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法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在本市依法登記成立並取得養老機構備案回執(或在有效期內的《養老機構設立許可證》),由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人或其他社會力量利用非財政資金舉辦,為老年人群體提供集中居住、照料服務和醫療康復的養老機構。
採取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模式建設的養老機構,參照本辦法給予資助。其中,政府投資興建並委託社會力量經營管理的養老機構,享受本辦法除新增床位補貼以外的其他各項資助。
公益性民辦養老機構與經營性民辦養老機構享受同等補貼標準。
第三條 市、區民政部門按照職責負責養老機構的資助管理工作,所需經費按規定和程式列入年度部門預算。
市、區財政部門按照部門職責保障養老機構資助經費。
第二章 護理補貼
第四條 養老機構收住本市戶籍老年人,且老年人一次性入住期限不低於15天的,根據實際入住天數按照下列標準對符合條件的養老機構給予護理補貼:
(一)收住重度失能老年人(一級護理)的,每人每月補貼500元;
(二)收住輕度、中度失能老年人(二級護理)的,每人每月補貼300元;
(三)收住能力完好老年人(三級護理)的,每人每月補貼200元。
第五條 護理補貼所需經費,按照養老機構收住對象的戶籍所在地劃分,由市、區按現行財政體制分擔。
第六條 養老機構申請護理補貼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依法登記成立,並取得養老機構備案回執(或在有效期內的《養老機構設立許可證》),開立專門的機構銀行賬戶。
(二)具有完整的老年人入住資料,包括參照使用國家統一制定的養老機構服務契約示範文本與入住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訂立的養老服務契約、身份證明和身體狀況等級評估結果。
(三)按要求執行年度報告制度。
(四)服務對象年度滿意率達到80%以上。
(五)直接服務於服務對象的工作人員與能力完好服務對象的比例不低於1:10,與輕度失能、中度失能服務對象的比例不低於1:5,與重度失能服務對象的比例不低於1:3。
(六)護理人員已參加職業道德教育和職業技能培訓。
(七)資助年度內無重大責任事故。
(八)按規定購買養老機構意外責任保險。
(九)及時足額支付員工薪酬及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
(十)內設醫療機構或與醫療機構簽訂醫療合作協定。
(十一)養老機構床位費、護理費收費標準不高於市價格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公辦養老機構收費標準的5倍(含5倍),一伙食費按照非營利性原則收取。
養老機構收取一次性生活設施費的,按照入住協定年限平攤計算;已簽訂長期入住協定的,以十年為期限平攤計算。
(十二)國家、省、市規定的其他要求、條件。
第七條 養老機構申請護理補貼時,應當在廣州市為老服務綜合平台上傳下列材料:
(一)養老機構備案回執或在有效期內的《養老機構設立許可證》、《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或醫療合作協定。
(二)有效的老年人身份證明和老年人照顧需求等級第三方評估結果。新入住的老年人需提供《養老機構服務契約》。
(三)年度報告書。
(四)政府投資興建,並委託社會力量經營管理的養老機構,應當上傳產權人與運營方簽訂的有效協定。
申請護理補貼的民辦養老機構,統一由所屬區民政部門通過公開招投標選定的第三方評估機構按照相關規定,對入住本機構的老年人進行照顧需求等級評定,以第三方評估機構出具的評定結果作為申請護理補貼的依據。實際入住老年人照顧需求等級評定所產生的費用由申請資助的民辦養老機構支付,市福利彩票公益金按照50%的比例給予資助。相關資助與護理補貼一併申報、審核、撥付。上述照顧需求等級評定包含動態性評定。
第三章 新增床位補貼
第八條 本辦法所稱新增床位是指新建、改建和擴建養老機構而新增加的床位。新增床位不含養老機構因更名、轉接、合併重組、移交等原因所引起的床位變化。
第九條 擁有房屋自有產權的新增床位每張床位補貼15000元,租賃場地的新增床位每張床位補貼10000元,予以一次性支付。所需資金由市福利彩票公益金全額負擔。
第十條 養老機構申請新增床位補貼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依法登記成立,並取得養老機構備案回執(或在有效期內的《養老機構設立許可證》)。
(二)符合國家消防安全、環境保護、建設規範等相關要求。
(三)新增床位入住率達到30%(含)以上。
(四)接受補貼的養老機構不得改變其養老服務性質,不得開展與養老服務事業無關的業務。
(五)租賃場地經營的,場地租賃契約期限須5年以上(含5年)。
第十一條 養老機構申請新增床位補貼時,應當在廣州市為老服務綜合平台上傳下列材料:
