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民辦養老機構建設和運營資金補助管理辦法

《江西省民辦養老機構建設和運營資金補助管理辦法》是為引導社會力量增加養老服務有效供給,加大對民辦養老機構扶持力度,促進民辦養老機構持續健康發展,根據《江西省養老服務條例》《江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快推進養老服務高質量發展的實施意見》(贛府廳發〔2021〕16號)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2022年8月12日,江西省民政廳、江西省財政廳發布《江西省民辦養老機構建設和運營資金補助管理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西省民辦養老機構建設和運營資金補助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江西省民政廳、江西省財政廳
發布信息,內容全文,

發布信息

各設區市民政局、財政局,贛江新區社會發展局、財政金融局:
現將《江西省民辦養老機構建設和運營資金補助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抓好落實。
江西省民政廳 江西省財政廳
2022年8月12日

內容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引導社會力量增加養老服務有效供給,加大對民辦養老機構扶持力度,促進民辦養老機構持續健康發展,根據《江西省養老服務條例》《江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快推進養老服務高質量發展的實施意見》(贛府廳發〔2021〕16號)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民辦養老機構是指由社會力量投資建設、購買用房或採取承包、租賃、聯辦等方式運營,依法在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場監管部門或民政部門以及集中行使行政審批職責的部門辦理法人登記並向民政部門備案,為老年人提供全日集中住宿和照料護理服務的養老院、老年養護院等養老機構,包括經營性民辦養老機構和公益性民辦養老機構。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護理型養老床位是指在養老機構內為保障失能老年人基本生活照料和護理服務的床位設施。護理型養老床位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配備護理床,具備移動、防滑、輔助起坐等基礎護理功能;
(二)老年人居室、衛生間、浴室、餐廳、公共活動空間實現無障礙;
(三)配備協助失能老年人移動、就餐、洗浴、如廁等基本生活和服務所需輔助器具;
(四)按照全失能、部分失能人員1:3、1:6的比例配備養老護理員。
按照《老年養護院建設標準》(建標144-2010)建設的養老機構,其床位均納入護理型養老床位範圍。
醫養結合型養老機構應當設定功能分區,嚴格區分醫療床位和養老床位,並實行物理隔離;符合護理型養老床位條件的床位,納入護理型養老床位範圍。
第四條 民辦養老機構建設和運營補助應當遵循公平公正、信息公開、規範管理、監督有力、注重績效的原則。
第五條 設區的市、縣(市、區)民政部門按照“誰備案、誰審批、誰監管”的原則,分級做好民辦養老機構建設和運營補助的審批以及績效評價、監督管理等工作。
設區的市和縣(市、區)財政部門負責做好補助資金預算安排、審核撥付和績效管理,配合做好資金結算等工作。
第六條 申請建設和運營補助的民辦養老機構,應當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一)依法在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場監管部門或民政部門以及集中行使行政審批職責的部門辦理法人登記,並向民政部門備案,相關信息完整錄入江西省養老綜合服務平台。
(二)符合建築、消防、食品安全、醫療衛生、特種設備、環境保護等法律、法規、規章和《養老機構服務安全基本規範》(GB38600—2019)、《老年人照料設施建築設計標準》(JGJ450-2018)等國家、行業和地方標準相關要求。
(三)服務質量符合《養老機構服務質量基本規範》(GBT35796-2017),申請年度內未發生衛生、防疫、消防、食品等安全責任事故和重大服務糾紛,與入住老年人簽訂養老機構服務契約,入住老年人或家屬滿意度測評達到90%以上。
