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海珠區重度殘疾人托養服務資助管理辦法

為解決我區重度精神、智力、肢體殘疾人的托養難問題,減輕殘疾人家庭在撫養或贍養、長期看護等方面承擔的巨大壓力和困難,結合我區實際,現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州市海珠區重度殘疾人托養服務資助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19年12月26日
  • 實施時間:2019年12月26日
  • 發布單位:海珠區殘疾人聯合會
全文,印發的通知,政策解讀,

全文

一、托養資助原則
(一)以政府經費資助,不足部分個人補足的方式,充分利用社會資源拓展托養服務,逐步建立適應殘疾人托養需求的托養資助服務體系;
(二)堅持托養資助公益性方向,以解決殘疾人困難為目標;
(三)托養資助以殘疾人為本,針對殘疾人的不同身心特點和康復需求,實施有針對性的服務,以改善殘疾人的生存狀況;
(四)依據輕重緩急,輪候輪換的原則,根據全區殘疾人及其家庭的托養需求和經費情況,嚴格把關,逐步解決有迫切托養需求的重度殘疾人的托養資助問題。
二、托養資助條件
托養資助對象必須同時符合下列(一)、(二)項的條件,並具有(三)、(四)或(五)項之一的:
(一)具有廣州市海珠區戶籍並持有第二代《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
(二)須參加廣州市職工醫療保險或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
(三)經監護人同意,年齡在16至60周歲無就業的一、二級智力殘疾人;
(四)本人自願,年齡在16至60周歲無就業的一、二級肢體殘疾人(同時存在智力或精神殘疾的多重殘疾人需監護人同意);
(五)經監護人同意,年齡在16至60周歲,無就業且在精神病專科醫院住院滿一年以上的一、二級重度精神殘疾人。
三、托養資助標準
家庭經濟情況
資助標準
一、二級智力殘疾人
一、二級肢體殘疾人
一、二級精神殘疾人
低保、低收入家庭
政府定額資助每人每月1500元,不足部分由被托養人一方補足
政府定額資助每人每月1500元,不足部分由被托養人一方補足
直接報銷住院期間每人每月
不超過1500元的非醫療費用
非低保、低收入家庭
政府定額資助每人每月800元,不足部分由被托養人一方補足
政府定額資助每人每月800元,不足部分由被托養人一方補足
直接報銷住院期間每人每月
不超過800元的非醫療費用
肢體同時存在智力或精神殘疾的多重殘疾人的寄宿托養,根據其家庭經濟情況及所在托養機構性質按上述標準進行資助,同一年度只能申請一項資助,不能累加。
若被托養人在托養期間家庭經濟狀況發生變化的,按照當年的審核資助金額進行資助。
四、托養機構確定
(一)托養服務機構須為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經當地政府有關部門批准依法成立,具有殘疾人托養服務資質的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人或其他社會力量舉辦的民辦非企業單位;
(二)精神類殘疾人由監護人自行選擇本市轄內有醫保定點的精神類專科醫院;
(三)重度智力、肢體類殘疾人由本人和監護人自行選擇符合《廣州市民辦殘疾人服務機構資助試行辦法》(穗殘聯〔2012〕11號)規定的殘疾人集中托養機構。
五、申報與核定程式
(一)托養資助實行屬地化管理。符合申請條件的申請人或監護人,向戶籍所在地社區居委會提出申請,根據不同的殘疾類別填寫《海珠區重度殘疾人托養服務資助申請表》一式三份(附屬檔案1),並提供以下資料:
1、申請人的《廣州市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證》或《廣州市低收入困難家庭證》原件及複印件各一份;
2、監護人身份證、戶口簿原件及複印件各1份;
3、長期住院的重度精神殘疾人必須提供由精神病專科醫院開具的連續住院滿一年以上的醫院證明。
(二)由社區居委會加具初審意見(蓋章)後,在3個工作日內把相關資料報街道殘聯;
(三)經街道殘聯對申請人的基本條件進行覆核並加具覆核意見(蓋章)後,在3個工作日內把相關資料報區殘聯;
(四)區殘聯對街道上報的材料進行審核,並在6個工作日內加具審核意見;
(五)區殘聯把通過審核的《海珠區重度殘疾人托養服務資助申請表》返還給街道殘聯,由街道殘聯在3個工作日內交還申請人或監護人。審核不通過的書面說明原因,申請表及資料退回街道殘聯,由街道殘聯在3個工作日內退回申請人或監護人並做好解釋工作;
(六)托養資助申請以自然年度為界,每年申請一次,從區殘聯審核之日起的次月起開始生效。
六、資助經費結算方式
(一)重度智力、肢體的殘疾人的托養資助結算方式:由區殘聯與托養服務機構每季度按照相關資助標準結算,服務機構需提供每月由托養人或監護人簽名確認的《海珠區重度殘疾人托養服務資助明細表》(附屬檔案2),經區殘聯審核通過後進行結算。不足一個月的按實際托養天數結算;
(二)長期住院的精神殘疾人的資助結算方式:申請人必須提供由醫療機構出具的有關護工費、一伙食費、空調費發票等有效票據,享受有關政策性補助的憑證及殘疾人本人名下的銀行賬號。按照實際支出額給予申請人報銷每人每月不超過資助標準的非醫療費用,每季度報銷一次。
七、經費來源
政府資助所需經費每年納入年度一般公共預算支出。
八、托養資助終止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終止在我區的托養服務資助:
(一)被托養人或監護人自行退出托養資助並提出書面申請的;
(二)戶口遷出海珠區的;
(三)托養服務機構認為不適宜繼續托養的;
(四)被托養人因疾病轉介到其他綜合性醫院治療期間的;
(五)被托養人死亡的;
(六)被托養人年滿60周歲的根據《廣州市民政局關於印發廣州市公辦養老機構入住評估輪候試行辦法的通知》(〔2014〕4號)檔案執行。
九、服務機構監督和管理
托養機構必須按照服務承諾書的內容開展托養服務。若托養機構違反服務承諾條款,區殘聯可要求其在規定時間內進行整改,若整改不合格的,則停止其托養資格。
十、區殘聯職責
(一)負責《廣州市海珠區重度殘疾人托養服務資助管理辦法》的宣傳、解釋工作;
(二)負責對街道上報資料的審核,並負責確定被托養人;
(三)負責調解和協助處理托養服務工作中的問題及事宜;
(四)負責每年托養服務資助經費的預結算,按時核算支付被托養人 政府資助的相關經費;
(五)負責指導服務機構具體實施托養服務。
十一、街道職責
(一)嚴格核實被托養人的申報材料及上報;
(二)收集和審核重度精神殘疾人長期住院報銷非醫療費用的相關材料並上報區殘聯;
(三)與被托養人或監護人及其家庭保持聯繫, 同時與托養服務機構保持溝通,經常詢問和了解被托養人的托養護理情況;
(四)積極主動配合托養服務機構處理好被托養人在托養期間的突發病及合併症等情況;協助處理在托養期間出現的意外或糾紛,並主動協調;
(五)負責指導協助超過60周歲、符合民政托養政策的重度肢體、智力、精神殘疾人辦理轉介申請手續;
(六)被托養人需納入街道格線化管理。
十二、法律責任
(一)被托養人或監護人一方和托養機構應當如實提供相關資料,如提供虛假資料的,區殘聯可取消被托養人或托養機構的托養資格,並應由提供虛假資料的一方賠償區殘聯的全部損失。構成刑事犯罪的,移送相關司法機關處理。
(二)承擔本區重度殘疾人托養相關工作的單位和個人,要嚴守工作紀律,公正廉潔,嚴格按照有關規定、程式開展工作。對在開展工作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影響的單位或個人,提請其主管部門或所在工作單位依法、依規予以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三、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9月27日,《關於印發》(海殘聯〔2015〕32號)相應廢止。相關法律依據變化或有效期屆滿,根據實施情況依法評估修訂。

