,並應當具備區域統籌、服務示範、人員實訓、技術支持等功能。
(二)街道(鎮)級社區養老服務設施。每個街道、鎮應當單獨設定至少1個街鎮級綜合養老服務中心(頤康中心),每處建築面積原則上不少於1000平方米,並應當具備全托、日托、上門服務、對下指導、統籌調配資源等功能。
(三)社區(村)級社區養老服務設施。每個社區、行政村應當設定至少1個村居頤康服務站,每處建築面積原則上不少於200平方米,並應當具備日間照料、上門服務、助餐配餐、文體康樂等功能,有條件的可增設全托、臨托等功能。
轄區面積較小、常住老年人口較少的社區(村)可臨近合設。
第十一條 市民政部門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設定市級綜合養老服務中心,並應當具備綜合展示、供需對接、項目創新、示範引領、經驗推廣等功能。
第十二條 區級、街道(鎮)級、社區(村)級社區養老服務設施應當由區、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負責建設。
區、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建設社區養老服務設施存在困難的,也可以通過與社會力量合作共建的方式建設。其中,區、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無償提供場地並由社會力量出資建設的,應當給予建設補貼;未無償提供場地並由社會力量出資建設的,還應當按照場地的市場租金參考價或者評估價給予相應的租金補貼。
建設補貼和租金補貼的具體標準由各區自行制定。
除上述補貼外,有條件的區、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可結合實際情況,對社區養老服務設施建設給予其他資金補貼或者政策優惠。
第十三條 區級、街道(鎮)級、社區(村)級社區養老服務設施原則上委託養老服務組織運營管理,受委託的養老服務組織應具有相應資質。各區、街道(鎮)應根據實際安排社區養老服務設施必要的運營經費,區級、街道(鎮)級、社區(村)級社區養老服務設施每年每個分別不少於60萬元、40萬元、5萬元運營經費。其中,按規定直接面向周邊社區居民提供生活照料、康復護理等服務的區級社區養老服務設施增加60萬元運營經費。
各區可結合老年人口、服務需求、設施功能、設施數量等實際情況增加運營經費。
區、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綜合考慮服務需求、建設裝修、設備購置等因素,結合本地實際,對轄區內區級、街道(鎮)級、社區(村)級社區養老服務設施的建設、管理、運營和維護經費進行測算,所需經費列入同級部門年度預算,由區財政負擔。
第十四條 社會力量承租政府和國有企業事業單位所有的非住宅房產用於養老服務,租賃期最長可延長至20年。用於經民政部門認定並公布,開展基本養老服務的組織或者項目運營使用的,可按以下標準享受租金優惠:
(一)承租政府和事業單位公有非住宅房產的,租金標準以市場租金參考價或評估價的50%計算和收取;
(二)承租國有企業非住宅房產的,租金標準以市場租金參考價或評估價的75%計算和收取。
第十五條 社區養老服務設施應符合養老設施建築設計規範,符合環境保護、消防安全、衛生和食品藥品安全等要求。提供食品、醫療服務的,應依法取得相應資質許可;提供機構養老服務的,應依法辦理備案。
各級政府建設的社區養老服務設施由區民政部門統一編號管理,應當按照市民政部門的規定統一名稱和使用本市養老服務專用標識,區級、街道(鎮)級、社區(村)級社區養老服務設施的命名依次為“××區綜合養老服務中心”“××區××街/鎮××(有多個片區的需註明)綜合養老服務中心(頤康中心)”“××街/鎮××社區/村頤康服務站”“××街/鎮××社區/村頤康服務站××(片區名稱)分站”。
第十六條 區、街道(鎮)應最佳化本區域社區養老服務設施布局,對不符合設定要求、不適宜開展為老服務的,應改建或重新選址。確需撤銷、關閉的非社會力量自主設定的社區養老服務設施,須經區人民政府同意後向社會公布,並報送市民政部門。有其他程式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程式辦理。
市級綜合養老服務中心確需撤銷、關閉的,由市民政部門按照規定辦理。
第十七條 鼓勵和支持養老機構、醫療衛生機構、家政服務企業以及其他社會組織和個人成立居家社區養老服務組織、設定社區養老服務設施和提供居家社區養老服務,滿足老年人的多元化需求。
社會力量按照本辦法設定的各類社區養老服務設施可按規定享受相應的資金補貼和政策優惠。
鼓勵物業服務企業探索開展物業服務和養老服務相結合的居家社區養老服務。
第三章 服務供給
第十八條 各級政府配置的社區養老服務設施應當具備為本市常住老年人提供養老服務嚮導、助餐配餐、生活照料、定期巡訪、輔具租賃、平安通、家庭照護培訓、文體教育、居家適老化改造、家庭養老床位、日間託管、臨時托養、醫養康養、康復護理等基本養老服務的功能,重點為有需求的失能、失智老年人提供服務。服務項目應當根據本市基本養老服務清單進行動態調整。