(四)連續經營滿12個月且繼續經營。經營時間自取得民政部門備案回執之日起算;2019年1月1日以前已經取得養老機構設立許可證且仍在有效期內的,從取得許可證書之日起算。
(五)財務制度健全,財務核算規範,賬目清晰。
(六)按要求執行企業或社會服務機構年度報告制度。
(七)未被相關單位列入失信懲戒名單、活動異常或經營異常名錄、違法失信名單;未涉嫌從事養老詐欺、非法集資等活動。
第二章 一次性建設補助
第七條 自2022年1月1日起,本省行政區域範圍內由社會力量,以新建、擴建以及利用自有房產、租賃房屋改建等方式建設的,重點為失能、部分失能老年人提供服務的護理型養老機構、養護院等項目可申請一次性建設補助。
下列項目不在補助範圍:
(一)公寓式、產權式、會員制項目;
(二)已納入城企聯動普惠養老試點資金支持的項目;
(三)政府已完成硬體建設和室內裝修、基本具備運營條件,交由社會力量運營的公建民營項目。
下列床位不納入補助範圍:
(一)不具備護理條件的自理型養老床位;
(二)設區市中心城區單個養老機構床位超出500張的部分、縣(市)單個養老機構床位超出300張的部分;
(三)醫養結合型養老機構中的醫療床位。
第八條 民辦養老機構申請一次性建設補助除需符合第六條規定的基本條件外,還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項目土地、建設、房產手續齊全。其中,以租賃土地形式新建的項目,土地租賃期應在10年以上;以租賃房屋形式改建的項目,租賃房屋期限應在5年以上。
(二)床位應為護理型養老床位。
(三)護理型養老床位總數不少於20張,床均建築面積不低於30平方米,老年人居室內床位平均可使用面積不低於6平方米,單人間居室使用面積不低於10平方米,且護理型養老床位占機構總床位數比例不低於60%。
第九條 申請材料:
(一)養老機構護理型床位一次性建設補助申請表(附屬檔案1);
(二)養老機構法人登記證書和養老機構備案回執或設立許可證複印件;
(三)土地、建設和房屋產權手續證明材料複印件。其中,租賃房屋改建的項目,還應提供租賃期限不少於5年的房屋租賃契約;
(四)消防審驗合格證明或備案證明複印件;
(五)養老機構《食品經營許可證》複印件。
第十條 對符合條件的養老機構,按核定護理型養老床位數給予一次性建設補助,其中新建、擴建和利用自有房產建設的床位每張補助不少於10000元,租賃房屋改建床位每張補助不少於4000元。有條件的地區,可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在此基礎上適當提高補助標準,並按程式進行備案。
由社會力量完成室內裝修的公建民營養老機構參照租賃房屋改建床位給予補助,但補助金額不得超過其實際投入總額的50%。
第十一條 2021年底前已獲得一次性建設補助的護理型床位,不得按照新的補助標準找平補差。2021年底前已獲得一次性建設補助的自理型養老床位,經改造升級達到護理型養老床位條件的,可根據新老標準差申請差額補助。
第三章 運營補助
第十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範圍內已投入運營,重點為失能、部分失能老年人提供照料護理服務的民辦養老機構、由第三方運營的公建民營養老機構、政府與第三方合資合作養老機構,可按年度申請養老機構運營補助,補助對象為實際運營方。
公寓式、產權式、會員制項目和醫養結合型養老機構中的醫療床位不在補助範圍。
公建民營養老機構根據協定承擔特困供養對象兜底保障任務的,收住特困供養對象的床位不在補助範圍內,協定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十三條 民辦養老機構申請運營補助除需符合第六條規定的基本條件外,還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養老護理員配比達到要求,且養老護理員已參加職業技能培訓;
(二)入住老年人信息應錄入江西省養老綜合服務平台,並及時更新;
(三)投入運營時間已滿一年或自上一次獲得養老機構運營補助時間已達到一年。
第十四條 申請材料:
(一)養老機構運營補助申請表(附屬檔案2);
(二)養老機構法人登記證書和養老機構備案回執或設立許可證複印件。公建民營養老機構還須提供公建民營(委託運營)協定;
(三)消防審驗合格證明或備案證明複印件;
(四)養老機構《食品經營許可證》複印件;
(五)申請補助期間每月入住社會老年人花名冊、機構自評能力等級和收費標準。以上信息需與江西省養老服務綜合平台數據一致;
(六)養老護理員名單及參加職業技能培訓等情況。
第十五條 對符合以上補助範圍和條件的養老機構,根據實際收住的具有本省戶籍的中度、重度失能老年人數量及入住時間進行補助(入住未滿1個月但達到15天以上的按1個月計算,未達15天的不予補助)。
