檔案信息
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廣東省加快推進養老服務發展若干措施》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實施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省民政廳反映。
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9年11月14日
全文
一、加快發展居家社區養老服務
(一)織密服務網路。依託社區發展以居家為基礎的多樣化養老服務,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醫療保健、康復護理、緊急救援、精神慰藉等服務。到2020年,養老服務設施覆蓋100%的城鎮社區和60%以上的農村社區。到2022年,社區15分鐘居家養老服務圈基本建成,居家社區養老緊急救援系統基本建立。(省民政廳、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負責)
(二)加強服務指導。各縣(市、區)要建立健全居家社區養老服務指導工作機制,加強對轄區內居家社區養老服務的統籌協調、培訓示範和服務指導。到2022年,力爭所有街道和有條件的鄉鎮至少建有一家居家社區養老服務機構,提供具備全托、日托、上門服務、對下指導等綜合功能的居家社區養老服務;社區日間照料機構覆蓋率達到90%以上。(省民政廳、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負責)
(三)強化規範管理。建立健全居家社區養老服務相關規章制度,配備與服務項目相符的場所、設施設備和工作人員,規範服務流程,合理確定收費標準。2020年6月底前,各地市要制定政府購買居家社區養老服務政策和項目清單,並向社會公布。(省民政廳、發展改革委、財政廳、市場監管局,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負責)
(四)支持融合發展。大力發展社區嵌入式養老模式。引入養老、家政、物業服務等企業以及社會組織,興辦或運營居家社區養老服務設施,承接政府購買服務項目。鼓勵養老機構利用自身設施和服務資源為老年人提供居家社區養老服務。探索設立“家庭照護床位”。推進實施“南粵家政”工程,打造具有廣東特色的養老服務業知名品牌。(省民政廳負責)
(五)注重關愛服務。到2022年,以縣為單位全面建立居家社區老年人定期探訪制度,重點關注空巢、留守、失能、重殘、計畫生育特殊家庭等特殊困難老年人,特殊困難老年人月探訪率達到100%。鼓勵開展康復輔助器具配置、租賃服務,加快推進居家和社區適老化改造。(省民政廳、發展改革委、住房城鄉建設廳、扶貧辦、殘聯,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負責)
二、推動機構養老提質增效
(六)深化公辦養老
機構改革。堅持公辦養老機構公益屬性,充分發揮公辦養老機構和公建民營養老機構的兜底保障作用,重點為特困人員、經濟困難的失能失智老年人、計畫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提供托養服務,其餘床位允許向社會開放,研究制定收費指導政策,其中公辦養老機構的收益套用於支持兜底保障對象的養老服務。探索具備條件的公辦養老機構改制為國有養老服務企業。2020年底前,各地要制定公辦養老機構入住評估輪候辦法,在滿足特困人員集中供養需求的前提下,優先保障經濟困難的失能失智老年人、計畫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退役軍人及其他優撫對象等的養老服務需求。(省民政廳、發展改革委、財政廳、審計廳,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負責)
(七)實施特困人員供養服務機構(敬老院)改造提升工程。從2019年11月起,針對特困人員供養服務機構(敬老院)的設施條件、設備配置和安全管理等問題,實施三年改造提升工程。對偏、遠、小的鄉鎮敬老院,採取關、停、並、轉的形式進行資源整合,並妥善安置好入住對象;對環境設施、地理位置較好的進行改造升級。各縣(市、區)要按照國家和省的部署對養老院服務質量專項行動排查出的
