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作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起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政府規章草案,擬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和政策,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擬訂人力資源市場發展規劃和人力資源流動政策,建立統一規範的人力資源市場,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和有效配置。擬訂人力資源服務業發展規劃和政策,健全人力資源市場監管體系。
(三)負責促進就業創業工作。擬訂統籌城鄉就業創業發展規劃和政策,完善城鄉勞動者平等就業制度、就業援助制度和職業培訓制度,健全公共就業創業服務體系。牽頭擬訂高校畢業生就業創業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就業、失業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擬訂應對預案,實施預防、調節和控制,保持就業形勢穩定。會同有關部門擬訂並組織實施國(境)外人員來我市工作政策。
(四)統籌推進建立覆蓋城鄉的社會保障體系。擬訂完善基本養老、失業、工傷保險及其補充保險政策、標準並組織實施。擬訂基本養老、失業、工傷保險關係轉續辦法。擬訂機關企事業單位離退休政策。組織擬訂基本養老、失業、工傷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管理和監督制度,編報相關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建議草案,貫徹執行社會保險基金保值增值政策,參與擬訂相關社會保障基金投資政策,參與監督市社會保障基金管理運營情況。負責相關社會保險基金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擬訂應對預案,實施預防、調節和控制,保持相關社會保險基金總體收支平衡。負責基本養老、失業、工傷保險經辦管理業務的統籌協調指導。會同有關部門實施全民參保計畫。
(五)起草人才開發政府規章草案,參與深化人才發展體制機制改革工作。負責專業技術人才和技能人才隊伍建設工作。組織擬訂專業技術人才、高技能人才規劃、政策以及留學回國人員來我市創新創業政策並組織實施。協調推進人才服務體系建設,組織實施相關人才工程。負責非教育系統公派留學管理工作。擬訂專業技術人員服務管理和繼續教育管理等政策並組織實施。牽頭深化職稱制度改革工作。完善職業資格制度和職業技能競賽制度並組織實施。擬訂高技能人才培養、評價、使用和激勵政策。擬訂技工院校以及有關職業培訓機構發展規劃和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專業技術職務資格評審。
(六)會同有關部門推進、指導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按照管理許可權負責規範事業單位崗位設定、公開招聘、聘用契約等人事綜合管理工作,擬訂事業單位人員和機關工勤人員管理政策並組織實施。
(七)負責事業單位工資福利管理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擬訂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收入分配政策,擬訂企業人員工資收入分配調控政策,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健全企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決定、正常增長和支付保障機制。會同有關部門擬訂企事業單位人員福利政策。
(八)擬訂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制度、勞動關係政策與制度並監督實施。完善勞動關係協商協調機制,健全勞動關係三方制度。擬訂職工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和假期制度,擬訂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政策。組織實施勞動監察,協調有關維權工作,依法查處違法違規案件。
(九)綜合管理全市表彰獎勵工作。會同有關部門落實國家功勳榮譽表彰制度和省、市有關表彰獎勵制度,按照許可權組織實施市政府有關表彰獎勵事項。依法辦理市政府提請市人大常委會決定任免工作人員和市政府任免工作人員有關事項。
(十)會同有關部門擬訂農民工工作的綜合性政策和規劃,推動相關政策落實。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
(十一)承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作領域的招商引資、招才引智、最佳化營商環境和對外交流合作等工作。負責推動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培育、引導、扶持相關行業協會發展,推進行業協會自律,發揮服務國家、服務社會、服務民眾、服務行業的作用。負責指導本系統基層黨組織建設、思想政治建設和隊伍建設。
(十二)完成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職能轉變
按照黨中央、國務院關於轉變政府職能、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推進審批服務便民化的決策部署,認真落實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深化“一次辦好”和推進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要求,組織推進本系統轉變政府職能。加大簡政放權力度,最佳化服務流程,創新服務模式,發揮“網際網路+”支撐作用,推進網上辦事和業務協同,提升服務質量。
加強監督指導,強化事中事後監管,創新監管模式,推行“雙隨機、一公開”和“信用監管”,提升監管效能。完善人力資源市場和人力資源服務業發展政策,統籌建立覆蓋城鄉的社會保障體系,健全公共就業創業服務體系,深化人才發展體制機制改革,加強信息共享,不斷提升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服務水平,持續增強人民民眾的獲得感、幸福感。
職責分工
涉及職責分工的部門,應當建立信息共享、行政執法聯動等機制,加強協調配合和工作銜接,形成監管合力:
1、與市退役軍人局的職責分工
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承擔屬於《工傷保險條例》適用範圍的烈士一次性工亡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髮放工作。市退役軍人局負責烈士褒揚工作,承擔烈士褒揚金、一次性撫恤金和烈屬定期撫恤金等相關撫恤政策的落實。
2、與市科技局(掛市外專局牌子)的職責分工
