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殘聯、廣州市財政局聯合制定了《廣州市殘疾人寄宿托養服務資助管理辦法》,廣州市殘疾人聯合會廣州市財政局於2023年8月17日印發,請結合各區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州市殘疾人寄宿托養服務資助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3年8月17日
- 發布單位:廣州市殘疾人聯合會 廣州市財政局
全文,解讀,
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立法依據】 為進一步完善殘疾人基本公共服務體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十四五”殘疾人保障和發展規劃》《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辦法》《廣州市殘疾人權益保障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對象】 本辦法適用的對象是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具有本市戶籍、在符合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寄宿托養服務機構進行寄宿托養,並具有以下條件之一的殘疾人。
(一)14周歲至16周歲,未在校的一、二級重度殘疾人和三、四級精神、智力、多重殘疾人。
(二)法定就業年齡段內(年滿16周歲至法定退休年齡)的一、二級重度殘疾人和三、四級精神、智力、多重殘疾人。
第三條【區域統籌原則】 各區可以根據本區域社會和經濟發展水平,完善殘疾人寄宿托養扶助的優惠政策,不斷提高保障水平。
第四條【維護殘疾人根本利益原則】寄宿托養資助以殘疾人為本,實施有針對性的托養或醫療照護服務,以改善殘疾人的生存狀況,維護殘疾人根本利益。
第二章 寄宿托養資助標準和經費
第五條【資助類別與標準】 寄宿托養資助類別為托養服務費資助。
寄宿托養服務費資助標準為:每人每月1500元。
第六條【保險購置】 廣州市殘疾人聯合會為接受託養資助的殘疾人統一購置機構安全險。
第七條【經費來源】 殘疾人寄宿托養服務資助資金按財政體制分擔比例由市、區財政安排。
第八條【經費使用】 資助資金的使用,必須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財政規章制度,堅持項目合理、保證績效的原則,確保資金使用規範、安全。
市、區殘疾人聯合會根據殘疾人服務的實際發展情況,編制年度資助計畫。
第三章 寄宿托養服務機構資質要求
第九條【寄宿托養服務機構資質】 寄宿托養服務機構應當符合《殘疾人服務機構管理辦法》(民發〔2018〕31號)等規定要求。
第十條【服務評估】 廣州市殘疾人聯合會可委託機構險承保機構或其他第三方評估機構對托養機構的資質、服務、托養效果、合規性等方面進行綜合評估,並由廣州市殘疾人聯合會進行公示,公示時間不少於7天。
評估結果可以作為資助扶持的依據。
第四章 資助申請、核定、結算程式
第十一條【資助申請】 符合條件的寄宿托養服務對象或其監護人,向戶籍所在地街道或鄉鎮提出資助結算申請。
第十二條【資助審核】 寄宿托養資助工作由街、鎮進行初審,由區殘疾人聯合會進行終審。
街、鎮對收到的申請材料進行初審,檢查資料填寫是否齊全,加具初審意見(蓋章)後,在5個工作日內把相關材料報區殘疾人聯合會。
區殘疾人聯合會對街道上報的材料進行審批,並在3個工作日內加具審批意見。
