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外地駐肥機構管理規定》在1998.04.06由合肥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合肥市外地駐肥機構管理規定
- 頒布單位:合肥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98.04.06
- 實施時間:1998.04.06
第一條 為了加強外地駐肥機構的管理,更好地發揮外地駐肥機構的作用,促進本市與外地的聯繫與合作,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外地駐肥機構,是指外地行政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在本市行政區域內(不含三縣)設立的行政性辦事機構及經營性分支機構。
第三條 合肥市人民政府經濟技術協作辦公室( 以下簡稱市經協辦)是外地駐肥機構的管理部門, 負責外地駐肥機構的管理、監督、協調和服務。本市工商、稅務、公安、勞動等部門應根據各自職能,配合市經協辦做好外地駐肥機構的管理工作。
第四條 外地駐肥機構管理應遵循規範與服務相結合、促進外地與我市間的經濟技術協作和信息交流的原則。
第五條 外地駐肥行政性辦事機構按下列程式設立:
(一)國務院各部委下屬局級行政機關、地市級以上(含地市級)人民政府應提交本機關申請及有關材料,經市經協辦審核後,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地市級人民政府所屬部門、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應提交本機關申請及有關材料,由市經協辦批准;
(三)企事業單位應提交本單位申請、合法證照及有關材料,由市經協辦批准;
(四)社會團體應提交本單位申請、當地民政部門批准檔案及有關材料,由市經協辦批准。
經批准設立辦事機構的,市經協辦應在3日內頒發《外地駐肥機構登記證》(以下簡稱《登記證》)。
第六條 外地企業來肥設立經營性分支機構,經工商、稅務登記後,可報市經協辦備案,領取《登記證》。
第七條 外地駐肥機構登記應註明下列事項:
(一)機構名稱、地址和性質;
(二)負責人姓名;
(三)業務範圍;
(四)主辦單位名稱及地址。
外地駐肥機構上述登記事項變動,應及時向市經協辦辦理變更手續。外地駐肥機構因故撤銷,組建單位應做好債權債務清理工作,併到市經協辦等有關部門辦理註銷手續,繳回公章和《登記證》,停止一切業務活動。
第八條 本市公安、稅務、銀行、勞動、工商、新聞等部門憑《登記證》或《營業執照》為外地駐肥機構辦理戶籍登記、稅務登記及銀行開戶、公章刻制、人員招聘、廣告發布等相關手續。
第九條 每年第一季度,外地駐肥行政性辦事機構須持《登記證》、工作小結和有關報表到市經協辦辦理年檢手續,加蓋年檢審核章。逾期未辦理年檢的《登記證》為無效證件。
第十條 外地縣級以上(含縣級)人民政府駐肥辦事機構,應當協助市經協辦做好對其行政區域內各單位駐肥機構的管理工作。
第十一條 市經協辦應積極幫助外地駐肥機構解決工作中的實際困難,協調外地駐肥機構之間及其與有關部門的關係,維護其在肥合法權益。
第十二條 市經協辦應為外地駐肥機構提供下列服務:
(一)定期舉辦信息發布會,通報本市有關檔案和會議精神及重大經濟活動情
(二)邀請外地駐肥機構代表參加本市舉辦的招商會、經濟技術洽談會和產品展銷會;
(三)組織外地駐肥機構開展聯誼座談和參觀考察活動;
(四)交流經濟技術協作信息。
第十三條 外地駐肥機構應認真執行黨的方針政策,自覺遵守國家和省、市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接受本市有關執法部門的管理監督。
第十四條 本規定具體套用中的問題由市經協辦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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