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會同市科技局(掛市外專局牌子)擬訂許可權內外國人來青工作政策。其中A類人員的政策由市科技局(掛市外專局牌子)會同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擬訂,B類和C類人員的政策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會同市科技局(掛市外專局牌子)擬訂。外國人來華工作許可按照省規定辦理。
3、與市行政審批局的職責分工
市行政審批局和審批服務事項劃出部門應當堅持“誰審批誰負責、誰主管誰監管”的原則,按照《中共青島市委辦公廳、青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於推進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組建青島市行政審批服務局改革方案〉的通知》檔案執行。市行政審批局對劃轉的行政許可和相關政務服務事項,依法履行職責,並對行政審批行為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履行市行政審批服務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職責,牽頭建立完善協調與其他審批部門、監管部門、執法機構的關係,研究解決現場踏勘、審圖驗收等環節的銜接措施。
審批服務事項劃出部門應當全方位做好監管工作,突出加強事中事後監管,依法對市行政審批局實施的審批行為和行政相對人行使行政許可權利進行監督,依法確定和調整行政審批實施所需的審批條件、技術標準等審批規範,明確行政相對人行使行政許可權利的要求、規則和限制性規定等,及時調整和完善行政權力清單、責任清單,嚴格落實監管職責。各部門要加強銜接配合,決不允許推卸責任、決不允許出現監管空白。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組織協調局機關日常工作。負責局機關文電會務、政務公開、政務信息、督查督辦、機要保密、安全應急、值班管理、檔案管理、信訪輿情、建議提案辦理、對口聯繫、信息化建設等工作。負責辦公用房、公務用車等實物管理和後勤保障工作。
(二)人事處。負責局機關和所屬單位人事管理、機構編制、社會保障等工作,組織指導本系統的教育培訓工作。負責局機關和所屬單位人員出國(境)管理等工作。依法辦理市政府提請市人大常委會決定任免工作人員和市政府任免工作人員有關事項。
(三)研究室。負責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領域政策研究、綜合調研、理論建設和新聞宣傳,協調推進有關改革工作。起草重要文稿,組織編撰綜合性內部刊物。
(四)法規處。負責起草相關規章草案和政策並組織實施。承擔局機關行政決策、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查工作。承擔行政複議、行政應訴、行政執法監督等相關工作,開展普法宣傳。指導監督勞動監察有關工作。協調推進本系統職能轉變和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統一承擔局機關行政審批服務事項辦理工作。組織編制系統內權責清單,深化簡政放權,加強事中事後監管,最佳化權力運行流程,推進政務服務標準化。牽頭承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領域最佳化營商環境相關工作。
(五)規劃財務處。擬訂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參與相關事業單位用編進人計畫審核工作。編報相關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建議草案, 參與擬訂相關社會保障資金(基金)財務管理制度。承擔信息規劃和統計管理等工作。編制部門預決算。負責局機關和所屬單位財務、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六)就業促進與失業保險處(掛農民工工作處牌子)。擬訂就業創業、失業保險和農民工工作規劃、政策並組織實施。健全公共就業創業服務體系,促進勞動者公平就業、勞動力轉移就業和跨地區有序流動,推動大眾創業。牽頭組織開展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領域的對口支援和扶貧工作。擬訂就業補助資金管理辦法、就業目標考核辦法並組織實施。擬訂預防、調節和控制失業的政策,擬訂失業人員登記管理辦法以及相關待遇政策,建立失業預測預警制度,負責市本級失業保險參保單位以及職工、失業人員待遇資格核准。
牽頭擬訂高校畢業生就業創業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指導大中專畢業生、畢業研究生就業創業工作,負責指導高校畢業生創業孵化基地和就業見習基地工作。貫徹落實國家以及省“三支一扶”有關政策並協調實施。組織擬訂推動家庭服務業發展促進就業的相關規劃、政策以及標準。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國(境)外人員來我市工作政策並組織實施。推動落實農民工相關政策,協調解決涉及農民工的重點難點問題和重大事件,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
(七)人才開發與市場配置促進處。負責創新人才開發體制,強化人才資源的市場化配置,促進人才資源有效開發、有序流動。推動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推進人力資源服務社會化,促進專業技術人才和高技能人才、留學回國人員來青創新創業。協調推進全市人才服務體系建設,建設引進國內外高層次、高技能人才綠色通道。培育、引導、規範人力資源服務業和市場發展的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
監督管理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和人力資源市場活動。承辦為駐外使領館、商務機構選派工勤服務人員工作。負責非教育系統公派留學工作。承擔市人才工作領導小組交辦事項。培育、引導、扶持人力資源行業協會發展,推進行業協會自律,發揮服務國家、服務社會、服務民眾、服務行業的作用。
(八)職業能力建設處。擬訂技能人才培養、評價、使用和激勵制度。擬訂城鄉勞動者職業培訓規劃、政策,擬訂技工院校以及職業培訓機構發展規劃、政策並組織實施。貫徹落實國家職業分類、職業技能資格制度、職業技能標準,指導監督職業技能鑑定工作。擬訂機關企事業單位工人技術等級、職業技能考核鑑定的政策和辦法並監督實施。統籌組織和指導職業技能競賽工作。負責指導本系統、本行業社會組織黨建相關工作。
(九)專業技術人員管理處(掛博士後工作處牌子)。擬訂專業技術人員服務管理和繼續教育政策並組織實施。深化職稱制度改革,組織實施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制度。擬訂專業技術職務資格的評審、考核認定、考試政策規定並組織實施。負責專業技術職務評審委員會的管理工作。
貫徹落實博士後制度,做好博士後引進、服務、管理等工作。承擔“百千萬人才工程”人選、政府特殊津貼人員、省突出貢獻專家、市特聘專家等選拔、服務、管理工作,落實院士、專家工作相關政策。負責博士後科研流動站、博士後科研工作站、博士後創新實踐基地和專家服務基地等專家工作平台的建設、服務和管理等工作。
