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老機構建設專項補助資金管理辦法

養老機構建設專項補助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範和加強養老機構建設專項補助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結合《山西省財政廳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晉財預〔2015〕70號)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的養老機構建設專項建設補助資金包括省級財政設立的民辦養老服務機構建設補助資金、省市財政預算安排的民辦養老服務業貸款貼息資金和養老服務體系建設項目配套資金(以下簡稱補助資金)。
第三條 民辦養老服務機構建設補助資金按床位數、補助標準和建設情況等因素進行分配。床位數以養老機構建設實際建築面積、國家規定的新建和改造床均面積標準進行核定,申報床位數超出核定床位的,按核定床位數進行補貼,申報床位數少於核定床位數的,按申報床位數進行補貼。補助標準為:新建每床位補助5000元;改造每床位補助3000元。補助資金用於投入養老機構基礎設施建設、維修,設備設施配置等。
第四條 養老服務業貸款貼息資金按照項目實際貸款數、貼息利率、貸款期限進行分配。貼息項目包括用於投資建設養老基礎設施和購置發展養老服務業設施設備的貸款。貼息資金按年度進行測算分配,貸款期限不足一年的按照實際月份計算。貼息資金實行“先付後貼”,分期向項目單位發放貼息資金。貼息利率按照核撥貼息資金時人民銀行公布的最高貸款基準利率計算,若貸款利率低於最高貸基準利率的,以實際貸款利率計算。省級財政按負擔50%的辦法下達貼息資金,市級財政根據省級貼息資金額及貸款項目具體情況,可補助另外50%的市級貼息金額。
第五條 養老服務體系建設項目配套資金按照項目投資額和財政負擔比例進行分配。補助範圍為國家投資的敬老院、老年公寓、養老中心、光榮院等養老建設項目。中央預算內投資按床均建設投資的80%進行補助,省級配套資金每年安排 2500 萬元,剩餘資金由各市(縣)負擔。
第六條 補助資金使用管理堅持分級負擔、專款專用、嚴格監督、全程公開的原則。
第七條 各設區的市民政、財政部門於每年的5月、10月向省財政廳、民政廳申請本年度補助資金,申請報告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本市申請建設補助資金的民辦養老機構建設的投資額、申請類別、建設和運營時間、床位數、平均每床建築面積等基本情況和《民辦養老服務機構建設建設補助匯總表》、《民辦養老服務建設補助申請表》等相關登記證書複印件等。
(二)本市申請貼息補助資金的民辦養老機構建設的基本建設和貸款情況、《民辦養老服務業貸款財政貼息申請表》以及相關等級證書、貸款契約、利息繳納憑證複印件等。
(三)本市養老服務體系建設項目的總體投入情況、建設、施工進度情況、運營情況、補助經費落實情況及下一年度建設計畫等內容。
第八條 省民政廳、財政廳根據各設區的市上報的基本情況進行審核,要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對符合補助政策的養老機構建設進行補貼。
第九條 各級財政、民政部門要加強補助資金監督管理,確保專款專用,加強績效評價,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擠占挪用和截留。各級財政、民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補助資金的分配審核、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以及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
第十條 各級財政、民政部門要自覺接受社會各界的監督,並積極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審計、稽查等工作。省財政廳、民政廳將對各地補助資金使用管理等情況進行不定期檢查。
第十一條 各設區的市財政、民政部門可依據本辦法,結合當地實際,制定具體實施細則。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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