第十九條 各級政府配置的社區養老服務設施應設立養老服務嚮導點,提供養老政策諮詢、服務查詢、辦事指引、服務轉介等服務。
民政部門應當定期組織養老服務嚮導培訓。
第二十條 區人民政府、區民政部門、區養老服務指導單位應當建立巡訪制度,通過政府購買服務、委託養老服務組織等採取上門探視、電話詢訪等方式,定期對轄區內空巢(獨居)、農村留守、計畫生育特殊家庭、僅與重度殘疾子女共同居住、分散供養特困、失能且事實無人照顧等老年人的生活狀況進行巡訪。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巡訪制度要求做好具體實施工作。
第二十一條 市、區民政部門應通過社會組織公益創投、購買專項服務等方式豐富和創新居家社區養老服務供給,鼓勵具備相應資質的養老機構、企業、社會組織承接所在區域的居家社區養老服務項目,扶持慈善組織與志願組織重點為特殊困難老年人提供志願服務。搭建“時間銀行”、互助養老平台,鼓勵低齡、健康老年人為高齡、失能或者部分失能、重病、獨居、計畫生育特殊家庭以及農村留守老年人提供服務。
第二十二條 居家老年人或其委託人可以通過市為老服務綜合信息平台提出居家社區養老服務申請,選擇服務項目和服務機構,並與服務機構簽訂服務協定,明確服務內容、時間、形式、收費標準、收費方式、雙方權利義務和服務終止情形等。
服務機構應按服務協定提供相關服務。
線上申請困難的,可以到街道(鎮)政務服務中心、街鎮級綜合養老服務中心(頤康中心)或者村居頤康服務站提出申請,相關單位應當予以協助。
第二十三條 民政、公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住房城鄉建設、衛生健康、市場監管、醫療保障、殘聯等相關單位應當積極做好業務對接,依託市政務信息共享平台依法實現信息共享,為服務對象申請居家社區養老服務和相關服務補貼提供便利。
第四章 服務資助
第二十四條 具有本市戶籍且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服務對象可申請服務資助:
(一)第一類資助對象。
1. 分散供養特困人員;
2.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享受撫恤補助的優撫對象等3類人員中失能的;
3.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享受撫恤補助的優撫對象、80周歲及以上的老年人等4類人員中獨居或者僅與持證重度殘疾子女共同居住的;
4. 曾獲市級及以上勞動模範榮譽稱號中失能的;
5. 100周歲及以上的;
6. 計畫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
(二)第二類資助對象。
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經濟困難且失能(失智)的老年人:
1.80周歲及以上的;
2.純老家庭(含孤寡、獨居、農村留守)人員。
第二十五條 申請服務資助應當以本市老年人照護需求綜合評估結果作為資助依據,按照本市評估相關規定開展評估工作。屬於經濟困難需進行家庭經濟狀況核對的,按照本市家庭經濟狀況核對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 第一類資助對象每人每月400元,第二類資助對象每人每月200元。經評估為重度失能的,每人每月增加護理資助200元。
同時符合兩項及以上標準的,按照較高資助標準執行。
服務資助不得用於發放現金、購置實物和支付醫療費用,應在當月內使用完畢,不能滾存。
市民政部門應當會同市財政部門根據本市經濟社會發展情況,適時調整資助範圍和資助標準,報市政府同意後實施。
第二十七條 符合分散供養特困人員照料護理補貼條件的居家社區養老服務資助對象,按較高標準享受補貼或者資助。
符合享受長期護理保險待遇條件的居家社區養老服務資助對象,可同時享受長期護理保險待遇以及居家社區養老服務資助;同時享受上述兩種待遇(資助)的,已資助的服務費用不得重複申報長期護理保險報銷。
符合享受殘疾人兩項補貼待遇的居家社區養老服務資助對象按照本市殘疾人兩項補貼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 服務機構按照服務方案為資助對象提供服務,採取記賬形式收取服務費用,超出服務方案和資助標準的費用由資助對象自行支付。資助費用由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財務管理規定,每月支付給服務機構。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在資助對象身份或能力等級變化的次月調整資助標準或終止發放補貼。
