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市對外地駐青辦事處審批管理的暫行規定1989-02-18發布,由81508發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青島市對外地駐青辦事處審批管理的暫行規定
- 發布日期:1989-02-18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發布,檔案內容,
檔案發布
【發布單位】81508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89-02-18
【生效日期】1989-02-18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青島市對外地駐青辦事處審批管理的暫行規定
(1989年2月18日青島市人民政府)
檔案內容
第一條 為了適應改革開放的需要,加強地區間的橫向經濟聯繫、促進青島市與省內外各地區經濟的共同發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各省、直轄市、自治區政府,中央各部門,向地、市、縣政府,縣級以上的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可以申請在青島設立辦事處。
第三條 需在青島設立辦事處的處應向青島市人民政府提出書面申請,由青島市人民政府經濟技術協作辦公室提出審批意見,報市政府領導審批。
第四條 各駐青辦事處駐青人員限額,縣級三至四人,地市級四至五人,部省級六至七人,不足人員可就地招聘。限額內人員按有關規定,落本市暫住戶口。
第五條 各駐青辦事處均屬非經營性的組織。需要下設經濟實體的,應向青島市人民政府經濟技術協作辦公室申報,經審查批准,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記註冊,發給營業執照後,方可進行經營活動。
第六條 青島市人民政府經濟技術協作辦公室負責按規定向各駐青辦事處發放有關檔案,傳達有關會議精神,組織有關活動,協助解決出現的問題和困難。
第七條 派出單位因故撤銷其駐青辦事處,應通報青島市人民政府經濟技術協作辦公室,並做好各項善後工作。
第八條 本規定由青島市人民政府經濟技術協作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九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