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農村殘疾人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繳費和康復資助試行辦法》是一款政府推行的管理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州市農村殘疾人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繳費和康復資助試行辦法
- 穗府辦號碼:穗府辦〔2004〕44號
- 簡稱:合作醫療繳費
- 內容主題:農村合作醫療繳費
第一條為加強管理,切實做好對農村殘疾人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繳費和康復資助工作,根據市政府辦公廳《轉發關於建立和完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意見的通知》(穗府辦〔2004〕44號)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繳費(以下簡稱“合作醫療繳費”)資助對象為以家庭為單位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低收入困難家庭中的農村殘疾人(不含已享受當地農村村民最低生活保障救濟的殘疾人)。
低收入困難家庭的認定標準為人均月收入低於當地政府確定的農村村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上浮20%後水平的家庭。
第三條康復資助對象為已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享受所在地農村村民最低生活保障救濟的農村殘疾人或低收入困難家庭中有康復需要的農村殘疾人。
申請資助的農村殘疾人須持有廣州市殘疾人聯合會核發的《殘疾人證》。
第四條合作醫療繳費資助標準為被資助人按所在地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繳費標準的個人負擔部分。
第五條康復資助標準,根據資金籌集情況和財政承受能力設立資助上限:
(一)精神病人門診專科用藥和使用專科藥物後的必要的常規檢查,資助上限為50元/月;
(二)聾童聽力檢測和購置助聽器,資助上限為2500元/例,每5年一次;
(三)肢體殘疾者義肢和矯形輔助用具裝配,資助上限為:大腿假肢4800元,每5年限1次;小腿假肢500元,每5年限1次;矯形輔助用具300元,7歲以前每1年一次,7歲至14歲(含14歲)每2年一次;15歲(含15歲)以上每4年一次。
(四)低視力患者配置助視器,資助上限為100元/例,每3年一次。
第六條合作醫療繳費資助和康復資助資金來源為市和區(縣級市)徵收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第七條合作醫療繳費資助資金由市級財政按每人每年10元標準給予補助,差額部分由區(縣級市)財政負擔。
第八條康復資助資金由市、區(縣級市)按以下比例分擔:市和白雲、番禺、花都、南沙、蘿崗區按5:5比例分擔;市和從化市按7:3比例分擔;市和增城市按6:4比例分擔。
第九條合作醫療繳費資助的申辦程式:
(一)申請參加下年度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並符合本辦法第二條規定的農村殘疾人(以下簡稱“申請人”)在當年8月15日前填寫《廣州市農村殘疾人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繳費資助申請表》(見附屬檔案1)一式二份,並提供本人的《殘疾人證》、《身份證》、《戶口簿》,報所在村委會核對。
(二)村委會在3個工作日內完成申請資料的核對,對符合本地低收入困難家庭認定標準條件的,出具證明後將申請資料交回申請人。
(三)申請人在當年8月31日前持經村委會核對的《廣州市農村殘疾人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繳費資助申請表》、村委會出具的符合本地低收入困難家庭認定標準條件證明及本人的《殘疾人證》、《身份證》、《戶口簿》,向鎮(街)殘聯申請下年度合作醫療繳費資助。
(四)鎮(街)殘聯在當年9月15日前完成對申請資料的審核,並加具意見後報區(縣級市)殘聯。
(五)區(縣級市)殘聯對鎮(街)殘聯報來的申請資料進行審查,對不符合合作醫療繳費資助條件的,在5個工作日內作出書面答覆,退回鎮(街)殘聯轉交申請人;對符合合作醫療繳費資助條件的,在當年10月15日前匯總並填報《廣州市農村殘疾人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繳費資助匯總表》(見附屬檔案2)一式四份,分別報送區(縣級市)農村合作醫療經辦機構(需附申請人的《廣州市農村殘疾人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繳費資助申請表》)、區(縣級市)財政局和市殘聯。
(六)區(縣級市)農村合作醫療經辦機構對區(縣級市)殘聯報送的合作醫療繳費資助匯總資料進行審查確認後,在當年12月31日前,將申請人納入下年度參加合作醫療人員範圍。
(七)區(縣級市)財政局接區(縣級市)殘聯報送的合作醫療繳費資助匯總資料,在次年4月底前完成核定並將本級財政安排的合作醫療繳費資助資金劃入本區(縣級市)農村合作醫療基金財政專戶。
(八)市殘聯對區(縣級市)殘聯上報的合作醫療繳費資助匯總資料,在當年11月15日前完成審核並填寫《廣州市農村殘疾人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繳費資助情況統計表》(見附屬檔案3)一式二份,報市財政局。
