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決定
武漢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和廢止部分市政府規章的決定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涉及的規章、規範性檔案清理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17〕40號)、《國務院法制辦公室關於做好法規清理工作的函》(國法函〔2017〕84號)和全省法規規章規範性檔案清理工作的要求,經認真清理,現決定對《武漢市印鑄刻字業治安管理規定》(市人民政府令第39號)等27件市政府規章的部分條款進行集中修改,對《武漢市房屋安全管理辦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04號)等14件市政府規章予以廢止。
一、集中修改27件市政府規章部分條款的具體內容
對《武漢市社會辦養老福利機構管理辦法》(市人民政府令第230號)作如下修改:
1.將第十一條修改為:“設立養老機構,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名稱、住所、機構章程和管理制度;(二)有符合養老機構相關規範和技術標準,符合國家環境保護、消防、衛生防疫等要求的基本生活用房、設施設備和活動場地;(三)有與開展服務相適應的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和服務人員;(四)有與服務內容和規模相適應的資金;(五)床位數在10張以上;(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2.將第十六條第二款修改為:“營利性社會辦養老福利機構可先到工商機關依法辦理有關登記手續後,再依法取得《社會福利機構設定批准證書》,方可營運並對外提供服務。”
具體內容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社會辦養老福利機構
管理,維護社會辦養老福利機構及其老年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社會養老福利事業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社會辦養老福利機構的
管理。
本辦法所稱社會辦養老福利機構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使用非財政資金投資舉辦的,為老年人提供住養、生活照料、康復護理、託管等養老服務的機構。社會辦養老福利機構按照其登記性質分為營利性社會辦養老福利機構和非營利性社會辦養老福利機構。
護理院、老年康復醫院的設立與管理,按照醫療機構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 社會辦養老福利機構的發展堅持政府引導、社會推動、政策扶持、嚴格管理的原則。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養老需求狀況和城市總體規劃,將社會辦養老福利機構的建設和發展作為本市養老服務事業發展規劃的主要內容,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
區人民政府統一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社會辦養老福利機構的管理工作,根據市養老服務事業發展規劃,制訂本區社會辦養老福利機構設定規劃,統籌本區社會辦養老福利機構的建設和發展。
第五條 市民政部門是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社會辦養老福利機構的主管部門,負責本市社會辦養老福利機構管理工作的指導、協調和監督管理。
區民政部門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社會辦養老福利機構的批准、登記和管理工作。
第六條 發展改革、國土規劃、城鄉建設、工商、物價、衛生、住房保障房管、水務、公安、食品藥品監管、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城管、稅務、財政、老齡工作等相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社會辦養老福利機構的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在其職責範圍內做好本轄區內社會辦養老福利機構的管理工作。
供電、供水、供氣、電信、有線電視等企業應當在各自經營範圍內為社會辦養老福利機構做好相關服務工作。
第七條 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區、武漢經濟技術開發區、市東湖生態旅遊風景區、武漢化學工業區管委會按照本辦法關於區人民政府和相關部門管理職責的規定,負責各自管理範圍內的社會辦養老福利機構的管理工作。
第八條 依法成立的社會辦養老福利機構行業協會,應當配合民政部門做好行業自律、服務、協調和服務等級評定等工作。
市、區民政部門應當支持行業協會依法開展業務活動,並加強對行業協會的業務指導和監督。
第九條 鼓勵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舉辦社會辦養老福利機構;鼓勵和支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社會辦養老福利機構捐資、捐物或者無償提供服務。對作出突出貢獻的社會辦養老福利機構及其舉辦者,由市、區人民政府給予表彰和獎勵。