第二十九條 服務資助所需資金納入市、區年度部門預算,由市、區兩級財政按照現行財政體制分擔,市分擔的資金按規定和程式納入年度部門預算,按照本市財政相關規定及時下達各區。各區可根據實際情況提高資助標準,增加的資助資金由各區財政承擔。
每年2月底前,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完成上年度服務資助資金的清算工作,報區民政部門審核。每年3月底前,區民政部門應當完成上年度服務資助資金的清算工作,報市民政部門審核。每年4月底前,市民政部門負責對上年度資助資金進行清算。
第三十條 服務對象或其委託人申請服務資助應當通過市為老服務綜合信息平台向戶籍所在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交申請。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初核並提交區養老服務指導單位核實。
線上申請困難的,可以到街道(鎮)政務服務中心、街鎮級綜合養老服務中心(頤康中心)或者村居頤康服務站提出申請,相關單位應當予以協助。
區養老服務指導單位應在收到老年人照護需求綜合評估結論後的5個工作日內完成資格核實等工作。核實同意的,由服務機構根據評估結論、服務需求、個人意願制定服務方案和提供服務。核實不同意的,由街道(鎮)通知申請對象並說明理由。
申請人對核實結果有異議的,可向區養老服務指導單位申請覆核。由區養老服務指導單位會同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自收到覆核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採取入戶調查、鄰里訪問、信函索證等方式組織覆核。
第三十一條 人戶分離的資助對象,由戶籍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選定的服務機構交由居住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選定的服務機構提供服務,並簽訂協定,明確資助對象的服務內容、資助資金結算等事項。
第三十二條 居住在農村偏遠、專業服務網路難以覆蓋的地區的資助對象,可由資助對象的親友、鄰居等提供服務。運營各級社區養老服務設施的養老服務組織、資助對象、服務提供者簽訂三方協定明確服務方案,在協定中約定服務提供者完成服務並經評定合格的,按照協定將資助費用支付給服務提供者。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加強監管。
第五章 服務獎補
第三十三條 居家社區養老服務組織運營區級、街道(鎮)級、社區(村)級社區養老服務設施滿12個月且經服務評估評定為合格及以上等級的,應當享受相應等級的服務獎勵。
(一)區級社區養老服務設施服務評估為優秀、良好、合格等級的,每年每個分別給予40萬元、30萬元、20萬元服務獎勵;其中,按規定直接面向周邊社區居民提供生活照料、康復護理等服務的區級社區養老服務設施根據評估等級分別增加40萬元、30萬元、20萬元服務獎勵。
(二)街道(鎮)級社區養老服務設施服務評估為優秀、良好、合格等級的,每年每個分別給予30萬元、20萬元、10萬元服務獎勵。
(三)社區(村)級社區養老服務設施服務評估為優秀、良好、合格等級的,每年每個分別給予3萬元、2萬元、1萬元服務獎勵。
區民政部門根據服務評估結果給予服務獎勵資金,不足規定服務時間的按比例扣除獎勵資金。區級、街道(鎮)級、社區(村)級社區養老服務設施服務獎勵所需資金由區級財政承擔,由區民政部門列入年度部門預算。
第三十四條 市級綜合養老服務示範中心由市養老服務指導單位進行服務評估,並根據評估結果參照區級社區養老服務設施的標準給予服務獎勵,所需經費由市級民政部門列入年度部門預算。
第三十五條 社會力量依託自主舉辦的社區養老服務設施按照本辦法有關規定開展服務且經區民政部門服務評估為合格及以上等級的,可享受服務獎勵,具體標準由各區結合實際制定。
第三十六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開展養老服務的居家社區養老服務組織可以按規定申請以下補貼:
(一)醫養結合補貼。居家社區養老服務組織一年內開展醫療保健、康復護理服務達到1000人次(每次服務時長不低於30分鐘),且按規定設定醫療機構並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給予一次性補貼15萬元;設定的醫療機構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的,再增加一次性補貼5萬元。
居家社區養老服務組織與其設定的醫療機構,法定代表人、地址(住所)應保持一致。
