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政府關於管理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有關事項的通告

江蘇省人民政府關於管理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有關事項的通告

(1987年8月26日)

根據《江蘇省人民政府關於管理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有關事項的通告》精神,現將外國公司、企業及其他經濟組織在南京設立常駐機構及常駐代表有關事項通告

【發布單位】81002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87-08-26
【生效日期】1987-08-26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江蘇省人民政府關於管理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有關事項的通告
(1987年8月26日)
根據《江蘇省人民政府關於管理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有關事項的通告》精神,現將外國公司、企業及其他經濟組織在南京設立常駐機構及常駐代表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凡需在南京地區設立常駐代表機構的外國公司、企業及其他經濟組織,根據本企業業務性質,在分別向江蘇省對外經濟貿易委員會或中國人民銀行江蘇省分行申請獲準,並經江蘇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發證後,才能開展有關商務活動。凡未經批准登記發證的外國公司、企業及其他經濟組織不得在南京地區使用代表機構名稱,不得擅自掛牌,不得使用代表機構的圖章或以常駐代表機構的名義印製名片,
開立銀行帳戶和開展業務活動,也不得聘請企業代理人和雇聘工作人員(包括親屬)。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的代表和工作人員,到在寧的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洽談業務和辦理其他有關事宜,都要出示代表證、、工作證和有關憑證。
二、為適應我市進一步開放的需要,做好外國企業常駐我市代表機構及人員的服務工作,已正式成立南京市外事服務公司。常駐南京地區的外國企業代表機構及人員,需要聘用長期的或臨時的顧問、翻譯、專業技術人員、辦事員、打字員、教師、司機、廚師、保姆、勤雜工等服務人員,租用房屋以及其他服務事項,統由南京市外事服務公司負責辦理。常駐代表機構不得自行招聘中國公民任職。對過去已聘用的人員和租用的房屋均須按《江蘇省人民政府關於管理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有關事項的通知》規定的期限內,到南京市外事服務公司辦理有關手續。
三、外國公司、企業及其他經濟組織在南京地區設立常駐代表機構或常駐代表,其人員和家屬應持登記證、代表證到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處、海關、稅務等部門辦理居留戶口登記及其他有關事宜。
四、華僑、港澳同胞經營的公司、企業申請在南京市設立常駐代表機構或常駐代表參照本通告各項規定辦理。
五、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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