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清理規範駐省會城市辦事機構的實施方案

《關於清理規範駐省會城市辦事機構的實施方案》是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2015年4月3日印發的一份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清理規範駐省會城市辦事機構的實施方案
  • 發布時間:2015年4月3日
關於清理規範駐省會城市辦事機構的實施方案
省機關事務管理局
為加強和規範我省縣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職能部門駐省會城市、計畫單列市及經濟特區等辦事機構(以下統稱駐省會城市辦事機構)管理,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機關事務管理局關於清理規範駐省會城市辦事機構指導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15〕8號)精神,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總體要求和工作原則
深入貫徹黨的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和省委十屆四次、五次全會精神,認真落實中央八項規定、《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和省委、省政府十項規定等法規制度,推動政府職能轉變,促進資源最佳化配置,降低運行成本,提升工作效能,推動駐省會城市辦事機構更好發揮職能作用,為我省經濟社會發展提供優質高效服務。
開展清理規範工作,要堅持從嚴從緊,建立健全駐省會城市辦事機構設定審批機制,嚴格控制設立,嚴格規範運作;要堅持深化改革,轉變駐省會城市辦事機構職能,深入推進公務接待服務社會化改革,加強與行政審批制度等領域改革銜接;要堅持分類施策,充分考慮省情和民族自治地方經濟發展以及駐本省與駐外省的不同實際,採取有針對性的舉措,確保工作紮實有序推進、取得實效。
二、精簡整合駐省會城市辦事機構
各地要立足本地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從嚴從緊設定駐省會城市辦事機構。
(一)精簡機構。
1.精簡駐本省省會城市辦事機構。予以撤銷機構:撤銷縣級政府設立的駐成都辦事機構,撤銷市(州)、縣(市、區)兩級政府職能部門設立的駐成都辦事機構。經批准後可予保留機構:市(州)政府、民族自治地方縣級政府駐成都辦事機構,確因工作需要,由市(州)政府提出意見,經省機關事務管理局審核,報省政府審批後可予保留。
2.整合駐外省省會城市辦事機構。各級政府及其職能部門或者政府多個職能部門在同一城市分別派駐辦事機構的,要實行整合,保留1個辦事機構。政府在同一省區多個城市或者鄰近省區多個城市派駐辦事機構的,要實行整合,減至1個辦事機構。市級政府及所轄縣級政府在同一城市派駐辦事機構的,改由縣級政府選派人員在市級政府派駐的辦事機構開展工作,不再保留縣級政府派駐的辦事機構。從事對口援助的駐省會城市辦事機構可予保留。
(二)規範機構和安置人員。對保留的駐省會城市辦事機構,要規範機構編制管理,明確職能定位,由同級機構編制部門重新核定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對撤銷的駐省會城市辦事機構,要註銷機構、收回編制。對撤銷機構的人員,派出地政府要區分不同情況,合理分流,統籌安排。
(三)資產與債權債務處置。派出單位要做好撤銷的駐省會城市辦事機構資產的清理評估工作,嚴格按國有資產管理規定和程式妥善處置土地、房屋、車輛及其他資產,準確核對資金與往來款項和債權債務,按照政企分開原則妥善處置所辦經營性實體。各級政府要加強指導監督,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三、駐省會城市辦事機構職能定位
各地要根據經濟社會發展要求,推動駐省會城市辦事機構職能由接待服務、爭取項目和資金為主向促進經濟合作、參與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為主轉變。
(一)服務區域經濟合作。服務投資促進,加大對派出地的宣傳推介力度,促進派出地與駐在地之間的資源合理流動,參與派出地與駐在地之間重大活動的組織、協調和服務工作,參與對口援助相關服務工作。改進對異地商會的指導和服務。
(二)參與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協調溝通駐在地政府相關職能部門,為派出地外出務工人員提供服務,協助辦理民族事務,協助處置突發事件,協助做好信訪工作,調解糾紛,化解矛盾,維護社會穩定。
(三)改進政務聯絡和信息溝通。加強和改進與駐在地的政務聯絡工作,促進地區間相互了解和友好往來。收集、研究、傳送駐在地經濟社會發展的政策、經驗等信息,更好地為派出地發展服務。