(二)星級評定補貼。居家社區養老服務組織被評定為一星級及以上等級,且評定證書在有效期內的,可享受星級評定補貼。被評為五星級的給予10萬元,四星級的給予5萬元,三星級的給予3萬元,二星級的給予2萬元,一星級的給予1萬元。
市民政部門每年委託第三方機構開展居家社區養老服務組織星級評定,結果有效期三年。居家社區養老服務組織重新評定為更低等級或在評定有效期內重新評定為同一等級的,不再另行補貼。同一評定有效期內重新評定為更高等級的,予以兩個等級資助標準間的補差。其他情況下,重新評定為同一等級或更高等級的,按照同一等級或更高等級補貼標準給予連續資助。
星級評定有效期內,居家社區養老服務組織出現嚴重違法、違規問題的,經市民政部門核實後,按照評定標準予以降級或取消星級,並退回相應等級補貼。
居家社區養老服務組織按照本市民辦養老機構資助政策享受過醫養結合補貼、星級評定補貼的不再給予補貼。
第三十七條 申請醫養結合補貼、星級評定補貼的居家社區養老服務組織,應當於每年3月份通過市為老服務綜合信息管理平台向住所地區民政部門提交申請;逾期申請的,不予受理。
區民政部門應當在受理申請後1個月內完成實地核實,符合資助條件的,報市民政部門核實。
市民政部門應當在區民政部門核實同意後的1個月內完成核實。符合資助條件的,經公示,給予資助。
第三十八條 醫養結合補貼、星級評定補貼所需資金由市民政部門列入年度部門預算。
第三十九條 符合條件的居家社區養老服務組織從事生活照料、康復護理等一線服務人員可以按規定享受就業補貼和崗位補貼,具體辦法由市民政部門另行制定。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條 市民政部門應當建立和完善市為老服務綜合信息管理平台,整合養老服務信息資源,實現居家社區養老服務的一站式辦理、服務過程的全流程監管以及電子結算、服務評價等,推進養老服務與管理的智慧化套用,為老年人提供便捷的養老服務,提升養老服務的易及性。
市為老服務綜合信息管理平台記錄的數據是居家社區養老服務組織申請相關補貼、資助、獎勵以及各級養老服務管理部門開展監管、評估等的參考。
區民政部門,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以及居家社區養老服務組織做好本單位數據的採集錄入、管理維護工作,並對數據的真實性、完整性、時效性負責。
第四十一條 市、區民政部門應當建立居家社區養老服務監督管理工作機制,重點檢查和評估社區養老服務設施建設和運營、服務人群覆蓋、服務項目開展、服務質量、服務對象滿意度等情況。
市、區民政部門通過抽查、暗訪、委託第三方機構等方式對社區養老服務設施、服務機構開展督導檢查。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落實屬地管理責任,定期對轄內的社區養老服務設施、服務機構開展日常巡查。
對服務機構的檢查和評估結果作為政府購買服務、發放各類補貼、契約續簽、星級評定等工作的依據,並在委託協定中約定。
第四十二條 市、區民政部門以及養老服務指導單位應當定期組織有關方面專家或者委託第三方專業機構開展居家社區養老服務評估,對各級社區養老服務設施的設施設備條件、人員配備、管理水平、服務質量、社會信譽等方面進行綜合評價,評估結果作為發放第三十三條、三十四條規定的服務獎勵的依據。
評估不合格的社區養老服務設施,由市、區民政部門負責督促整改。整改後由市、區民政部門按照評估標準和要求進行複查,經查仍不合格的,按照規定或者運營協定予以處置,並由市民政部門在全市公示。
居家社區養老服務評估工作經費由同級財政安排。
第四十三條 市、區兩級社區養老服務設施的服務評估由市民政部門以及養老服務指導單位組織實施。街道(鎮)級、社區(村)級社區養老服務設施的服務評估由區民政部門以及養老服務指導單位組織實施。服務評估工作應當在每年3月底前完成,區民政部門應當在每年3月底前將全區服務評估結果抄報市養老服務指導單位。
評估結果由組織實施服務評估的單位公示10天。對評估結果有異議的,應在公示期內提出複評申請,其中社區(村)級社區養老服務設施由區民政部門組織複評,街道(鎮)級社區養老服務設施由市養老服務指導單位組織複評,市、區兩級社區養老服務設施由市民政部門組織複評,複評結果為最終結果。
第四十四條 市、區民政部門以及養老服務指導單位委託的服務評估機構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所聘評估員應當符合市民政部門規定的要求;
(二)定期組織工作人員參加市、區民政部門舉辦的業務培訓;
(三)近3年內無重大違法、犯罪記錄,未被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
(四)評估機構在契約期限內不得同時承接同一區域內的政府購買居家養老服務項目,或者運營本辦法第十條、第十一條規定的社區養老服務設施。
第四十五條 社區養老服務設施應當按照規定和委託協定約定使用。未經法定程式擅自改變社區養老服務設施規劃用途和使用性質的,應當依法處理。
