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法發布
關於印發《青島市社會保障卡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社會保障卡各合作銀行,各有關單位:
現將《青島市社會保障卡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青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17年12月21日
辦法全文
青島市社會保障卡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青島市具有金融功能
社會保障卡(以下簡稱“社會保障卡”)的發行和套用管理,維護持卡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省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社會保障卡,是指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面向社會發行,具有身份憑證、信息記錄、自助查詢、就醫結算、費用繳納和待遇領取等社會保障套用功能和金融套用功能的積體電路IC卡,是持卡人享受社會保障權益的電子憑證。
第三條 社會保障卡的發放對象為本市行政區域內,參加社會保險的中國公民、港澳台人員、華僑和外國人。社會保障卡的申領、製作、發放、激活、密碼維護、掛失、解掛、補換、使用和註銷及其相關的運維管理服務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社會保障卡卡面樣式、編碼規則、晶片結構和密鑰體系等遵循全國統一標準。社會保障號碼每人唯一,終身不變。社會保障卡卡號作為每張社會保障卡的唯一標示,換卡即換號。
第五條 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社會保障卡的行政管理工作。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具體負責社會保障卡的經辦管理工作,並負責組織實施本辦法。
第六條 社會保障卡合作銀行(以下簡稱“合作銀行”)受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委託,按照社會保障卡相關管理規定和工作流程開展社會保障卡的申領、製作、發放、激活、密碼維護、掛失、解掛、補換卡、註銷等經辦服務業務,及社會保障卡金融業務的管理和服務工作。
第七條 合作銀行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按規定程式確定,並向社會公布。
第二章 申領、發放
第八條 個人在首次辦理社會保險參保登記時,尚未申領社會保障卡的,應當申領社會保障卡。
第九條 社會保障卡可以由個人直接申領,也可以通過用人單位、就讀學校等管理單位代理申領。申領業務可通過合作銀行任意一家營業網點櫃檯辦理,也可以通過網上服務平台辦理。
新成立單位和駐青高校等新增參保人員數量較多的用人(管理)單位,參保人員的社會保障卡應在單位辦理社會保險參保登記時,由單位統一辦理;合作銀行應積極配合做好社會保障卡申領和發放等相關工作。
第十條 社會保障卡的姓名、社會保障號碼信息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基礎信息庫的個人基本信息為準;照片信息以公安部門的二代居民身份證照片信息為準,無法從公安部門獲取二代居民身份證照片信息的,由申領人本人到合作銀行指定的營業網點現場拍照採集,或由申領人自行提供本人近期符合二代居民身份證照片要求的數碼證件照片信息。
沒有二代居民身份證的學生兒童的社會保障卡可以不印製相片,照片信息採用青島市社會保障卡規範的二維碼代替。學生兒童社會保障卡不印製照片的具體條件及有效期限由社會保障卡經辦服務機構確定。
第十一條 個人通過合作銀行營業網點櫃檯申領社會保障卡時,申領人員須提供本人二代居民身份證或居民戶口簿、護照、外國人永久居留證、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等有效身份證件;由用人單位、就讀學校等機構代理申領的,代辦機構須根據發卡銀行規定提供單位介紹信、代辦人有效身份證件、申領人員有效證件複印件(或影印件)和《個人稅收居民身份聲明檔案》(附屬檔案1)等相關材料。
符合申領條件的,發卡銀行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向申領人發卡;沒有二代居民身份證的學生兒童申領和批量申領社會保障卡數量較多時可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時間不得超過30個工作日。申領信息審驗未通過的,受理網點應當現場告知申領人原因並協助申領人辦理相關事項。
第十二條 申領人應當在申領之日起90日內,持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到約定的發卡銀行網點領卡。如不能按期領卡,應提前告知發卡銀行,另行約定領卡時間。
對於超過正常領卡期限未領取的社會保障卡,以及發放期間因工作跨行政區域調動、死亡、出國(境)定居等原因無法送達的卡,由發卡銀行統一回收,並按規定辦理社會保障卡註銷手續。
第十三條 合作銀行應提供多渠道的申領和發放方式,可通過電話預約、網上申請等方式為持卡人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務。
申請人到網點櫃檯領卡有困難的,發卡銀行營業網點可以提供上門服務、委託辦理等方式辦理髮放手續。
第十四條 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對全市社會保障卡的發卡額度實行動態控制,按季度確定合作銀行的發卡額度,並根據經辦服務情況動態進行調整。超出發卡額度的合作銀行,暫停受理新增業務。
第三章 運行維護
第十五條 申請人領取社會保障卡後,應持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和社會保障卡,到發卡銀行任意一家營業網點辦理套用功能激活手續,同時,須核實並補充確認持卡人的聯繫電話、通訊地址、郵政編碼等有效信息。激活社會保障卡時,原則上應同時激活社會保障套用和金融套用。
對人員集中的大型企業、學校、社區(行政村)及行動不便的老年人、殘疾人,發卡銀行可以通過提供上門服務等方式辦理社會保障卡激活手續。學生兒童的社會保障卡經監護人申請可暫不激活金融套用。
第十六條 社會保障卡為密碼卡,社會保障套用密碼和金融套用密碼,分別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和發卡銀行管理。
