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陽市養老服務機構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了加強養老服務機構管理,促進養老服務事業健康發展,維護老年人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養老服務機構,是指國家、社會組織、企業和個人開辦的為老年人提供養護、康復、託管等服務的養老機構。
第三條養老服務機構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保障服務對象的合法權益。
第四條區(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制定養老服務機構發展規劃,並將其納入本地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第五條市民政部門負責指導全市養老服務機構的管理工作。區(市、縣)民政部門是本轄區養老服務機構的業務主管部門,對其進行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六條養老服務機構的設定應當符合國家民政部頒布的養老服務機構的設定規劃和基本標準。
第七條依法註冊的企業、依法成立的組織或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個人(以下稱申辦人),凡具備相應的條件可以依照本辦法的規定申辦養老服務機構。
第八條申辦人申辦養老服務機構時,應當向有關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可行性研究報告;
(二)申辦人的資格證明檔案;
(三)擬辦養老服務機構資金來源的證明檔案;
(四)擬辦養老服務機構固定場所的證明檔案。
養老機構為非營利性社會福利機構的,申辦人應當符合規定條件並持以上材料,向養老服務機構所在地民政部門申請辦理社會福利機構設定手續。
境外組織和個人、華僑採取合資、合作的形式舉辦養老服務機構,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申辦營利性養老服務機構,應當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工商註冊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後30日內向所在地縣級民政部門備案。
第九條養老服務機構分立、合併或者變更名稱、章程、住所、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服務範圍的,應當依法向所在地民政部門和有關登記部門辦理變更手續。
第十條養老服務機構因停業或者其他原因需終止養老服務的,應當提前3個月向所在地民政部門提出終止服務的報告,妥善安置服務對象,做好清算工作,並依法向有關登記部門辦理註銷登記手續。
第十一條養老服務機構所屬的固定資產租賃或者轉讓時,須經民政部門和登記機關同意後,辦理有關手續。
第十二條建設養老服務機構,規劃、建設部門應當優先規劃定點在交通便利、環境良好的區位地段。屬於非營利性福利的養老服務機構,享受下列優惠扶持政策:
(一)免收或低限收取市政建設配套費;
(二)國土部門以劃撥方式供地,以養老服務機構名義獲得的土地不得改變用途,不得以任何名義抵押、轉讓;
(三)用水、用電、用氣均按當地居民用水、用電、用氣執行;
(四)免徵自用房產、土地的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對其提供的養老服務免徵營業稅,依法享受西部大開發所得稅稅收優惠政策;
(五)民政部門根據養老服務機構床位數量、入住情況給予適當的建設、運營補貼。
第十三條養老服務機構應當與服務對象或者其家屬(監護人)簽訂服務協定書,明確雙方的責任、權利和義務,其主要內容包括:
(一)當事人的姓名(名稱)、地址、身份證明、聯繫方式;
(二)服務內容和方式;
(三)收費標準以及費用支付方式;
(四)服務期限和地點;
(五)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六)契約變更、解除與終止的條件;
(七)違約責任;
(八)爭議解決方式;
(九)其他約定事項。
服務契約的期限一般不超過5年,契約到期後可以續簽。
第十四條養老服務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和服務標準。各項規章制度和服務標準應當張榜公布,並報民政部門備案。
第十五條養老服務機構開展養老服務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根據服務對象的生活自理能力和護理的等級標準,實施分級護理服務,其中,護理人員與自理老年人比例不低於1:10,與半護理老年人比例不低於1:6,與全護理老年人比例不低於1:4;
(二)定期編制老年人營養食譜,合理配置適宜老年人食用的膳食;對老年人膳食經費建立專門賬戶,並定期向老年人及其送養人公開賬目;
(三)按規定配備有執業資格的醫務、護理人員;
(四)開展適合老年人特點的康復活動和文化體育活動;
(五)定期為收住的老年人檢查身體,並建立健康檔案,對患傳染病的老年人,養老服務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及時採取必要的隔離、治療等措施,並通知送養人;
(六)建立24小時值班制度,做好老年人看護工作;
(七)定期對設施設備進行保養和檢測、確保設施設備的安全;
(八)建立衛生消毒制度,定期對老年人使用的餐具和住處進行消毒,定期清洗老年人的被褥和衣服,保持室內外整潔。
第十六條養老服務機構應當關愛收住的老年人,不得歧視、虐待、遺棄服務對象。
除經民政部門同意外,養老服務機構不得收住非老年人。
第十七條養老服務機構應當將養老服務收費項目、標準報民政、物價部門備案,並向社會公開,實行明碼標價,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八條養老服務機構應當加強財務管理,其收益應當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分配使用,自覺接受財政、審計、監察等部門和服務對象的監督。
第十九條養老服務機構應當依法開展捐贈活動。不得接受任何帶有政治性等附加條件的捐贈。
第二十條養老服務機構在對外交往中應當遵守國家的有關法律、規定,嚴格履行報批手續。
第二十一條福利機構應當加強對工作人員的業務培訓和職業教育。
第二十二條縣級民政部門應當定期對養老服務機構的工作進行年度檢查,市級民政部門應當對養老服務機構的工作進行定期或不定期抽查。
第二十三條養老服務機構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民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對從事非經營性活動的,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對從事經營活動的,處以違法所得3倍以下不超過30000元的罰款,無違法所得的,處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依法向民政部門辦理相關籌辦、開業、變更、終止手續的;