社會辦養老福利機構資助和獎勵所需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
第二章 機構設立
第十條 設立社會辦養老福利機構應當依法辦理籌建審批、機構設定審批、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或者工商登記手續。
第十一條 設立社會辦養老福利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申辦人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個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組織;
(二)符合本行政區域內養老福利機構設定規劃;
(三)有固定的服務場所,服務場所的建築設計、安全消防、環境保護、衛生防疫等方面符合適合老年人居住的標準和技術規範;
(四)具有與養老福利機構規模、業務性質、範圍相適應的生活、文化、康復、醫療、安全設施;
(五)有與其服務內容和規模相適應的開辦經費,平均每張床位不低於5000元;
(六)有與開展服務相適應且具備相應執業要求的管理、服務、衛生技術、生活護理人員;工作人員與生活能自理的服務對象比例不低於1:6,與需要介助和介護的服務對象比例不低於1:3;
(七)有完善的章程及規章制度;
(八)國家、省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二條 申辦人申請設立社會辦養老福利機構,應當持下列材料向所在地的區民政部門提出籌建申請:
(一)申請書、可行性研究報告;
(二)申辦人的身份證明檔案;
(三)資金來源的證明檔案;
(四)服務場所的權屬證明檔案;
(五)民辦非企業單位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或者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
(六)國家、省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條 區民政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批准籌建的決定。符合條件的,核發《社會福利機構籌建批覆書》(以下簡稱《批覆書》),不符合條件的,說明理由並書面告知申辦人。
籌建的社會辦養老福利機構的床位設定在200張以下的,《批覆書》有效期為12個月;床位設定在200張以上(含200張)的或者屬於新建的,《批覆書》有效期為24個月。
未在《批覆書》的有效期內完成籌建工作的,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重新申辦籌建手續。
第十四條 申辦人完成籌建工作,應當向所在地的區民政部門申領《社會福利機構設定批准證書》。申請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及籌建《批覆書》;
(二)服務場所的權屬證明檔案;
(三)城鄉建設、住房保障房管、消防、食品藥品監管、衛生等有關部門的審查意見書或者驗收報告;
(四)醫療設施配套情況和衛生技術人員配置情況的說明或者出具與醫療衛生機構合作服務的證明;
(五)驗資證明及資產評估報告;
(六)章程和規章制度;
(七)工作人員名單及身份證複印件、工作人員的健康狀況證明;
(八)國家、省規定的其他材料。
籌建非營利性社會辦養老福利機構的,申辦人在按照前款規定遞交申請檔案時,可以按照《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國務院第251號令)的規定一併申請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
第十五條 區民政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進行實地驗收並作出決定。符合條件的,核發《社會福利機構設定批准證書》;不符合條件的,不予核發並書面說明理由。
對一併申請辦理養老福利機構設定批准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的,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進行實地驗收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審查。符合條件的,一併核發《社會福利機構設定批准證書》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不符合條件的,不予核發、登記並書面說明理由。
區民政部門應當將批准設立的養老福利機構名單報市民政部門備案。
第十六條 非營利性社會辦養老福利機構在取得《社會福利機構設定批准證書》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後,方可運營並對外提供服務。
營利性社會辦養老福利機構在取得《社會福利機構設定批准證書》後,應當到工商部門依法辦理註冊登記手續,取得營業執照後,方可運營並對外提供服務。
社會辦養老福利機構在本機構以外的場所設定分部的,應當作為新設立的福利機構,按照本辦法的規定辦理相關審批手續。
第十七條 社會辦養老福利機構需要變更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服務範圍的,應當提前30日向所在地區民政部門申請變更設定批准證書,並辦理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或者工商註冊登記變更手續。
