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教育廳關於印發《普通高等學校駐魯函授教育輔導站設定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魯教職字[2004]9號

各地市教育局、各大企業教育處、各高等學校:

為了加強普通高等學校函授教育輔導站的建設和管理,規範函授站的辦學行為,保證教育質量,根據國家教委《普通高等學校函授教育輔導站暫行規程》(教成[1993]12號)、《關於建立函授站登記制度的通知》(教成司[1995]64號)、《關於調整函授站布局和加強函授站管理等問題的通知》(教成司[1997]84號)和教育部《關於高等學校以函授、夜大學方式舉辦本專科教育的意見》(教高[1999]2號)、《關於普通高等學校函授、夜大學專科專業和函授站備案的通知》(教高[1999]78號)等檔案要求,我廳在廣泛徵求意見的基礎上制定了《普通高等學校駐魯函授教育輔導站設定管理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附屬檔案:普通高等學校駐魯函授教育輔導站設定管理暫行辦法

二OO四年四月三十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教育廳關於印發《普通高等學校駐魯函授教育輔導站設定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 文號:魯教職字[2004]9號
  • 發布部門:山東省教育廳
  • 發布時間:二OO四年四月三十日
附屬檔案
普通高等學校駐魯函授教育輔導站設定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第一條 根據原國家教委《普通高等學校函授教育輔導站暫行規程》(教成[1993]12號)、《關於建立函授站登記制度的通知》(教成司[1995]64號)、《關於調整函授站布局和加強函授站管理等問題的通知》(教成司[1997]84號)和教育部《關於高等學校以函授、夜大學方式舉辦本專科教育的意見》(教高[1999]2號)、《關於普通高等學校函授、夜大學專科專業和函授站備案的通知》(教高[1999]78號)等檔案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省內、外普通高等學校在我省舉辦的成人函授教育輔導站(以下簡稱函授站)。
第三條 函授站是舉辦函授教育的普通高等學校(以下簡稱主辦學校)對函授生進行教學輔導、素質教育和組織管理的機構。
函授站必須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為函授生接受函授教育提供必備條件。函授站只具有承擔成人函授教育輔導任務的職能,不得違反國家規定從事以函授站名義私自獨立辦學等超出函授站職能和建站協定範圍的活動。
函授輔導站在業務上接受主辦學校的領導,行政上接受設站單位的領導,並接受函授站所在省、市教育主管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第二章
第四條 省外高校在我省設定函授站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必須根據我省社會經濟發展實際需要,有一定的需求(包括生源、人才市場需求)。
(二)在我省設立函授站的省外普通高等學校限於部屬或省屬重點大學,舉辦專業為我省所缺專業的本科層次。
(三)為確保函授教育質量,實施有效的教學管理,外省高校在魯原則上只準設立1處函授站,本省高校原則上每市只準設立1處函授站或校外教學點。
第五條 設定函授站必須具備的條件:
(一) 函授站依託建設的單位應具備事業或企業法人資格,具備從事教育或相關服務資格(中等以上專業學校或企事業單位教育培訓機構),能獨立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二)有連續或隔年報考的生源;
(三)能配備專職或以專職為主體、專兼職結合的輔導教師,能配備專職管理人員隊伍,保證函授站正常的教學秩序;
(四)能提供符合教學要求且固定的教學場地和其他教學條件,以及良好的學習環境;
(五)能保證提供或籌集函授站的必要經費;
(六)符合國家、地方有關安全、消防、衛生等方面的要求。
第六條 主辦學校和設站單位必須簽訂建立函授站的協定。建站協定應具備以下主要條款:
(一)雙方各自的職責、權力和義務;
(二)開設專業名稱、培養目標、層次、學制、招生對象、招生人數、招生範圍、發展規模;
(三)函授站名稱、地點和辦學條件;
(四)函授站站長及工作人員;
(五)函授站經費來源和管理辦法;
(六)履行協定的有效期限;
(七)變更協定及違反協定的處理辦法;
(八)經雙方同意的其他有關內容。
第七條 設定函授站的單位需提供以下材料,並於每年11月底以前由函授站所在市教育行政部門統一報省教育廳主管部門:
(一)申請設定函授站的報告,內容包括設定的必要性、可行性及保證教育質量的管理措施等;
(二)普通高等學校函授站備案登記表;
(三)主辦學校(甲方)與設站單位(乙方)協定書;
(四)主辦學校辦學屬性證明(是否屬部屬院校或省屬重點大學);