社會保障套用初始密碼為“123456”,本人可自願選擇是否使用密碼,不修改初始密碼視為不使用密碼。社會保障套用密碼可以通過發卡銀行營業網點櫃檯、自助服務設施進行修改。密碼遺忘或者6次(POS終端不少於3次)輸入錯誤造成鎖卡的,持卡人應持有效身份證件到發卡銀行任意一家營業網點櫃檯辦理密碼重置或者解鎖。社會保障套用密碼僅在社區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門診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刷卡結算時校驗使用。不使用密碼辦理相關結算業務的服務視窗應嚴格審核使用人是否為社會保障卡所有人,以防冒用和盜用等問題的發生。
金融套用密碼的管理,遵循合作銀行的相關規定。
第十七條 社會保障卡掛失分為口頭(臨時)掛失和書面(正式)掛失。持卡人遺失社會保障卡的,應立即撥打市政務服務熱線12345和發卡銀行客服電話分別口頭掛失社會保障套用和金融套用;也可通過合作銀行營業網點、網上服務渠道辦理社會保障卡口頭掛失。口頭掛失手續辦理完成後即時生效,該卡各套用功能凍結、暫停使用。
第十八條 社會保障卡口頭掛失後,持卡人應及時持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到發卡銀行任意一家營業網點辦理書面掛失和補換卡手續。持卡人也可以不進行口頭掛失,直接到發卡銀行營業網點辦理書面掛失和補換卡手續。原社會保障卡自受理補換卡申請之時起,自動失效。
第十九條 持卡人辦理社會保障卡口頭掛失手續後,又找回原卡的,可持社會保障卡和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到發卡銀行任意一家營業網點辦理解除掛失手續,該卡各套用功能即時恢復正常使用。已辦理書面掛失和補換卡手續的不能辦理解除掛失手續。
第二十條 社會保障卡因丟失、損壞需補換新卡的,持卡人可持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到發卡銀行任意一家營業網點辦理補換卡申領手續,發卡銀行營業網點應自受理補換卡申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為持卡人發放新卡。
第二十一條 持卡人姓名、有效身份證件號碼等關鍵信息依法發生變更的,本人應持有關證明材料和社會保障卡,先到參保所在地(各區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信息變更手續,然後到發卡銀行任意一家營業網點換領新的社會保障卡,同時交回舊卡。
第二十二條 社會保障卡使用期限由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有關規定確定。持卡人應於社會保障卡有效期到期前30日,持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和社會保障卡到發卡銀行換領新的社會保障卡。
第二十三條 持卡人需要變更發卡銀行的,應按規定註銷原卡。學生兒童已申領不帶照片的社會保障卡後,需換領印製本人照片信息的社會保障卡時,由原發卡銀行負責換髮。
第二十四條 參保人員在申領新卡和補換社會保障卡期間急需用卡的,可向發卡銀行營業網點申領社會保障卡臨時卡(以下簡稱臨時卡)。發卡銀行營業網點受理臨時卡申請後,符合條件的應即時發放臨時卡。臨時卡只開通社會保障套用的部分功能,須與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同時使用。
臨時卡有效期限原則上為30日,換領社會保障卡時應同時交回臨時卡,辦理社會保障卡激活手續後,臨時卡即時失效。
第二十五條 建立社會保障卡即時發卡機制。對異地轉診人員、長駐異地工作人員、異地安置人員、異地長期居住人員和通過社會保障卡領取待遇等應急使用社會保障卡的人員,符合制卡條件的,合作銀行應即時製作、發放和激活社會保障卡。
第二十六條 持卡人可以通過合作銀行的營業網點、客服電話、網站及市政務服務熱線12345、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官方網站、青島智慧人社APP、青島市社會保障卡專題網頁、社會保障卡服務終端等渠道查詢社會保障卡基本信息、制卡進度、卡狀態等相關信息。持卡人認為信息有誤的,可持社會保障卡及相關材料到相關業務經辦部門辦理核實、更正手續。
第二十七條 持卡人因出國(境)定居、國籍更換、死亡等原因被公安部門註銷戶籍,依法終止社會保險關係的,或因工作跨行政區域調動的,需要註銷社會保障卡時,應持有關證件及材料先到參保所在地(各區市)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結有關事務後,再到發卡銀行任意一家營業網點社會保障卡註銷手續,同時交回註銷的社會保障卡。
第二十八條 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及其他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個人,或確因嚴重老、弱、病、殘的參保人員,本人無法到現場辦理的社會保障卡事務的,可以由其監護人或直系親屬代辦社會保障卡的非金融套用業務。發卡銀行也可以通過預約上門服務等其他救濟措施,主動幫助其辦理完成所需業務。
代辦社會保障卡業務時,代理人應當提供《青島市社會保障卡經辦服務事項授權委託書》(附屬檔案2)或《青島市社會保障卡臨時卡代辦情況說明》(附屬檔案3)、代理人有效身份證件、與被代理人關係的法定證明材料。
代辦社會保障卡的金融套用業務遵循發卡銀行規定。
第二十九條 發卡銀行應按規定及時回收社會保障卡的正式掛失卡、註銷卡、過期卡、廢卡及假卡等,並按有關規定做好銷毀工作。
第四章 套用管理
第三十條 社會保障卡堅持“一人一卡,一卡多用,全國通用”的原則,逐步實現在辦理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各項業務和申請相關待遇中的套用。鼓勵以社會保障卡為載體,載入政府其他公共服務功能。
第三十一條 社會保障卡具備以下基本功能套用:
(一)電子憑證功能。社會保障卡作為法定身份證件,在辦理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事務時,持社會保障卡可不再提供居民身份證或居民戶口簿、護照、外國人永久居留證、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等身份證件。社會保障卡作為參保人員異地就醫身份識別和直接結算的唯一憑證。
(二)信息記錄功能。在社會保障卡晶片內或相關套用部門後台系統里記錄個人基本信息、相關套用的關鍵業務信息,形成電子證件副本。
(三)自助查詢功能。可持社會保障卡通過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自助服務一體機或其他服務渠道,查詢個人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權益信息及辦理相關業務。
