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青島市城市基礎設施增容費徵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在1991.07.17由青島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青島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青島市城市基礎設施增容費徵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 頒布單位:青島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91.07.17
- 實施時間:1991.07.17
各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市直各單位,各有關單位:
由於我市已對旅館、招待所床位的收費價格進行了調整,市政府決定對《青島市城市基礎設施增容費徵收管理暫行辦法》作相應的修改:
一、第二條修改為: 凡在本市市南區、市北區、台東區、四方區、滄口區(以下簡稱市內五區)的各類旅館、招待所、飯店(包括療養院對外營業的部分,浴池中的旅館部,下同)住宿的人員和從本市行政區域以外(以下簡稱外地)進入本市市內五區並辦理常住戶口登記或暫住登記的下列人員,均應繳納城市基礎設施增容費。
(一)外地在市內五區設立的辦事機構的工作人員;
(二)外地來市內五區務工經商的人員(為城市居民家庭生活服務的保姆、護理人員除外);
(三)市政府認為應當繳納城市基礎設施增容費的其他人員。
二、第三條第三項修改為:
在市內五區的旅館、賓館、飯店等住宿的人員,其應繳納的城市基礎設施增容費,納入客房價格中,按客房營業收入扣除應繳營業稅後的10%核算徵收。
三、第四條第三項修改為:
在市內五區各類旅館住宿的人員,由其所住旅館在向稅務部門繳納營業稅時,將所收的城市基礎設施增容費填開繳款書一併上繳。稅務部門負責監督和催繳。
四、第六條修改為:
各負責代征城市基礎設施增容費的單位,除旅館、賓館、飯店之外,均按所收費額的3%提取勞務費。
勞務費由市財政局審核辦理。
五、第九條修改為:
本辦法具體執行中的問題,由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六、第十條修改為: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本市過去發布的有關檔案,凡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本辦法執行。
青島市城市基礎設施增容費徵收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控制本市城市人口的機械增長,加快城市基礎設施的建設和改造,根據國務院《關於加強城市建設工作的通知》精神,結合本市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市市南區、市北區、台東區、四方區、滄口區(以下簡稱市內五區)的各類旅館、招待所、飯店(包括療養院對外營業的部分,浴池中的旅館部,下同)住宿的人員和從本市行政區域以外(以下簡稱外地)進入本市市內五區並辦理常住戶口登記或暫住登記的下列人員,均應繳納城市基礎設施增容費:
(一)外地在市內五區設立的辦事機構的工作人員;
(二)外地來市內五區務工經商的人員(為城市居民家庭生活服務的保姆、護理人員除外);
(三)市政府認為應當繳納城市基礎設施增容費的其他人員。
第三條 城市基礎設施增容費,按以下規定徵收:
(一)外地在市內五區設立的辦事機構的工作人員,住在市南區、市北區的,每人一次性徵收一萬元;住在台東區、四方區、滄口區的,每人一次性徵收八千元。對其中辦理暫住登記的人員,分別按上述標準減半徵收。
(二)外地來市內五區務工經商的人員,每人每月徵收十元。十五天以上不足三十天的,減半徵收。
(三)在市內五區的旅館、賓館、飯店等住宿的人員,其應繳納的城市基礎設施增容費,納入客房價格中,按客房營業收入扣除應繳營業稅後的10%核算徵收。
第四條 城市基礎設施增容費,分別由下列單位負責代征:
(一)外地在市內五區設立的辦事機構的工作人員,由公安部門在辦理戶口登記時代征。凡經研究準予落戶的,公安部門應先向其所在單位或駐青機構發出“城市基礎設施增容費繳款書”(以下簡稱繳款書),由其向指定銀行專戶繳款,然後憑繳款收據辦理戶口登記手續。
(二)外地來本市承包建築安裝工程的施工隊伍,由市城鄉建委在審批其承包工程時代征。
(三)在市內五區各類旅館住宿的人員,由其所住旅館在向稅務部門繳納營業稅時,將所收的城市基礎設施增容費填開繳款書一併上繳。稅務部門負責監督和催繳。
(四)其他外地來本市務工經商的人員,均由公安部門在辦理暫住登記時代征。
第五條 繳款書由市財政局統一印製。各負責代征單位,要按規定積極做好所承擔的城市基礎設施增容費的徵收工作,並按月將代征款匯繳市財政局指定的銀行專戶。
第六條 各負責代征城市基礎設施增容費的單位,除旅館、賓館、飯店之外,均按所收費額的3%提取勞務費。
勞務費由市財政局審核辦理
第七條 城市基礎設施增容費由市財政局在工商銀行青島市分行設立專戶儲存,比照城市維護費的管理辦法進行管理。
各使用單位必須嚴格實行項目管理,使資金髮揮出應有的效益。
第八條 市財政局要會同各有關部門,經常對城市基礎設施增容費的使用情況進行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糾正。每年年終,都要向市政府作出書面報告。
第九條 本辦法具體執行中的問題,由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本市過去發布的有關檔案,凡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本辦法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