審批不通過的,由區殘疾人聯合會將申請表、相關材料退回給街、鎮,並告知退回原因;街、鎮在2個工作日內告知申請人並補充完善,申請人補充申請材料再次提交,或將申請材料退回申請人並告知不符合原因,同時做好解釋工作。
第十三條【資助結算】 按照本辦法第四條規定的資助標準進行資助,當月入住滿15天以上(含15天)視為一個月,不足15天按實際天數據實結算。
每月可報銷的有效票據及清單單獨開具,每年度按實際月份報銷結算,資助結算期限最長不超過12個月。
第十四條【審批期限】 托養資助申請以自然年度為界,自然年度內資助審批期限最長不超過12個月。從區殘疾人聯合會審核通過之日起生效。
第十五條【資助款發放】 資助款項直接撥入申請人所提供的銀行賬戶。受資助對象也可以由本人或其監護人提出代位支付的申請,委託戶籍所在地的區級殘聯與托養機構進行代位結算,由區殘疾人聯合會將款項直接撥入寄宿托養服務機構的賬戶中,直接完成資助結算。
第五章 資助的中止和終止
第十六條【資助中止】 托養服務對象因個人原因中止托養,時間超過1個月的,應中止寄宿托養服務資助。中止後如需重新獲得資助需要重新辦理托養資助申請手續。
第十七條【資助終止】 出現以下情況之一,應終止寄宿托養服務資助:
(一)寄宿托養殘疾人戶籍遷出的;
(二)寄宿托養殘疾人死亡的;
(三)寄宿托養殘疾人證過期;
(四)寄宿托養殘疾人證凍結;
(五)寄宿托養殘疾人證註銷;
(六)存在其他不再符合補貼條件情形。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十八條【申請人責任】 寄宿托養服務對象或其監護人在申請資助經費時,必須提供真實、有效、完備的資料和憑證;如有提供虛假材料或者採取其他不正當手段騙取資助的行為,依法依規按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九條【寄宿托養服務機構責任】 寄宿托養服務機構應當依法依規接受市殘聯委託第三方開展托養服務質量評估,如實提供相關資料,如提供虛假資料或者採取其他不正當手段供他人騙取資助經費的,托養機構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二十條【資助審核責任】 承擔殘疾人托養相關工作的單位和個人,要嚴守工作紀律,公正廉潔,嚴格按照有關規定、程式開展工作。相關單位和個人違反本規定,不依法履行職責的,由有權機關責令改正,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解讀
《廣州市民辦殘疾人社會服務機構資助辦法》於2012年制訂並經2017年修訂繼續實施。該辦法對我市殘疾人托養工作的順利開展起到了重要的促進作用,極大的滿足了我市殘疾人的托養需求,解決了殘疾人家庭的實際困難。但在該辦法的實施過程中也發現存在一些問題,已不符合現階段托養資助工作需求。為了適應新形勢新需求,更好地開展殘疾人寄宿托養服務的資助工作,現我會擬制訂《廣州市殘疾人寄宿托養服務資助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辦法(徵求意見稿)》”),對我市寄宿托養資助工作進行具體指引。現對《辦法(徵求意見稿)》的制訂思路、制訂必要性、制訂合法性以及可行性進行如下說明:
一、《辦法(徵求意見稿)》的制訂思路
《廣州市民辦殘疾人社會服務機構資助辦法》(穗殘聯[2017]167號)規定了廣州市關於殘疾人托養資助的相關內容。 該辦法施行10年來,在殘疾人托養資助工作中發揮了積極作用,但也存在托養資助內容的規定已不契合現階段廣州市托養資助工作的方向,對托養機構的資質與準入、監督與評估等方面沒有進行詳細規定等問題,已不適應當前廣州市殘疾人托養資助發展現狀。為此,市殘聯成立了課題組,課題組充分調研了《廣州市民辦殘疾人社會服務機構資助辦法》在廣州各區的實施情況以及實施過程中出現的問題。通過深入調查研究,結合我市實際情況,確定了基本的制訂思路,包含如下四個方面。
