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遠市民辦養老機構資助辦法

清遠市人民政府於2023年4月13日印發清遠市民辦養老機構資助辦法,請認真組織貫徹實施落實。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清遠市民辦養老機構資助辦法
  • 頒布時間:2023年4月13日
  • 發布單位:清遠市人民政府
全文,政策解讀,

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引導和扶持社會力量參與養老服務,規範民辦養老機構運營管理,根據《養老機構設立許可辦法》(民政部令第48號)、《養老機構管理辦法》(民政部令第49號)和《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快發展養老服務業的實施意見》(粵府〔2015〕25號)、《廣東省民辦社會福利機構管理規定》(廣東省人民政府令第239號)、《老年人社會福利機構基本規範》(MZ008—2001)等檔案規定和要求,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章 資助範圍與對象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在本市依法取得《養老機構設立許可證》,由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人或其他社會力量利用非財政資金舉辦,為老年人群體提供集中居住、照料服務和醫療康復的養老機構,以及由政府投資興建或產權屬於政府並由社會力量經營管理的養老機構。
  第三章 新增床位補貼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新增床位是指新建、改建和擴建養老機構而新增加的床位。新增床位不含養老機構因更名、轉接、移交等原因所引起的床位變化。
  第四條 擁有房屋自有產權的新增床位每張床位補貼8000元,租賃場地的新增床位每張床位補貼5000元,予以一次性支付。所需資金按照清遠市財政資金差異化配套機制實行。
  第五條 養老機構申請新增床位補貼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依法辦理法人登記手續,取得《養老機構設立許可證》並開立專門的機構銀行賬戶;
  (二)符合國家消防安全、環境保護、建設規範等相關要求;
  (三)養老機構需內設醫療機構或與清遠市範圍內的醫療機構簽訂醫療合作協定;
  (四)床位面積、設施設備、活動場所等符合國家的老年人建築設計規範;
  (五)養老機構床位需達到30張以上;
  (六)新增床位入住率要達到60%(含)以上;
  (七)接受補貼的養老機構不得改變其養老服務性質,不得開展與養老服務事業無關的業務;
  (八)租賃場地經營的,場地租賃契約期限須10年以上(含10年);
  (九)新建、改建和擴建養老機構而新增的床位,不屬於政府投資或產權屬於政府的;
  (十)養老機構改建、擴建應提前一個月向所在地的縣(市、區)民政局提出申請,經同意後方可改建、擴建,未經審批私自改建、擴建的,不予補貼。
  第六條 養老機構申請新增床位補貼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相關表格及複印件一式三份,下同):
  (一)《清遠市民辦養老機構新增床位補貼申請表》(附屬檔案1);
  (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養老機構設立許可證》、《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或醫療合作協定原件及複印件;
  (三)現有養老機構改建、擴建的新增床位,還需提交建設規劃許可證明、工程竣工驗收合格證明、消防驗收合格意見書(備案憑證)和環境保護驗收批覆檔案;
  (四)《入住養老機構老年人名冊(截至申請當月)》(附屬檔案3);
  (五)養老機構的產權證明或租賃契約。
  第七條 政府投資興建或產權屬於政府並由社會力量經營管理的養老機構不享受新增床位補貼。
  第四章 運營補貼
  第八條 養老機構收住本市戶籍老年人,且老年人一次性入住期限不低於30天的,按照下列標準對符合條件的養老機構給予運營補貼:
  (一)收住介護服務對象的,每人每月補貼150元;
  (二)收住介助服務對象的,每人每月補貼100元;
  (三)收住自理服務對象的,每人每月補貼50元。
  第九條 運營補貼所需資金,根據養老機構收住對象的戶籍所在地劃分,由當地財政負擔。
  第十條 養老機構申請運營補貼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法定手續齊全,取得《養老機構設立許可證》並開立專門的機構銀行賬戶;
  (二)具有完整的老年人入住資料,包括按照示範文本簽訂的《養老機構服務契約》(本辦法實施之前已簽訂的可沿用原來契約)、身份證明、身體狀況評估報告[參照廣東省福利服務中心《老年人能力評估表》(附屬檔案6)進行評估]和醫療機構出具的體檢報告(以上資料均須原件留存);
  (三)按要求執行年度報告制度; 
  (四)服務對象年度滿意率達到90%以上;
  (五)直接服務於服務對象的工作人員與自理服務對象的比例不低於1:10,與介助服務對象的比例不低於1:6,與介護理服務對象的比例不低於1:3;
  (六)服務對象超過200人的應當至少配有2名專職營養師和1名專職社工師,服務對象每增加100人,專職營養師和專職社工師相應同步增加各1名;
  (七)從業人員接受民政部門或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的崗前培訓率達到100%。已取得相關職業資格證書的,視同已參加培訓;
  (八)不能收住有精神病、傳染病等患病老人; 
  (九)資助年度內無重大責任事故;
