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頭市外地駐汕辦事機構管理暫行辦法

汕頭市外地駐汕辦事機構管理暫行辦法》是1992年09月25日汕頭市人民政府發布並生效的地方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汕頭市外地駐汕辦事機構管理暫行辦法
  • 發布日期:1992-09-25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發布單位】81914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92-09-25
【生效日期】1992-09-25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汕頭市外地駐汕辦事機構管理暫行辦法
(1992年9月25日汕頭市人民政府發布)
第一條為加強外地駐汕辦事機構的協調管理,更好地發揮其在改革開放和促進各兄弟地區與我市經濟合作中的橋樑作用,現根據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駐汕辦事機構是外地各級人民政府或有關部門、單位的派出機構。其主要職責是:代表派出地人民政府或派出部門、單位對其派駐我市的機構和人員實施行政管理;負責與我市政府及有關部門進行政務、經濟、科技、文化和人才等方面的工作聯繫及信息交流;完成派遣單位交辦的各項任務;負責本地區、本部門來汕人員的接待工作;促進派出地人民政府或有關部門、單位與我市的經濟聯合和經濟技術合作。
第三條設立駐汕辦事機構的範圍和條件:
1.中央各部委,各省、市、自治區人民政府,外省的行政公署或地級市人民政府,本省各市人民政府及本市的轄縣可在我市特區範圍內設立一個辦事處。人員編制省級不超過十人,地市級不超過七人,本市轄縣不超過五人。
2.省外的縣級市和本省的縣人民政府可根據工作需要,在我市設立一個聯絡處,人員編制不超過五人。
3.中央部屬企業事業單位和國內大型企業,可在我市設立一個辦事處,人員編制控制在七人以下。
第四條各省、市、縣人民政府或部門、單位如需設立駐汕辦事機構的,可向汕頭市人民政府發出函件,提出設立辦事處(聯絡處)的申請,並提供所設辦事機構的職責、範圍、行政級別以及擬設辦公地點的證明材料等檔案。經汕頭市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後,申請地人民政府或申請部門、單位即可憑汕頭市人民政府復函件到汕頭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駐外機構管理科辦理登記手續,領取《駐汕辦事機構登記證》後掛牌開展工作。
第五條凡經批准在我市設立的駐汕辦事機構,其人員符合我市幹部調入條件的,可核准配給集體常住戶口指標,辦事處五名,聯絡處三名。各辦事處(聯絡處)可憑《駐汕辦事機構登記證》向當地公安派出所提出常住人口申請,經市公安局批准後即可入戶。
第六條為支持駐汕辦事機構開展業務活動,有利於促進派出地與我市的經濟、技術交流和橫向經濟聯合,各辦事處(聯絡處)原則上可在我市申報成立一個公司或企業,具有法人地位,經濟上實行獨立核算,自負盈虧,行政上歸屬辦事處(聯絡處)領導。手續:由派出地人民政府或有關派出部門、單位向汕頭市投資委員會申報,經批准後到市工商局辦理註冊登記手續後即可成立。
第七條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受市人民政府委託,負責對駐汕辦事機構實施行政管理,日常工作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駐外機構管理科負責實施和執行。
第八條市各有關部門要支持各駐汕辦事機構的工作,積極提供方便。各辦事處(聯絡處)在汕開展工作中遇到有關需要解決的問題,可視問題性質及內容,徑向市有關部門商討解決。
第九條各駐汕辦事機構在工作過程中與本市有關部門發生爭議,由市有關部門的主管機關協調解決;未能達成協定的,由市政府辦公室或委託有關主管機關仲裁處理。
第十條各地駐汕辦事機構,要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政策和地方的法規、規章,自覺接受汕頭市人民政府及有關主管部門的管理、監督和指導。
第十一條各地駐汕辦事機構要加強對在汕設立的公司和企業的管理,監督和督促其按規定辦理營業執照,依法經營,照章納稅,為發展派出地與駐地間的經濟技術往來和橫向經濟聯合做出貢獻。
第十二條駐汕辦事機構的負責人及辦公地址,要相對穩定,如因工作需要需調整負責人及改變地點時,均需及時報汕頭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備案,併到其具體工作部門汕頭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駐外機構管理科辦妥變更登記手續。
第十三條外地駐汕機構要加強自身建設和內部管理,建立健全各項管理制度,切實抓好“兩個文明”建設。每年上半年和年終各做一次工作總結,除書面報告派出地政府及有關部門和單位外,應抄報市府辦公室一份。
第十四條本辦法從公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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