(一)最佳化殘疾人托養資助內容,梳理托養資助政策
廣州市過去對殘疾人寄宿托養資助的規定是和居家托養、日間照料資助統一規定在《廣州市民辦殘疾人社會服務機構資助辦法》中,缺乏針對性。2019年出台的《廣州市康園工療機構及工療人員資助標準實施辦法》(穗殘聯規字[2019]3號)對日間托養資助進行了全面的規範性規定,而即將實施的“雙百社工”工程亦與《廣州市民辦殘疾人社會服務機構資助辦法》的社會工作政策重疊,依據原《廣州市民辦殘疾人社會服務機構資助辦法》給予從事日間托養和社會工作的社會組織進行資助會造成政策重疊,因此有必要重新梳理托養資助政策,就寄宿托養的資助進行重新規定。因此《辦法(徵求意見稿)》將廣州市托養服務的重心由過去的“居家托養、日間照料、寄宿托養三合一”改為“寄宿托養資助”。
(二)完善托養機構的設定與準入,規範殘疾人托養服務
《廣州市民辦殘疾人社會服務機構資助辦法》引入了民辦機構作為政府興辦的寄宿托養機構的補充,在很大程度上緩解了寄宿托養機構的供給不足問題,但是對民辦寄宿托養機構的資質規定不夠清晰。因此,本次《辦法(徵求意見稿)》將通過專章的形式,制訂寄宿托養機構的資質、標準、準入條件。第一,參考《殘疾人托養服務基本規範(試行)》的相關規定,通過列舉的方式闡明寄宿托養機構的資質要求。第二,在《辦法(徵求意見稿)》中明確廣州市殘疾人聯合會可委託機構險承保機構或其他第三方評估機構對寄宿托養機構進行綜合評估。
(三)引入代位支付,貫通殘聯與托養機構的銜接
《廣州市民辦殘疾人社會服務機構資助辦法》確定的寄宿托養的資助不是由殘疾人或其監護人申請,而是由托養機構申請且直接資助托養機構,殘疾人“受惠”感受不強。因此,此次《辦法(徵求意見稿)》將托養資助的申請人改為符合條件的殘疾人或其監護人。在款項撥付路徑上,一般直接撥付到殘疾人或其監護人的賬戶;但殘疾人或其監護人也可以通過申請代位支付的方式,由區殘聯將資助款項撥入寄宿托養機構。通過代位支付的方式,可以減少審計與申請程式的繁瑣,同時也可以實現有效資助,避免寄宿托養機構瞞報、多報資助,保證專項資助資金精準資助、專款專用。
(四)引入第三方保險與評估,完善資助的保障與監督
《辦法(徵求意見稿)》中新增了寄宿托養機構的保險購買條款,此條款是為了免除托養機構托養殘疾人的顧慮,鼓勵托養機構開展殘疾人托養業務。但考慮到要求托養機構購買保險會增加托養機構的義務,因此《辦法(徵求意見稿)》規定,由廣州市殘疾人聯合會為接受託養資助的殘疾人統一購置機構安全險,一方面可以免除托養機構的後顧之憂,鼓勵社會資本興辦殘疾人寄宿托養機構,增加我市全日制寄宿托養床位的數量、提高我市寄宿托養服務水平;另一方面有利於保證寄宿托養機構的平穩運行,進而保障殘疾人獲得寄宿托養機構穩定、良好的服務。另外,《辦法(徵求意見稿)》增加了對寄宿托養機構的綜合評估條款,廣州市殘疾人聯合會可委託機構險承保機構或其他第三方評估機構對寄宿托養機構資質、服務、托養效果、合規性等方面進行綜合評估。評估結果可以作為政府購買服務、資助扶持、分級管理的依據,並且也可以進一步完善我市的寄宿托養機構質量評估體系。
二、制訂《辦法(徵求意見稿)》的工作過程
本次《辦法(徵求意見稿)》的起草過程嚴格遵循《廣東省行政機關規範性檔案管理規定》和《廣州市行政規範性檔案管理規定》,以上位法為依據,由廣州市殘聯於2022年9月委託廣州套用科技學院組成課題組進行立法調研考察和評估論證。
2022年9月至2022年10月,廣州市殘疾人聯合會和廣州套用科技學院課題組通過問卷調查、走訪座談和會議研討的方式進行深入調查研究,對現行《廣州市民辦殘疾人社會服務機構資助辦法》在具體實施過程中有益經驗進行歸納總結,對重點問題進行嚴謹的分析,草擬出《廣州市殘疾人寄宿托養服務資助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並編制《廣州市殘疾人寄宿托養服務資助管理辦法編制說明》。
三、《辦法(徵求意見稿)》的總體內容
