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法發布
關於印發《青島市社會醫療保險定點門診醫療機構協定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各有關單位:
現將《青島市社會醫療保險定點門診醫療機構協定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青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17年12月29日
辦法全文
青島市社會醫療保險定點門診醫療機構協定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範從事門診服務的社會
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以下簡稱“定點門診”)管理工作,維護參保人員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三十五號)、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於完善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藥機構協定管理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15〕98號)、《青島市社會醫療保險辦法》(青島市人民政府令第235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定點門診,是指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簽訂《青島市社會醫療保險定點門診醫療機構服務協定》(以下簡稱“服務協定”),為本市社會醫療保險參保人員提供醫療服務的門診醫療機構。
第三條 市、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對定點門診協定管理進行監督指導。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依據本辦法組織開展定點門診協定經辦、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具體承辦全市定點門診的經辦和市南區、市北區、李滄區定點門診協定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嶗山區、城陽區、西海岸新區、即墨區、膠州市、平度市、萊西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具體承辦本轄區內定點門診的協定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
第四條 申請定點門診的醫療機構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或備案證)和《營業執照》、《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或《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等相關資質,並且《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或備案證)和《營業執照》、《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或《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的名稱應完全一致。
(二)應按機構設定標準配備醫師、護士等從業人員,同時,應配備社保卡刷卡操作人員和定點管理人員。醫療機構及其在職人員應按規定在本市參加社會保險,且連續繳費不少於3個月;退休返聘人員應在本市常駐並註冊在本單位。
(三)應安裝和使用符合社保卡刷卡標準的銀行卡受理終端,配備醫療管理系統,並具備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聯網的條件,醫療管理系統符合接入定點管理系統技術規範。
(四)自願接受並履行《青島市社會醫療保險定點門診醫療機構服務協定書》所有條款。
第五條 符合條件的門診醫療機構,可通過青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官方網站網上申請定點並提交以下材料:
(一)《青島市社會醫療保險定點門診醫療機構申請表》、《青島市社會醫療保險定點門診醫療機構服務協定書》(可登入青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官方網站下載);
(二)《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副本)》原件,營利性醫療機構提供《營業執照(副本)》原件,非營利性醫療機構提供《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副本)》或《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副本)》原件;
(三)法定代表人、經營者身份證原件;醫護人員的執業資格證和職稱資格證原件。聘用的退休人員應具有本市戶籍或暫住證明;
(四)社會保障卡發卡銀行開戶許可證(或證明)及銀聯協定書;
(五)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網路聯通和接入定點管理系統的測試報告;
(六)經營場所戶外正面全景和室內全部經營區域的電子照片;
(七)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求提供的其他相關輔助材料。
第六條 申請納入定點協定管理的門診醫療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予受理定點申請:
(一)不符合本辦法第四條規定條件的;
(二)同一法人所屬定點醫療機構因違規解除服務協定未滿1年的;
(三)採取偽造、篡改申請資料等不正當手段申請定點,被查實未滿2年的;
(四)有違規違法行為,有關部門正在進行調查或作出行政處罰未滿2年的;
(五)近2年內發生重大、特大醫療質量安全事件或藥品質量安全事件的;
(六)未按規定時間和要求申報相關資料,或申報資料不齊全、申報資料不符合規定形式,以及規定時間內不能補正的;
(七)聘請對本條(二)、(三)、(四)、(五)項情形負有直接責任的人員,擔任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的;
(八)申請單位的軟硬體供應商被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列入黑名單的;
(九)不符合社會醫療保險政策規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七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以下程式確定定點門診:
(一)申請。符合申報條件的門診醫療機構按自願申請的原則,登入青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官方網站,進行定點門診申報,並按規定提供有關材料。
(二)受理。每季度首月前10個工作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集中受理門診醫療機構申請材料。對申請材料齊全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場出具受理回執;材料不齊或者不符合要求的,應當場一次性書面告知申請人需補正的材料。門診醫療機構應當在受理期限內提交需更正或補充的材料,逾期未提交的,視為自動撤回當次申請。
(三)審核。採取信息系統審核、書面審核和數據接口測試相結合的方式。其中,數據接口測試工作由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委託的第三方機構負責。不符合定點條件的門診醫療機構,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於受理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告知申請人。
(四)簽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自受理期結束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完成定點門診的簽約工作。如遇特殊情況可適當延長,最長不超過60個工作日。
第八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依據信息公開有關規定,對定點門診的相關信息通過各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官方網站向社會公布。
第九條 定點門診應嚴格執行社會保險有關政策規定,認真履行服務協定。按規定接受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組織的業務培訓和監督檢查;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配合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全面建立網路管理機制,做好社保卡刷卡終端及管理系統、監控系統的配備工作;切實加強內部管理,為參保人員提供優質、便捷、安全的服務。
第十條 定點門診在衛生計生、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辦理單位名稱、註冊(經營)地址、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等關鍵信息變更的,應自完成變更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持書面變更申請和相關證件,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信息變更手續。符合定點條件的,重新簽訂服務協定。逾期未辦理變更手續的,原服務協定終止。