重大安全隱患及時整改到位。2022年底前,每個縣(市、區)應按照填平補齊的原則,至少建有1間符合三星級以上標準,以失能、部分失能特困人員專業照護為主的縣級供養服務設施(敬老院),優先滿足轄區內所有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員專業照護需求。(省民政廳、發展改革委、財政廳、自然資源廳、住房城鄉建設廳、市場監管局、消防救援總隊,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負責)
(八)支持民辦養老機構發展。支持民辦養老機構和服務企業依法設立分支機構。非營利性養老機構可在其登記管理機關管轄區域內設立多個不具備法人資格的服務網點。各地不得以登記地不在本地為由,在購買服務、資金支持等方面設定或變相設定障礙。養老機構不區分經營性質同等享受運營補貼,運營補貼可根據接收老年人的身體狀況、機構等級、醫療服務能力等因素確定。在大力發展普惠養老的基礎上,鼓勵社會力量根據市場需要,興辦面向中高收入家庭的養老機構,發展旅居養老、文化養老、健康養老、養生養老等新興業態,滿足多元化、便利化、個性化服務需求。力爭到2022年,全省培育不少於10個有品牌、有影響力、規模較大的新型養老產業集團。(省發展改革委、市場監管局、民政廳、商務廳、財政廳、衛生健康委、文化和旅遊廳,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負責)
三、提升醫養結合服務能力
(九)健全醫養結合機制
。按照“就近就便、互利互惠”原則,支持養老機構開展醫療服務、醫療機構開展養老服務,提升社區醫養結合能力。將符合條件的醫養結合機構中的醫療機構按規定納入城鄉居民
基本醫療保險定點範圍。養老機構舉辦二級及以下醫療機構的(不含急救中心、急救站、臨床檢驗中心、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港澳台獨資醫療機構),設定審批與執業登記“兩證合一”。到2020年,各地要普遍建立養老機構與醫療機構預約就診、雙向轉診等合作機制。到2021年,各地級以上市至少建有1家設有老年病醫院、康復醫院、護理院或中醫院等的養老機構。最佳化提升養老機構護理型床位占比,到2022年養老機構護理型床位占比不低於50%。推廣護理服務、家庭病床進社區,為居家老年人提供上門醫療護理服務。(省衛生健康委、醫保局、民政廳,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負責)
(十)完善長期照護保障體系。總結長期護理保險制度試點經驗,根據國家部署有序擴大試點範圍。加大對經濟困難高齡、失能老年人和特困供養人員長期照護服務力度。鼓勵發展包括商業性長期護理保險產品在內的多種老年護理保險產品,為參保人提供個性化長期照護服務,滿足老年人不同層次照護服務需求。(省醫保局、民政廳、衛生健康委、財政廳,廣東銀保監局負責)
四、加強養老服務隊伍建設
(十一)完善人才培養激勵機制。推進多層次養老服務人才培養,支持各類院校設立養老服務相關專業,推動院校與養老服務機構開展校企合作,通過定向培養等方式吸引學生就讀養老服務相關專業。支持符合條件的養老機構舉辦養老服務類職業院校。擴大居家養老日常護理技能培訓規模,2020-2022年全省每年培訓4萬名養老護理員及養老管理人員。加強養老服務人才政策扶持,對優秀人才在居住落戶、住房保障、子女就學等方面給予優惠政策。推動養老護理員職業技能等級認定工作,完善與養老護理員職業技能等級配套的薪酬激勵機制。(省教育廳、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民政廳、發展改革委、住房城鄉建設廳,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負責)
(十二)提升為老志願服務。健全“社工+志願者”聯動機制,為老年人提供多樣化、專業化養老服務。鼓勵各地積極探索“時間銀行”模式,建立健全志願服務時長的儲蓄與回饋、正向激勵等機制。(省文明辦、民政廳,團省委負責)
五、落實養老服務扶持政策
(十三)落實減稅降費。養老服務機構按現行政策享受相關稅費優惠。為社區提供養老、家政服務的機構,按規定在增值稅、
企業所得稅、契稅、房產稅、
城鎮土地使用稅、不動產登記費等方面享受稅費優惠政策。養老服務機構服務場所用電、用水、用氣享受居民價格政策,相關部門不得以土地、房屋性質等為由拒絕執行相關價格政策。加快對具備條件的轉供電養老服務機構進行一戶一表改造,規範對養老服務機構轉供電環節收費行為。(省稅務局、財政廳、發展改革委、市場監管局,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負責)