(九)市財政局接市殘聯轉來的《廣州市農村殘疾人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繳費資助情況統計表》,在次年4月底前完成核定並將市級財政安排的合作醫療繳費資助資金通過財政轉移支付方式預撥給各區(縣級市)財政局,由各區(縣級市)財政局劃入本區(縣級市)農村合作醫療基金財政專戶,次年6月底前根據當年各區(縣級市)實際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農村殘疾人人數和區(縣級市)財政補助資金的到位情況進行結算和撥付。
第十條康復資助的申辦程式:
(一)申請康復資助並符合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農村殘疾人(以下簡稱“申請人”)填寫《廣州市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殘疾人康復資助申請表》(見附屬檔案4)一式二份,並提供本人的《殘疾人證》、《身份證》、《戶口簿》、《廣州市農村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享受農村村民最低生活保障救濟的申請人提供),報村委會核對。
(二)村委會應在3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申請資料的核對,對符合本地低收入困難家庭認定標準條件的申請,出具證明後將申請資料交回申請人。
(三)申請人持經村委會核對的《廣州市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殘疾人康復資助申請表》、村委會出具符合本地低收入困難家庭認定標準條件的證明及本人的《殘疾人證》、《身份證》、《戶口簿》、《廣州市農村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享受農村村民最低生活保障救濟的申請人提供),向區(縣級市)殘聯申請康復資助。
(四)區(縣級市)殘聯在15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申請資料調查覆核,對符合資助條件的,按相關規定在《廣州市農村殘疾人康復資助申請表》上作出資助金額和確定康復機構的審批意見;對不符合資助條件的應作出書面答覆,退回申請人。
(五)申請人持已獲批准的《廣州市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殘疾人康復資助申請表》,到指定的定點康復機構接受康復服務,申請人申報的康復項目高於本辦法第五條規定資助上限標準部分的費用由個人自付,並先行向定點康復機構交付。
(六)定點康復機構按照區(縣級市)殘聯的審批意見和確定的康復資助金額為康復資助對象提供康復服務後,在每月結束後15天內填報《廣州市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殘疾人康復資助結算表》(見附屬檔案5)一式三份,將上月發生的康復資助支出向區(縣級市)農村合作醫療經辦機構申報結算(需附申請人的《廣州市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殘疾人康復資助申請表》)。
(七)區(縣級市)農村合作醫療經辦機構接定點康復機構的康復資助結算申請資料,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並向定點康復機構撥付康復資助資金。
(八)區(縣級市)農村合作醫療經辦機構應於每月結束後10天內填報《廣州市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殘疾人康復資助支出情況表》(見附屬檔案6)一式二份,將上月康復資助資金支出情況報區(縣級市)殘聯。
(九)區(縣級市)殘聯在季度結束20天內根據區(縣級市)農村合作醫療經辦機構每月填報的《廣州市農村殘疾人康復資助支出情況表》填寫《廣州市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殘疾人康復資助支出情況匯總表》(見附屬檔案7)一式三份,分別報送區(縣級市)財政局和市殘聯。
(十)市殘聯對區(縣級市)殘聯上報的康復資助匯總資料,在年度結束後30天內填寫《廣州市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殘疾人康復資助情況統計表》(見附屬檔案8)一式二份,報市財政局。
(十一)市財政局在每年4月底前,將本年度市級財政安排的康復資助資金通過財政轉移支付方式下撥給各區(縣級市)財政局,由各區(縣級市)財政局劃入本區(縣級市)農村合作醫療保障救助基金財政專戶。
(十二)各區(縣級市)財政局在每年4月底前,將本級財政安排的康復資助資金劃入本區(縣級市)農村合作醫療保障救助基金財政專戶。
第十一條市殘聯每年根據財政部門規定的預算編制要求,提出下年度市級合作醫療繳費和康復資助資金預算,並納入市殘聯部門預算。
第十二條合作醫療繳費資助資金納入區(縣級市)合作醫療基金統一管理和結算。殘疾人康復資助資金納入農村合作醫療保障救助基金管理,專項結算,其中精神科門診專科用藥和常規檢查項目資助資金實行定額包乾,由區(縣級市)農村合作醫療經辦機構與定點康復機構結算,當年結餘部分結轉下年度使用。
第十三條合作醫療繳費資助和康復資助資金的使用應接受財政、審計和監察部門的檢查和監督。
第十四條定點康復機構應按照區(縣級市)殘聯審批意見對資助對象提供康復服務,嚴格執行衛生、民政、教育和殘聯等部門制定的醫療常規、技術操作規程和質量標準,認真執行行業道德規範,為資助對象提供經濟、適宜的康復服務。
第十五條本辦法由市殘聯、市衛生局、市財政局根據各自職責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本辦法自2006年8月1日起施行,至2011年7月31日終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