印發的通知

廣州市海珠區殘疾人聯合會關於印發《廣州市海珠區重度殘疾人托養服務資助管理辦法》的通知
區屬各街道:
現將《廣州市海珠區重度殘疾人托養服務資助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中遇到問題,請徑向區殘聯反映。
海珠區殘疾人聯合會
2019年12月26日

政策解讀

根據《海珠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海珠區證明事項清理工作方案》(海府辦〔2018〕181號)要求,我會對現行有效的部門規範性檔案《廣州市海珠區重度殘疾人托養服務資助管理辦法》(海殘聯〔2015〕32號)(以下簡稱資助辦法)進行修訂,現說明如下:
《資助辦法》第五條第(一)點第1小點“1、申請人的戶口本、身份證、殘疾人證(第二代)、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卡、低保或低收入證原件及複印件各一份”。修訂為:“1、申請人的《廣州市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證》或《廣州市低收入困難家庭證》原件及複印件各一份”。
修訂原因:申請人的戶口信息、身份證號碼、殘疾人證信息均可在《廣州市殘疾人聯合會電子政府平台》中查詢,城鎮居民基本醫療參保信息可在《廣州市醫療救助綜合平台》中查詢,結合海珠區證明事項清理工作方案的要求,修訂稿取消原辦法中規定的申請人需提交戶口本、身份證、殘疾人證、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卡的證明材料要求。
海珠區殘疾人聯合會
2019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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