  (十)按規定購買養老機構意外責任保險;
  (十一)養老機構與從業人員簽訂勞動契約,及時足額支付員工薪酬和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
  (十二)有內設醫療機構或與清遠市範圍內的醫療機構簽訂醫療合作協定;
  (十三)第一年申請運營補貼的養老機構還需符合本辦法第三章第五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第七項、第八項的有關規定;
  (十四)國家、省、市規定的其他要求、條件。
  第十一條 養老機構申請運營補貼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相關表格及複印件一式三份,下同):
  (一)《清遠市民辦養老機構運營補貼申請表》(附屬檔案2);
  (二)《養老機構設立許可證》《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或醫療合作協定原件及複印件;
  (三)《入住養老機構老年人名冊表》《養老機構從業人員名冊表》《老年人能力評估匯總表》(附屬檔案3、附屬檔案4、附屬檔案5),以及有效的老年人身份證明和體檢報告原件及複印件;
  (四)新入住的老年人需提供《養老機構服務契約》原件及複印件;
  (五)年度報告書(含服務範圍、服務質量、運營管理等情況);
  (六)服務質量測評表(附屬檔案7);
  (七)養老機構的產權證明或租賃契約;政府投資興建或產權屬於政府並委託社會力量經營管理的養老機構,應當提供產權人與運營者簽訂的有效協定原件及複印件。
  第五章 資助審核及撥付程式
  第十二條 申請新增床位補貼的民辦養老機構應於每年3月向所在地的縣(市、區)民政局提出申請,各縣(市、區)民政局會同當地財政局,分別組成資助民辦養老機構的評審機構,負責資助項目的評審。
  (一)對符合資助條件的,各縣(市、區)民政局和財政局須在20個工作日內,在《清遠市民辦養老機構新增床位補貼申請表》上籤注意見後由縣(市、區)民政局報清遠市民政局審核;
  (二)對不符合資助條件的,在申請表上籤署意見後,將材料退還申請機構;
  (三)清遠市民政局對所轄縣(市、區)上報的相關材料進行審核,在30個工作日內,會同清遠市財政局按照本辦法的資助範圍、對象及要求等規定進行審查,並實地勘查。經評審符合資助條件的,須將申請資助的機構有關情況和擬資助金額向社會公示。經公示無異議的,由清遠市財政局核對後按照有關規定將市級配套資金撥付至養老機構所在地的縣(市、區)財政局。各縣(市、區)財政局會同民政局按規定連同本級財政負擔資金一同撥付至養老機構;
  (四)經公示有異議的,由評審機構組織核實情況後再予處理;
  (五)對不符合資助條件的,在申請表上籤署意見後,將材料退還申請機構。
  第十三條 申請運營補貼的養老機構應當在每年1月向入住老人戶籍所在地的縣(市、區)民政局申請上一年度運營補貼。各縣(市、區)民政局收到養老機構申請材料後,會同當地財政局對照本辦法資助範圍、對象及要求等規定對申請資料和機構內的本轄區戶籍服務對象進行審核。
  (一)對符合資助條件的,各縣(市、區)民政局和財政局須在30個工作日內在《清遠市民辦養老機構運營補貼申請表》上籤注意見後將本級財政負擔資金一次性撥付至養老機構,並分別報清遠市民政局和清遠市財政局備案;
  (二)對不符合資助條件的,在申請表上籤署意見後,將材料退還申請機構。
  第六章 監督與處罰
  第十四條 申請機構在申請資助、接受審查、評審時,必須提供真實、有效、完備的數據、資料和憑證,如有弄虛作假、騙取資助的行為,情節嚴重的,予以全額追繳,並取消下一年度資助申報資格。
  第十五條 對擅自改變養老機構的使用性質,或利用養老機構房產從事核准服務範圍以外的其他經營活動的,當地民政、財政部門對已經撥付的資助金予以追回,並終止其享受資助的資格。違反法律的,應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六條 民政部門對資助金的使用進行監督管理。可以組織對受助機構進行專項檢查,也可委託審計部門或社會審計機構對受助養老機構進行專項審計。
  第十七條 對在養老機構申辦和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索賄受賄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追究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七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落實屬地責任,根據本地實際,對屬地的民辦養老機構(含市級民政部門審批登記的民辦養老機構),給予最大限度的資助和扶持。
  第十九條 市、縣兩級財政部門按照事權和管理許可權分級負責資助民辦養老機構的經費管理,積極籌措資金,按程式和規定做好資金審核、管理、劃撥工作,並將資助經費列入本級年度財政預算。
  第二十條 各縣(市、區)可以在本辦法資助標準的基礎上,根據本地實際加大資助力度。具體辦法抄送清遠市民政局。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期限屆滿前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評估修訂。

政策解讀

經七屆第18次市政府常務會議通過,清遠市人民政府於2018年4月17日印發《清遠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清遠市民辦養老機構資助辦法的通知》(清府〔2018〕24號)(以下簡稱《辦法》),有效期五年,將於2023年4月17日失效。為進一步引導和扶持社會力量參與養老服務,規範民辦養老機構運營管理,持續推動和扶持民辦養老機構健康有序發展,結合本市實際,擬將《辦法》重新印發實施,有效期延長三年。現就《辦法》內容解讀如下。
  一、修訂背景