《辦法(徵求意見稿)》共六章二十四條,規定了寄宿托養資助的適用對象、資助標準、寄宿托養機構資質要求、資助申報核定與結算程式、資助的中止和終止以及各主體的法律責任。
第一章即總則,規定了《辦法(徵求意見稿)》的立法依據、適用對象、資助原則、寄宿托養的術語定義,其中,適用對象是修改重點。適用對象比《廣州市民辦殘疾人社會服務機構資助辦法》的規定更加完善。在申請條件上明確了申請人在戶籍、托養機構、殘疾程度、托養期間上的要求。
第二章即寄宿托養資助標準和經費,規定了資助類別與標準、保險購置、經費來源、經費使用。《辦法(徵求意見稿)》是寄宿托養的專門規定,不再對居家托養和日間訓練的資助進行規定。其中保險購置是本次《辦法(徵求意見稿)》的新增亮點。由殘聯根據被托養的殘疾人人數,為托養機構購置責任險,完善托養機構的保障體系。
第三章即寄宿托養機構資質要求,對寄宿托養機構的範圍、資質、綜合評估等事項進行規定。首先,《辦法(徵求意見稿)》對寄宿托養機構的登記、經營範圍、管理規範、人員配置、服務標準、經營場所進行了詳盡的規定。其次,《辦法(徵求意見稿)》規定了對寄宿托養機構的綜合評估機制,由殘聯委託機構險承保機構或其他第三方評估機構對托養機構的資質、服務、托養效果、合規性等方面進行綜合評估,保障被托養人接受到合規、達標、優質的寄宿托養服務。
第四章為資助申請、核定、結算程式,對符合條件的殘疾人或其監護人申請寄宿托養資助對接的相關機構,寄宿托養資助的審核機構、審核流程,資助結算的計算標準、審核期限,以及資助款的發放路徑進行規定。此次修訂的《辦法(徵求意見稿)》改變了《廣州市民辦殘疾人社會服務機構資助辦法》規定的申請條件,將“機構申請”改為“個人申請”;同時簡化申請程式,材料進行一次提交即可;此外,取消原有的“上半年資助款按不超過80%發放,下半年發放不超過80%的同時補發上半年剩餘部分”模式,改為資助款一次性全部發放。並且考慮到簡化“申請——撥款——繳費”的流程、減輕殘疾人家庭“先結清費用、後申請資助”的負擔,申請人還可以申請代位支付,即申請將資助款直接打入托養機構或精神病專科醫院的賬戶,直接在托養機構或醫院完成結算,殘疾人只需繳清剩餘部分托養服務費用即可。
第五章為寄宿托養資助的中止和終止,這是《辦法(徵求意見稿)》的新增內容,第十九條終止資助情形與《民政部、財政部、中國殘聯關於進一步完善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制度的意見》(民發〔2021〕70 號)基本保持一致。依據該意見第二(一)4 點中的相關規定:“加強改進補貼退出工作。……殘疾人死亡、戶籍遷出、殘疾人證過期、殘疾人證凍結、殘疾人證註銷等不再符合補貼條件的,應於次月停止發放補貼。
第六章為法律責任,分別規定了寄宿托養服務資助申請人、寄宿托養機構、寄宿托養資助審核主體這三方的法律責任。
第七章為附則,規定了《辦法(徵求意見稿)》在通過後,作為新寄宿托養服務資助檔案的《廣州市殘疾人寄宿托養服務資助管理辦法》的有效期,以及其與2017年舊托養資助檔案的《廣州市民辦殘疾人社會服務機構資助辦法》之間的銜接問題。
四、制訂《辦法(徵求意見稿)》的必要性說明
(一)修訂《辦法》是貫徹我國“十四五”殘疾人保障和發展規劃的必然要求
殘疾人寄宿托養模式是我國殘疾人工作中的重要部分,寄宿托養可以為殘疾人提供專業、優質的生活照料和護理、自理能力訓練、社會適應能力輔導、職業康復和勞動技能訓練、運動功能訓練等服務,對於保障殘疾人的尊嚴、治療殘疾人心理、幫助殘疾人融入社會具有重要意義。“十四五”殘疾人保障和發展規劃延續了“十三五”殘疾人托養服務工作計畫的有益經驗,在《“十四五”陽光家園計畫—智力、精神和重度肢體殘疾人托養服務項目實施方案》明確:“1.推動殘疾人托養服務補貼制度不斷完善,有條件的地方建立殘疾人托養服務補貼制度;2.持續推進殘疾人托養服務標準化建設,不斷提升服務規範化和專業性;3.有條件的地方積極探索建立殘疾人托養服務與照護服務、養老服務等相關工作的銜接機制。”這幾個目標。因此廣州市殘聯根據上述計畫、方案的內容,貫徹國家“十四五”殘疾人保障和發展規劃的精神、指引,對廣州市的寄宿托養制度進行適當的調整。
