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駐外地辦事機構管理辦法

為加強杭州市人民政府駐外地辦事機構的管理,充分發揮其與外地的聯絡作用,為我市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服務,特制定杭州市人民政府駐外地辦事機構管理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杭州市人民政府駐外地辦事機構管理辦法
  • 發文時間:1991年11月16日
  • 發文單位:杭州市人民政府
  • 所屬市:杭州市
(1991年11月16日杭州市人民政府發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杭州市人民政府駐外地辦事機構的管理,充分發揮其與外地的聯絡作用,為我市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服務,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杭州市人民政府駐外地辦事機構是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機構,受市人民政府委託,負責與所在地各有關部門和鄰近地區進行聯繫,溝通信息,開展橫向經濟技術協作。
第三條 杭州市人民政府駐外地辦事機構統一稱"杭州市人民政府駐××辦事處(或聯絡處)"(以下簡稱駐外辦事處)。
第四條 杭州市人民政府經濟技術協作辦公室(以下簡稱市政府經協辦)受市人民政府委託,對駐外辦事處進行管理和指導。
第二章 基本任務
第五條 駐外辦事處的基本任務是:
(一)加強同所在地各有關部門的聯繫,開展橫向經濟技術協作,積極引進資金、技術、人才、物資和先進管理經驗,吸引外商來杭投資,為發展我市與國內外的經濟、科技、文化交流和合作,做好牽線搭橋、協調服務工作。
(二)團結聯絡各界人士,宣傳介紹杭州情況,提高我市在全國乃至全世界的知名度。
(三)廣泛收集所在地政治、經濟、科技、貿易等方面改革開放的重要信息,及時提供給市領導和有關部門,並提出相應建議。
(四)負責我市在所在地的重大經濟、科技業務活動的聯絡、協調工作,協助我市企事業單位處理和解決在所在地的有關事務及問題,並接受委託開展代購、代銷、代儲運、代加工和信息諮詢等項服務。
(五)負責對我市及市屬縣(市)、區各單位派往所在地的常駐辦事機構和舉辦的企業進行統一登記,並對其思想政治工作、行政業務工作進行指導、協調和監督。
(六)做好我市屬部門和縣(市)、區以上負責人去所在地活動的接待工作。
(七)代管有關的經濟實體。
(八)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和所在地政府指派的任務。
第三章 管理
第六條 駐外辦事處應自覺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我市及所在地的法規、規章,並主動接受有關部門的監督和管理。
第七條 組織機構:
(一)駐外辦事處實行主任負責制。主任負責全面工作,副主任協助主任工作。
(二)駐外辦事處在工作中遇到重大問題,由主任辦公會議研究決定。
(三)駐外辦事處根據工作需要設定內部機構,內部機構的設定必須報經市政府經協辦審核同意後轉報市編委審批。
第八條 編制管理:
(一)駐外辦事處的人員編制,由市編委核定。
(二)駐外辦事處代管的全民所有制企業,其勞動用工指標,由各駐外辦事處報經市政府經協辦與勞動部門共同商定後,再向有關部門辦理手續。
第九條 人員管理:
(一)駐外辦事處的工作人員按照德才兼備的原則,從杭州市區的行政機關中選調;少數專業人員經市人事或勞動部門同意後,可從杭州市區的全民所有制企事業單位中選調。選調對象由駐外辦事處主任提名或組織推薦,經市政府經協辦考察後,報市人事局或市勞動局審批,再辦理調動手續。
(二)駐外辦事處確因工作需要從所在地調入工人的,應徵得市政府經協辦同意後再辦理調動手續。調入人員占正式編制,調離駐外辦事處的,應在原調入地落實單位。
(三)駐外辦事處的中層幹部由駐外辦事處主任提名,報市政府經協辦審核同意後,由駐外辦事處任免。
(四)駐外辦事處主要負責人需離開所在地時,應向分管市長或市政府經協辦報告;工作人員離開所在地,須經主任批准。
第十條 勞動工資管理:
(一)駐外辦事處工作人員的工資區類別標準,按我省、市有關規定執行。
(二)駐外辦事處工作人員的休假制度和探親待遇,按我省、市有關規定及駐外辦事處的實際情況確定。
(三)駐外辦事處工作人員離退休後,由市政府經協辦或駐外辦事處管理,也可委託有關單位管理。
第十一條 財務管理:
(一)駐外辦事處應嚴格執行國家和所在地政府的財經紀律,健全財務制度,自覺接受市政府經協辦和市財稅、審計等有關部門的監督。
(二)駐外辦事處代管的企業實行獨立核算,自負盈虧,執行企業的財務制度,接受駐外辦事處和財稅、審計部門的監督。
(三)駐外辦事處及其代管的企業的業務招待費開支,按照國家和我省、市有關規定,結合所在地的實際情況執行。
(四)駐外辦事處工作人員的駐外補貼,按照省政府辦公廳、省財政廳及所在地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經費管理:
(一)駐外辦事處的行政經費按照市政府有關規定列入財政年度預算,包乾使用,超支不補,節餘留用。
(二)駐外辦事處按規定取得的收入,作為預算外資金納入本單位的財務進行統一管理,並留給駐外辦事處用於補充行政經費不足。
第十三條 固定資產管理:
(一)駐外辦事處的固定資產屬於杭州市人民政府財產。
(二)駐外辦事處應加強對現有固定資產的管理,制定必要的規章制度。凡購買、使用、更換、報廢(損)固定資產都應建立帳目,凡屬專控商品,必須按規定程式報批後方可購置。
(三)駐外辦事處需購置或承租住宅的,須報經市政府經協辦審核後,辦理購買手續或承租契約。購置的住宅限於駐外辦事處工作人員使用,工作人員自行調離後應予退還。
第十四條 服務管理:駐外辦事處應當以服務為宗旨,為本市的生產、經營企業開展各種代理服務。代理服務收費標準按市物價局或所在地物價管理部門核定的標準執行。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五條 各駐外辦事處應根據本辦法,結合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和規章制度。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杭州市人民政府經濟技術協作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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