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市外地駐青辦事機構管理辦法

《青島市外地駐青辦事機構管理辦法》在1992.06.18由青島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青島市外地駐青辦事機構管理辦法
  • 頒布單位:青島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92.06.18
  • 實施時間:1992.06.18
第一條 為加強對外地單位在本市設立辦事機構的管理,更好地發揮外地駐青辦事機構的作用,促進本市與外地單位的橫向經濟聯合,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外地駐青辦事機構是指本市市南區、市北區、台東區、四方區、滄口區(以下簡稱市內五區)以外的縣級以上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在本市市內五區設立的代行派出單位有關職能,但不從事經營性活動的機構。
外地駐青辦事機構的名稱為“××××駐青島辦事處”。
境外政府機構、企業和其他組織在本市設立的辦事機構,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青島市人民政府經濟技術協作辦公室(以下簡稱市政府經協辦)是本市外地駐青辦事機構的主管部門。
第四條 外地駐青辦事機構應當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本市的地方性法規、規章,按派出單位確定的工作職責開展工作。
第五條 擬在本市市內五區設立辦事機構,應當向市政府經協辦提交單位公函及有關檔案。
第六條 縣級以上機關、事業單位設立駐青辦事機構,由市政府經協辦提出審批意見,報市政府審批;其他單位設立駐青辦事機構,由市政府經協辦審批。
經批准設立的駐青辦事機構,由市政府經協辦予以登記註冊,發給註冊證書。
第七條 外地駐青辦事機構必須在固定辦公地點掛牌辦公。
第八條 地(市)級以上機關、事業單位設立的駐青辦事機構,成建制派駐人員不得超過十人;其他單位設立的駐青辦事機構,成建制派駐人員不得超過五人。成建制派駐人員不能滿足工作需要時,應按有關規定,在本市市內五區招聘。
第九條 經批准成建制派駐辦事機構的工作人員,可持戶籍材料和市政府經協辦出具的批准檔案到公安部門辦理戶口手續。屬於非農業戶口的,落常住戶口;屬於農業戶口的,按暫住戶口辦理。
第十條 外地駐青辦事機構工作人員的常住戶口,只能設立一個集體戶口,個人不得單獨立戶,也不得轉入本市居民家庭戶口。人員變動時以出頂進,先出後進,遷出人員的常住戶口應遷回派出所。
第十一條 外地駐青辦事機構憑常住戶口證明和市政府經協辦出具的介紹信到市糧食部門辦理糧油供應手續。
第十二條 外地駐青辦事機構應按本市規定繳納有關費用。
第十三條 外地駐青辦事機構自帶的機動車輛和駕駛員,可持派出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委託證明,到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辦理代審代驗手續,並接受本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管理。
第十四條 外地駐青辦事機構經市政府經協辦批准,可在規定範圍內,為兩地間提供經濟技術代理服務,並可適當收取服務費。
外地駐青辦事機構為本市有關單位提供經濟技術代理服務而收取服務費的,其服務費的收取辦法和收取標準由市政府經協辦會同物價部門制定。
第十五條 外地駐青辦事機構的辦公地點、負責人、組織機構、人員等事項變動時,應在變動後十日內報市政府經協辦備案。
外地駐青辦事機構撤銷時,應在撤銷前到市政府經協辦辦理註銷登記,到公安部門辦理戶口遷移手續。
第十六條 市政府經協辦應按有關規定,統一為外地駐青辦事機構發放檔案資料,提供信息服務,為其開展工作創造條件。
第十七條 本辦法具體執行中的問題,由市政府經協辦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市政府一九八九年二月發布的《青島市對外地駐青辦事處審批管理的暫行規定》同時廢止。本辦法發布前已經設立的辦事機構,應在本辦法發布後六十天內到市政府經協辦辦理有關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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