(四)就醫結算功能。通過社會保障卡實現本地的醫療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醫療費即時結算;支持掛號、診療、妊娠登記、住院登記、購藥等就醫過程的信息服務,實現就醫、付費、結算“一卡通”。
(五)繳費和待遇領取功能。通過社會保障卡的銀行賬戶實現各類繳費和待遇領取。包括個人各項社會保險繳費、人事人才考試繳費,各項社會保險定期待遇和一次性待遇領取、報銷費用領取、就業扶持政策補貼資金領取等。
(六)跨地區套用功能。根據國家和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的套用要求,開展社會保障卡跨地區就醫結算及關係轉移、身份確認等業務套用。
(七)金融支付功能。通過社會保障卡的銀行賬戶辦理存取款、轉賬、代收代付等業務。鼓勵用人單位通過社會保障卡銀行賬戶代發工資和待遇。
第三十二條 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及經辦機構的業務服務視窗應普遍使用社會保障卡經辦相關業務。同時,應利用市、區(市)、街道(鎮)、社區(村)四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信息網路,合理布設服務終端,完善用卡環境,方便持卡人用卡。
第三十三條 合作銀行應廣泛拓展社會保障卡的金融套用,為持卡人提供良好的金融套用和服務環境。應通過客服電話、網際網路、自助服務終端、移動客戶端等方式,為持卡人提供社會保障卡套用電子服務渠道。
第三十四條 各社會保障卡套用單位應按規定配備符合社會保障卡套用需要的軟硬體設備及讀卡設備,並依據各自的職責和服務範圍提供社會保障卡套用服務,自覺接受社會保障卡管理部門的監督和管理。
第三十五條 根據政府開展公共服務的需要,社會保障卡應逐步納入其他公共管理服務套用,實現政府公共服務領域社會保障“一卡通”。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三十六條 社會保障卡採用全國統一規範的社會保障卡密鑰安全技術和套用管理安全保障體系,保障社會保障卡及各類密鑰載體、終端設備、後台業務系統等安全可靠運行。
第三十七條 建立社會保障卡安全訪問控制模組(PSAM卡)管理制度,詳細記錄其具體信息和使用情況,建立收回、銷毀機制,並對其實際使用時的物理形式、外界條件、使用方式等進行明確規定,保證用卡環境安全。
第三十八條 社會保障卡讀卡終端須經過國家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相關部門的資格認證,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按規定程式確定。各使用單位可在符合使用條件的設備中根據需要自行選購。安全訪問控制模組(PSAM卡)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核發。
第三十九條 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社會保障卡合作銀行及相關套用和服務部門應在各自的職權範圍內,依法使用與社會保障卡有關的信息,並採取技術手段和管理措施,保護持卡人的個人隱私,未經授權,不得用於其他用途,確保社會保障卡用卡安全。
第四十條 社會保障卡及其密碼僅限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轉借他人或買賣出租。除依法對持卡人採取強制措施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及發卡銀行因業務辦理需要可以留存社會保障卡外,其他組織和個人不得扣留社會保障卡。
第四十一條 持卡人應妥善保管社會保障卡,避免丟失或者損壞;不得刮擦、塗改、彎曲、重壓、摺疊或者剪下;注意保持晶片觸點的清潔,避免化學物質的沾污;不能靠近高溫、強磁場、強電場。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二條 社會保障卡經辦服務部門、相關套用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按照有關規定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由主管部門對直接責任人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規定履行社會保障卡發卡職責的;
(二)違法違規收取費用的;
(三)違法違規使用社會保障卡相關個人信息的;
(四)未依法採取安全保障措施造成個人隱私受侵害的;
(五)拒絕使用社會保障卡辦理業務的;
(六)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
第四十三條 單位及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相關部門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偽造、變造、買賣社會保障卡用於證明身份的;
(二)在依照國家規定應當提供身份證明的活動中,使用偽造、變造的或者盜用他人的社會保障卡,依法可以用於證明身份的;
(三)利用社會保障卡的醫療保險個人賬戶金向其他會員卡、就診卡等充值或變相充值的;
(四)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
第四十四條 持卡人應妥善保管社會保障卡及密碼。因持卡人出借、轉讓、遺失社會保障卡或泄漏卡密碼等行為而造成的個人損失的,由持卡人自行承擔。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五條 參保人員姓名中因含有生僻字或字數較多等原因暫時無法製作社會保障卡的,可申領使用臨時卡,在沒有換領且激活社會保障卡之前,臨時卡可一直長期有效使用。
第四十六條 合作銀行免收社會保障卡工本費、激活、掛失、小額賬戶管理費、餘額變動提醒、年費、密碼重置等業務的所有費用。免收同行異地存取現、轉賬等業務手續費。免收前兩筆跨行取款(含異地跨行)手續費。免費提供代發社會保險待遇動帳簡訊。免費配發對賬薄或提供對賬明細列印。上級另有減免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執行。
合作銀行按有關規定收取的其他相關費用,應明確告知持卡人。
第四十七條 社會保障卡金融賬戶應優先按Ⅰ類賬戶開設和管理。申領人在辦理社會保障卡申領手續時,如受理銀行不能開立Ⅰ類賬戶的,須告知申領人選擇其他合作銀行申領社會保障卡。異地人員、未成年人及其他不具有完全 民事行為能力的人經社保經辦機構同意後可開立Ⅱ類賬戶。
第四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
附屬檔案 青島市社會保障卡經辦規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和統一全市具有金融功能社會保障卡(以下簡稱社會保障卡)經辦業務操作程式,保障參保人員便利、安全、規範申領和使用社會保障卡,根據《青島市社會保障卡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規程。
