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大力規範建築市場秩序,強化建設單位質量安全責任,嚴格實行總承包單位負總責制度,切實加強工程建設關鍵環節的管理,全面加強工程質量安全監管,加快推進長效機制制度建設,
基本信息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房屋建築和市政工程質量安全管理的意見
魯政辦發〔2011〕74號
各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為進一步加強房屋建築和市政工程質量安全管理工作,有效落實屬地管理、行業監管和企業主體責任,切實維護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及有關政策規定,經省政府同意,現就有關問題提出如下意見:
大力規範建築市場秩序
(一)嚴格執行工程建設法定程式。新建、改建、擴建各類房屋建築和市政工程必須嚴格履行法定建設程式,凡是未辦理規劃許可、施工圖審查、質量安全報監、施工許可等手續或手續不全的,不得開工建設。對未經批准或手續不全開工的,要依法責令停工,嚴肅追究建設單位及法定代表人責任,屬於使用財政資金的要停止資金撥付並暫停審批其新上建設項目;對參與建設的開發、施工、監理等單位,責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間暫停企業和項目負責人、總監理工程師承接新的工程項目。
(二)進一步規範工程承發包行為。建設單位必須把工程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全部發包給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不得以任何名義肢解發包。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有資金投資占主導地位的建設工程,必須依法進行公開招標,不得以其他方式規避招標。建設工程招標不得把安全防護和文明施工措施費、監理費作為競標條件,否則招標結果無效,責令建設單位和招標代理機構限期整改,整改期間暫停其他項目的招標。
(三)加強建設工程契約管理。建設工程契約應當採用標準示範文本,對質量安全責任、質量安全措施費、項目管理機構及其組成人員等作出明確約定。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對建設工程契約履行情況的監督,發現建設單位不按契約約定撥付相關款項的,責令改正並在改正前暫停其新上項目的招標活動;發現施工、監理單位不按中標承諾和契約約定配備工程管理和技術人員或擅自撤換有關人員的,責令停工整改。
強化建設單位質量安全責任
(一)突出建設單位第一責任人的地位。建設單位是建設工程的組織者和管理者,是工程質量安全第一責任人。凡是因參建隊伍選擇、材料採購供應、工程款撥付、工期要求等問題影響工程質量安全的,要嚴肅追究建設單位法定代表人和項目負責人的責任,造成重大隱患或質量安全事故的一律依法按處理規定的上限進行處罰。
(二)科學確定並嚴格執行合理工期。建設單位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對工程充分評估、論證,依據國家建設工程工期定額,科學確定勘察、設計、施工每個階段的合理工期,嚴禁邊勘察、邊設計、邊施工。建設單位壓縮建設工期的,必須通過工程建設專家的技術評審,並採取相應措施,增加技術措施費用,確保工程質量安全。
(三)確保工程建設合理費用。建設單位要合理確定工程造價,不得迫使施工單位低於成本價承包工程,杜絕因造價過低導致質量安全問題。質量安全措施費要列入工程造價,勘察設計、建設監理、招標代理等諮詢服務費要嚴格執行國家標準。
(四)全面收集並及時移交工程檔案。建設單位要建立健全工程檔案管理制度,牽頭組織收集可行性研究、立項、環境評估、安全評價、勘察、劃、設計、施工、監理及招投標、質量安全監督、竣工驗收等技術檔案和檔案資料,明確記錄責任單位及責任人,並在工程竣工驗收及備案後3個月內,將工程檔案移交當地城建檔案管理機構。
(五)認真組織工程竣工驗收。建設單位要嚴格按照規定程式和標準組織參建單位進行工程竣工驗收,並及時辦理竣工驗收備案,住宅工程要全面實施分戶驗收制度。對竣工驗收中發現的各類質量安全隱患,要督促責任單位徹底整改,否則不得通過驗收。凡是未經竣工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建設工程,不得投入使用;擅自使用造成質量安全事故的,由建設單位承擔責任。
嚴格實行總承包單位負總責制度