  目前,我市現有民辦養老機構19家,共有床位數2375張。大多數民辦養老機構提供養老床位在100張左右,只能滿足基本養老服務需求,民辦養老機構的發展仍處於起步階段。
  近年來,國家和省先後出台了《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推進養老服務發展的意見》(國辦發〔2019〕5號)、《廣東省養老服務條例》《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廣東省加快推進養老服務發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粵府辦〔2019〕23號)、《廣東省自然資源廳 廣東省民政廳 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於進一步加強養老服務設施規劃建設和用地保障的通知》(粵自然資規字〔2021〕2號)等系列政策檔案促進養老服務事業發展。為更有效地鼓勵和支持社會各界積極參與我市養老服務體系建設,現重新印發實施《辦法》,保留原來的新增床位補貼和運營補貼。
二、實施依據
(一)《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行政規範性檔案制定和監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18〕37號)
  (二)《廣東省行政規範性檔案管理規定》(廣東省人民政府令第277號)
  (三)《清遠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加強我市行政規範性檔案合法性審核有關事項的通知》(清府辦函〔2019〕2號)
  (四)《養老機構管理辦法》(民政部令第66號)
  (五)《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快發展養老服務業的實施意見》(粵府〔2015〕25號)
  (六)《廣東省養老服務條例》
  三、修改情況和徵求意見情況
  重新印發的《辦法》將原《辦法》第十條第二款“具有完整的老年人入住資料,包括按照民政部、工商總局印發的示範文本簽訂的《養老機構服務契約》……”修改為“具有完整的老年人入住資料,包括按照示範文本簽訂的《養老機構服務契約》……”。修改理由是:根據2018年3月21日中共中央印發的《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方案》,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的職責整合,組建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為避免造成誤解,故刪除“民政部、工商總局印發的”字眼。
  市民政局就《辦法》有效期延長實施三年的相關事項徵求了各地各相關部門和公眾的意見,各相關部門和公眾均無提出意見和建議;市民政局已召開評估會議並按程式進行了合法性審核;並已經市民政局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
  四、主要內容
  (一)《辦法》的適用範圍和對象
  本辦法適用於:1.在本市依法取得《養老機構設立許可證》,由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人或其他社會力量利用非財政資金舉辦,為老年人群體提供集中居住、照料服務和醫療康復的養老機構,以及由政府投資興建或產權屬於政府並由社會力量經營管理的養老機構。2.政府投資興建或產權屬於政府並由社會力量經營管理的養老機構不享受新增床位補貼。
  (二)《辦法》的補貼類型
  本辦法的補貼類型有:1.新增床位補貼(新增床位是指新建、改建和擴建養老機構而新增加的床位。新增床位不含養老機構因更名、轉接、移交等原因所引起的床位變化)。2.運營補貼(養老機構收住本市戶籍老年人,且老年人一次性入住期限不低於30天的,按照入住老人的護理等級進行每月每人補助)。
  (三)補貼的申請條件
  補貼的申請條件:1.新增床位補貼申請條件(詳見《辦法》第五、六條)。2.運營補貼申請條件(詳見《辦法》第十、十一條)。
(四)補貼的金額及承擔方式
補貼的金額及承擔方式:
  1.新增床位補貼:擁有房屋自有產權的新增床位每張床位補貼8000元,租賃場地的新增床位每張床位補貼5000元,予以一次性支付。所需資金按照清遠市財政資金差異化配套機制實行(市財政按照連南瑤族自治縣、連山壯族瑤族自治縣、陽山縣配套總額的70%進行配套,市財政按照連州市配套總額的40%進行配套,市財政按照英德市配套總額的25%進行配套,市財政按照高新區、清城區、清新區、佛岡縣配套總額的15%進行配套)。
  2.運營補貼:養老機構收住本市戶籍老年人,且老年人一次性入住期限不低於30天的,按照下列標準對符合條件的養老機構給予運營補貼:(一)收住介護服務對象的,每人每月補貼150元;(二)收住介助服務對象的,每人每月補貼100元;(三)收住自理服務對象的,每人每月補貼50元;運營補貼所需資金,根據養老機構收住對象的戶籍所在地劃分,由當地財政負擔。
(五)審核及撥付程式
審核及撥付程式:
  1.申請新增床位補貼的民辦養老機構應於每年3月向所在地的縣(市、區)民政局提出申請,各縣(市、區)民政局會同當地財政局,分別組成資助民辦養老機構的評審機構,負責資助項目的評審。
  2.申請運營補貼的養老機構應當在每年1月向入住老人戶籍所在地的縣(市、區)民政局申請上一年度運營補貼。各縣(市、區)民政局收到養老機構申請材料後,會同當地財政局對照本辦法資助範圍、對象及要求等規定對申請資料和機構內的本轄區戶籍服務對象進行審核(詳見《辦法》第十二、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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