(十四)強化土地供給。2020年底前,各地級以上市和有條件的縣(市、區)要編制養老服務設施專項規劃,並將各類養老服務設施的規劃布點等內容納入國土空間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對養老服務設施總量不足或規劃滯後的,各地應在國土空間總體規劃、詳細規劃編制或修改時予以完善。積極探索出台支持養老機構發展的用地政策。舉辦非營利性養老機構,可憑登記機關發給的社會服務機構登記證書和其他法定材料申請劃撥供地。相關部門要嚴防擅自改變建設用地用途、容積率等規劃設計條件將養老服務設施用於開發房地產。(省自然資源廳、住房城鄉建設廳、民政廳,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負責)
(十五)推進設施配建。居家社區養老服務設施要納入城鄉社區配套用房建設範圍,新建住宅小區按每百戶不低於20平方米的標準配套建設養老服務設施,並在規劃設計條件中予以明確。民政部門參與配套養老服務設施竣工聯合驗收,設施驗收後同步無償移交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並按照規劃用途安排使用。到2022年,全省各地新建住宅小區配建養老服務設施100%達標。舊城區和已建住宅區無養老服務設施,或者養老服務設施未達到規劃要求和建設標準的,縣級人民政府要加強統籌協調,按照每百戶不低於15平方米的標準,通過新建、改建、購置、置換和租賃等方式進行配置。推進老年宜居環境建設,統籌規劃建設適合老年人需求的健身體育設施。(省自然資源廳、住房城鄉建設廳、民政廳、體育局,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負責)
(十六)整合閒置資源。鼓勵將符合“三舊”改造條件的村級工業園、舊廠房、舊村莊等場所改造成養老服務設施。對改造利用城鎮現有閒置設施及農村集體用地上蓋建築物舉辦養老服務機構的,可先按養老設施使用,後改變土地使用性質。將閒置公有房產優先用於養老服務,租賃期限延長至15年以上,在公開競租同等條件下給予優先承租。2020年底前,各地級以上市要制定整合利用閒置資源改造成養老服務設施的政策措施。(省自然資源廳、住房城鄉建設廳、民政廳、財政廳、國資委,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負責)
(十七)完善評估機制。各地要加快落實經濟困難的高齡、失能老年人補貼制度和高齡老人津貼制度,逐步提高補貼標準。到2020年,各縣(市、區)全面建立養老服務評估制度,按照老年人能力評估標準,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方式統一開展老年人綜合能力評估。評估結果作為領取老年人補貼、接受基本養老服務的依據。(省民政廳、財政廳、衛生健康委,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負責)
六、激發養老市場活力
(十八)加強信息公開和政策指引。各地要落實養老服務領域基層政務公開,強化決策、執行、管理、服務和結果“五公開”。加強養老服務領域政策指引,2020年6月底前,各地要公布本行政區域養老服務扶持政策措施清單、供需信息或投資指南。(省民政廳、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負責)
(十九)深化粵港澳養老服務合作
。加強粵港澳在養老服務人才、資金、項目、標準化等方面的合作。支持港澳
服務提供者在廣東按規定以獨資、合資或合作等方式興辦養老機構,同等享受境內民辦養老機構待遇。推動構建粵港澳大灣區養老服務標準聯盟,加強粵港澳三地養老服務人才交流互訪和培訓。(省發展改革委、民政廳、市場監管局、商務廳負責)
(二十)豐富老年用品供給。運用5G、人工智慧、物聯網、雲計算等信息技術手段,加快可穿戴、攜帶型監測、居家養老監護等智慧型養老設備以及老年人適用的產品用品和技術的研發、創新和套用。推動老年用品進展會、商場、機構、社區和家庭,加快老年用品宣傳推廣,激發消費潛力。(省科技廳、工業和信息化廳、商務廳、民政廳負責)
(二十一)拓寬投融資渠道。鼓勵國有資本、社會資本等通過多種方式參與養老產業發展,鼓勵有條件的金融機構投資養老產業。創新養老服務金融產品和服務方式。探索允許營利性養老機構以有償取得的土地、設施等資產進行抵押融資。鼓勵企業、慈善組織及個人設立養老領域慈善信託,開展養老服務慈善項目。(省民政廳、財政廳、自然資源廳、國資委,人民銀行廣州分行、廣東銀保監局負責)