(二)制訂《辦法》是保障廣州市殘疾人民生的必然要求
廣州作為廣東省省會城市,經濟水平、生活水平較高,廣州市在殘疾人寄宿托養方面作出了大量有益探索,取得了一定成就。但殘疾人托養資助制度與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仍有差距,需要較高等級護理的重度殘疾人家庭生活壓力依然較大。家庭供養困難是造成殘疾人及其家庭貧困的重要因素,特別是對於重度殘疾人,家庭成員要進行日常照料,影響其家庭成員參與社會生產,給重度殘疾人家庭造成更多精神壓力和經濟壓力。重度殘疾人群體作為弱勢群體,能否得到政府和社會的保障,關係到公民權利的實現,關係到社會穩定。因此有必要通過制訂《辦法》來改善和保障殘疾人民生,促進我市寄宿托養工作的發展,提高殘疾人生活質量。
(三)制訂《辦法》是促進廣州殘疾人融入社會的必然要求
殘疾人保障制度不僅要為殘疾人提供必要的護理、照看,還要為殘疾人創造必要的發展環境,幫助其更好地融入社會。居家托養使殘疾人較少接觸社會人員,容易與社會相脫離。並且居家托養無法為殘疾人提供專業的自理能力訓練、社會適應能力輔導、職業康復和勞動技能訓練、運動功能訓練等服務。因此有必要制訂專門的寄宿托養服務資助政策鼓勵殘疾人及其家庭為殘疾人選擇寄宿托養服務。
(四)制訂《辦法》是實現“全面建成小康社會,殘疾人一個也不能少”的目標的必然要求
習近平總書記提出“全面建成小康社會,殘疾人一個也不能少”。為了減輕殘疾人家庭負擔,使其共享社會經濟發展成果,制訂《廣州市殘疾人寄宿托養服務資助管理辦法》具有重大的現實意義。因此廣州市殘疾人聯合會在充分考量《廣州市民辦殘疾人社會服務機構資助辦法》的實施情況、現階段殘疾人的托養需求、現階段社會經濟變化情況,綜合國家資助標準、兄弟省市的資助標準、廣州市各區經濟發展水平以及財政負擔,制訂新的《辦法》為廣州市殘疾人提供基礎性的寄宿托養服務資助和床位資助,並且鼓勵各區在財政允許的情況下適當提高資助標準。
五、制訂《辦法(徵求意見稿)》的合法性說明
本課題組根據上位法以及《廣州市行政規範檔案制定發布規則》,在合法、合理的基礎上制訂《辦法(徵求意見稿)》,現對本《辦法(徵求意見稿)》所參考的上位法律檔案進行如下說明:
(一)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國家保障殘疾人享有各項社會保障的權利。政府和社會採取措施,完善對殘疾人的社會保障,保障和改善殘疾人的生活。”第四十八條第四款規定:“對生活不能自理的殘疾人,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情況給予護理補貼。”第五十條第四款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逐步增加對殘疾人的其他照顧和扶助。”
(二)國務院、中央部委的規章或其他規範性檔案
1.《國務院“十四五”殘疾人保障和發展規劃》
首先,《規劃》的主要目標之一即“……多層次的殘疾人社會保障制度基本建立,殘疾人基本民生得到穩定保障,重度殘疾人得到更好照護……”。其次,《規劃》從總體要求、慈善服務、行業標準、人才培養、基礎設施與信息化建設等多角度涉及了殘疾人托養工作的要求,即:“加快發展殘疾人托養和照護服務。積極發展服務類社會救助,推動開展殘疾人長期照護服務。……落實托養服務機構扶持政策,繼續實施“陽光家園計畫”,為就業年齡段(16—59周歲)智力、精神和重度肢體殘疾人等提供托養服務,支持中西部地區殘疾人托養服務發展”、“生活服務業發展布局充分考慮殘疾人需求,加快康復輔助器具、康復教育、托養照護、生活服務、無障礙、文化休閒等殘疾人服務業發展,滿足殘疾人多元化、多層次品質生活需求。”、“加強康復、托養等殘疾人服務行業管理,全面開展績效評價,支持殘疾人和殘疾人親屬參與評價”、“地方可對新建民辦殘疾人康復和托養機構給予支持。”、“加快培養殘疾人康復、教育、就業、托養照護、文化、體育、社會工作等專業人才隊伍。”