社會辦養老福利機構暫停或者因停業、解散或者其他原因需要終止服務的,應當提前30日向所在地區民政部門報告,妥善安置好老年人之後,按照申請設立和登記的有關程式,向有關部門提出申請並經批准,方能暫停或者終止服務。
第十八條 社會辦養老福利機構申請設立醫療機構(含康復醫療機構),符合國家有關規定條件的,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按照醫療機構管理有關規定予以辦理審批手續。
社會辦養老福利機構設立的醫療機構,符合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條件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按照規定程式授予其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資格。
第十九條 香港、澳門、台灣地區的組織和個人以及華僑、國外的申辦人,採取合資、合作的形式在本市行政區域內設立社會辦養老福利機構的,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章 運營規範
第二十條 社會辦養老福利機構應當與收住的老年人或者其監護人簽訂服務契約,明確雙方責任、權利和義務。服務契約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雙方當事人、托養人;
(二)服務內容和方式;
(三)服務收費項目及標準,費用支付方式和預付款數額;
(四)服務期限和地點;
(五)雙方當事人、托養人的權利和義務;
(六)協定變更、解除與終止的條件;
(七)違約責任;
(八)雙方當事人、托養人約定的其他事項。
社會辦養老福利機構服務契約示範文本由市民政部門會同市工商部門組織行業協會制定。
第二十一條 社會辦養老福利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明確工作規範,制定服務標準,並在運營服務場所予以公示。
社會辦養老福利機構應當在登記機關登記的業務、服務範圍內運營,嚴格執行國家老年人社會福利機構基本規範和省、市有關養老福利機構的規定、標準。
第二十二條 社會辦養老福利機構運營服務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根據老年人的生活自理能力和護理的等級,按照民政部門的規定實施分級生活護理服務;
(二)制訂適合老年人的營養均衡的食譜,合理配置適宜老年人的膳食;
(三)為老年人開展康復、文化體育活動提供服務;
(四)提供適合老年人的心理諮詢、社會關係疏導、心靈撫慰等服務;
(五)建立疾病預防制度,為老年人建立健康檔案,定期體檢;對入住後患傳染病和精神病的老年人,應當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通知其親屬或者監護人,並採取有效措施,使其能得到專門醫療機構的及時治療;
(六)建立24小時值班制度,做好老年人看護工作;
(七)建立衛生消毒制度,定期消毒老年人使用的餐具,定期清洗老年人的被褥和衣服,定期清洗飲水機和空調,保持室內外衛生整潔;
(八)國家、省其他有關規定。
社會辦養老福利機構不得擅自改變其主要場地和設施的用途。
第二十三條 社會辦養老福利機構應當善待收住的老年人,不得歧視、虐待、遺棄。
入住社會辦養老福利機構的老年人應當遵守所住養老機構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
第二十四條 非營利性社會辦養老福利機構的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按照價格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並辦理經營服務收費監審證。
營利性社會辦養老福利機構實行市場調節價,其收費項目、收費標準自主確定後,報區價格主管部門備案。
社會辦養老福利機構不得實行直至收住的老年人死亡的一次性全包式收費。
社會辦養老福利機構設立的非營利性醫療機構及其醫護人員,應當在衛生部門核准的範圍內開展醫療服務,並執行本市醫療服務價格管理規定。
第二十五條 社會辦養老福利機構應當按照工作規範、服務標準和協定內容提供優質服務,保障老年人合法權益;應當依法與其工作人員簽訂勞動契約,保障工作人員的合法權益。
鼓勵社會辦養老福利機構為入住老年人辦理意外傷害險。
第二十六條 社會辦養老福利機構應當遵守財務管理規定,建立財務會計制度,定期製作財務會計報表,並自覺接受相關部門的監督。
第二十七條 社會辦養老福利機構的衛生技術、生活護理、財務、炊事等工作人員應當具有崗位技術等級或者執業技術資格證書和執業證書。
社會辦養老福利機構申請設立的醫療機構(含康復醫療機構),其醫護人員應當具有相應的執業技術資格證書和執業證書。
第二十八條 社會辦養老福利機構應當定期組織工作人員進行職業道德教育和業務培訓,提高工作人員職業素質和業務技能。
社會辦養老福利機構應當定期對房屋、電力等設施設備的使用情況進行檢查,確保設施設備的安全。
第四章 資助扶持
第二十九條 取得《社會福利機構設定批准證書》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的非營利性社會辦養老福利機構,可以享受國家、省、市規定的下列優惠政策:
(一)依照國家、省、市規定享受稅收減免政策;
(二)按照市人民政府有關規定減免相關行政事業性收費;
(三)用電、用水、用氣價格按照居民生活價格執行,電話、網路、有線電視享受規定的優惠價格;
(四)吸納符合公益性崗位條件的人員就業的,按照規定享受公益性崗位補貼;
(五)國家、省、市規定的其他優惠政策。
第三十條 社會辦養老福利機構設立的醫療機構聘用的衛生技術人員,在科研立項、繼續教育、職稱評定等方面享受與公立醫療機構衛生技術人員同等待遇。