第二條 社會保障卡經辦和服務業務包括社會保障卡的申領、信息採集(含照片採集)、數據整理、製作、發放、激活、掛失、解掛、補換卡、密碼維護、信息變更、業務查詢、註銷等經辦和服務業務,以及社會保障卡業務內控、統計、宣傳、諮詢、投訴舉報受理等。
第三條 本規程規範了社會保障卡經辦和服務各個業務環節的辦理流程和具體標準,各單位在開展社會保障卡相關工作時,應遵循本規程。
第四條 社會保障卡合作銀行(以下簡稱合作銀行)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按照相關程式確定,簽訂並履行合作協定。
第五條 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對合作銀行的經辦服務工作進行日常監督和管理。合作銀行受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委託,負責社會保障卡的發行、經辦服務和管理工作。合作銀行所屬營業網點具體承辦社會保障卡發行、使用等運維保障的日常受理和服務,認真執行社會保障卡各項管理規定,自覺履行各項服務承諾並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章 經辦服務要求
第六條 合作銀行應成立社會保障卡管理部門,規格應與分(總)行其他業務部門同級,專門負責社會保障卡發行、經辦服務和管理等工作。社會保障卡管理部門接受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業務指導、監督和管理,在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統一組織、協調、指導下,開展社會保障卡發行、經辦服務和管理等相關工作。
第七條 合作銀行社會保障卡管理部門應制定明確的崗位職責和工作制度,配備與崗位職責相適應的管理人員,配設能滿足社會保障卡發行、經辦服務和管理的網路和辦公設備,並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備案。崗位、人員和設施設備等發生變更的,應於7日內向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報備。
第八條 合作銀行所有營業網點應均可受理社會保障卡業務,室外應按要求懸掛統一的“社會保障卡經辦服務網點”標牌,室內應設立專門的社會保障卡經辦服務視窗,設定叫號設備和業務導向牌、指示牌等標識、標牌,擺放服務指南、使用須知、辦理流程、時限及監督服務電話等宣傳材料。
第九條 合作銀行與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實行專線聯網,按照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制定的標準開發套用接口,並確保網路安全暢通。
第十條 合作銀行依託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一體化平台,使用統一的社會保障卡管理系統開展社會保障卡業務。通過業務接口對接方式,保證社會保障卡管理系統與金融管理系統實時對接和相關業務協同。
第十一條 合作銀行的社會保障卡經辦工作人員應參加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和合作銀行組織的社會保障卡專業培訓,並經考試合格後方可上崗。合作銀行應將社會保障卡業務納入本行日常業務有計畫地進行培訓和考核,不斷提升經辦人員的業務水平和能力。
第十二條 合作銀行應根據網點分布和區域特點,合理布設照片信息採集網點,為參保人員免費提供照片採集服務。合作銀行應採取多樣化、多渠道照片信息採集服務,確保申領人員照片信息符合二代居民身份證件照片信息標準。
第十三條 合作銀行應根據異地人員及其他參保人員應急辦理社會保障卡經辦服務需求,合理設定社會保障卡即時制卡經辦服務網點,即時製作、發放和激活社會保障卡。
第三章 社會保障卡申領
第十四條 凡參加我市社會保險的中國公民、港澳台人員、華僑、外國人,均可申領社會保障卡。個人可以自主通過(線下)合作銀行任意營業網點櫃檯和(線上)青島市社會保障卡專題網頁、青島智慧人社APP辦理社會保障卡申領手續;也可以通過用人單位、就讀學校等管理單位批量代理申領社會保障卡。
新成立單位、駐青高校等新增參保人員數量較多的用人單位、管理單位,參保人員的社會保障卡應在單位辦理社會保險參保登記當月,由單位統一辦理;合作銀行應積極配合做好社會保障卡申領和發放等相關工作。
第十五條 個人通過合作銀行營業網點櫃檯申領的,辦理時,須持本人二代居民身份證或居民戶口簿、護照、外國人永久居留證、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等有效身份證件;通過線上辦事渠道辦理的,合作銀行應對申領人員真實性和有效性進行核查;由用人單位、就讀學校等機構代為申領的,代辦機構須按發卡銀行規定提供單位介紹信、代辦人身份證、申請人身份證件複印件(影印件)和《個人稅收居民身份聲明檔案》(附屬檔案1)等材料備查。
第十六條 初次申領社會保障卡,符合制卡條件的,合作銀行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向申領人發卡。沒有二代居民身份證的學生兒童和新增參保人員較多的機構批量申領等特殊情況,報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備案同意後可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時間不得超過30個工作日。
不符合社會保障卡受理條件的,銀行營業網點應當一次性告知申請人原因並協助辦理相關事項,達到受理條件後按規定流程辦理;銀行開戶不成功的,受理業務的銀行營業網點應在銀行開戶信息返回1個工作日內通知申請人進一步核實申請人信息,並協助辦理更正和銀行開戶等手續,制卡數據採集整理時限自符合制卡條件之日起重新計算。
第十七條 個人通過合作銀行營業網點櫃檯辦理社會保障卡申領手續的,填寫《 * * *銀行借記卡申請表》、《個人稅收居民身份聲明檔案》(附屬檔案1)。銀行營業網點按流程整理待制卡數據,制卡數據採集整理時限為5個工作日之內,流程如下:
(一)制卡信息核查確認。時限:即時