(十)事業單位人事管理處。會同有關部門指導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工作。按照管理許可權,承辦事業單位崗位設定方案的備案、核准和聘用人員備案等工作。擬訂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機關工勤人員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擬訂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公開招聘、競聘、考核等政策並組織實施。
擬訂事業單位招聘國(境)外人員(不含專家)政策並組織實施。擬訂人員(不含公務員)調配政策並組織實施,按照規定承辦有關工作人員調配工作。按照許可權承辦援建地區、重點建設項目人員選調派遣以及內調人員安置等工作。承擔市事業單位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的具體工作。
(十一)勞動關係處。擬訂勞動關係政策與制度並組織實施。健全協調勞動關係三方制度,組織開展和諧勞動關係創建活動,協調有關勞動維權工作。擬訂企業職工工資收入分配的巨觀調控和支付保障政策,指導和監督國有企業工資總額。
擬訂市屬國有企業負責人薪酬管理政策,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擬訂改革改制、搬遷、關閉破產企業職工權益保障政策並組織實施。擬訂最低工資標準和企業工資指導線並組織落實。擬訂職工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和假期制度。擬訂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政策並監督實施。參與有關企業勞動模範推薦評選工作。
(十二)工資福利處(掛駐青單位保險核算管理聯合辦公室牌子)。負責事業單位工資福利管理工作。擬訂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機關工勤人員工資收入分配、福利和離退休政策並組織實施。管理市屬事業單位工資(薪酬)總額,會同有關部門核定市屬事業單位績效工資總量。負責市直機關事業單位工資以及相關待遇發放、工資備案管理工作。
會同有關部門擬訂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參加工作時間的確定以及工齡計算的規定。負責中央、省駐青單位和市直機關事業單位人員社會保險、職業年金的核算和扣繳管理。負責市本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職)資格管理工作。參與指導協調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的管理服務工作。按照許可權負責機關事業單位人事信息管理系統的規劃和管理工作。
(十三)養老保險處。擬訂全市機關企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企業(職業)年金、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政策。擬訂全市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規劃、政策、標準並組織實施。擬訂職工基本養老金領取條件、基本養老保險待遇項目和給付標準。擬訂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用社會統籌、個人賬戶管理政策。擬訂職工養老保險基金預測預警制度。負責企業職工提前和延緩退休資格核准工作。負責市本級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參保人員養老保險待遇核定工作。擬訂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政策並組織實施。指導協調養老保險社會化服務工作。指導監督養老保險經辦機構業務工作。
(十四)工傷保險處。擬訂全市工傷保險規劃、政策和標準並組織實施,完善工傷預防、認定和康復政策。擬訂勞動能力鑑定辦法並組織實施。組織擬訂康復機構、殘疾輔助器具安裝機構的資格標準。擬訂工傷待遇政策,審定機關、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傷殘等級。完善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藥品目錄、住院服務標準。
(十五)社會保險基金監管處(掛內部審計處牌子)。擬訂全市基本養老、失業、工傷保險以及企業(職業)年金、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基金監管制度並組織實施,依法監督基金的收支、管理和運營,組織查處違法違規行為。參與監督市社會保障基金管理運營情況。負責局機關和所屬單位內部審計工作。
(十六)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擬訂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政策並組織實施。監督指導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工作。負責指導開展勞動人事爭議預防調解工作,依法指導、處理勞動人事爭議。組織實施仲裁員、調解員培訓。承擔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辦公室的具體工作。
(十七)市表彰獎勵辦公室。綜合管理全市表彰獎勵工作。會同有關部門落實國家功勳榮譽表彰制度和省、市有關表彰獎勵制度,按照許可權組織實施市政府有關表彰獎勵事項。按照有關規定承擔本地區功勳榮譽表彰獎勵獲得者的服務管理工作。承擔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獎勵、處分和申訴、覆核等工作。
機關黨委。負責局機關和所屬單位黨的建設、群團和統一戰線工作。負責指導本系統基層黨組織建設、思想政治建設和隊伍建設。
離退休工作處。負責局機關並指導所屬單位離退休人員的管理服務和黨建工作。
行政編制
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機關行政編制119名。設局長1名,副局長4名;正處級領導職數19名(含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1名、離退休工作處處長1名),副處級領導職數21名(含機關紀委書記1名)。
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現任領導
青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局長:胡義瑛
其他事項
本規定具體解釋工作由中共青島市委辦公廳、青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會同中共青島市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承擔,其調整由中共青島市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照規定程式辦理。
本規定自2019年3月17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