第四十六條 居家社區養老服務組織應當按規定和服務協定向老年人提供符合質量的養老服務。違反規定或者服務協定約定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居家社區養老服務組織應主動公開服務項目、服務內容以及收費標準等,張貼在服務場所醒目位置,接受民政、價格、市場監管等部門、服務對象和社會公眾監督。
第四十七條 市、區民政部門、養老服務指導單位,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及其工作人員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完成相關工作,存在違法違紀或者其他不當情形的,由有權機關責令改正,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八條 居家社區養老服務資金必須全部用於居家社區養老服務。養老服務組織或個人不得套取或截留、擠占、挪用,違規的應當按照相關規定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服務機構有弄虛作假、騙取資助、挪用資助、違規使用資助行為的,依法予以處理。
服務對象有弄虛作假、騙取資助行為的,取消其資助資格,追繳資助經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區民政部門應定期向社會公布居家社區養老服務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等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九條 本辦法所稱失能老年人包括老年人照護需求綜合評估為輕度失能、中度失能和重度失能的老年人。
本辦法所稱失智老年人包括經二級及以上綜合醫院專科醫生確診為認知障礙(含阿爾茲海默病)/痴呆的老年人。
本辦法所稱孤寡老人包括無配偶、無子女的老年人。
本辦法所稱空巢老年人包括不與子女或其他家屬共同居住,且子女或其他家屬不在同一街鎮的老年人。
本辦法所稱純老家庭包括家庭成員均為老年人的家庭。
本辦法所稱農村留守老年人包括贍養人持續6個月離開農村戶籍地縣域範圍從事務工、學習、經商或其他生產經營活動,事實身邊無贍養人或贍養人無贍養能力的60周歲以上的戶籍居民。
本辦法所稱經濟困難老年人包括經家庭經濟狀況核對,家庭成員人均月收入低於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2.5倍的老年人(家庭成員包括本人及其配偶和具有法定贍養義務的成年子女,但不包括連續三年以上脫離家庭獨立生活的宗教教職人員、在監獄內服刑人員)。
第五十條 市民政部門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制定政府購買居家社區養老服務招標指引,服務評估標準,政府與服務機構的運營協定、服務機構與服務對象的服務協定、居住地服務委託協定等協定參考範本。
第五十一條 在本辦法施行前已設立的居家養老綜合服務平台、星光老年之家、農村老年人活動站點等社區養老服務設施,面積和功能符合街道(鎮)級、社區(村)級社區養老服務設施設定要求的,可轉為街道(鎮)級、社區(村)級社區養老服務設施;面積或者功能達不到街道(鎮)級社區養老服務設施設定要求的設施,可整合為社區(村)級社區養老服務設施。
本辦法施行後,原簽訂的各級社區養老服務設施的服務契約在有效期內的可繼續履行契約,契約內容與本辦法規定不一致的,可以按照本辦法規定簽訂補充協定;原有資助對象的服務協定仍在有效期內的,其資助資格無需重新核實,資助標準按照本辦法規定執行;服務協定期滿後,應當按本辦法規定重新提出資助申請。
各區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做好政策銜接工作。
第五十二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內容解讀
《廣州市居家社區養老服務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鼓勵社會力量參與居家社區養老服務機構的建設,並可按規定享受相應的資金補貼和政策優惠。
統籌星光老年之家等設施資源,設定社區養老服務設施
《辦法》明確,居家社區養老服務應當在政府主導下,以家庭為基礎,以企業和機構為主體,以社區為依託,以專業化服務為主要形式,充分整合和利用各類社區資源,為居家老年人提供滿足其服務需求的社會化養老服務。其對象是居住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有需求的60周歲及以上居家老年人。入住養老機構的老年人不納入居家社區養老服務對象範圍。
