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外地駐魯辦事機構登記備案暫行管理辦法

山東省外地駐魯辦事機構登記備案暫行管理辦法是一項由政府部門頒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外地駐魯辦事機構登記備案暫行管理辦法
  • 實施日期:2003年開5月1日
  • 地區:山東
  • 目的:加強區域、行業間的經濟合作等
內容,使用地區,

內容

第一條 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加強區域、行業間的經濟合作,保障外地駐魯辦事機構的合法權益,特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外地駐魯辦事機構備案,是指在規定的範圍內,對外地駐魯機構的設立由審批改為辦理登記手續,以登記備案證明取代相關的審批檔案。申請機構可據已取得的登記備案證明辦理有關手續並開展相關業務。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外地政府以及行政機關、部隊、企事業單位在魯設立行政性、業務性聯絡、協調、服務機構。
第四條 外地駐魯辦事機構凡冠以山東名稱的由省計委登記備案。其他由所在市登記備案,並將備案結果報省計委。
第五條 申請單位設立駐魯辦事機構登記備案應提交下列書面材料:
(一)申請設立辦事機構公函。應包括擬設辦事機構的名稱、性質、任務、主要業務、建制級別、人員編制等內容;
(二)在魯建造、購買或租賃辦公和其他用房的有關證明和協定檔案;
(三)辦事機構負責人職務任命(委託)書、工作簡歷及身份證複印件;
(四)申請單位屬企業的,應提交企業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複印件;
(五)辦事機構撤銷後遺留問題的承諾函。
第六條 凡申請設立外地駐魯辦事機構的單位,應認真填寫《外地駐魯辦事機構登詳備案申請表》,經審核符合條件的,領取省計委統一印製的外地駐魯機構登記備案證明和《外地駐魯辦事機構登記證》後。方可對外掛牌辦公、開展業務。
第七條 外地駐魯辦事機構憑登記備案證明和《外地駐魯辦事機構登記證》辦理公章刻制、銀行賬戶設立等手續。外地駐魯辦事機構需從事經營活動的,必須按有關規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註冊手續。
第八條 外地駐魯辦事機構的工作人員可持相關戶籍材料和省計委出具的登記備案證明到公安機關辦理暫住戶口登記。對確需遷移戶口的按有關規定辦理。
第九條 外地駐魯辦事機構招收、聘用職工,必須執行山東省的有關規定,與新聘職工簽定“勞動契約”,並為其交納各項基金。
第十條 因工作需要,夫妻雙方或女方在魯辦事機構長期工作的,其子女可在魯借托、借讀,所在市教育部門應積極協助辦理。
第十一條 外地駐魯辦事機構的自帶機動車輛和駕駛員,可持派出單位所在地公安機關車輛管理部門出具的委託證明到當地公安機關車輛管理部門辦理檢審手續,並接受當地公安交通部門的管理。」
第十二條 外地駐魯辦事機構的登記備案機關應會同有關部門幫助外地駐魯辦事機構解決其工作中的實際困難,保護其合法權益,為外地駐魯辦事機構提供以下服務:
(一)通報有關會議、檔案精神及重大經濟活動情況;
(二)組織有關經貿、招商引資等活動;
(三)舉辦聯誼活動,交流區域、行業間的合作信息。
第十三條 外地駐魯機構應按規定期限,持《外地駐魯機構登記證》辦理年審手續,逾期未辦理年審手續的,有關登記備案證件自行失效。
第十四條 外地駐魯辦事機構的辦公地點、負責人、組織機構、人員等事項發生變更時應在10日內向登記備案機關遞交變更說明,並辦理變更手續。
外地駐魯辦事機構需要撤銷的,應在撤銷前到登記備案機關註銷登記。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山東省發展計畫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2003年開5月1日起施行。

使用地區

山東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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