第三十一條 市、區民政部門要積極創造條件,採取發放補貼和實物的方式,鼓勵和支持社會辦養老福利機構收住本市特殊困難對象,具體範圍由市民政部門會同市老齡工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確定。
第三十二條 非營利性社會辦養老福利機構按照不同等級標準,可以向所在地區民政部門申請下列資金資助:
(一)依據資金投入、配套設定、建築標準等,申請享受一定比例的建設資助;
(二)依據床位數量、入住率、床位使用率、老人護理等級等,申請享受一定比例的運營資助。
第三十三條 社會辦養老福利機構應當按照民政部門規定的條件和時間向所在地區民政部門提出資助申請。區民政部門按照資助條件對申請資助的機構進行初審,將符合資助條件的申請材料報送市民政部門。市民政部門在區民政部門初審的基礎上,對申請材料進行審定,會同相關部門進行實地核查,符合條件的,轉請財政部門給予資助。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四條 民政部門應當加強對社會辦養老福利機構的監督檢查,組織行業協會制定社會辦養老福利機構運營服務檢查評價標準,定期對社會辦養老福利機構的運營服務進行檢查和評價,並向社會公布檢查和評價結果。對檢查和評價不合格的社會辦養老福利機構,由所在地區民政部門下達限期整改通知;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後仍不合格的,暫停其享受的有關優惠政策。
工商部門應當加強對營利性社會辦養老福利機構運營服務的監督檢查;公安部門應當加強對社會辦養老福利機構消防和內部治安的監督檢查;物價部門應當加強對社會辦養老福利機構價格和收費的監督檢查;衛生部門應當加強對社會辦養老福利機構及其設立的醫療機構(含康復醫療機構)的監督檢查。
相關部門應當設立監督舉報電話並向社會公布,及時處理舉報投訴。
第三十五條 國土規劃、民政等部門應當加強對社會辦養老福利機構在場地和設施使用等方面的監督檢查,對擅自改變場地使用性質和設施用途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處理。
第三十六條 社會辦養老福利機構資助資金用於下列範圍,不得挪作他用:
(一)社會辦養老福利機構房屋的新(改、擴)建、維修改造及房屋置換;
(二)社會辦養老福利機構設施設備的購置、更新;
(三)其他有益於改善老年人居住環境、提高生活質量的項目。
民政、財政、審計部門應當定期對社會辦養老福利機構使用資助資金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十七條 區民政部門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對轄區內社會辦養老福利機構的《社會福利機構設定批准證書》進行年度檢查。對不符合要求的依法責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或者整改不合格的,不予通過年度檢查並撤銷其《社會福利機構設定批准證書》,屬於非營利性的,由民政部門依法撤銷其《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屬於營利性的,移送工商部門依法處理。
第三十八條 對發生重大責任事故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社會辦養老福利機構,區民政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停業整改,妥善安置收住的老年人。經整改仍不合格的,撤銷其《社會福利機構設定批准證書》,屬於非營利性的,由民政部門依法撤銷其《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屬於營利性的,移送工商部門依法處理。
第三十九條 民政部門應當為社會辦養老福利機構提供下列指導和服務:
(一)公布行政審批條件和程式,簡化審批流程,及時公布和更新相關審批信息;
(二)建立養老福利機構電子信息查詢系統,提供相應信息服務;
(三)定期進行養老福利機構行業調查和統計;
(四)組織養老福利機構從業人員進行專業知識培訓;
(五)提供養老福利機構專業技術指導和服務;
(六)國家、省、市規定的其他指導和服務。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條 違反本辦法,法律、法規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沒有規定的,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一條 社會辦養老福利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區民政部門依法撤銷其《社會福利機構設定批准證書》:
(一)申請《社會福利機構設定批准證書》時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
(二)出租、轉讓《社會福利機構設定批准證書》的;
(三)擅自合併、分設、解散社會辦養老福利機構或者變更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服務範圍的,擅自停業、暫停服務的;
(四)擅自改變服務場地和設施用途的;
(五)違反社會福利機構設定批准要求的其他行為。
第四十二條 社會辦養老福利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區民政部門終止其享受資助的資格,並視情況對已撥付的資助資金予以追繳:
(一)接受資金資助,經營未滿3年停業的(不可抗力因素除外);
(二)在申請資金資助、接受檢查時,提供資料和憑證有弄虛作假、騙取資助行為的;