(五) 函授站聘任輔導教師名單和專業主幹課程的教師名單,需提交教師學歷、職稱、教師資格證書或聘書等複印件;
(六)函授站將開設的專業教學計畫;
(七)申辦單位法人證書、執照複印件,函授站負責人身份證、學歷、職稱證書等與原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複印件;
(八)用作函授站場地產權證明,租賃場地契約,並有消防、衛生防疫部門對建站場地檢查的合格檔案;
(九)當地具有法人資格的會計事務所出具的驗資證明報告(資產來源、資金數額、資金使用情況、產權所屬等有法律效力的證明檔案)。
以上材料須用A4紙按順序裝訂成冊,一式3份上報。
第八條 凡在我省設定函授站均實行省教育廳年度審批備案制度。凡普通高校在魯設定函授站,無論何種隸屬關係,均須經主辦學校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審核同意後,報省教育廳審批。經省教育廳批准設定的函授站名單於每年12月底之前報送教育部備案,並在新聞媒體公告,未經批准和備案的函授站,學校一律不得在魯安排招生。
第三章
第九條 主辦學校的主要職責:
(一)及時傳達國家和省有關函授教育的方針、政策;
(二)對教育質量和在函授站所進行的教學環節負責,指導函授站輔導教師的教學工作;
(三)制定函授站協助學校進行招生、教學過程管理等工作的規章制度,並監督、檢查執行情況;
(四)派遣主講教師,有本校專職教師擔任主講教師的課程不得低於60%;
(五)每學年對所屬函授站工作進行檢查、評估以及表彰。對不能保證辦學條件、管理混亂的函授站,應會同設站單位進行整頓;對不能保證輔導教學質量的函授站,應予撤銷;
(六)定期召開函授站工作會議,安排工作,交流經驗、研究解決工作中的問題。
(七)組織函授站負責人和工作人員學習國家有關函授教育方針、政策和管理知識,提高管理水平。
第十條 函授站的主要職責:
(一)協助主辦學校做好在本站所在區域的招生工作;
(二)協助主辦學校做好本站函授生的學籍管理工作;
(三)承擔主辦學校根據教學計畫和教學大綱的要求下達的教學輔導任務,做好有關教學環節的組織管理工作;
(四)及時、準確地向函授生分發教材和輔導材料;
(五)做好各項服務工作,為教師和函授生創造良好的教學和生活條件;
(六)推薦輔導教師,並做好輔導教師的管理工作;
(七)做好函授生的思想政治工作,經常與函授生所在單位聯繫,爭取單位對函授生學習的關心和支持,解決其學習中的困難;
(八)及時向主辦學校反映函授生、輔導教師對教學及管理工作的意見、建議;
(九)健全行政、教學輔導、後勤、財務等管理制度和崗位責任制,使管理工作制度化、規範化;
(十)協助主辦學校做好課程考試組織工作,搞好考場建設,嚴肅考風、考紀;
(十一)嚴格執行學校和函授站的各項規章制度,定期檢查各項工作,主動配合學校做好函授站工作的檢查和評估;
(十二)每年10月底以前向主辦學校、設站單位、所在市教育局報送年度自查報告;
(十三)履行建站協定規定的其他有關職責。
第十一條 設站單位的主要職責:
(一)主動配合主辦學校落實函授站的建置,提供為履行職責所需要的條件;
(二)解決函授站正副站長、專職管理人員和專職輔導教師的編制、職務聘任和工資待遇問題;
(三)做好函授站工作人員思想政治工作;
(四)定期研究和檢查函授站工作;
(五)及時傳達國家和省有關方針、政策。
第十二條 各市教育局職責:
(一)及時向本區域函授站傳達國家和省有關函授教育的方針、政策;
(二)對本區域函授站依法進行管理、指導和監督,保證本區域函授站依照國家和省有關法律、法規規範辦學行為;
(三)每年定期組織對本區域函授站辦學情況的檢查工作,並及時向省教育主管部門書面上報各函授站的檢查情況材料;
(四)配合省教育主管部門做好函授站年檢及評估工作。
第十三條 省教育主管部門職責:
(一)傳達國家有關函授教育的方針、政策,依法對在本省範圍內設立的高等學校函授站進行巨觀管理和指導;
(二)每年11月底以前接受並審核函授站申請材料和年度自查報告;
(三)定期組織專家對函授站開展檢查評估工作;
(四)每年12月底以前公布並向教育部上報我省同意備案的高校函授站情況;
(五)審核省外高校在魯成人高等教育招生計畫。
第四章
第十四條 函授站所需經費,由設站單位提供或籌集。
第十五條 函授站的經費,必須用於函授站的教學、管理和改善辦學條件等方面,不得挪作他用。每年應委託會計師事務所對函授站當年的財務決算進行審計,並向教育主管部門上報有法律效力的審計報告。
第五章
第十六條 主辦學校及其函授站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視其情況,由省教育廳給予通報批評、限期整頓、責成主辦學校停止在該站所在地區招生或撤銷該函授站。
(一)未按本辦法設定函授站的;
(二)不履行函授站職責和建站協定的;
(三)不能提供基本的教學條件的;
(四)不按規定招生,管理混亂,學生投訴較多,存在不穩定因素的;
(五)以函授站名義從事私自獨立辦學等超出函授站職責和建站協定範圍活動的;
(六)違反規定亂收費的;
(七)違法或違反國家政策和省教育廳有關規定的。
第六章
第十七條 本辦法解釋權屬山東省教育廳。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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