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頭經濟特區外地駐汕辦事機構管理辦法

《汕頭經濟特區外地駐汕辦事機構管理辦法(已廢止)》是汕頭市人民政府為規範對汕頭經濟特區外地駐汕辦事機構的管理、協調和服務,促進特區與外地的交流、合作和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結合特區實際,制定的管理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汕頭經濟特區外地駐汕辦事機構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11年03月20日
  • 實施時間:2011年05月01日
  • 發布單位:汕頭市人民政府
  • 時效性:已廢止
修訂信息,全文,

修訂信息

1998年2月20日,汕頭市人民政府令第20號公布;
2011年2月24日,汕頭市第十二屆人民政府第78次常務會議修訂通過;3月20日,汕頭市人民政府令第123號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2021年3月15日,根據汕頭市人民政府令第199號:為貫徹落實國家、省和市關於開展民法典涉及規章清理工作以及本市機構改革涉及規章清理工作的要求,汕頭市政府決定廢止《汕頭經濟特區外地駐汕辦事機構管理辦法》(汕頭市人民政府令第123號)。

全文

第一條 為規範對汕頭經濟特區(以下簡稱特區)外地駐汕辦事機構的管理、協調和服務,促進特區與外地的交流、合作和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結合特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特區以外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在特區設立的非經營性辦事機構(以下統稱駐汕辦事機構)的管理、協調和服務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市人民政府負責駐汕辦事機構管理工作的部門(以下簡稱駐汕辦事機構管理部門)負責特區駐汕辦事機構的管理、協調和服務工作。
第四條 設立駐汕辦事機構的單位應當向駐汕辦事機構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並提供辦事機構的職責、級別以及辦公地點等有關資料。
第五條 駐汕辦事機構名稱實行規範管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級以上事業單位、有一定經濟規模企業設立的辦事機構稱辦事處,其他企事業單位設立的辦事機構稱聯絡處。
第六條 駐汕辦事機構在特區開辦的經濟實體按照有關規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後,納入特區內聯企業管理,享受特區內聯企業的各項優惠待遇。
第七條 經駐汕辦事機構管理部門登記的駐汕辦事機構,按照辦事處5人、聯絡處3人的標準配給特區集體常住戶口,其符合戶口遷入條件的人員,可以向市公安機關申請將戶口遷入特區。
駐汕辦事機構中無特區常住戶口的人員,應當向當地公安派出所申請辦理居住證。
第八條 已取得特區常住戶口的駐汕辦事機構人員因公出國或者赴香港、澳門地區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第九條 已取得特區常住戶口或者居住證的駐汕辦事機構人員,其子女按照特區內聯企業的相關規定享受入托、入學優惠待遇。
第十條 駐汕辦事機構變更名稱、負責人、辦公地點的,應當及時向駐汕辦事機構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十一條 駐汕辦事機構終止活動的,由其設立單位向駐汕辦事機構管理部門辦理註銷登記手續並將駐汕辦事機構的公章以及登記證件的正本、副本等上繳駐汕辦事機構管理部門。已取得特區常住戶口的人員,應當在駐汕辦事機構註銷登記之日起90日內,憑駐汕辦事機構管理部門出具的證明向市公安機關辦理有關戶口遷移手續或者按照有關規定重新辦理入戶手續。
第十二條 駐汕辦事機構應當於每年10月向駐汕辦事機構管理部門提交年度報告書、工作總結及有關資料。
第十三條 駐汕辦事機構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索賄受賄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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