(三)擅自改變業務範圍的;
(四)擅自改變收費標準的;
(五)當年發生重大責任事故的;
(六)存在嚴重安全隱患,相關職能部門發出整改通知後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擅自從事社會辦養老福利機構運營服務的,由民政部門會同工商部門依據《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國務院第370號令)的規定予以處理。涉及違反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規定的,由民政部門依據《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國務院第251號令)的規定予以處理。
第四十四條 民政部門和其他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社會辦養老福利機構的監督管理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上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五條本辦法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解讀
《武漢市社會辦養老福利機構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已經2012年7月11日市人民政府第19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市政府令第230號頒布,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辦法》的出台將為我市養老服務事業發展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能夠充分維護社會辦養老福利機構和入住老人的合法權益,確保社會辦養老福利機構健康有序地發展。
一、《辦法》制定的背景
我市自1993年起進入老齡化社會,全市老年人口以年均3.2%的速度遞增。近兩年來,老年人口的年增速度更是上升到了5%。截止去年底,我市60周歲以上的人口已達132.05萬人,占全市常住總人口的15.96%。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社會發生重大轉型,家庭規模越來越小,“四二一”家庭、“空巢”家庭越來越多,加之社會福利和保障體制改革,養老模式已由傳統的子女和企事業單位負擔開始向社會承擔為主轉變,社會化養老服務的作用變得越來越重要,養老問題正逐漸成為社會關注的熱點和焦點。
國辦養老機構作為“三無”、“五保”老人實現政府兜底保障的同時,面向社會失能、失智老人等特殊養老人群的社會辦養老機構正方興未艾,已有越來越多的空巢老人、生活不能自理老人、高齡老人開始選擇機構養老。在國家制定的“社會養老服務體系規劃(2011-2015年)”中明確指出機構養老是社會養老服務體系的支撐,而養老機構的建設單純依賴政府的投入是遠遠不夠的,只有通過政府引導、社會參與的方式,吸引大量社會資本以多種方式興辦不同類型養老福利機構,才能滿足社會的需求。
近年來,在市委、市政府以及社會多方的高度關注和支持下,我市社會辦養老機構從上世紀90年代中期的寥寥數家,發展到現在131家,已占全市233家養老機構的56.2%,已成為全市養老服務的骨幹。
二、社會辦養老福利機構運營中存在的問題
社會辦養老機構的快速發展,在有效緩解養老壓力的同時,也暴露出一些問題,主要表現在:一是發展不均衡、床位利用率不高。我市的社會辦養老福利機構建設雖然發展很快,但大部分存在服務項目偏少、服務設施功能不完善等問題,結構體系不科學,低檔次的居多,中、高檔次的偏少,難以滿足廣大中間人群的養老需求,以致部分社會辦養老福利機構的床位閒置率較高。二是優惠政策難以落實。2009年,市政府出台了《關於促進我市養老服務業發展的意見》。該意見雖明確規定了我市社會辦養老福利機構應當享受的有關優惠政策,但從目前執行情況來看,稅收減免、建設資助等部分優惠政策尚能落實到位,但涉及到日常運營的優惠政策,如水、電、氣使用按民用價格執行等,未能完全落實到位。三是服務水平偏低。目前我市社會辦養老福利機構普遍存在因護理人員缺乏、護理流程不規範、服務方式單一等造成的服務水平較低的問題,以致對部分入住老年人僅僅只局限於簡單的生活照料,缺乏心理諮詢、社會關係疏導、心靈撫慰等老年人普遍關心和迫切需要的服務內容。服務質量不高,服務水平偏低,個別養老機構甚至無證照經營,存在一定的安全隱患。這些因素在一定程度上制約著我市社會辦養老福利機構的可持續發展。
三、《辦法》的適用範圍
本《辦法》第二條規定了適用對象為本市行政區域內社會辦養老福利機構。所謂社會辦養老福利機構,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非財政資金投資舉辦的,為老年人提供住養、生活照料、康復護理、託管等養老服務的機構。關於社會辦養老福利機構的性質和分類,《辦法》第二條從登記性質上將社會辦養老福利機構分為營利性和非營利性兩類,並從批准設定、資助、監管等方面分別作出了不同的規定。同時,《辦法》第二條還作了例外規定,對護理院、老年康復醫院的設立及管理,要求按照醫療機構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四、社會辦養老福利機構的設立程式
目前,社會辦養老福利機構主要有兩類:營利性社會辦養老福利機構和非營利性社會辦養老福利機構兩類。區別的標準是登記主體不同,即在工商部門進行登記的即為營利性社會辦養老福利機構,在民政部門登記的即為非營利性社會辦養老福利機構。
