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加強和規範駐山東省會城市辦事機構管理的意見

關於加強和規範駐山東省會城市辦事機構管理的意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加強和規範駐山東省會城市辦事機構管理的意見
  • 發布單位:山東省機關事務管理局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機關事務管理局關於清理規範駐省會城市辦事機構指導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15〕8號)精神,根據《山東省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關於明確駐省會城市辦事機構管理工作相關事項的通知》(魯編辦〔2015〕39號)要求和省政府關於省機關事務管理局“三定”方案的職責規定,進一步加強和改進各地政府及其職能部門駐山東省會城市辦事機構指導、管理、服務工作,更好地發揮駐省會城市辦事機構的職能作用,現結合山東實際,就加強規範駐省會城市辦事機構管理制定以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精神,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認真落實中央八項規定、《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黨政機關國內公務接待管理規定》及山東省相關實施辦法,堅持從嚴從緊、深化改革要求,緊緊圍繞“創新管理機制,推動職能轉變,規範機構運轉,加強協調服務”的目標,轉變單一的備案年審管理模式,規範駐省會城市辦事機構自身建設,加強黨團工作管理指導,強化指導監督和協調服務,形成駐在地與派出地政府雙重管理合力,推動駐省會城市辦事機構更加規範有序地開展工作。
(二)管理主體、範圍。省機關事務管理局為駐省會城市辦事機構管理部門,負責擬定相關管理制度辦法並組織實施;駐省會城市辦事機構包括各級政府及其職能部門駐省會城市、計畫單列市、經濟特區的辦事機構。
二、積極推動駐省會城市辦事機構職能轉變
根據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和清理規範駐省會城市辦事機構的相關要求,駐省會城市辦事機構職能由接待服務、爭取項目和資金為主向促進經濟合作、參與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為主轉變。
(一)承擔派出地政府、部門委託的工作,為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服務。
(二)服務區域間經濟協作和投資促進,促進派出地和駐在地間的政務聯絡和信息溝通。
(三)參與有關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為派出地在魯務工人員提供服務,協助做好信訪工作,調解糾紛,化解矛盾,維護社會穩定。
(四)加強派出地在魯流動黨員和流動團員管理服務,為流動黨員提供組織關係接轉、組織生活、教育培訓、關愛幫扶、權益保障等服務,協助做好流動團員的管理服務工作。
駐省會城市辦事機構要結合自身實際和工作需要,找準職責定位,梳理細化自身職責,規範工作流程,落實管理措施,確保職能定位準確、機構運轉規範。
三、加強駐省會城市辦事機構登記管理
(一)省機關事務管理局負責駐省會城市辦事機構的備案登記工作,審核駐省會城市辦事機構提交的備案登記申請,核發《駐省會城市辦事機構登記證》。
(二)駐省會城市辦事機構要主動做好備案登記工作,經批准設立的駐省會城市辦事機構應當及時辦理初始備案登記手續,辦理初始備案登記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1.申請備案登記的公函。應包括辦事機構的名稱、機構性質、主要業務、建制級別、人員編制等內容;
2.購買、租賃辦公用房和其他附屬用房的協定檔案或其他證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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