銀行營業網點櫃檯經辦員通過社會保障卡管理系統“社會保障卡個人登記”,對申領人個人信息進行核查,即將申領人基礎信息分別與社會保險參保信息、公安人口信息、銀行開戶信息等進行系統比對核查,並在社會保障卡管理系統核對補充登記申請人姓名、性別、民族、國家/地區名稱和代碼、職業(工種)、個人身份、人員類別、聯繫地址、聯繫電話、身份證件的類型、號碼、有效期限、領卡方式。監護人(代理人)信息包括姓名、證件號碼、與申請人關係、聯繫電話等。沒有照片信息或照片信息不符合制卡條件的,可通過公安聯網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統即時獲取;或通過現場拍照、照片掃描的方式進行採集;或由申請人提供近期符合二代居民身份證照片要求的數碼證件照片信息,上傳即時使用。經比對個人(姓名、身份證號碼、照片等)基本信息正確、唯一,且符合社會保障卡制卡條件的,接受受理申請;點擊提交確認後,系統列印《青島市社會保障卡申領登記信息確認表》,經本人現場簽字確認;銀行營業網點為申領人員列印並出具社會保障卡受理“回執”,標明受理社會保障卡申領網點、受理日期、領卡日期、經辦人員姓名、監督諮詢電話等。系統自動整理申請人待發銀行開戶申請信息並匯總,系統顯示“個人信息已確認”。銀行網點保存申領人員《青島市社會保障卡申領登記信息確認表》、《***銀行借記卡申請表》、《個人稅收居民身份聲明檔案》(附屬檔案1)、有效身份證件複印件(或電子掃描件、影印件)等申請材料備查。
核查未通過,不符合社會保障卡制卡條件的,現場列印並出具“社會保障卡業務一次性告知單”,並一次性告知有關事項並協助申領人完成信息更正和補充工作。
(二)發銀行開戶申請。時限:最長不超過2個工作日
合作銀行分(總)行或支行管理員定時單個或批量通過系統接口將待發銀行開戶申請信息傳送給銀行業務系統,進行社會保障卡銀行金融賬戶開戶。系統顯示“已發銀行開戶申請”。
(三)銀行開戶返回。時限:即時
銀行開戶成功的,生成金融套用個人化數據,通過系統接口返回社會保障卡管理系統,系統自動生成社會保障套用個人化數據,系統顯示“銀行開戶成功”。
銀行開戶未成功的,通過系統接口返回社會保障卡管理系統,系統顯示“銀行開戶失敗”,銀行營業網點應在開戶信息返回1個工作日內,通知申請人進一步核實申請人信息,主動完成信息更正工作。更正信息後,制卡時限從“發銀行開戶申請”重新開始計算。
(四)制卡數據整理。時限:最長不超過1個工作日
合作銀行分(總)行管理員將社會保障套用個人化數據和金融套用個人化數據,逐條建立對應關聯,整理生成社會保障卡待制卡數據,包括社會保障套用個人化數據、制卡照片(大小)和金融套用個人化數據,系統顯示“制卡數據已生成”。
(五)制卡數據導出發卡商(或制卡中心)。時限:1個工作日
第十八條 合作銀行分(總)行管理員單個或批量導出待制卡個人化數據,報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備案後,按約定方式傳送合作卡商或本地制卡中心進行制卡。系統顯示“制卡數據已導出”。個人通過線上辦事渠道辦理的,由個人按照社會保障卡申領頁面提示自行進行操作:
(一)核實個人信息。核對本人身份證號碼、姓名、照片等關鍵信息,如果沒有照片信息的,按符合二代身份證照片要求自行採集並上傳,(個人照片信息檔案名稱命名格式為:本人身份證號碼_姓名,如370202190101010101_張三)。
(二)補充個人信息。包括:申請人民族、國家/地區名稱和代碼、職業(工種)、個人身份、人員類別、聯繫地址、聯繫電話、身份證件的類型、號碼、有效期限。
(三)上傳身份證A、B面複印件信息。將事先準備好的本人有效身份證件複印件電子版上傳(居民二代身份證A、B面複印在一張A4紙上,檔案名稱命名格式為:sfz本人身份證號碼_姓名,如sfz370202190101010101_張三)。
(四)選擇制卡網點。按便於領卡的原則就近選擇合作銀行及其營業網點,核實信息無誤後點擊提交。系統顯示“個人信息待確認”
符合社會保障卡制卡條件,由發卡銀行按照個人通過合作銀行營業網點櫃檯辦理社會保障卡申領手續的流程(一)、(二)、(三)、(四)、(五)辦理。不符合社會保障卡制卡條件的,合作銀行在2個工作日內反饋,並標明不予受理原因。申領人可按提示補充相關信息達到受理條件後按規定流程辦理,或直接到合作銀行營業網點櫃檯現場進行辦理。
第十九條 通過用人單位、就讀學校等機構代理申領社會保障卡的,發卡銀行由用人單位、學校等機構徵得本人同意後自行確定。經辦流程如下:
(一)代辦機構提供單位介紹信、代辦人身份證複印件、申領人員電子版花名冊、身份證複印件,花名冊內容包括申請人姓名、性別、民族、國家/地區名稱和代碼、職業(工種)、個人身份、人員類別、聯繫地址、聯繫電話、身份證件的類型、號碼、有效期限、申領人員個人電子照片信息;代辦人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證號碼、聯繫電話等。
(二)合作銀行營業網點櫃檯經辦員導入花名冊,系統批量進行制卡人員信息綁定、校驗。符合社會保障卡制卡條件的,按照個人通過合作銀行營業網點櫃檯辦理社會保障卡申領手續的流程(一)、(二)、(三)(四)、(五)辦理。不符合社會保障卡制卡條件的,發卡銀行營業網點現場列印“社會保障卡業務一次性告知單”,並一次性告知有關事項並協助申領人完成信息更正和補充工作。社會保障卡個人化數據整理過程中,如果申領人提出不進行制卡的,發卡銀行網點應及時上報合作銀行分(總)行,由分(總)行進行系統回退撤銷處理,並標註回退原因,系統顯示“數據回退”。卡商已制卡或“制卡數據已返回”的,不能進行回退撤銷。
第二十條 合作銀行營業網點須嚴格按照經辦時限完成社會保障卡數據採集整理業務;合作銀行分(總)行社會保障卡管理部門要跟進制卡數據採集整理進度,督促所屬營業網點按經辦時限完成社會保障卡申領、數據整理等相關業務系統操作。
第四章 社會保障卡製作
第二十一條 社會保障卡的製作分為:批量制卡和零星制卡兩種模式。其中,批量制卡包括批量成品卡、空白預製卡和臨時卡預製卡製作;零星制卡包括本地零星製作新卡和補換卡。
第二十二條 社會保障卡批量制卡工作由社會保障卡合作卡商(以下簡稱合作卡商)負責。合作卡商由合作銀行從招標確定的具有社會保障卡制卡資質的企業中選定,並與之簽訂合作協定。合作卡商與合作銀行按約定方式傳遞社會保障卡制卡數據,生產製作、封裝、運輸社會保障卡。
合作銀行與合作卡商要建立數據交接溝通機制,做好社會保障卡待制卡相關數據、卡片交接登記備查,確保交接傳輸及時、安全、準確。
第二十三條 社會保障卡的新卡零星制卡和補換卡應在本地完成。合作銀行應設立社會保障卡本地制卡中心、設定即時制卡網點,或委託本地具有社會保障卡制卡條件的企業進行制卡。委託本地制卡企業進行個人化的,應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報備。
第二十四條 批量制卡由合作卡商統一進行社會保障套用和金融套用的個人化。批量制卡時間:5萬張及以下的為7個工作日;5萬張以上的,批次制卡數量/5萬張/日+7個工作日。卡商應分期分批制送社會保障卡,原則上5萬張左右為一批次,7日內少於5萬張的,以實際數量為一個傳送批次。特殊情況需延期制卡的,須經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同意,最長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流程如下:
(一)合作卡商收到社會保障卡待制卡數據後,歸集社會保障套用個人化數據、制卡照片和金融套用個人化數據,經校驗、比對無誤後進行制卡,並在制卡後對卡片進行檢驗,確保卡片質量和信息準確性。
(二)合作卡商將個人化相關回盤數據按批次返回合作銀行,並將製成的社會保障卡按約定的安全方式交給合作銀行。制卡不成功的回盤數據應一併返回合作銀行,並註明錯誤原因。