(一)養老機構備案回執或在有效期內的《養老機構設立許可證》;
(二)現有養老機構改建、擴建的新增床位,還需提交工程竣工驗收合格證明(可以提供產權證明的無需提交)、消防驗收合格意見書(備案憑證)和環境保護驗收批覆檔案〔符合《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全面放開養老服務市場提升養老服務質量的通知》(穗府辦規〔2019〕2號)免於審批手續有關規定的,無需提供〕。
第四章 醫養結合補貼
第十二條 本辦法所稱醫養結合機構是指登記為同一法定代表人,內設醫療機構且持有《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養老機構或者內設養老機構且持有養老機構備案回執或在有效期內的《養老機構設立許可證》的醫療機構。
第十三條 醫養結合機構已實際收住服務對象的,並具備醫保定點資格的,按照20萬元的標準給予一次性補貼;未具備醫保定點資格的,按照15萬元的標準給予一次性補貼。
未具備醫保定點資格且已享受相關資助的醫養結合機構,取得醫保定點資格後,按照5萬元的補差標準給予一次性補貼。
醫養結合補貼所需費用由市福利彩票公益金全額負擔。
第十四條 醫養結合機構申請醫養結合補貼,應當在廣州市為老服務綜合平台上傳養老機構備案回執或在有效期內的《養老機構設立許可證》和《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具備醫保定點資格的,應同時上傳廣州市社會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協定書。
第五章 等級評定補貼
第十五條 根據國家標準《養老機構等級劃分與評定》(GB/T 37276-2018),按規定評定為三級(三星級)以上等級,且在評定有效期內的養老機構,可享受等級評定補貼。
等級評定結果到期後,重新評定為同一等級的,不再另行補貼,重新評定為更高等級的,按照更高等級補貼標準給予補貼。
第十六條 五級(五星級)養老機構按照20萬元的標準給予一次性補貼,四級(四星級)養老機構按照10萬元的標準給予一次性補貼,三級(三星級)養老機構按照5萬元的標準給予一次性補貼。
等級評定補貼所需費用由市福利彩票公益金全額負擔。
第十七條 養老機構提出申請時,應當在廣州市為老服務綜合平台上傳等級評定證書。
第六章 機構延伸服務補貼
第十八條 各區應當支持和鼓勵養老機構利用自身資源和優勢,向周邊社區老年人開放醫療護理、老年餐廳等設施,興辦或承接運營社區日間照料、助餐配餐等服務項目,採取到戶式或一站式的方式為周邊居家老年人提供助餐、助浴、助潔、助醫、日托、暫托、喘息等延伸服務。
第十九條 養老機構提供的養老延伸服務符合條件的,按照政府採購法等有關規定依程式納入政府購買服務範圍。
各區民政、財政部門應當根據本市社區居家養老服務管理辦法規定的有關程式,評估納入政府購買服務範圍的養老延伸服務項目,綜合考慮服務項目專業程度、服務人次、服務質量、服務成本等因素給予延伸服務補貼。其中,對服務機構提供的日間托老服務、康復護理類服務(每次不少於30分鐘)、上門生活照料(每次不少於1小時)、上門醫療服務,評估為合格的每人次補助不少於2元,良好的補助不少於3元,優秀的補助不少於4元。
第七章 資助審核和資金撥付
第二十條 市民政部門採取政府購買服務方式委託第三方機構做好養老機構資助評估以及日常協調工作。第三方機構應符合《政府購買服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102號)規定,並具備以下條件:
(一)熟悉養老機構運營管理要求,按照客觀、公正、公平的原則對資助材料進行核實,自覺接受市、區民政部門的管理和指導。
(二)能有效管理養老機構資助有關檔案,嚴格履行保密制度相關規定,不得將任何資料、信息泄露給第三方。
第二十一條 養老機構應當在每年1月向所在地的區民政部門申請上一年度護理補貼。
區民政部門對申請資料和機構內的本區戶籍服務對象進行審核,簽注意見後報市民政部門審核。
市民政部門收到各區提交的申請材料後,委託第三方機構在20個工作日內對要件進行核實並對養老機構進行實地核查。對符合資助條件的,由第三方機構簽注意見後報市民政部門。
市民政部門在2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資助的養老機構進行評審。經評審符合資助條件的,給予資助;不符合資助條件的,在申請表格上籤注意見後,退還申請機構。
經評審符合資助條件的,由市民政部門核對匯總後,下發資助明細表。各區民政部門按規定連同本級財政負擔資金一同下發至養老機構。
第二十二條 申請新增床位補貼、醫養結合補貼、等級評定補貼的,由申請機構所在地的區民政部門受理。區民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對要件進行審核,並對養老機構進行實地核查。符合資助條件的,簽注意見後報市民政部門。
市民政部門在2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機構進行評審。對不符合條件的,簽注意見後,退還申請機構。
