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汕頭經濟特區擴大範圍涉及經濟特區規章和經濟特區規範性檔案有關事項的決定》已經2011年4月25日汕頭市人民政府第十二屆80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汕頭經濟特區擴大範圍涉及經濟特區規章和經濟特區規範性檔案有關事項的決定
- 發文機關:汕頭市人民政府
- 發文字號:汕頭市人民政府令第125號
汕頭市人民政府令,全文,
汕頭市人民政府令
第125號
《關於汕頭經濟特區擴大範圍涉及經濟特區規章和經濟特區規範性檔案有關事項的決定》已經2011年4月25日汕頭市人民政府第十二屆80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市 長 蔡宗澤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全文
關於汕頭經濟特區擴大範圍涉及經濟特區規章和經濟特區規範性檔案有關事項的決定
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授權汕頭市、珠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人民政府分別制定法規和規章在各自的經濟特區實施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和《國務院關於擴大汕頭經濟特區範圍的批覆》,市政府組織對現行特區規章和特區規範性檔案進行了清理。現就有關事項作出如下決定:
一、下列特區規章自2011年5月1日起在新納入經濟特區範圍的區域實施:
1、《汕頭經濟特區公共生活“十不準”守則》(汕頭市人民政府令第4號)
2、《汕頭經濟特區外地駐汕辦事機構管理辦法》(汕頭市人民政府令第123號)
二、下列特區規章和特區規範性檔案自2011年5月1日起予以廢止:
1、《汕頭經濟特區舊城區改造若干優惠辦法》(1997年10月7日汕頭市人民政府令第16號發布,1999年10月31日汕頭市人民政府令第37號第一次修改,2002年9月2日汕頭市人民政府令第64號第二次修改)
2、《汕頭經濟特區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實施辦法》(汕頭市人民政府令第32號)
3、《汕頭經濟特區外來施工企業管理規定》(汕府〔1996〕21號)
4、《關於〈汕頭經濟特區旅館業副食品價格調節基金徵收辦法〉的批覆》(汕府函〔2000〕82號)
三、除上述所列特區規章和特區規範性檔案以外,其他現行特區規章和特區規範性檔案暫緩在新納入經濟特區範圍的區域實施。
四、本決定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一、下列特區規章自2011年5月1日起在新納入經濟特區範圍的區域實施:
1、《汕頭經濟特區公共生活“十不準”守則》(汕頭市人民政府令第4號)
2、《汕頭經濟特區外地駐汕辦事機構管理辦法》(汕頭市人民政府令第123號)
二、下列特區規章和特區規範性檔案自2011年5月1日起予以廢止:
1、《汕頭經濟特區舊城區改造若干優惠辦法》(1997年10月7日汕頭市人民政府令第16號發布,1999年10月31日汕頭市人民政府令第37號第一次修改,2002年9月2日汕頭市人民政府令第64號第二次修改)
2、《汕頭經濟特區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實施辦法》(汕頭市人民政府令第32號)
3、《汕頭經濟特區外來施工企業管理規定》(汕府〔1996〕21號)
4、《關於〈汕頭經濟特區旅館業副食品價格調節基金徵收辦法〉的批覆》(汕府函〔2000〕82號)
三、除上述所列特區規章和特區規範性檔案以外,其他現行特區規章和特區規範性檔案暫緩在新納入經濟特區範圍的區域實施。
四、本決定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