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企業常駐青島代表機構及其人員居留管理暫行辦法》是一部山東省青島市政府相關部門於1989年08月10日發布並於發布當日正式實施的地方性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外國企業常駐青島代表機構及其人員居留管理暫行辦法
- 發布單位:81508
- 發布日期:1989-08-10
- 生效日期:1989-08-10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簡介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89-08-10
【生效日期】1989-08-10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外國企業常駐青島代表機構及其人員居留管理暫行辦法》是一部山東省青島市政府相關部門於1989年08月10日發布並於發布當日正式實施的地方性法律法規。
《外國企業常駐青島代表機構及其人員居留管理暫行辦法》是一部山東省青島市政府相關部門於1989年08月10日發布並於發布當日正式實施的地方性法律法規。中文名 外國企業常駐青島代表機構及其人員居留管理暫行辦法 發布單位 81508 發布日期 ...
第四十三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青島市人民政府1985年7月16日發布的關於對常駐青島市的外國企業代表機構及人員管理和服務工作的通告和青島市人民政府1989年3月29日批准的《外國企業常駐青島代表機構及其人員居留管理暫行辦法》同時廢止...
第十九條 外國企業在中國設立常駐代表,都比照設立常駐代表機構,適用本規定。第二十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相關規章 外國投資管理委員會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關於管理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的暫行規定》中若干問題的說明 1981...
第一條 為了規範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的設立及其業務活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以下簡稱代表機構),是指外國企業依照本條例規定,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從事與該外國企業業務有關的非營利性活動的辦事機構。代表...
第一條為了對外國企業及其他外國經濟組織在中國設立的常駐代表機構進行登記管理,保障其正當業務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關於管理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的行規定》(以下簡稱《暫行規定》),制定本辦法。
登記機關對外國企業及其他經濟組織申請辦理常駐代表機構登記所提交的證件,經審查符合本辦法的,準予辦理登記,收取登記費,發給登記證和代表證。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憑批准證件和登記證、代表證到公安、銀行、海關、稅務等部門辦理居留及其...
(二)《暫行規定》第三條規定的證件和材料。第八條 登記機關對外國企業及其他經濟組織申請辦理常駐代表機構登記所提交的證件,經審查符合本辦法的,準予辦理登記,收取登記費,發給登記證和代表證。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憑批准證件和登記...
《杭州市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管理暫行規定》在1992.09.03由杭州市人民政府頒布。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外國企業、公司和其他經濟組織、技術組織(以下簡稱外國企業)常駐杭州市代表機構的管理、服務工作,根據國務院《關於管理外國企業常駐代表...
第一條 為加強對外國水路運輸企業在中國常駐代表機構的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關於管理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的暫行規定》和水路運輸業的具體情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外國水路運輸企業在中國設立常駐代表機構及其業務活動適用本...
第一條 為加強對外國水路和公路運輸業及其他有關組織在中國設立常駐代表機構的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關於管理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的暫行規定》和水路、公路運輸業的具體情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外國水路、公路運輸企業,包括...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及授予外商投資企業核准登記權的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據一九八○年十月公布施行的《國務院關於管理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的暫行規定》(國發〔1980〕272號),外國企業在中國設立常駐代表機構,由國務院各部、委...
為了有利於發展國際經濟貿易往來和技術交流,管理外國企業、公司和其他經濟、技術組織(以下簡稱外國企業)常駐上海市的代表機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關於管理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的暫行規定》,結合本市具體情況,制訂本規定。
機構管理暫行辦法 (1991年3月4日市府令20號發布)第一條為了促進對外經濟貿易交往,管理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在本市境內的活動,便利其開展業務往來,根據國務院《關於管理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的暫行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在我國境外...
為了有利於發展國際經濟貿易往來和技術交流,管理外國企業、公司和其他經濟、技術組織常駐上海市的代表機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關於管理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的暫行規定》,結合本市具體情況,制定本規定。
代表機構不得使用其他企業、組織或者個人的賬戶。第八條 外國企業委派的首席代表、代表以及代表機構的工作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關於出入境、居留、就業、納稅、外匯登記等規定;違反規定的,由有關部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相關規定予以...
第一條 為了規範對外國航空運輸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的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關於管理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的暫行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外國航空運輸企業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常駐代表機構(以下簡稱代表機構)的...
第三條 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應當是外國企業依照《條例》及國家有關規定在寧波市內設立的從事非直接經營活動的派出機構,不具備法人資格。第四條 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登記機關是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寧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受國家工商行政管理...
外國企業應對其設立的常駐代表機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一切業務活動承擔法律責任。第七條 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及其成員,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和本條例,不得損害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其合法權益受中華人民...
代表證到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處、海關、稅務等部門辦理居留戶口登記及其他有關事宜。四、華僑、港澳同胞經營的公司、企業申請在南京市設立常駐代表機構或常駐代表參照本通告各項規定辦理。五、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三不辦理居留手續的;四不辦理就業證手續的;五其它違法行為。修訂的決定 二、對下列廈門市政府規章作如下修改:(一)《廈門市境外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管理規定》(市政府令第9號發布)1、第五條第(一)項修改為:“境外企業必須在所在...
《北京市外國企業駐京代表機構聘用雇員登記管理暫行辦法》在1986.09.30由市政府, 市工商局頒布。第一條 根據國家《關於管理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的暫行規定》、《關於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的登記管理辦法》和一九八六年四月二十日《北京...
第一條 為促進國際貿易往來和經濟技術交流,規範境外企業常駐代表機構設立和管理,保障其正當業務活動,根據《國務院關於管理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的暫行規定》及其他有關法律和法規,結合廈門市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境外企業常駐...
第一條 為加強對外國船舶檢驗機構在中國設立常駐代表機構的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關於管理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的暫行規定》,結合船舶檢驗行業的具體情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外國船舶檢驗機構因工作需要在中國設立常駐代表機構...
第十一條 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按下列規定視情節輕重予以處罰:(一)對違反本規定第四條的規定向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提供中國雇員的,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二)對私自招聘中國雇員的外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關於管理的暫行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規定是為了有利於發展國際經濟貿易交往,管理外國公司、企業和其它經濟組織(以下簡稱外國企業)常駐中國的代表機構,特制訂的規定。於1980年10月30日國務院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關於...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下列單位和個人:(一)招聘中國雇員的外國企業、經濟組織的常駐代表機構(以下簡稱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二)向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求職應聘(包括首席代表或代表)或者以業務合作、培訓、交流等...
第一條為了有利於發展國際貿易和促進經濟技術合作,加強對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的管理,根據國務院的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所稱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是指外國的貿易商、製造廠商、貨運代理商及其它經濟組織(團體)在深圳經濟特區...
第三條 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應當是外國企業依照《條例》及國家有關規定在寧波市內設立的從事非直接經營活動的派出機構,不具備法人資格。第四條 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 [1] 登記機關是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寧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受國家工商...
2012年6月26日寧波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通過。(2012年6月26日寧波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通過)寧波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決定:《寧波市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管理條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商統一稅條例》第二條、第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一條及其《施行細則》第二條、第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關於管理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的暫行規定》第九條,以及中國政府同外國政府締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