經評審符合條件給予資助的,列入下一年度市福利彩票公益金預算,按照預算管理有關規定下達至養老機構所在地區財政部門,由區民政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撥付至養老機構。
第八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三條 養老機構接受本辦法資助,必須與所在區民政部門簽訂資助協定,並由區民政部門報市民政部門存檔。資助協定標準文本由市民政部門統一制定。
養老機構應當按照協定約定的用途使用資助資金,將資助資金用於符合其宗旨的活動和事業,不得擅自改變資助資金的用途。
第二十四條 養老機構護理補貼資金應當優先用於購買養老機構意外責任保險、護理員人身意外保險和提高護理人員待遇。養老機構意外責任保險、護理員人身意外保險參保的具體事項由市民政部門另行通知。
第二十五條 養老機構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財務會計制度和資助資金的使用制度,為資助資金設立單獨核算科目,加強對資助資金的管理。
市、區民政部門有權向養老機構查詢資助資金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建議和要求。
第二十六條 養老機構在申請資助、接受核查時,必須提供真實、有效、完備的數據、資料和憑證,如有弄虛作假、騙取資助的行為,一經查實,取消其受資助資格,並向社會公示;對已經撥付的資助金予以追繳,並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 養老機構擅自改變使用性質、利用機構房產從事核准服務範圍以外的其他經營活動、挪用資助資金、從事非法集資活動,以及不符合國家、省、市有關要求或違反資助協定規定的,取消其受資助的資格,並向社會公示;對已經撥付的資助金予以追繳,並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 任何單位、個人不得截留、轉移、挪用資助資金。
第二十九條 市、區民政部門每年應定期通過官方網站、新聞媒體等渠道對外公布資助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第三十條 市、區民政部門每年應對資助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專項監督檢查。對違反使用規定的,要立即提出整改意見,緩撥、停撥資助資金,追繳已撥資助資金,並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九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各區可以在本辦法資助標準的基礎上,根據本地實際加大資助力度。具體辦法抄送市民政部門。
第三十二條 對通過書面告知承諾、政府部門內部核查和部門間核查、網路核驗等能夠辦理的,相對人無需提供申請材料。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廣州市民政局 廣州市財政局關於印發<廣州市民辦養老機構資助辦法>的通知》(穗民規字〔2017〕7號)《廣州市民政局 廣州市財政局關於調整經營性民辦養老機構護理補貼有關事項的通知》(穗民規字〔2019〕6號)同時廢止。
內容解讀
一、為什麼印發廣州市民辦養老機構資助辦法
根據《廣州市發展改革委關於開展涉及營商環境的規章、規範性檔案和其他政策檔案清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在3月31日前對不符合《最佳化營商環境條例》(國務院令第772號)規定的規範性檔案進行清理。原《廣州市民政局 廣州市財政局關於印發<廣州市民辦養老機構資助辦法>的通知》(穗民規字〔2017〕7號)涉及取消養老機構設立許可後有關申請要件問題,根據要求,我局結合機構改革規範表述對檔案進行修訂。
二、《辦法》的主要修改內容
一是刪除已廢止的檔案依據《養老機構設立許可辦法》(民政部令第48號);二是將“市民政局”“市財政局”“區民政局”“區財政局”修改為“市民政部門”“市財政部門”“區民政部門”“區財政部門”;三是將出現“《養老機構設立許可證》”的有關表述相應修改為“法定手續齊全”或“養老機構備案回執或在有效期內的《養老機構設立許可證》”;四是將檔案補充通知《廣州市民政局 廣州市財政局關於調整經營性民辦養老機構護理補貼有關事項的通知》(穗民規字〔2019〕6號)有關內容進行合併。五是將檔案有效期延續1年,並將文末廢止檔案修改為《廣州市民政局 廣州市財政局關於印發<廣州市民辦養老機構資助辦法>的通知》(穗民規字〔2017〕7號)《廣州市民政局 廣州市財政局關於調整經營性民辦養老機構護理補貼有關事項的通知》(穗民規字〔2019〕6號)。
三、民辦養老機構資助和資助標準有變化嗎
檔案主要對取消養老機構設立許可後有關申請要件問題和檔案依據進行修訂,並未涉及資助項目、資助標準等實質性內容的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