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市社會醫療保險定點零售藥店協定管理辦法

《青島市社會醫療保險定點零售藥店協定管理辦法》由青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於2017年12月29日印發。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青島市社會醫療保險定點零售藥店協定管理辦法
  • 發布機構:青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 發布日期:2017年12月29日
  • 實施日期:2018年3月1日
  • 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
辦法發布,辦法全文,

辦法發布

關於印發《青島市社會醫療保險定點零售藥店協定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各有關單位:
現將《青島市社會醫療保險定點零售藥店協定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青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17年12月29日

辦法全文

青島市社會醫療保險定點零售藥店協定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加強和規範我市社會醫療保險定點零售藥店(以下簡稱“定點零售藥店”)管理,維護參保人員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三十五號)、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於完善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藥機構協定管理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15〕98號)、《青島市社會醫療保險辦法》(青島市人民政府令第235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定點零售藥店,是指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簽訂《青島市社會醫療保險定點零售藥店服務協定》(以下簡稱“服務協定”),為本市社會醫療保險參保人員提供處方外配和非處方藥等零售服務的藥店。
第三條市、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對定點零售藥店協定管理進行監督指導。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依據本辦法組織開展定點零售藥店協定經辦、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具體承辦全市連鎖零售藥店和市南區、市北區、李滄區單體零售藥店的定點協定經辦、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嶗山區、城陽區、西海岸新區、即墨區、膠州市、平度市、萊西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具體承辦本轄區內連鎖及單體零售藥店的定點協定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
第四條定點零售藥店實行分類管理,根據經營範圍分為A類、B類和C類。支持A類定點零售藥店和連鎖零售藥店發展,鼓勵定點零售藥店開展處方外配業務,引導定點零售藥店不斷創新服務方式,為參保人員提供便捷、優質的服務。
第五條定點零售藥店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A類定點零售藥店
1、取得《藥品經營許可證》、《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範認證證書》(GSP)和《營業執照》。
2、《營業執照》的經營範圍為:準字號藥品、計畫生育用品(包括藥品和避孕工具)、消毒用品(衛消字)、一次性醫用材料和醫療器械(食藥監械字、藥監械字)等醫藥用品。
3、應按規定配備執業藥師、藥師、營業人員、社保卡刷卡操作人員和定點管理人員等,並按規定參加我市社會保險和持有青島市社會保障卡。
4、應安裝和使用符合社保卡刷卡標準的銀行卡受理終端,使用符合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規範標準的視頻監控系統和藥品管理系統,且視頻監控系統和藥品管理系統能實時上傳營業場所的視頻、音頻信息和銷售明細。
5、自願接受並履行《青島市社會醫療保險定點零售藥店服務協定書》所有條款。
(二)B類定點零售藥店
1、取得《藥品經營許可證》、《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範認證證書》(GSP)和《營業執照》。
2、《營業執照》的經營範圍為:準字號藥品、中藥飲片、計畫生育用品(包括藥品和避孕工具)、消毒用品(衛消字)、一次性醫用材料和醫療器械(食藥監械字、藥監械字)、保健食品和保健型營養品等醫藥用品和健康保健產品。
3、應按規定配備執業藥師、藥師(含中藥師)、營業人員、社保卡刷卡操作人員和定點管理人員等,且必須為本單位全日制在職在崗人員,並按規定參加我市社會保險。本單位參保人數應不少於6人,連續繳費時間不少於3個月。
4、應安裝和使用符合社保卡刷卡標準的銀行卡受理終端,使用符合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規範標準的視頻監控系統和藥品管理系統,且視頻監控系統和藥品管理系統能實時上傳營業場所的視頻、音頻信息和銷售明細。
5、自願接受並履行《青島市社會醫療保險定點零售藥店服務協定書》所有條款。
(三)C類定點零售藥店
1、應具備A類或B類定點零售藥店的條件。
2、開展特供業務的具體受理標準、條件和流程等另行規定。
第六條符合條件的零售藥店,可以通過青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官方網站網上申請定點並提交以下材料:
(一)《青島市社會醫療保險定點零售藥店申請表》和《青島市社會醫療保險定點零售藥店服務協定書》(可登入青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官方網站下載);
(二)零售藥店及連鎖零售藥店總部的《營業執照(副本)》原件、《組織機構代碼證(副本)》原件、《藥品經營許可證(副本)》原件、《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範認證證書》原件;
(三)零售藥店總部法定代表人、門店負責人身份證原件;單體零售藥店的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身份證原件;零售藥店法定代表人或企業負責人的執業藥師資格證書和執業藥師註冊證原件;零售藥店藥學技術人員的資格證和註冊證原件;
(四)社會保障卡發卡銀行開戶許可證(或證明)及銀聯協定書;
(五)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網路聯通和接入定點管理系統的測試報告;
(六)經營場所戶外正面和室內經營區域的全景電子照片;
(七)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求提供的其他相關輔助材料。
第七條申請納入定點協定管理的零售藥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予受理定點申請:
(一)不符合本辦法第五條規定條件的;
(二)連鎖零售藥店的所屬門店為非直營店的;
(三)同一名稱或法人所屬定點零售藥店因違規解除服務協定未滿1年,或同一連鎖機構中因信息系統漏洞、管理措施不到位等管理原因導致定點零售藥店解除服務協定未滿1年的;
(四)採取偽造、篡改申請資料等不正當手段申請定點,被查實未滿2年的;
(五)有違規違法行為,有關部門正在進行調查或作出行政處罰未滿2年的;
(六)銷售食物、化妝品、日用品等範圍外商品的;
(七)本店無執業藥師,實行遠程審驗處方的;
(八)無參保繳費從業人員的;
(九)經營地址同一門牌號下,有其他經營項目的(在大型商場、超市設立的除外);
(十)未按規定時間和要求申報相關資料,或申報資料不齊全、申報資料不符合規定形式,以及規定時間內不能補正的;
(十一)聘請對本條(三)、(四)、(五)、(六)項情形負有直接責任的人員,擔任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的;
(十二)申請單位的軟硬體供應商被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列入黑名單的;
(十三)不符合社會醫療保險政策規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八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以下程式確定定點零售藥店:
(一)申請。符合申報條件的零售藥店按自願申請的原則,登入青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官方網站,進行定點零售藥店申報,並按規定提供有關材料。
(二)受理。每季度首月前10個工作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集中受理定點零售藥店申請材料。對申請材料齊全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場出具受理回執;材料不齊或者不符合要求的,應當場一次性書面告知申請人需補正的材料。零售藥店應當在受理期限內提交需更正或補充的材料,逾期未提交的,視為自動撤回當次申請。
(三)審核。A類定點零售藥店採取信息系統審核、書面審核和信息數據接口測試相結合的方式;B類定點零售藥店採取信息系統審核、書面審核、信息數據接口測試和現場勘驗相結合的方式。其中,信息數據接口測試工作由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委託的第三方機構負責。不符合定點條件的零售藥店,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於受理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告知申請人。
(四)簽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自受理期結束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完成A類定點零售藥店的簽約工作。如遇特殊情況可適當延長,最長不超過60個工作日。B類定點零售藥店不設定辦理時限,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經辦能力和監控系統承載能力按照受理順序分期分批開展簽約工作。
第九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依據信息公開有關規定,對定點零售藥店的相關信息通過各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官方網站向社會公布。
第十條定點零售藥店應嚴格執行社會保險有關政策規定,嚴格履行服務協定。按規定接受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組織的業務培訓和監督檢查;建立健全財務、藥品等管理制度;配合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全面建立網路管理機制,做好社保卡刷卡終端及管理系統、監控系統的配備工作;切實加強內部管理,為參保人員提供優質、便捷、安全的服務。
第十一條定點零售藥店在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辦理單位名稱、註冊(經營)地址、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經營範圍等關鍵信息變更的,應自完成變更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持書面變更申請和相關證件,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信息變更手續。符合定點條件的,重新簽訂服務協定。逾期未辦理變更手續的,原服務協定終止。