七、健全養老服務綜合監管機制
(二十二)強化聯合監管。建立健全各司其職、各盡其責的跨部門協同監管機制。各級民政部門要聯合相關部門開展養老服務機構“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工作,按照相關部門職責充實完善隨機抽查事項清單,提高監管實效。加強對非營利性養老機構的審核監督。(省民政廳及相關部門、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負責)
(二十三)強化安全保障。各縣(市、區)政府應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但因未辦理不動產登記、土地規劃等手續而未能通過消防審驗的農村敬老院以及既有利用學校、廠房、商業場所等舉辦的養老機構認真研究處置,在確保全全的前提下最佳化審驗手續,省民政廳加強督促指導,及時匯總各地落實情況及問題,2019年12月底前按程式報省政府。擴大養老服務
綜合責任保險覆蓋範圍,鼓勵居家社區養老服務機構投保養老責任險。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監管機制。切實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完善相關保障機制,依法依規嚴厲懲處欺老、虐老行為。持續開展養老服務領域非法集資整治工作。(省消防救援總隊、住房城鄉建設廳、民政廳、市場監管局、地方金融監管局、公安廳,廣東銀保監局,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負責)
(二十四)強化信用建設。建立健全聯合懲戒機制,對於養老服務機構行政許可或備案、行政處罰、抽查檢查結果等信息,探索按經營性質分別通過“信用廣東”、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等平台記於其名下並依法公示,推動養老服務機構和人員誠信經營。(省民政廳、發展改革委、市場監管局,人民銀行廣州分行,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負責)
八、完善養老服務保障機制
(二十五)強化組織領導。各地要將養老服務體系建設納入經濟社會發展整體規劃,列入重要議事日程,建立健全黨委領導、政府主導、部門負責、社會參與的養老服務工作機制。提升信息化管理水平,將養老服務管理納入“數字政府”建設總體框架。建立健全養老服務工作協調機制,協調解決跨部門的重難點問題,形成推進養老服務發展合力。(省民政廳、政務服務數據管理局負責)
(二十六)加強基層力量。各地要強化養老服務管理職能,按照區域內養老服務對象數量、需求和事項等因素,合理確定縣(市、區)、鄉鎮(街道)開展養老服務所需工作人員數量,科學整合相關機構和資源,積極推行政府購買養老服務,切實加強基層養老經辦服務能力。(省民政廳、財政廳,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負責)
(二十七)加強資金保障。各地要完善政府投入機制,提升精準化投入水平。自2021年起,各級政府要將本級用於社會福利的彩票公益金按不低於55%的資金比例用於支持養老服務體系建設,並與一般性公共預算安排的養老服務體系建設資金整合統籌使用。政府購買養老服務所需資金納入養老服務體系建設資金統籌安排,重點購買老年人能力綜合評估、生活照料、康復護理、機構運營、社會工作、人員培訓等服務。(省民政廳、財政廳,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負責)
政策解讀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推進養老服務發展的意見》(國辦發〔2019〕5號)和《民政部關於進一步擴大養老服務供給促進養老服務消費的實施意見》(民發〔2019〕88號),加快推進我省養老服務體系建設,不斷滿足老年人多樣化、多層次養老服務需求,省政府辦公廳印發《廣東省加快推進養老服務發展若干措施》(以下簡稱《若干措施》)。現就《若干措施》有關內容解讀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一是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的必然要求。近兩年,習近平總書記就養老工作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強調要做好養老工作,提高服務質量,讓每一位老人都能生活得安心、靜心、舒心。制定《若干措施》是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重要指示,更好履行政府職責的必要之舉。
