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外國和港澳企業在我省設立常駐代表機構聘用工作人員辦法的通告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外國和港澳企業在我省設立常駐代表機構聘用工作人員辦法的通告》是一九八六年八月二十日頒布的通知。

主要內容包括外國和港澳企業常駐代表機構需要聘用工作人員,或臨時性勞動服務事項,統一由廣東省勞動局管理,由其屬下的廣東省對外勞動服務公司或所在地、市(含廣州市和經濟特區,下同)、縣勞動服務公司組織承辦。廣東省對外勞動服務公司既承辦具體業務,又負責指導和協調各地、市、縣勞動服務公司的業務工作。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擅自向常駐代表機構兜攬生意或承辦服務業務。各地、市、縣勞動服務公司為外國和港澳常駐代表機構提供聘用工作人員,必須報廣東省勞動局審查批准。經批准的受聘人員由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發給工作證。外國和港澳常駐代表機構在我省內聘用工作人員,必須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簽發的常駐代表機構登記證,向廣東省對外勞動服務公司或所在地、市、縣勞動服務公司申報登記,填寫《外國企業及華僑、港澳企業常駐代表機構聘用工作人員申請表》,並交納手續費等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外國和港澳企業在我省設立常駐代表機構聘用工作人員辦法的通告
  • 時間:一九八六年八月二十日
  • 代號:粵府(1986)121號
  • 詞性:名詞
主要內容
(粵府(1986)121號一九八六年八月二十日)
隨著我國對外經濟貿易的發展,外國和港澳的金融、工商企業,在我省設立的常駐代表機構,以及舉辦展覽、展銷活動等日益增多,這些活動都需要聘用一些工作人員,為了有利於此項工作的正常進行,保證受聘人員的素質,特就有關問題通告如下:
一、外國和港澳企業常駐代表機構需要聘用工作人員,或臨時性勞動服務事項,統一由廣東省勞動局管理,由其屬下的廣東省對外勞動服務公司或所在地、市(含廣州市和經濟特區,下同)、縣勞動服務公司組織承辦。廣東省對外勞動服務公司既承辦具體業務,又負責指導和協調各地、市、縣勞動服務公司的業務工作。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擅自向常駐代表機構兜攬生意或承辦服務業務。
二、各地、市、縣勞動服務公司為外國和港澳常駐代表機構提供聘用工作人員,必須報廣東省勞動局審查批准。經批准的受聘人員由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發給工作證。
三、外國和港澳常駐代表機構在我省內聘用工作人員,必須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簽發的常駐代表機構登記證,向廣東省對外勞動服務公司或所在地、市、縣勞動服務公司申報登記,填寫《外國企業及華僑、港澳企業常駐代表機構聘用工作人員申請表》,並交納手續費。
四、外國和港澳常駐代表機構聘用工作人員,必須與廣東省對外勞動服務公司或所在地、市、縣勞動服務公司簽訂勞動契約。契約期滿需要續約的,須辦續約手續並交納手續費。受聘工作人員的勞務收費、工資、福利待遇、勞動保險標準等,按廣東省勞動局根據國家有關規定製定的統一標準執行。
五、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過去有關規定,凡與本通告有牴觸的,以本通告為準。外國和港澳常駐代表機構凡未按本通告規定聘用工作人員的,必須從本通告公布之日起兩個月內,按上述規定補辦手續。
本通告授權廣東省勞動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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