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地駐貴陽市辦事機構管理規定

《外地駐貴陽市辦事機構管理規定》意在為適應改革開放的需要,搞好橫向經濟技術聯合,加強外地駐貴陽市辦事機構的管理,制定本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外地駐貴陽市辦事機構管理規定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 發布日期:1996-03-11
  • 生效日期:1996-03-11
簡介,具體內容,

簡介

【發布單位】82205
【發布文號】貴陽市人民政府令第16號
【發布日期】1996-03-11
【生效日期】1996-03-1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外地駐貴陽市辦事機構管理規定
(1996年3月11日貴陽市人民政府令第16號)

具體內容

第一條 為適應改革開放的需要,搞好橫向經濟技術聯合,加強外地駐貴陽市辦事機構的管理,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外地駐貴陽市辦事機構(以下簡稱辦事機構)是指外地行政機關、企事業單位在我市設立的,為促進地區間經濟聯合與發展的組織。
第三條 凡在我市設立的辦事機構均應當遵守本規定。
第四條 貴陽市對外經濟貿易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外經貿委)負責對外地駐貴陽市辦事機構的管理、協調、指導、服務。
第五條 外地縣以上行政機關可以在我市設立辦事處,縣及縣以下行政機關可以設立聯絡處;外地企事業單位可以設立辦事處。
外地行政機關需要在我市設立辦事機構的,由市外經貿委審核,市人民政府批准;外地企事業單位需要在我市設立辦事機構的,由市外經貿委審批。
辦事機構經批准後,由市外經貿委發給《外地駐貴陽市辦事機構登記證》,並憑證到有關機關辦理暫住人口登記、刻制公章、人員招聘等手續。
第六條 在貴陽市設立辦事機構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行政機關需要在我市設立辦事機構的,應當持縣以上人民政府(含縣)和縣級以上行政主管機關簽署同意在我市設立辦事機構的檔案,並提交常駐機構的名稱、任務、人員編制、負責人、駐在地點等材料。
(二)企事業單位需要在我市設立辦事機構的,應當提交本單位的申請報告及其上級主管部門(或者當地經協部門)同意在我市設立辦事機構的批准檔案(所提交的材料與行政機關相同)。
(三)提交辦事機構辦公用房的有關憑證。
第七條 辦事機構的人員編制,原則上辦事處控制在八人以內,聯絡處控制在五人以內。
常駐貴陽辦事機構人員入集體暫住戶口。
因特殊情況需在貴陽入常住戶口的,經市政府審查批准後,按我市有關規定辦理。
第八條 辦事機構實行年審制,由市外經貿委負責。
第九條 辦事機構的撤銷,應當在撤銷前一個月內書面報告批准機關,並辦理註銷手續。
辦事機構辦公地址、工作任務、電話號碼、人事等變更,經有關部門批准同意後,應當及時向批准機關備案。
第十條 辦事機構的活動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省市有關規定。
辦事機構依法進行的活動,受國家法律保護。
第十一條 辦事機構依照規定繳納管理費。管理費標準由市財政、物價部門審定。
所收管理費納入預算外資金管理,用於為各辦事機構提供服務及開展活動,專款專用。
市財政和審計部門負責監督。
第十二條 辦事機構需附設招待所、產品經銷等經營性企業的,必須與辦事處或者聯絡處分開,實行獨立核算,並依照規定到我市工商、稅務、公安等機關辦理有關手續。
第十三條 三資企業、外商獨資企業,在我市設立辦事機構的,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四條 違反本規定擅自設立的辦事機構,由市外經貿委會同工商、公安等有關機關依法取締。
第十五條 市外經貿委工作人員必須嚴格依法辦事。
對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 本規定具體套用中的問題由市外經貿委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原《貴陽市人民政府關於外地在貴陽設立辦事機構的暫行規定》(築發〔1989〕11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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