(二)擅自改變養老服務機構建設用地的性質和用途的;
(三)超出核准登記的服務範圍開展養老服務活動的;
(四)不遵守相關規定提供養老服務的。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修改的決定
十一、《貴陽市養老服務機構管理辦法》
(一)第八條修改為:“設立公益性養老服務機構,應當依法登記。設立經營性養老服務機構,應當在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辦理登記。養老服務機構登記後即可開展服務活動,並應當向民政部門備案,真實、準確、完整地提供備案信息,填寫備案書和承諾書,民政部門應當提供備案回執,書面告知養老服務機構運營基本條件和本轄區現行養老服務扶持政策措施清單。”
(二)第九條修改為:“養老服務機構分立、合併或者變更名稱、章程、住所、法定代表人、服務範圍,或者養老服務機構所屬的固定資產租賃或者轉讓的,應當依法向所在地民政部門和有關登記部門辦理變更手續。”
(三)刪除第十一條。
(四)第十二條作為第十一條,對其中相關內容作下列修改:
1“規劃、建設部門”修改為“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2在第一項、第四項之前增加“依法”。
3第二項修改為“依法以劃撥方式供地”。
4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以養老服務機構名義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的,不得改變其用地性質,不得以任何名義抵押、轉讓。”
(五)第十四條作為第十三條,修改為:“養老服務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和服務標準,並張榜公布。”
(六)第十八條作為第十七條,其中的“審計、監察等部門”修改為“審計等主管部門”。
(七)第二十三條作為第二十二條,修改為:“養老服務機構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民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對從事非經營性活動的,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對從事經營活動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3倍以下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對從事經營活動無違法所得的,處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超出登記的服務範圍開展養老服務活動的;
(二)不遵守相關規定提供養老服務的。”
(八)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三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其他違法行為,法律、法規、規章有行政處罰規定的,依法處罰。”
《貴陽市養老服務機構管理辦法》起草說明
一、起草的必要性
加強社會養老服務體系建設,是應對人口老齡化、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必然要求。第六屆人口普查顯示,我國60歲及以上老年人口已達1.78億,占總人口的13.26%,而貴陽市現有人口總數394萬人,其中60歲及以上的老年人口53.44萬人,達全市總人口的14.4%,比例高於全國平均數。人口老齡化現象日趨嚴重,加強社會養老服務體系建設的任務十分繁重。隨著家庭結構小型化,獨居老人和“空巢”老人日益增多,要求接受社會服務的老年人群日益擴大,老年群體在日常照顧、精神慰藉、心理康復、醫療護理、臨終關懷、緊急救助等方面的需求不斷增長。因此,解決老年人的養老問題成為一項迫切的任務,為老年人提供高質量、全方位的養老服務成為新的要求。為做好養老服務機構管理工作,促進養老服務機構又好又快地發展,維護老年群體的權益,規範養老服務機構管理,制定《貴陽市養老服務機構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十分必要。
二、起草的依據和過程
(一)起草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
《社會福利機構管理暫行辦法》
(二)起草過程
按照市委、市政府深化城市基層管理體制改革的要求,及市委群工委制定社會管理重點領域制度的安排,市民政局負責起草《貴陽市養老服務機構管理辦法》。市民政局成立了起草小組,《辦法》初稿完成後,於2012年4月11日召開了由市相關行政部門和部分養老服務機構參加的論證會,同時在政府法制網站上徵求社會各界和廣大市民的意見,幾經修改,形成《辦法》送審稿。市法制局收到送審稿後,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認真審查,在吸納各方意見的基礎上,再次修改,形成《辦法》(草案),按程式報市政府,已經2012年5月21日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通過。
三、需要說明的問題
(一)關於養老服務機構管理規範的問題。
為促進養老服務業健康有序發展,給老年人提供優質養老服務,本《辦法》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對養老服務機構的申辦、變更、管理和服務作了進一步的細化和規範,明確了養老機構的服務內容和標準。
(二)關於優惠政策問題。
為鼓勵和引導更多社會力量投入養老服務機構,加快養老服務社會化體系的建設,增強養老服務機構後續發展的動力,應當給予養老服務機構在規劃、用地、用水、用電、用氣、稅收和補貼等方面實行優惠政策。因此,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建設養老服務機構,規劃、建設部門應當優先規劃定點在交通便利、環境良好的區位地段。屬於非營利性福利的養老服務機構,享受下列優惠扶持政策:(一)免收或低限收取市政建設配套費;(二)國土部門以劃撥方式供地,以養老服務機構名義獲得的土地不得改變用途,不得以任何名義抵押、轉讓;(三)用水、用電、用氣均按當地居民用水、用電、用氣執行;(四)免徵自用房產、土地的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對其提供的養老服務免徵營業稅,依法享受西部大開發所得稅稅收優惠政策;(五)民政部門根據養老服務機構床位數量、入住情況給予適當的建設、運營補貼”。
(三)關於養老服務機構不得收住非老年人問題。
本《辦法》養老服務機構的服務對象,原則上是指年滿60周歲及以上的老年人。對於生活半自理、不能自理且無人照料的未滿60周歲的特殊人群,經民政部門同意後,可申請入住養老服務機構。因此,本辦法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除經民政部門同意外,養老服務機構不得收住非老年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