(三)合作銀行收到社會保障卡回盤數據和卡片後,將回盤數據檔案導入社會保障卡管理系統,制卡成功的,系統顯示“制卡數據返回”,並按規定進行卡片登記入庫。制卡不成功的,1個工作日內通知發卡銀行,標明制卡不成功的原因;合作銀行根據合作卡商反饋情況,5個工作日內處理完相關問題,重新發卡商制卡。
第二十五條 零星制卡(含本地零星制卡和本地補換卡)採取社會保障卡金融賬號預製(約)卡形式。社會保障卡預製(約)卡由合作卡商按照社會保障卡預製卡製作規範預製。零星制卡時限為3個工作日,流程如下:
(一)合作銀行營業網點櫃檯受理社會保障卡申領申請後,經審核確認無誤後,按社會保障卡制卡數據整理流程整理、生成、導出社會保障卡制卡數據,制卡數據包括社會保障套用個人化數據、大小照片,系統顯示“制卡數據已導出”。合作銀行分(總)行按約定的安全方式傳送至本行本地制卡中心或本地卡商。
(二)社會保障卡本地制卡中心或本地卡商進行社會保障卡製作,並進行檢驗。
(三)制卡完成後,本地制卡中心或本地卡商通過安全方式將卡片傳遞給合作銀行分(總)行或各營業網點,進行驗收入庫;個人化回盤數據由合作銀行分(總)行或支行管理員導入社會保障卡管理系統,系統顯示“制卡數據返回”。
第二十六條 即時制卡採取社會保障卡金融賬號預製(約)卡形式。即時制卡時限為20分鐘,流程如下:
(一)銀行營業網點櫃檯受理社會保障卡申領申請後,經審核確認無誤後,按社會保障卡新增或掛失補換卡制卡數據整理流程整理、生成社會保障卡待制卡數據後,導出待制卡數據自行放置本地計算機D糟根目錄固定的制卡數據資料夾(JSZK)內,制卡數據包括社會保障套用個人化數據、大小照片。系統顯示“制卡數據已導出”。
(二)銀行營業網點工作人員通過櫃檯即時制卡設備進行社會保障卡制卡、校驗;制卡設備制卡完畢後生成社會保障卡個人化回盤檔案,放置本地計算機D糟根目錄固定的回盤數據資料夾(HPWJ)內。
(三)銀行營業網點工作人員將個人化回盤檔案導入社會保障卡管理系統,系統顯示“制卡數據返回”。
第二十七條 社會保障卡臨時卡由合作卡商按照社會保障卡臨時卡製作規範為合作銀行定製生產。合作銀行營業網點要確保營業期間有足夠的臨時卡提供給申領人。
第二十八條 社會保障卡臨時卡的卡面有效期為30日,合作銀行應在臨時卡到期前及時換髮正式卡,同時收回臨時卡。臨時卡在沒有換領並激活社會保障卡之前一直可正常使用。
合作銀行要定期回收已註銷的臨時卡,定量發合作卡商進行卡片初始化。
第二十九條 合作卡商需按期生產並交付社會保障卡,同時,合作銀行要跟進掌握社會保障卡制卡進度,協調合作卡商按約定方式,保質、保量、安全、按期交付社會保障卡,並做好卡片和數據交接工作。
第五章 社會保障卡發放
第三十條 社會保障卡發放方式包括合作銀行營業網點櫃檯發放和信函發放等方式。合作銀行應確保社會保障卡按期安全發放,因特殊情況需延期發放的,應經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同意,並及時通知申領人。具體流程如下:
(一)合作銀行驗收社會保障卡,導入回盤檔案通過系統進行社會保障卡入庫,系統顯示“已驗收,待發放”狀態。
(二)銀行營業網點按約定方式分類進行卡片發放,查驗領卡相關材料信息,在系統中補充登記領卡人姓名、身份證號碼、聯繫電話等領卡信息,列印“青島市社會保障卡業務憑單”,領卡人簽字確認後,發放社會保障卡,系統顯示“已發放”。登記的領卡信息要真實、準確;由代辦人辦理的,核實並在系統中登記補充領卡人姓名、身份證號碼聯繫電話等信息,留存紙質材料備查。
個人申領的,可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到雙方約定銀行營業網點櫃檯,辦理社會保障卡領取手續。
用人單位、學校等機構代辦的,銀行營業網點將卡片批量發放給用人單位、學校等機構,由代辦機構採取有效措施將卡片發放給本人。發放完畢後,卡發放回執交給合作銀行登記備案。也可由個人持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到銀行營業網點辦理領卡手續。
採用信函發放的,合作銀行應採取安全有效措施,將社會保障卡郵寄至申請人接收地址,在系統里備註郵寄公司名稱和快遞單號備查。寄遞費用原則上由申領人承擔。
第三十一條 合作銀行定期梳理社會保障卡發放情況,對超過規定期限90日未領的社會保障卡,應及時聯繫申領人。超過規定期限150日未領的社會保障卡,以及在發卡期間因工作跨行政區域調動、死亡、出國(境)定居等原因無法送達的卡,由合作銀行做回收處理,報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備案後,通過系統辦理銷卡手續,系統顯示“註銷”。
第六章 社會保障卡運維保障
第三十二條 持卡人領取社會保障卡後,應持本人社會保障卡有效身份證件就近到發卡銀行任意一家營業網點櫃檯,辦理社會保障卡套用功能激活手續,激活時應同時激活社會保障套用和金融套用,列印“青島市社會保障卡業務憑單”,領卡人核對信息並簽字確認,系統顯示“已激活啟用”;“激活失敗”的,由銀行營業網點經辦人員查明原因並協助辦理;同時,做好持卡人聯繫電話、聯繫地址等基本信息系統核對補充登記。
在社會保障卡申領階段已完整填寫開戶申請信息並留存身份證件複印件的,有條件的銀行可以通過網上辦事渠道或自助服務終端辦理激活手續。
社會保障卡社會保障套用可通過線上辦事渠道辦理。
第三十三條 持卡人辦理社會保障卡激活手續後,原卡自動廢止,醫療保險個人賬戶金有餘額的,即時自動轉入到本人新的社會保障卡中。原卡未正常計入醫療保險個人賬戶金的,其累計記入額可在社會保障卡激活次月一次性注入。
第三十四條 社會保障卡的密碼分為社會保障套用密碼和金融套用密碼。社會保障套用初始密碼是123456,持卡人本人可自願選擇是否使用密碼,不修改初始密碼視為不使用密碼。社會保障套用密碼修改後,僅在社區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門診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刷卡結算時使用。
社會保障套用密碼的修改、重置或解鎖,可到社會保障卡發卡銀行任意一家營業網點櫃檯辦理。辦理時,發卡銀行營業網點核實確認相關材料後,系統辦理密碼修改、重置或解鎖手續,列印“青島市社會保障卡業務憑單”,持卡人簽字確認,系統顯示“密碼修改”、“密碼重置”或“密碼解鎖”。
金融套用密碼的修改、重置或解鎖按銀行借記卡相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五條 持卡人的姓名、身份證件號碼、照片關鍵信息發生變化時,需持有效身份證件到參保所在地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姓名、身份證號碼變更手續;照片信息有變化的,需到發卡銀行營業網點櫃檯辦理照片信息更正手續,同時辦理社會保障卡換髮手續,收回舊的社會保障卡。
持卡人聯繫電話、地址、郵政編碼等非關鍵信息發生變化時,可通過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發卡銀行營業網點、社會保障卡自助服務設施、網上辦事服務渠道辦理。