從實踐來看,國家對非營利性社會辦養老福利機構的設立程式規定比較明確。一般根據其性質的公益性和福利性,依據國務院《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民政部《社會福利機構管理暫行辦法》的相關規定,對非營利性社會辦養老福利機構,規定要在取得《社會福利機構設定批准證書》後,才能辦理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手續。
關於營利性的社會辦養老福利機構的設立程式規定,現行法律、法規的規定並不明確。實際操作中有的是先經民政部門審批,然後到工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也有少數養老機構未經民政部門審批直接到工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近年來,國家民政部和工商總局多次發文要求加強營利性社會辦養老福利機構的管理。在徵求意見過程中,市工商局也認為,鑒於社會辦養老福利機構及其服務對象的特殊性,應當將取得《社會福利機構設定批准證書》作為工商登記管理的一個條件,從而加強對營利性養老機構的登記管理。因此,《辦法》第十六條對社會辦養老福利機構的設立程式作了比較明確的規定。
考慮社會辦養老福利機構必須具備的一些要件因素,《辦法》第十一條明確要求社會辦養老福利機構的設立應當符合本市養老福利機構設定規劃;開辦經費每張床位不低於5000元及社會辦養老福利機構的工作人員與護理對象之間的比例;提出對開設社會辦養老福利機構的醫療衛生要求。《辦法》第十七條明確了社會辦養老福利機構的退出程式。
同時,為進一步最佳化審批流程,提高為民服務效率,縮短了受理、審批的時限,一是在《社會福利機構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的審批時限上,縮短了受理籌建的時限,並縮短了設定審批的時限;二是將非營利性養老福利機構申報《社會福利機構設定批准書》和民辦非企業登記審查辦理程式合併,減少受理環節。
五、社會辦養老福利機構的運營規範
針對目前社會辦養老福利機構運營中存在的問題,《辦法》第二十一條重點就運營規範提出了要求:規定社會辦養老福利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明確工作規範,制定服務標準,並在經營服務場所予以明示。《辦法》第二十條要求社會辦養老福利機構應當與收住的老年人或者其監護人簽定服務契約,明確責任、權利和義務。《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社會辦養老福利機構應當根據老年人的生活自理能力和護理的等級,實施分級生活護理服務;制定適合老年人的營養均衡的食譜,合理配置適宜老年人的膳食;為老年人開展康復、文化體育活動提供服務;提供適合老年人的心理諮詢、社會關係疏導、心靈撫慰等服務;建立疾病預防制度,為服務對象建立健康檔案,定期體檢;對入住後老年人患傳染病和精神病的情況,應當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通知其親屬或者監護人,並採取有效措施,使其能得到專門醫療機構的及時治療;建立24小時值班制度;建立衛生消毒制度。《辦法》第二十四條還規定了社會辦養老福利機構應當根據設施和設備條件、管理水平、服務質量,以及服務對象需要護理的等級設立收費項目,制定收費標準,並向社會公布。
六、社會辦養老福利機構的資助扶持
依據國家、省、市現行檔案明確社會辦養老福利機構可以享受的優惠政策外,結合我市實際,在《辦法》第二十九條中作了相應規定。一是規定社會辦養老福利機構可以按照規定享受一定的稅費減免,以及水、電、氣、有線電視等方面的優惠政策;二是規定了吸納符合公益性崗位條件的人員就業,按照規定享受公益性崗位補貼。《辦法》第三十一條為體現養老機構的福利性和公益性,鼓勵和支持社會辦養老福利機構收住本市特殊困難對象。為了使政府的資助更科學,更合理,《辦法》第三十二條還規定了我市社會辦養老福利機構進行分級管理,分級資金資助。
七、社會辦養老福利機構的監督管理
《辦法》第三十四條對社會辦養老福利機構監管內容、方式、職責範圍、處罰等方面作出了具體規定。重點突出民政部門的管理地位,具體明確其監督管理職責,同時也分別對工商、公安、物價、衛生部門的職責作出了具體規定。為了切實保證社會辦養老福利機構健康有序的可持續發展,《辦法》第三十七條明確了年度檢查的對象和處罰程式,層次清晰。《辦法》第三十八條對發生重大責任事故或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社會辦養老福利機構各相關職能部門如何監督管理作出了明確而具體的規定,首先由區民政部門責令其限期停業整改,妥善安置收住的老年人。經整改仍不合格的,撤銷設定批准證書,屬於非營利性的,由民政部門依法撤銷《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屬於營利性的,移送工商部門依法處理。而且還在《辦法》第三十九條中規定了民政部門應當為社會辦養老福利機構提供有關指導和服務等內容。
八、有關法律責任
為保障《辦法》的有效實施,在地方政府規章的立法許可權內,針對社會辦養老福利機構當前存在的問題和《辦法》中的行為規範要求具體制定了相應的處罰措施,《辦法》第四十一條規定了撤銷《社會福利機構設定批准證書》的五種情形,同時在《辦法》第四十三條中專門針對無證照經營行為規定由民政部門會同工商部門依據《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查處;涉及民辦非企業管理的,由民政部門依據《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查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