(一)依法實施工程分包。施工總承包單位要對分包單位的企業資信和人員資格進行嚴格審查,由於審查把關不嚴導致質量安全事故的,由總承包單位承擔全部責任。達到法定招標規模的分包活動,要通過招標方式分包並進入有形建築市場公開交易。總承包單位轉包或者違法分包工程的,責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間暫停承接新的工程;情節嚴重的,依法降低資質等級或吊銷資質證書。
(二)施工總承包單位對施工質量安全負總責。施工總承包單位要協調管理施工現場所有專業承包、勞務分包單位的施工活動,牽頭負責現場隱患排查、事故預防及上報等事項。屬於建設單位依法直接分包的,施工總承包單位要與專業承包單位簽訂施工現場管理協定,納入統一管理。施工總承包單位未盡到管理職責造成質量安全問題的,由總承包單位承擔主要責任;分包單位不服從管理的,由分包單位承擔主要責任,總承包單位承擔連帶責任。
切實加強工程建設關鍵環節的管理
(一)提高勘察設計服務水平。勘察、設計單位要確保工作成果符合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對涉及工程質量安全的重點部位、環節及建築材料性能等,要在設計檔案中註明並對防範質量安全事故提出建議。勘察、設計單位要加強工程建設過程服務,對無法保證工程質量安全的內容,及時按程式變更。勘察、設計單位未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勘察、設計,造成工程質量安全事故的,依法責令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依法降低資質等級或吊銷資質證書。
(二)強化現場施工管理。施工單位要嚴格按照投標承諾派駐現場技術和管理人員,全面落實設計方案中提出的專項質量安全措施。要認真執行專項安全施工方案編制與審查制度,加強對危險性較大分部分項工程的技術管理,凡是未編制專項方案或方案未通過審批的,一律不得組織施工。要建立健全工程質量安全隱患排查、風險分析、事故預警和應急救援等制度,加強對工程項目開工安全條件和施工過程分階段的自查自評,對發現的問題和隱患,要定人員、定時間、定措施組織整改。
(三)充分發揮監理單位的過程控制作用。建設工程監理實行總監理工程師負責制,項目總監依法對工程質量安全承擔監理責任。要認真審查進場單位資質和人員資格,嚴格審核施工組織設計和專項施工方案並監督實施。要加強施工現場巡查,發現問題須及時制止,制止無效時及時報告建設單位,由建設單位負責報告質量安全監督機構。因監理責任導致工程質量安全事故的,責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間暫停企業和項目總監承接新的工程。
(四)確保中介機構的工作質量。工程檢測和施工圖審查等中介服務機構應當依法開展服務,承擔對應業務的工程質量安全責任。對編制虛假檢測報告、檢測結果失準、施工圖審查意見重大失誤和弄虛作假的中介服務機構,暫停其承接新的業務;情節嚴重的,降低或者吊銷單位資質並依法對相關技術人員執業資格作出處理。
(五)切實加強材料設備進場管理。各地要實施偽劣建材曝光退市制度,對生產和提供不合格及假冒偽劣建材的,禁止其產品在本地使用。規範設備租賃市場,認真執行建築起重機械產權備案、安裝拆卸告知、使用登記和淘汰報廢制度,對達不到安全性能要求或國家明令淘汰的建築起重機械,要堅決停用並清出施工現場。堅持“誰採購誰負責、誰驗收誰負責”的原則,嚴格執行見證取樣制度,嚴禁使用未經檢測或者經檢測質量不合格的建築材料。
(六)嚴格現場帶班值班管理。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施工單位項目負責人和監理單位總監理工程師應當在施工現場值守帶班,工程質量安全專職管理人員要現場盯守。節假日期間,建設、施工和監理等單位領導班子成員要帶隊對施工現場進行巡查。上述人員擅離職守的,依法給予規定上限的經濟處罰。
全面加強工程質量安全監管
(一)依法規範各類園區工程質量安全管理。開發區、工業園區、高新區等經濟功能區的各類建設活動,要依法納入縣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統一監管。凡是實行封閉管理、超越許可權辦理建設工程審批事項,以及逃避監管或阻撓建設行政執法的,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責令改正;拒不改正或改正不力的,依法嚴肅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二)切實加強監管體系建設。各級人民政府要健全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體系,根據本地建設工程規模,保證質量安全監督機構專業技術人員配備和工作經費,並為監督檢查人員提供必要的安全保障。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制定完善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機構工作規範和考核辦法,建立層級監督考核指導工作機制。