2.《國務院關於全面建立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制度的意見》
《意見》規定:“為解決殘疾人特殊生活困難和長期照護困難,國務院決定全面建立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
3.《殘疾人服務機構管理辦法》
《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殘疾人服務機構是指國家、社會和個人舉辦的,依法登記的專門為殘疾人提供供養、托養、照料、康復、輔助性就業等相關服務的機構。屬於綜合性社會福利機構中內設的殘疾人服務機構的管理,參照此辦法執行。”可見殘疾人寄宿托養機構也可以參照適用。
4.《民政部社會福利和慈善事業促進司、民政部規劃財務司關於上報“殘疾人康復和托養服務設施儲備項目”和“兒童福利服務體系建設儲備項目”的補充通知》(民福善字〔2010〕23號)
《通知》規定:“精神病人醫院、精神病人福利院和假肢矯形康復中心是殘疾人康復和托養服務設施的重要組成部分,應一併納入殘疾人康復和托養服務設施建設規劃儲備項目。”
5.《民政部辦公廳關於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重要指示精神 進一步做好當前民政服務機構安全防範工作的通知》(民電〔2020〕50號)
《通知》規定:要強化對托養機構和合作醫療機構安全管理,確保救助管理和托養機構運行安全。對精神衛生福利機構,要按照《殘疾人服務機構管理辦法》、《精神衛生福利機構管理基本規範》、《民政精神衛生福利機構疫情防控工作指南(第二版)》等要求,加強精神衛生福利機構各類風險摸底排查,嚴格防控消防、食品、醫療衛生、人身安全、新冠肺炎疫情感染等風險隱患,提高安全管理水平,降低管理服務風險。
7.《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開展長期護理保險制度試點的指導意見》(人社廳發〔2016〕80號)
探索建立以社會互助共濟方式籌集資金,為長期失能人員的基本生活照料和與基本生活密切相關的醫療護理提供資金或服務保障的社會保險制度。探索長期護理保險的保障範圍、參保繳費、待遇支付等政策體系;探索護理需求認定和等級評定等標準體系和管理辦法;探索各類長期護理服務機構和護理人員服務質量評價、協定管理和費用結算等辦法;探索長期護理保險管理服務規範和運行機制。
(三)殘聯的相關規定
《“十四五”陽光家園計畫——智力、精神和重度肢體殘疾人托養服務項目實施方案》的目標即:“不斷擴大殘疾人托養服務覆蓋面尤其是中西部地區的覆蓋面,“十四五”期間,中央財政資金補助和支持的服務對象不少於100萬人次。推動殘疾人托養服務補貼制度不斷完善,有條件的地方建立殘疾人托養服務補貼制度。持續推進殘疾人托養服務標準化建設,不斷提升服務規範化和專業性。有條件的地方積極探索建立殘疾人托養服務與照護服務、養老服務等相關工作的銜接機制。”
(四)廣東省的相關規定
1.《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辦法》
《辦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以家庭為基礎、社區為依託、機構為支撐的殘疾人托養服務體系,對生活不能自理的殘疾人實施集中托養或者日間照料。各級人民政府鼓勵發展殘疾人助餐配餐、生活照料等居家安養服務,並給予護理補貼”