二是落實國務院關於養老服務體系建設的決策部署的具體措施。2019年3月,
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
關於推進養老服務發展的意見》(國辦發〔2019〕5號);9月,經國務院同意,民政部出台了《關於進一步擴大養老服務供給促進養老服務消費的實施意見》(民發〔2019〕88號),對養老服務發展作出了新的部署,提出了新的要求。制定《若干措施》是結合我省實際,貫徹落實國家大力發展銀髮經濟、拉動消費、促進就業、推進我省養老服務體系建設的具體措施。
三是破解養老服務業發展瓶頸問題的創新舉措。近年來,我省養老服務體系建設取得積極成效,但仍然存在不少問題和短板,對標
全面建成小康社會還存在一定差距。制定《若干措施》是破解當前養老服務發展突出矛盾和瓶頸問題,激發市場活力,積極引導社會力量參與,不斷滿足老年人多樣化、多層次養老服務需求的創新舉措。
二、主要內容
《若干措施》提出了8個方面27條措施。按照構建以居家為基礎、社區為依託、機構為補充、醫養相結合的養老服務體系總體思路,第一至三大點分別提出加快發展居家社區養老服務、推動機構養老提質增效、提升醫養結合服務能力;針對我省養老服務發展面臨的主要瓶頸問題,第四至七大點分別提出加強養老服務隊伍建設、落實養老服務扶持政策、激發養老市場活力、健全養老服務綜合監管機制;第八大點則從強化組織領導、加強基層力量和資金保障三方面為養老服務體系建設提供保障。
三、政策亮點
(一)聚焦民眾關切。居家社區養老服務是養老服務體系建設中十分重要的基礎性工作,對保障民生、帶動就業、促進消費具有重要作用。針對我省97%以上老年人選擇居家和社區養老的意願和現實需求,《若干措施》將加快發展居家社區養老服務放在首要位置,提出織密服務網路、加強服務指導、強化規範管理、支持融合發展和注重關愛服務等具體措施。
(二)聚焦發展瓶頸。《若干措施》主要從貫徹落實國辦發5號文、《廣東省養老服務條例》以及合理吸納省政協專題協商會議建議等為落腳點和出發點,聚焦我省養老服務有效供給不足、市場活力未充分激發、人才短缺、監管力量不足等問題,創新政策舉措,如針對目前行政
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租賃期限原則上不超過5年,一定程度上影響社會力量投資積極性的問題,規定將閒置公有房產租賃期限延長至15年以上;針對規劃落實難問題,規定新建住宅小區按每百戶不低於20平方米的標準配套建設養老服務設施,並在規劃設計條件中予以明確,明確民政部門參與配套養老服務設施竣工聯合驗收,在源頭把控,促進政策落地;針對稅費減免政策落地難問題,規定養老服務機構服務場所用電、用水、用氣享受居民價格政策,相關部門不得以土地、房屋性質等為理由拒絕執行相關價格政策;針對監管力量不足問題,提出建立健全各司其職、各盡其責的跨部門協同監管機制和聯合懲戒機制等。
(三)具有廣東特色。《若干措施》創新性提出具有廣東特色的政策舉措,如推進實施“南粵家政”工程,打造具有廣東特色的養老服務業知名品牌;擴大居家養老日常護理技能培訓規模,2020-2022年全省每年培訓4萬名養老護理員及養老管理人員;力爭到2022年,全省培育不少於10個有品牌、有影響力、規模較大的新型養老產業集團等。
(四)貫徹國家戰略。《若干措施》提出,深化粵港澳養老服務合作,加強粵港澳在養老服務人才、資金、項目、標準化等方面的合作,是貫徹國家戰略,順應粵港澳大灣區建設形勢的必然要求。
(五)細化任務目標。《若干措施》落細落實國家相關政策措施,提出具體的工作目標和任務指標,具有較強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如提出到2021年,各地級以上市至少建有1家設有老年病醫院、康復醫院、護理院或中醫院等的養老機構。到2022年,以縣為單位全面建立居家社區老年人定期探訪制度;力爭所有街道和有條件的鄉鎮至少建有一家居家社區養老服務機構,提供具備全托、日托、上門服務、對下指導等綜合功能的居家社區養老服務;社區日間照料機構覆蓋率達到90%以上;養老機構護理型床位占比不低於50%;全省各地新建住宅小區配建養老服務設施100%達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