第十一條 定點門診變更開戶銀行、銀行賬號、醫護人員、定點管理人員、刷卡操作人員等信息的,應自發生變更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信息變更手續;變更聯繫人、聯繫電話、郵寄地址等信息的,應自發生變更之日起30日內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信息變更手續。逾期未辦理變更手續的,中止協定。
第十二條 定點門診違反服務協定約定事項或違反社會醫療保險有關規定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依據社會醫療保險有關規定或服務協定約定給予限期整改、中止或解除服務協定等處理。
第十三條 定點門診應於違約整改期滿5個工作日內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交整改報告及整改材料。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驗收合格後予以恢復相關業務。
第十四條 定點門診違反衛生計生、工商行政管理、稅務等有關規定,且被吊銷證照或終止、取消、收回相關資質的,服務協定終止。
第十五條 定點門診服務協定有效期不超過3年,定點門診應於服務協定期滿30日內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出續簽申請;逾期未提出申請的,原服務協定終止,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再受理續簽申請。
第十六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通過調查、抽查等多種方式對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和定點門診執行醫療保險政策法規、履行服務協定情況以及各項監管制度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違法違規行為的,提出整改意見,並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涉及其他行政部門職責的,移交相關部門;涉嫌犯罪的,移送有關機關。
第十七條 各區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加強對定點門診履行協定情況的日常監督檢查。監督檢查採取系統監控、現場檢查和受理投訴舉報相結合的方式。同時,建立誠信機制,加強誠信管理,將嚴重違約的定點門診記入失信“黑名單”並向社會公布。
第十八條 定點門診申請、變更、對賬等經辦業務應逐步實現網上經辦,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將相關業務委託第三方服務機構受理,具體流程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另行制定。
第十九條 已取得定點醫院資質的定點單位,不再單獨申請定點門診和簽訂定點門診服務協定,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備案後即可開展定點門診業務,但應嚴格履行定點門診協定的有關條款。定點醫院、定點社區等定點資質取消或暫停後,其定點門診的相關業務也同時取消或暫停。
第二十條 本辦法實施前已取得定點資格的門診醫療機構,協定期滿,應按本辦法的有關規定續簽協定。逾期未辦理續簽或續簽未通過的,暫停卡金撥付業務,超過6個月未續簽協定的停止社保卡刷卡業務。2019年1月1日起,所有定點門診醫療機構應按本辦法執行,特殊情況可通過協定另行約定。協定期間,單位名稱、經營地址、法人、負責人等主體發生變更的,協定終止。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關於印發<青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社會醫療保險門診定點醫療機構協定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青人社字〔2016〕32號)同時廢止。
附屬檔案:青島市社會醫療保險定點門診醫療機構申請表
青島市社會醫療保險定點門診醫療機構申請表
單位參保編號:
醫療機構名稱 (關聯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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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營業執照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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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門診從業人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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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面積 (以房產證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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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戶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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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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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繫人
| | 聯繫電話
| | 手機號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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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業人員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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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社保卡卡號
| 崗位類別
| 人員身份 (在職/退休)
| 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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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點管理人員/醫師/護士/操作人員等
| 證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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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單位已認真閱讀《青島市社會醫療保險定點門診醫療機構協定管理辦法》(青人社規〔2017〕 18號)和《青島市社會醫療保險定點門診醫療機構服務協定》,充分了解上述文書的全部內容,同意並接受上述文書的規定及協定約定條款,自願申請加入青島市社會醫療保險定點門診醫療機構。在此作出承諾:1、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的所有證件及信息均真實有效,如有不實,自動放棄定點申請,兩年內不再申請加入青島市社會醫療保險定點門診醫療機構;2、一旦本機構發生違反上述檔案的規定及協定約定條款的行為,同意按照相關規定及協定約定接受處理。 單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簽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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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內容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填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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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結果
| 經辦人: 覆核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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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審 意見
| 經辦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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覆核 意見
| 覆核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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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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