2.《廣州市殘疾人權益保障條例》
《條例》第七條規定:“市殘疾人聯合會應當會同發展改革、規劃、衛生、教育、勞動保障、民政、財政等部門編制為殘疾人服務的康復、教育、勞動就業等建設項目的規劃,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後納入市城市總體規劃和控制性詳細規劃。”第十條規定:“政府對社會力量舉辦的殘疾人供養、托養、康復、教育等機構給予政策優惠和扶持,並且可以通過向其購買服務的方式扶助殘疾人。”
六、《辦法(徵求意見稿)》的可行性說明
(一)借鑑兄弟城市的先進經驗,推動我市殘疾人寄宿托養服務資助發展
與《廣州市民辦殘疾人社會服務機構資助辦法》相比,兄弟城市對於寄宿托養機構的準入範圍更大,如《福州市殘疾人托養服務工作實施方案(試行)》、《深圳市殘疾人托養服務辦法》詳細規定了寄宿托養機構定義、人員配置要求、服務要求,並且鼓勵和扶持社會力量興辦殘疾人集中托養服務機構。因此,本次《辦法(徵求意見稿)》在參考兄弟城市經驗、依據上位法律和檔案精神的基礎上,將廣州市的寄宿托養機構的範圍進行了相應擴大。
(二)細化寄宿托養機構資質規定,提高我市寄宿托養服務質量
為殘疾人提供寄宿托養服務,可以緩解殘疾人家庭的照護壓力,還可以使殘疾人獲得較為專業的照護、技能培訓,使其更好地融入社會。相比居家托養,寄宿托養依託專業托養機構,可以為殘疾人提供專業的自理能力訓練、社會適應能力輔導、職業康復和勞動技能訓練、運動功能訓練等服務,對於幫助殘疾人恢復部分身體機能、緩解心理狀態、適應社會需求、進行與其身體情況相適應的社會工作等方面有重要作用。但由於《廣州市民辦殘疾人社會服務機構資助辦法》並未對寄宿托養機構的資質進行詳細規定,導致部分殘疾人或其家庭並未選擇寄宿托養服務。因此,課題組參照《殘疾人托養服務基本規範(試行)》(殘聯發〔2013〕20號)、《就業年齡段智力、精神及重度肢體殘疾人托養服務規範》(GB∕T37516-2019),結合廣州市實際,《辦法(徵求意見稿)》作了如下規定:第一,明確我市的寄宿托養服務資助標準及床位費資助標準,並鼓勵各區在財政允許的情況下適當提高相應資質標準。第二,在寄宿托養機構的範圍、資質、履約要求、評估與監管進行較為詳細的規定,要求寄宿托養機構必須達到:依法登記、合規經營、科學管理、人員配置合理、服務專業、經營狀況良好、經營場所穩定的標準。這些規定有利於提高我市寄宿托養服務質量,促進我市殘疾人寄宿托養工作的發展。
(三)引入機構險制度、保險評估或者第三方評估機制,健全對被托養人的保障與對托養機構的監督
引入機構險制度契合《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開展長期護理保險制度試點的指導意見》的精神,是健全殘疾人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由於實踐中存在寄宿托養機構為了節省運營成本而不購買保險,或者購買的保險無法起到有效保障的情形,由殘疾人聯合會為寄宿托養機構購置機構險,對於提高我市寄宿托養機構保險覆蓋率有重要意義。本次《辦法(徵求意見稿)》將保險購買的義務直接規定到殘聯的職責中,既沒有增設寄宿托養機構的義務,又可以對被托養人實現更好的保障,免除了機構的後顧之憂,同時還節省了寄宿托養機構購買、再由殘聯報銷的程式負累。
為了完善寄宿托養機構的準入和運營監督,《辦法(徵求意見稿)》還增設了第三方評估制度,由殘聯委託機構險承保機構或其他第三方評估機構寄宿托養機構的資質、服務情況、殘疾人托養效果等進行評估。此規定能夠有效防止托養機構既當“裁判員”又當“運動員”導致的亂象,促進寄宿托養機構的服務質量提高,同時彌補傳統政府評估的不足,在促進服務型政府建設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