補助標準分別以中度、重度失能老年人每人每月100元、200元為基準,未參加等級評定或參加等級評定但未獲得評級的,按照1倍係數予以補助;評定結果為1-5級的,分別按照1.05倍、1.1倍、1.15倍、1.2倍、1.25倍係數予以補助。有條件的地區可結合實際和財政承受能力,在此基礎上適當提高補助標準,並按程式進行備案。
第四章 資金來源和項目審批
第十六條 養老機構護理型床位一次性建設補助、運營補助所需資金按屬地原則由當地財政統籌安排,省財政對一次性建設補助給予適當支持。
設區的市、縣(市、區)民政部門應當根據上一年度當地民辦養老機構建設和運營情況,商同級財政部門將民辦養老機構護理型養老床位一次性建設補助、運營補助資金列入年度財政預算。
第十七條 民辦養老機構申請補助資金程式如下:
(一)自我評估符合資金補助條件的民辦養老機構,應於每年3月底前按照審批許可權向民政部門提交《養老機構護理型床位一次性建設補助申請表》或《養老機構運營補助申請表》及相關材料。
(二)收到申請的民政部門應會同財政部門,在每年4月底前自行或委託第三方完成材料審核和現場核查,並開展入住老年人或家屬滿意度測評。對申請運營補助的民辦養老機構,市、縣民政部門應當採取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委託具備資質和能力的第三方機構根據國家關於老年人能力評估的標準和要求統一開展入住老年人能力評估,並出具入住老年人能力評估報告。
(三)對符合補助條件的,經屬地民政部門研究後,通過民政系統網站或其他公共媒體對擬補助的項目和補助金額進行為期不少於5天的公示。經公示無異議的,報當地財政部門及時撥付補助資金。對不符合補助條件的,將申報材料退回申請機構並說明原因。
第十八條 民辦養老機構在申請補助資金、接受核查時,應當提供真實、有效、完備的數據、資料和憑證。不得通過改變機構名稱、變更法定代表人或雙重登記為企業和社會服務機構等形式重複申請補助。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 民辦養老機構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財務會計制度,嚴格收支管理,並自覺接受監督檢查。
民辦養老機構接受的補助資金,必須專賬核算,專款專用。獲得一次性建設補助的民辦養老機構,不得開展與養老服務宗旨無關的業務,五年內不得改變養老服務性質,否則須全額退回補助資金。
第二十條 設區的市、縣(市、區)民政部門要建立民辦養老機構補助資金支出績效評價制度,提高補助資金使用績效。
第二十一條 設區的市、縣(市、區)民政、財政部門要加強對養老機構一次性建設補助資金和運營補助資金的監督檢查。對違反使用規定的,應立即提出整改意見,停撥補助資金,暫停該養老機構年度申請資格;經整改仍不符合資助條件或拒不整改的,取消養老機構補助資格,追繳已撥付補助資金。
對通過虛報、隱瞞、偽造等手段騙取一次性建設補助資金或通過虛報老年人數、弄虛作假提高老年人能力評估等級等手段騙取運營補助資金的,根據《江西省養老服務條例》第八十條規定,由民政部門責令退回,並處騙取補助金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罰款,並將其違法信息歸集在該機構名下,列入本省養老機構聯合懲戒對象名單,依法實施聯合懲戒。
第二十二條 民政部門要加強對委託的第三方評估機構開展老年人能力評估工作情況的監督檢查;對不能依法誠信、客觀公正履行評估職責的要嚴肅處理,並及時告知其登記註冊機關。
第二十三條 民政部門每年應定期通過官方網站、新聞媒體等渠道公布養老機構補助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四條 民政、財政部門相關工作人員在審批補助資金時存在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貪污受賄或未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等情形的,依紀依法追究相關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國有企業投資興辦的養老機構可參照本辦法申請運營補助。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省財政廳、省民政廳關於印發修訂<江西省省級福利彩票公益金資助民辦養老機構項目管理辦法>的通知》(贛財綜〔2016〕50號)同時廢止。各地民政、財政部門可依據本辦法,結合當地實際制定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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