根據《辦法》,廣州要構建15分鐘居家社區養老服務圈,通過新建、改建、購置、置換、租賃等方式配置社區養老服務設施。《辦法》對區、街道(鎮)、社區(村)等不同級別的養老服務設施提出了具體要求。具體來看,區、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統籌區、街道(鎮)居家養老綜合服務平台、星光老年之家、農村老年人活動站點等設施資源,設定社區養老服務設施。
每個區應當單獨設定至少1個區級綜合養老服務中心,每處建築面積不少於1000平方米,並應當具備區域統籌、服務示範、人員實訓、技術支持等功能。每個街道、鎮應當單獨設定至少1個街鎮級綜合養老服務中心(頤康中心),每處建築面積原則上不少於1000平方米,並應當具備全托、日托、上門服務、對下指導、統籌調配資源等功能。每個社區、行政村應當設定至少1個村居頤康服務站,每處建築面積原則上不少於200平方米,並應當具備日間照料、上門服務、助餐配餐、文體康樂等功能,有條件的可增設全托、臨托等功能。轄區面積較小、常住老年人口較少的社區(村)可臨近合設。
市民政部門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設定市級綜合養老服務中心,並應當具備綜合展示、供需對接、項目創新、示範引領、經驗推廣等功能。
鼓勵社會力量參與居家社區養老服務機構建設
值得一提的是,《辦法》強調鼓勵社會力量參與居家社區養老服務機構的建設。《辦法》明確,區、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建設社區養老服務設施存在困難的,可以通過與社會力量合作共建的方式建設。其中,區、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無償提供場地並由社會力量出資建設的,應當給予建設補貼;未無償提供場地並由社會力量出資建設的,還應當按照場地的市場租金參考價或者評估價給予相應的租金補貼。
運營經費方面,各區、街道(鎮)應根據實際安排社區養老服務設施必要的運營經費,區級、街道(鎮)級、社區(村)級社區養老服務設施每年每個分別不少於60萬元、40萬元、5萬元運營經費。其中,按規定直接面向周邊社區居民提供生活照料、康復護理等服務的區級社區養老服務設施增加60萬元運營經費。各區可結合老年人口、服務需求、設施功能、設施數量等實際情況增加運營經費。
社會力量承租政府和國有企業事業單位所有的非住宅房產用於養老服務,租賃期最長可延長至20年。用於經民政部門認定並公布,開展基本養老服務的組織或者項目運營使用的,還可按相應標準享受租金優惠。
《辦法》進一步明確, 鼓勵和支持養老機構、醫療衛生機構、家政服務企業以及其他社會組織和個人成立居家社區養老服務組織、設定社區養老服務設施和提供居家社區養老服務,滿足老年人的多元化需求。社會力量按照本辦法設定的各類社區養老服務設施可按規定享受相應的資金補貼和政策優惠。鼓勵物業服務企業探索開展物業服務和養老服務相結合的居家社區養老服務。
住在農村偏遠地區的資助對象,可由親友、鄰居等提供服務
針對社區養老服務設施的功能,《辦法》明確,各級政府配置的社區養老服務設施應當具備為本市常住老年人提供養老服務嚮導、助餐配餐、生活照料、定期巡訪、輔具租賃、平安通、家庭照護培訓、文體教育、居家適老化改造、家庭養老床位、日間託管、臨時托養、醫養康養、康復護理等基本養老服務的功能,重點為有需求的失能、失智老年人提供服務。服務項目應當根據本市基本養老服務清單進行動態調整。各級政府配置的社區養老服務設施應設立養老服務嚮導點,提供養老政策諮詢、服務查詢、辦事指引、服務轉介等服務。
為豐富社區養老服務供給,《辦法》提出,市、區民政部門應通過社會組織公益創投、購買專項服務等方式豐富和創新居家社區養老服務供給,鼓勵具備相應資質的養老機構、企業、社會組織承接所在區域的居家社區養老服務項目,扶持慈善組織與志願組織重點為特殊困難老年人提供志願服務。搭建“時間銀行”、互助養老平台,鼓勵低齡、健康老年人為高齡、失能或者部分失能、重病、獨居、計畫生育特殊家庭以及農村留守老年人提供服務。
《辦法》還明確了分散供養特困人員、80周歲及以上經濟困難且失能(失智)的老年人等服務對象可申請服務資助,資助金額由200元到400元不等,經評估為重度失能的,每人每月增加護理資助200元。
《辦法》還專門對偏遠地區提出服務支持。居住在農村偏遠、專業服務網路難以覆蓋的地區的資助對象,可由資助對象的親友、鄰居等提供服務。運營各級社區養老服務設施的養老服務組織、資助對象、服務提供者簽訂三方協定明確服務方案,在協定中約定服務提供者完成服務並經評定合格的,按照協定將資助費用支付給服務提供者。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加強監管。
根據《辦法》,居家社區養老服務組織運營區級、街道(鎮)級、社區(村)級社區養老服務設施滿12個月且經服務評估評定為合格及以上等級的,應當享受相應等級的服務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