第三十六條 合作銀行經辦服務網點、社會保障卡自助服務設施、12345電話、青島市社會保障卡專題網頁、青島智慧人社APP、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為持卡人提供社會保障卡制、發進度、領卡時間和地點、套用狀態等查詢服務。
第三十七條 社會保障卡掛失分為口頭(臨時)掛失和書面(正式)掛失。持卡人遺失社會保障卡的,可通過合作銀行營業網點、12345電話、發卡銀行客服電話、網上服務渠道辦理社會保障卡口頭掛失手續。社會保障套用和金融套用口頭掛失手續辦理完成後,該卡社會保障套用和金融套用暫停使用,系統顯示“口頭掛失”。待條件成熟後,可通過系統接口實行聯動口頭掛失。
通過合作銀行營業網點櫃檯辦理口頭掛失的,需核實確認相關材料後,系統辦理口頭掛失手續,列印“青島市社會保障卡業務憑單”,持卡人簽字確認,系統顯示“口頭掛失櫃檯”。通過12345電話、網上服務渠道辦理的,核對持卡人相關信息後系統進行口頭掛失,系統顯示“口頭掛失12345”或“口頭掛失網辦”。
第三十八條 持卡人遺失社會保障卡的,也可持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到就近的發卡銀行任意一家營業網點辦理書面(正式)掛失和補換卡手續,辦理時,需核實確認相關材料後,通過系統辦理書面掛失手續,列印“青島市社會保障卡業務憑單”,持卡人簽字確認,原社會保障卡自受理補換卡申請之時起自動廢止,系統顯示“補換卡”。
第三十九條 辦理口頭掛失手續後,又找回原卡的,可持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和社會保障卡到就近的發卡銀行營業網點櫃檯辦理解除口頭掛失手續,辦理時,需核實確認相關材料後,通過系統辦理口頭掛失解掛,列印“青島市社會保障卡業務憑單”,持卡人簽字確認。解掛手續辦理完成後,該卡社會保障套用和金融套用恢復使用,系統顯示“口頭掛失解掛”。已辦理書面掛失補換卡手續的,不能辦理解除掛失業務。
第四十條 社會保障卡到期、損壞,或持卡人姓名、身份證號碼、照片等關鍵信息依法發生變化,需申請補換社會保障卡的,持卡人可本人持有效身份證件到就近的發卡銀行營業網點辦理補換卡手續,須同時收回舊的社會保障卡。辦理時,需核實確認相關材料後,通過系統辦理換卡手續,列印“青島市社會保障卡業務憑單”,持卡人簽字確認,系統顯示“補換卡”,原社會保障卡自受理補換卡申請之時起自動廢止。
第四十一條 發卡銀行營業網點櫃檯受理社會保障卡不能正常使用的情況時,應及時對社會保障卡進行在線上檢測,如果確認社會保障卡已損壞的,應主動為其換髮新卡。
第四十二條 持卡人參保身份由職工社會醫療保險變更為居民社會醫療保險,或由居民社會醫療保險變更為職工社會醫療保險,已發放社會保障卡(A面藍色)的,不再更換,社會保障卡可正常使用;已發放社會保障卡測試卡(A面綠色)的,本人可持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就近到原社會保障卡發卡銀行任意一家營業網點辦理掛失補換卡手續,換成社會保障卡。
參加居民社會醫療保險的持卡人參保身份沒有發生變更的,所發的社會保障卡(A面為綠色)可正常使用。
第四十三條 在申領社會保障卡期間,因就醫結算等原因應急用卡的,發卡銀行營業網點應即時發放社會保障卡臨時卡,可按規定合理收取押金。臨時卡只開通社會保障套用的部分功能,須與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同時使用。流程如下:
(一)合作銀行營業網點受理臨時卡申請後,核實確認相關材料。
(二)合作銀行營業網點通過社會保障卡管理系統臨時卡激活模組查詢核實申領人個人新卡,讀取臨時卡卡內信息,補充填寫臨時卡卡號、領卡人姓名、身份證號碼、聯繫電話等信息後,點擊“卡激活確認”進行臨時卡激活,列印“青島市社會保障卡業務憑單”,經領卡人簽字確認後發卡,系統顯示“臨時卡激活”。
第四十四條 持卡人申請更換社會保障卡發卡銀行的,應持社會保障卡到原發卡銀行辦理社會保障卡註銷手續,發卡銀行按規定收取社會保障卡金融賬戶銷戶費用。原社會保障卡註銷後,參保人員可持有效身份證件到新選定的發卡銀行營業網點辦理社會保障卡申領手續。
第四十五條 持卡人因工作跨行政區域調動、國籍更換、死亡等原因需要銷卡的,應辦理社會保障卡註銷手續。流程如下:
(一)銀行營業網點櫃檯辦理
醫療保險個人賬戶金有餘額,需要辦理卡金一次性支付的,持卡人須先到參保所在地(各區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有關手續和卡金一次性支付等相關事務後,就近到發卡銀行任意一家營業網點辦理社會保障卡註銷手續,列印“青島市社會保障卡業務憑證”,經辦理人簽字確認,系統顯示“卡註銷”,同時收回註銷的社會保障卡。
(二)線上經辦渠道辦理
醫療保險個人賬戶沒有餘額,或有餘額但不需要辦理卡金一次性支付的,持卡人可以通過青島市社會保障卡專題網頁,或青島智慧人社APP辦理社會保障卡社會保障套用註銷手續,系統顯示“卡註銷(網辦)”。金融賬戶註銷按照發卡銀行規定辦理。
第四十六條 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和合作銀行按國家有關規定做好社會保障卡廢卡、壞卡、逾期未發放卡、銷戶回收卡等註銷卡的管理和銷毀工作。已註銷的卡片由各合作銀行統一收集並粉碎銷毀,同時,將銷毀清單報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留存備查,確保銷毀信息同步。
第七章 許可權管理和信息安全
第四十七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及合作銀行對社會保障卡管理、經辦和服務人員實行許可權管理,社會保障卡管理系統許可權分為社會保障卡管理(市級)、合作銀行分(總)行管理員、銀行支行(網點)管理員和經辦員四級。統一授權後,對系統操作人員有新增、變更、註銷的,辦理時限為5個工作日,授權流程如下:
(一)銀行營業網點向本行分(總)行社會保障卡管理部門提報許可權申請,包括:人員新增、變更、註銷申請。
(二)合作銀行分(總)行社會保障卡管理部門覆核後,在系統中進行許可權申報,報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審核。
(三)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審核授權後,信息管理部門進行備案。
(四)各級按照許可權辦理相關事務。
第四十八條 合作銀行應對社會保障卡相關信息嚴格履行保密義務,未經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授權,嚴禁向其他方泄露或擴大使用範圍。
第四十九條 社會保障卡經辦人員應妥善保管持卡人員提供的各種材料,做好社會保障卡經辦業務相關信息的保密工作,保障持卡人員的個人信息安全。
第五十條 合作銀行社會保障卡管理部門應制定應急預案,並定期組織經辦服務網點進行應急演練。對因系統、網路等原因造成無法正常服務時,合作銀行應第一時間通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並採取措施做好持卡人的安撫解釋工作。