第十二條定點零售藥店變更開戶銀行、銀行賬號、執業藥師、藥師、定點管理人員、刷卡操作人員等信息的,應自發生變更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信息變更手續;變更聯繫人、聯繫電話、郵寄地址等信息的,應自發生變更之日起30日內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信息變更手續。逾期未辦理變更手續的,中止協定。
第十三條定點零售藥店違反服務協定約定事項或違反社會醫療保險有關規定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依據社會醫療保險有關規定或服務協定約定給予限期整改、中止或解除服務協定等處理。
第十四條定點零售藥店應於違約整改期滿5個工作日內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交整改報告及整改材料。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驗收合格後予以恢復相關業務。
第十五條定點零售藥店違反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稅務等有關規定,被吊銷證照或收回、終止、取消相關資質的,服務協定終止。
第十六條定點零售藥店服務協定有效期不超過3年,定點零售藥店應於服務協定期滿30日內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出續簽申請。逾期未提出申請的,原服務協定終止,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再受理續簽申請。
第十七條定點零售藥店使用社保卡刷卡結算醫療保險個人賬戶金的範圍由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確定,並列入定點零售藥店服務協定。
第十八條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通過調查、抽查等多種方式對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執行醫療保險政策法規、履行服務協定情況以及各項監管制度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違法違規行為的,提出整改意見,並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涉及其他行政部門職責的,移交相關部門;涉嫌犯罪的,移送有關機關。
第十九條各區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加強對定點零售藥店履行協定情況的日常監督檢查。監督檢查採取系統監控、現場檢查和受理投訴舉報相結合的方式。同時,建立誠信機制,加強誠信管理,將嚴重違約的定點零售藥店記入失信“黑名單”並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條定點零售藥店申請、變更、對賬等經辦業務應逐步實現網上經辦,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將相關業務委託第三方服務機構受理,具體流程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實施前已取得定點資格的零售藥店,協定期滿,應按本辦法的有關規定續簽協定。逾期未辦理續簽或續簽未通過的,暫停卡金撥付業務,超過6個月未續簽協定的停止社保卡刷卡業務。2019年1月1日起,所有定點零售藥店應按本辦法執行,特殊情況可通過協定另行約定。協定期間,單位名稱、經營地址、法人、負責人等主體發生變更的,協定終止。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關於印發<青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社會醫療保險門診定點零售藥店協定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青人社字〔2016〕33號)同時廢止。
附屬檔案:青島市社會醫療保險定點零售藥店申請表
單位參保編號: 申報類型:類
藥店名稱(全稱)
零售連鎖藥店
(關聯單位)總部名稱
藥品經營許可證號
GSP認證證書號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營業執照號
法人代表(責任人)
本藥店從業人數
本藥店參保人員數
使用面積
(以房產證為準)
正常營業時間
開戶銀行
賬號
單位地址
聯繫人
聯繫電話
手機號碼
從業人員情況
姓名
社保卡卡號
人員類別
人員身份
(在職/退休)
備註
執業藥師/藥師/操作人員/定點管理人員等
證號
本單位已認真閱讀《青島市社會醫療保險定點零售藥店協定管理辦法》(青人社規〔2017〕19號)和《青島市社會醫療保險定點零售藥店服務協定》,充分了解上述文書的全部內容,同意並接受上述文書的規定及協定約定條款,自願申請加入青島市社會醫療保險定點零售藥店。在此作出承諾:1、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的所有證件及信息均真實有效,如有不實,自動放棄定點申請,兩年內不再申請加入青島市社會醫療保險定點零售藥店;2、一旦本機構發生違反上述檔案的規定及協定約定條款的行為,同意按照相關規定及協定約定接受處理。
單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簽章):
年 月 日
以下內容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填寫
受理結果
經辦人: 覆核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初審意見
覆核人:
年 月 日
備註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