(三)努力提高監管水平。全面推行“格線化”監管,按照“屬地管理”與“分級管理”相結合的原則,實行分片包乾、責任到人,確保把所有建設工程納入質量安全監管範圍。積極推行“差別化”管理,加大巡查抽查力度,對低資質企業、重大項目、技術複雜工程和隱患較多的施工現場進行重點監控。各地要建立工程質量安全信息化監管平台,強化對工程建設關鍵環節、現場信息和險情預兆的監控,完善應急處置機制。
(四)嚴格掛牌督辦制度。對日常監督檢查、受理社會投訴發現的重大質量安全隱患,要實行掛牌督辦制度,監督機構要派出監督人員現場督促整改,隱患不消除監督人員不得撤離現場。對上級部門下達的停工整改指令以及對質量安全事故的查處,要實行層級督辦制度,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及時將整改落實和結案情況報告上級主管部門。
(五)嚴肅事故查處。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嚴格履行法定職責,依法組織或參與建設工程質量安全事故調查處理工作,在查清事故原因的基礎上,提出對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的處理意見,並負責落實對建設類企業資質和從業人員資格的處罰。建設過程中凡發生死亡事故的,一律依法暫扣施工單位安全生產許可證,直至調查處理結案後再按照結案報告落實處罰;對負有責任的相關企業,一年內不予受理資質升級、資質增項等行政許可申請;對負有責任的註冊執業人員,責令停止執業1年以上,情節嚴重的,依法吊銷註冊執業證書;負有責任的企業主要負責人、技術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管理人員等,依法吊銷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5年內不予考核,情節嚴重的,終身不予考核。
加快推進長效機制制度建設
(一)完善教育培訓制度。要建立政府、部門、行業和企業多層次的教育培訓體系,制定完善教育培訓考核辦法,加強對施工單位企業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以及監理人員、註冊執業人員的教育培訓,嚴格實行持證上崗。按照政府支持、市場運作、企業為主的原則,加快建築行業農民工培訓步伐,督促施工單位落實三級安全培訓、崗前安全教育等制度,切實做到先培訓、後上崗。
(二)完善動態監管機制。嚴格建築市場準入清出制度,對本地企業和從業人員,要加強資質資格許可後的動態監管,對降低工程質量安全生產條件、施工現場管理混亂的,一律依法暫扣有關資質資格證書並限期整改,整改達不到標準條件的,清出建築市場;對外埠企業和從業人員,要實行嚴格的質量安全業績考核制度,加強對企業質量安全保證體系運行情況和個人執業情況的動態監控,對業績不良的及時清出當地建築市場,並報告上級主管部門。
(三)健全激勵約束機制。繼續組織開展“魯班獎”、“國優”、“市政金杯”、“泰山杯”、“優質結構”、安全文明工地、安全質量標準化示範工地等創建活動和工程質量施工安全管理“十佳企業”評選活動,落實優質優價政策。凡是發生質量安全事故或者施工現場管理混亂、質量安全隱患較多的工程項目和參建單位,不得評優,已經獲得榮譽稱號的要予以撤銷。
(四)堅持科技興安。要組織科研機構、高等院校、大型施工和監理企業,積極開展工程質量安全科技攻關,大力推廣節能、節材、節地、環保等先進適用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加快推行施工現場安裝遠程視頻監控系統和起重機械安全保險電子集成系統;加強工程建設技術標準體系建設,不斷完善企業工法管理制度,積極申報省級和國家級工法,提高企業的技術素質和管理水平。
(五)加快誠信體系建設。各級、各部門要加強協作,進一步完善建築市場主體信息資料庫,逐步實現部門之間、上下級之間的互聯互通,通過信息平台定期公布建設工程履行法定程式情況,及時通報工程質量安全事故及查處信息,公開曝光肢解發包、層層轉包、違法分包、使用劣質建材等涉及工程質量安全的違法違規行為,制止工程質量安全的不良行為,實現管理協同、信息共享、執法聯動。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一一年十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