第八章 監督考核
第五十一條 各合作銀行建立健全社會保障卡內控監督和責任追究制度,並採取定期和不定期的方式對所屬服務網點的各項經辦業務和服務活動進行有效監督,並對其執行情況進行考評。
第五十二條 各合作銀行應主動公開社會保障卡諮詢服務和投訴受理電話,配合本行客服電話和市政務服務熱線12345開展社會保障卡政策諮詢服務活動。應通過媒體及印發宣傳手冊等方式,有針對性地宣傳社會保障卡政策、辦理流程和功能套用。在營業網點室內外明確標識社會保障卡辦理時限,放置社會保障卡使用指南、須知等宣傳材料供持卡人閱讀使用。
第五十三條 社會保障卡經辦服務實行首問負責制、一次性告知制,經辦服務人員應認真受理客戶的申請和諮詢,對無法當場辦理和解答的,應現場出具“一次性告知書”,告知申領人須辦理的事務。同時將客戶的姓名、受理事項及聯繫方式等內容進行登記,並妥善予以解決,嚴禁推諉搪塞持卡人。
第五十四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對社會保障卡諮詢投訴事項實行轉辦制度,對發現的問題通過轉辦單的形式傳送各合作銀行。合作銀行應認真進行調查處理,並在規定時限內辦結。辦理結果經行本行分(總)行分管領導審核後,反饋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屬責任問題的,應按規定追究所在單位及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第五十五條 合作銀行對經辦工作中需要解決的問題,應通過日報的方式上報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於3個工作日內回復受理意見。如遇緊急情況,合作銀行應在日報中註明“加急”。
第五十六條 社會保障卡經辦服務網點及其工作人員在社會保障卡經辦服務過程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由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有關規定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由主管部門對直接責任人依法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 附 則
第五十七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人,或確因嚴重老、弱、病、殘等其他原因,本人無法前往銀行營業網點現場辦理社會保障卡事務的,可以由其監護人或直系親屬代辦社會保障卡的非金融套用業務。合作銀行也可以按銀行有關規定,通過預約上門服務方式等其他救濟措施,主動幫助其辦理完成所需業務。
代辦社會保障卡業務時,應當核查校驗《青島市社會保障卡經辦服務事項授權委託書》(附屬檔案2)或《青島市社會保障卡臨時卡代辦情況說明》(附屬檔案3)、代理人有效身份證件、與被代理人關係的法定證明材料。
第五十八條 代辦社會保障卡業務時,合作銀行要同時核實代辦人有效身份證件原件、被代理人或被監護人的有效身份證件原件,在系統中補充持卡人和代辦人相關信息,留存紙質材料備查。
第五十九條 合作銀行免收社會保障卡工本費、激活、掛失、小額賬戶管理費、餘額變動提醒、年費、密碼重置等業務的所有費用。免收同行異地存取現、轉賬等業務手續費。免收前兩筆跨行取款(含異地跨行)手續費。免費提供代發社會保險待遇動帳簡訊。免費配發對賬薄或提供對賬明細列印。上級另有減免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執行。
第六十條 社會保障卡合作銀行不得以任何名義增加社會保障卡發行成本和項目。社會保障卡激活時,僅限開通社會保障套用和金融套用功能。附帶開通網銀、理財賬戶等內容的,開通時應由持卡人自願選擇,嚴禁誘導和誤導持卡人。
第六十一條 合作銀行應通過各自銀行官方網站、銀行服務電話、營業網點內向社會公示社會保障卡業務辦理相關宣傳材料,向持卡人提供相關信息查詢服務。
附屬檔案1
個人稅收居民身份聲明檔案(樣表)
姓名:
本人聲明:□ 1.僅為中國稅收居民 □ 2.僅為非居民
□ 3.既是中國稅收居民又是其他國家(地區)稅收居民
如在以上選項中勾選第2項或者第3項,請填寫下列信息:
姓(英文或拼音): 名(英文或拼音):
出生日期:
現居地址(中文): (國家) (省) (市)(境外地址可不填此項)
(英文或拼音): (國家) (省) (市)
出生地(中文): (國家) (省) (市)(境外地址可不填此項)
(英文或拼音): (國家) (省) (市)
稅收居民國(地區)及納稅人識別號:
1.
2.(如有)
3.(如有)
如不能提供居民國(地區)納稅人識別號,請選擇原因:
□ 居民國(地區)不發放納稅人識別號
□ 賬戶持有人未能取得納稅人識別號,如選此項,請解釋具體原因:
本人確認上述信息的真實、準確和完整,且當這些信息發生變更時,將在30日內通知貴機構,否則本人承擔由此造成的不利後果。
簽名: 日期:
簽名人身份:□ 本人 □ 代理人
說明:
1. 本表所稱中國稅收居民是指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或者無住所而在境內居住滿一年的個人。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是指因戶籍、家庭、經濟利益關係而在中國境內習慣性居住。在境內居住滿一年,是指在一個納稅年度中在中國境內居住365日。臨時離境的,不扣減日數。臨時離境,是指在一個納稅年度中一次不超過30日或者多次累計不超過90日的離境。
2. 本表所稱非居民是指中國稅收居民以外的個人。其他國家(地區)稅收居民身份認定規則及納稅人識別號相關信息請參見國家稅務總局網站
3. 軍人、武裝警察無需填寫此聲明檔案。
附屬檔案2
青島市社會保障卡經辦服務事項授權委託書
銀行(網點名稱):
本人(姓名)(證件名稱 證件號碼 )自20年月日至20年月日期間,委託(姓名)(證件名稱 證件號碼),為我辦理社保卡業務。代理人與本人為關係,本人的聯繫手機號碼為。請貴行按照社保卡相關規定辦理,辦理時可與本人進行核實。若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責任和經濟糾紛,均由本人承擔。
委託人:(簽名)
代理人:(簽名)
代理人聯繫電話:
年 月日
附屬檔案3
青島市社會保障卡臨時卡代辦情況說明
銀行(網點名稱):
本人(姓名)(證件名稱證件號碼)與參保人員(姓名)(證件名稱證件號碼)是 關係,現我的 已去世,本人代為辦理社保卡臨時卡激活手續。本人的聯繫手機號碼為。若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責任和經濟糾紛,均由本人承擔。
簽名(按印):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