(四)開展流動黨員和流動團員管理服務。協助做好流動黨員管理服務工作,建立健全流動黨員黨組織,為流動黨員提供組織關係接轉、組織生活、教育培訓、關愛幫扶、權益保障等服務。建立健全流動團員團組織,協助做好流動團員的管理服務工作。
(五)促進公務接待規範公開。嚴格執行《四川省黨政機關國內公務接待管理辦法》和厲行節約有關要求,建立健全制度,加強管理,公開信息,接受監督。推進接待服務社會化改革,與所屬賓館、招待所等經營實體脫鉤,向社會力量購買住宿、用餐、用車等服務,有效利用社會資源為公務接待提供服務。
四、加強駐省會城市辦事機構管理
充分發揮派出地和駐在地政府雙重管理作用,有效對接,形成合力,促進駐省會城市辦事機構規範運行。
(一)發揮派出地政府管理主體作用。派出地政府作為管理的責任主體,要建立健全駐外辦事機構管理辦法等規章制度,加強管理,推行績效考核,同時加強與駐在地政府的協調,建立信息通報機制,及時與駐在地政府主管部門溝通駐省會城市辦事機構的工作情況。
派出地政府要完善駐省會城市辦事機構設定審批機制,明確設定條件、程式、管理責任等,從嚴控制設定。確需設定的,須經省機關事務管理局審核,報省政府批准。因專項工作設定的駐省會城市辦事機構,專項工作結束後應當及時撤銷。
(二)本省駐在地政府管理機構及職責。省機關事務管理局負責省內各市(州)政府和民族自治地方縣級政府派駐成都辦事機構管理協調工作和黨建工作,協助開展黨風廉政建設。省投資促進局負責外省省級政府及其職能部門駐成都辦事機構管理協調工作和黨建工作,協助開展黨風廉政建設。成都市機關事務管理局負責外省市、縣級政府及其職能部門駐成都辦事機構管理協調工作和黨建工作,協助開展黨風廉政建設;負責省內外各級政府及其職能部門駐成都辦事機構備案、年審和註銷登記工作;及時將備案、年審和註銷等相關信息抄送省機關事務管理局,分類抄送省投資促進局。
五、時間安排
全省清理規範工作自2015年3月3日開始,至12月1日結束,分三個階段進行。
(一)安排部署(3月3日—4月30日)。制訂全省工作實施方案,明確工作目標、進度和責任分工,統一部署。各市(州)政府和省政府有關部門於4月30日前制訂具體實施方案並報省機關事務管理局。
(二)組織實施(5月1日—10月10日)。
自查清理。5月31日前,省政府有關部門,市(州)、縣(市、區)政府及其職能部門按所附調查表(見附屬檔案1),開展自查清理工作。
複查核實。市(州)政府對本地區自查清理情況進行複查核實,省投資促進局對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自查情況進行複查核實,分別於6月25日前將清理核實情況和擬精簡整合意見(見附屬檔案2、附屬檔案3)報送省機關事務管理局。7月15日前,省機關事務管理局牽頭組織對清理工作進行檢查核實並通報結果。
省政府審批。7月20日前,省機關事務管理局提出擬保留、撤銷、整合的駐省會城市辦事機構建議名單,報省政府審批。
分類實施。省政府審批後,對撤銷或者整合的駐省會城市辦事機構,派出單位擬訂機構撤銷、人員安置、資產和負債處置方案,9月15日前,由本級政府審批後實施。
監督檢查。9月30日前,省機關事務管理局牽頭組織對全省清理規範工作進行監督檢查,主要查看清查情況是否屬實、固定資產是否按規定處置、債權債務主體是否明確、人員安置是否到位等,發現並糾正問題。
10月10日前,清理規範工作基本完成,做到從嚴把關、應撤盡撤;保留或撤銷的駐成都辦事機構,分別到成都市機關事務管理局辦理年檢手續或註銷手續;保留或撤銷的駐外省省會城市辦事機構,對口管理部門應分別函告相應省會城市政府相關部門,辦理年檢或註銷手續。
(三)總結上報(10月11日—12月1日)。省政府有關部門、各級政府及其職能部門對清理規範駐省會城市辦事機構工作進行總結。市(州)政府、省投資促進局於11月1日前將清理規範情況書面報送省機關事務管理局。省機關事務管理局於11月10日前將全省清理規範情況匯總報省政府。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清理規範駐省會城市辦事機構,是加強政府自身建設的客觀要求,是貫徹中央八項規定、建設節約型機關的重要舉措,是推進黨風廉政建設的迫切需要。各級政府及其職能部門要充分認識清理規範工作的重要性和緊迫性,切實加強組織領導,明確分管領導和牽頭部門,確保清理規範工作落到實處。
(二)妥善清理規範。各級政府要做好駐省會城市辦事機構預算、財務和資產管理、撤銷機構的清產核資等工作;規範機構編制管理,做好撤銷機構與核銷編制工作,妥善安置被撤銷單位人員;加強清理規範工作的監督檢查以及撤銷機構的資金、資產、債權債務審計工作。
(三)嚴肅工作紀律。除按規定保留的駐省會城市辦事機構外,各級政府及其職能部門不得以任何名義和形式在省會城市新設辦事機構或派駐人員以辦事機構名義開展活動。對未經批准擅自設立駐省會城市辦事機構的,或者以任何形式、任何名義保留應予撤銷的駐省會城市辦事機構的,以及借撤銷整合之機挪用、私分、侵吞和處置國有資產的行為,要依法依規嚴肅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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