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地旅行社駐廣州旅遊辦事機構管理暫行辦法

《外地旅行社駐廣州旅遊辦事機構管理暫行辦法》在1989.01.02由廣州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外地旅行社駐廣州旅遊辦事機構管理暫行辦法
  • 頒布單位:廣州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89.01.02
  • 實施時間:1989.01.02
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機構設立與審批程式,第三章 外地旅遊機構的工作範圍,第四章 罰 則,第五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促進旅遊事業的健康發展,加強對外地旅行社駐廣州旅遊辦事機構的管理,根據國務院頒布的《旅行社管理暫行條例》和國家旅遊局關於《旅行社管理暫行條例實施辦法》及省、市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具體情況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設在廣州市內(含市屬縣下同),所有外地旅行社駐廣州旅遊辦事機構。
第三條 外地旅行社駐廣州旅遊辦事機構(以下簡稱外地旅遊辦事機構)是外地旅行社在廣州設立從事與本旅行社有關非盈利性旅遊業務的聯繫機構。
旅遊辦事機構名稱一律為“××旅行社(旅遊公司)駐廣州聯絡站”。
第四條 外地旅遊辦事機構應接受廣州市旅遊局的監督指導。

第二章 機構設立與審批程式

第五條 在廣州市設立旅遊辦事機構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申請設立旅遊辦事機構的旅行社,必須是符合國家和省人民政府關於旅行社管理的規定,經當地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批准,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發給營業執照的外地旅行社。
(二)外地旅遊辦事機構的負責人必須由該旅行社正式工作人員擔任,其他人員不得超過五人。
(三)外地旅遊辦事機構必須有固定的辦公場所(含自有居住地或有一年以上租約的房屋)和必要的通訊設備。
(四)按照規定繳納管理費(具體收費辦法另行擬訂)。
第六條 外地旅遊辦事機構須經廣州市旅遊局審查核准並發給《外地旅行社駐廣州旅遊辦事機構許可證》後方可開展工作。
第七條 外地旅行社在廣州設立旅遊辦事機構,應按照下列程式辦理:
(一)由原地旅行社向廣州市旅遊局提交有法定代表人簽署的申請書。
(二)填寫《外地旅行社開辦駐廣州旅遊辦事機構申請登記表》,並提交下列證明、材料:
1.所在地的旅遊行政管理部門發給的旅行社經營許可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
提供營業執照影印件的,須經當地工商行政管理局蓋章。
2.所在地的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出具同意其在廣州設立旅遊辦事機構的證明。
3.原地旅行社法定代表人簽署委任駐廣州旅遊辦事機構負責人的授權書和負責人簡歷。
第八條 外國及港、澳、台地區的旅行社設立駐廣州旅遊辦事機構,應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關於外國企業在中國設立常駐旅遊辦事機構的意見》有關規定,報經國家旅遊局批准,在國家旅遊局批准之日起三十天內,持該批准件,向廣州市旅遊局申請領取《外地旅行社駐廣州旅遊辦事機構許可證》,並向廣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辦理工商登記等手續後,方可開展工作。

第三章 外地旅遊機構的工作範圍

第九條 廣東省內的旅遊辦事機構,只能為本旅行社主辦的旅遊團(者)辦理在廣州過境接待工作(即經廣州回本地旅遊)或負責向廣州地區的旅行社委託代辦廣州旅遊的聯絡工作。不得經營屬“不回本地旅遊,只在廣州旅遊或經廣州中轉往外地旅遊”的業務。
第十條 廣東省外的旅遊辦事機構,只能開展與本旅行社與廣州地區的旅行社進行橫向聯合的有關工作。需要組織旅遊團(者)到廣州旅遊或需要在廣州招徠旅遊團的,必須委託廣州地區的旅行社辦理或與廣州地區的旅行社聯營有關訂房、訂餐、訂機、車船票和遊覽等接待業務。
第十一條 外國及港、澳、台地區的旅行社駐廣州旅遊辦事機構,應當從事非盈利性的旅遊聯絡活動,其組織的旅遊團(者),到廣州旅遊或經廣州中轉的,必須委託廣州地區合法的旅行社辦理旅遊接待業務(包括訂房、訂餐、訂機、車、船票和遊覽)。
第十二條 廣東省內的旅遊辦事機構在廣州接送回本地的旅遊團(者)時,必須有鮮明的標誌、旗號。陪同的導遊人員應持有國家導遊證書並佩戴導遊證。
第十三條 旅遊辦事機構應按規定向廣州市旅遊局及時提供各種報表和資料。
第十四條 旅遊辦事機構名稱的變更、辦公場所的搬遷、辦事機構負責人和工作人員的更換,必須在變更之日起十五日內到廣州市旅遊局辦理變更登記手續;旅遊辦事機構的撤銷,應在停止工作的二十天前書面通知廣州市旅遊局;有關事宜清理完畢後,向原發許可證和登記機關辦理註銷手續。
第十五條 旅遊辦事機構持有的《外地旅行社駐廣州旅遊辦事機構許可證》每年進行一次年檢。

第四章 罰 則

第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廣州市旅遊局或會同有關部門予以查處,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內部通報、登報批評或處以五百元至貳千元的罰款,責令其關閉停業,吊銷《外地旅行社駐廣州旅遊辦事機構許可證》。
(一)國內的外地旅行社未經廣州市旅遊局批准擅自在廣州設立旅遊辦事機構(或同類性質的組織)的;
(二)外國、港、澳、台地區的旅行社未經國家旅遊局批准,沒有領取《外地旅行社駐廣州旅遊辦事機構許可證》而擅自在廣州設立旅遊辦事機構的;
(三)廣東省內的旅遊辦事機構,接送在廣州過境旅遊團(者)時,無鮮明的標誌、旗號,陪同的導遊員無國家導遊證書,不佩戴導遊證的;
(四)機構有了變化,不向原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的。
第十七條 對外地旅遊辦事機構超越工作範圍或進行非法經營活動的,由廣州市旅遊局會同有關部門予以查處,沒收其全部非法收入,或處以非法收入三倍以下罰款。
第十八條 對旅遊辦事機構進行處罰時,還應對其負責人和直接負責人,處以五十元至貳百元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加倍罰款。
第十九條 廣州市旅遊局查處違法行為時,應當出示合法證件,進行罰款時,應書面通知被罰款者,並出具由廣州市財政局統一印製的罰款單據。被罰者如有異議,可在接到罰款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申請複議。
被罰款者既不申請複議又拒不執行罰款決定的,由廣州市旅遊局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廣州市旅遊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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