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強和規範我省各級政府駐京辦事機構管理的實施意見

各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省政府駐北京辦事處:

魯政辦字[2010]59號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和規範各地政府駐北京辦事機構管理的意見》(國辦發[2010]8號)要求,結合我省實際,經省政府同意,現就加強和規範我省各級政府駐京辦事機構管理提出如下意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強和規範我省各級政府駐京辦事機構管理的實施意見
  • 指導: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
  • 目的:加強監督管理,降低行政成本
  • 地區:山東
  • 類型:意見
指導思想,主要任務,工作步驟,工作要求,

指導思想

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按照國務院的要求和部署,進一步規範我省各級政府駐京辦事機構的設定,加強監督管理,降低行政成本,樹立黨和政府的良好形象,明確駐京辦事機構的職能定位,強化公共服務和社會管理,切實加強駐京辦事機構黨的建設、制度建設和廉政建設,推動駐京辦事機構更加規範有序地開展工作,為我省經濟社會發展作出更大貢獻。

主要任務

(一)認真清理我省各級政府現有駐京辦事機構。
1.保留省政府和濟南市政府、青島市政府駐北京辦事處。
2.其他各設區市政府已設立的駐京辦事機構,確因工作需要,報省政府審查核准後辦理保留手續。
3.撤銷縣、縣級市、市轄區人民政府以各種名義設立的駐京辦事機構。
4.撤銷各級政府職能部門、各類開發區管委會以及其他行使政府管理職能的單位以各種名義設立的駐京辦事機構。
(二)進一步規範駐京辦事機構職能。
駐京辦事機構要按照以下內容,進一步調整、完善和規範自身職能:
1.承擔派出地黨委、政府委託的工作,為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服務。
2.承辦中央和國家機關有關部門交辦的事項。
3.配合北京市做好維護首都穩定的有關工作。
4.實行政企分開,改進公務接待,強化公共服務和社會管理。
5.協助流入地黨組織做好本地區在京流動黨員的教育管理服務工作。
(三)著力加強駐京辦事機構管理。
1.按照“誰派出、誰監管”的原則,派出地政府要切實承擔起對駐京辦事機構監管的主體責任,嚴格駐京辦事機構設定,健全監管制度,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加強預算、財務和資產管理,將駐京辦事機構國有資產收益及其他非稅收入等各項收支納入派出地財政部門預算。每年對駐京辦事機構進行審計。不得違規使用財政資金在北京新建和購置具有經營、接待服務性質的場所。
2.各駐京辦事機構要加強自身建設,認真執行廉潔從政規定,建立健全財務和資產管理制度,嚴格工資和津補貼管理,認真遵守財經紀律,確保行政事業性資產的安全完整和合理使用。認真執行黨政機關國內公務接待管理規定,不得超標準接待,嚴格控制經費支出。
3.省政府駐北京辦事處承擔我省各級政府駐京辦事機構的備案管理和業務指導,代省政府履行傳達精神、溝通信息、廉政監督、黨團管理等職責,制定相關制度和管理辦法,定期組織工作交流會,牽頭檢查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落實情況,協助有關市政府抓好管理。

工作步驟

第一階段:2010年3月至4月,調查摸底,制定方案。各市、有關部門要認真組織學習,搞好調查摸底,結合實際,制定全面、具體、操作性強的清理規範工作方案。
第二階段:2010年5月至6月,實施清理,制定製度。對屬撤銷範圍的駐京辦事機構,要堅決予以撤銷;對可留可撤的,要下決心撤銷;對擬保留的,市政府要提出申請,5月15日前報省政府核准。整個清理工作務於6月底前完成。期間,各相關市政府要制定出對所屬駐京辦事機構加強管理的具體措施,各駐京辦事機構要制定出加強自身管理的意見,進一步規範完善各項規章制度。清理工作結束後,各市、省政府有關部門要搞好自查驗收,向省政府書面報告。
第三階段:2010年7月上、中旬,檢查驗收,總結上報。省政府於7月初對清理工作開展全面檢查驗收,並於7月中旬前將我省整個清理工作情況上報國務院。

工作要求

(一)切實加強組織領導。駐京辦事機構清理整頓工作是一項非常重要而且複雜的工作,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視,成立了以省政府領導為組長的領導小組,全面負責清理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省政府辦公廳,牽頭組織省編辦、監察廳、財政廳、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審計廳、機關事務管理局、駐北京辦事處等部門的同志開展有關工作。各市、有關部門要成立相應的組織機構,分管領導牽頭,組織開展清理工作。各市和省政府有關部門要明確一名同志負責聯絡,並於4月15日前將負責同志和聯絡員名單報省政府辦公廳(聯繫人:張躍,聯繫電話:略)。
(二)規範處置國有資產。要堅持公開公正、規範透明的原則,認真做好國有資產處置工作,確保國有資產保值、安全。派出地政府領導小組要根據財政部門行政事業單位資產管理有關規定,嚴格按照資產清查、財務審計、資產評估、依法拍賣的程式,處置土地、房屋、車輛及其他資產,收入按規定及時上繳派出地財政,資產處置結果經市級政府審核,報省政府領導小組備案。監察、審計部門要對國有資產處置過程進行嚴格監督,確保國有資產不流失。
(三)妥善安置回撤人員。對撤銷的駐京辦事機構的工作人員,各派出地政府、有關部門要認真細緻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切實穩妥進行安置。
(四)嚴格遵守工作紀律。要認真貫徹國辦發[2010]8號檔案精神,嚴格落實撤銷方案,不打折扣、不開口子,堅決杜絕改頭換面、名亡實存或就近續存等現象。除經省政府核准保留的駐京辦事機構外,各級政府及其職能部門以及行使政府管理職能的單位,不得以任何名義和任何形式在北京設立新的辦事機構,或者派駐人員以駐京辦事機構名義開展活動。違反規定的要嚴肅處理,並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一○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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