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人民政府關於促進慈善事業健康發展的實施意見
各縣(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市直各單位:
根據《國務院關於促進慈善事業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國發〔2014〕61號)和《江西省人民政府關於促進慈善事業健康發展的實施意見》(贛府發〔2015〕33號)精神,為進一步加強和改進慈善工作,統籌慈善和社會救助兩方面資源,結合新余實際,現就我市促進慈善事業健康發展提出以下實施意見。
一、目標任務
到2020年,全面形成制度完善、作用顯著、管理規範、健康有序的慈善事業發展格局,慈善法規政策健全落實,慈善事業運行機制和監管體制協調順暢,慈善理念深入人心,慈善力量發展壯大,慈善事業成為社會福利和社會救助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成為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重要力量。
(一)慈善事業發展進一步得到重視。2016年起,新余市各級政府將發展慈善事業列入本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和年度計畫,慈善文化建設納入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整體規劃,並列入文明城市、文明單位、文明社區等工作考評。到2020年,政府支持慈善事業發展的協調機制、配套措施、扶持政策落實到位,政府購買服務支持慈善組織開展活動以及社會組織公益創投活動普遍開展。
(二)慈善組織覆蓋廣泛。加大社會組織培育力度,尤其是側重關注布局合理、分工明確、覆蓋城鄉的慈善組織的發展壯大,積極培育有公益慈善組織發展,其中每個縣(區)都有扶老助殘、救孤濟困、助醫助學等各類專業慈善組織,每個街道(鄉鎮)都建有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慈善組織。
(三)慈善活動積極踴躍。慈善捐贈服務體系完善有序,捐贈平台方便多樣,公益性捐贈所得稅稅前扣除政策全面落實。全市家庭參與捐贈或提供志願服務比例明顯上升,社會捐贈總額占GDP的比例明顯提高。全市經常性社會捐助站點和慈善超市數量明顯增多。
(四)慈善行為規範透明。實現慈善信息動態監測和管理,每個慈善組織實現通過自身官方網站或批准其登記的民政部門認可的信息網站公布規定的信息,慈善組織和其他社會力量開展慈善活動的信息透明度達到規定要求。
二、重點工作
(一)積極支持和引導社會公眾參與慈善活動。動員社會各界參與慈善活動。全市黨政機關、事業單位要發揮帶頭示範作用,廣泛動員幹部職工積極參與各類慈善和志願活動。工會、共青團、婦聯、文聯、社聯、殘聯、紅十字會等人民團體要充分發揮密切聯繫民眾的優勢,動員社會公眾為慈善事業捐贈資金、物資和提供志願服務等。各類慈善組織要重點面向困難群體開展符合其宗旨的慈善活動。鼓勵有條件的宗教團體和宗教活動場所依法開展各類慈善活動。支持在單位內部、城鄉社區廣泛建立登記或備案的互助性慈善組織,開展民眾性互助互濟活動。
支持形式多樣的社會捐贈和志願服務。鼓勵和支持社會公眾通過捐款捐物、無償獻血、捐獻遺體器官、捐獻造血幹細胞、慈善消費和慈善義演、義拍、義賣、義展、義診、義賽等方式為困難民眾奉獻愛心。鼓勵企業開發慈善產品為慈善組織籌款,倡導企業與慈善組織合作開展各類慈善愛心行銷活動。探索捐贈智慧財產權收益、技術、股權、有價證券等新型捐贈方式。鼓勵公募組織利用網際網路、手機終端等新媒體建立新型募捐平台開展募捐,引導其健康發展。積極推進冠名慈善基金等定向捐助方式發展。支持社會各界在投資興業中吸納殘疾人、下崗失業人員和貧困零就業家庭的勞動力就業等行為。鼓勵有條件的縣(區)以扶貧濟困為重點,依法開展慈善信託試點,不斷總結經驗,適時在全市推廣。倡議全市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學校每年開展“慈善一日捐”等類似活動,自願捐獻一天工資(利潤)、廢舊書報售賣款,專項用於救助特困群體。動員社會公眾積極參與志願服務,構建形式多樣、內容豐富、機制健全、覆蓋城鄉的志願服務體系。鼓勵社會各界依法設立專項基金管理機構、基金會等公益慈善組織、社會福利機構和非營利性醫療、學校、養老、殘障人康復、文化等公益服務機構,為慈善事業提供更多的資金支持和服務載體。
引導捐贈受益人行為。積極引導捐贈受益人樹立感恩意識,參加社會志願服務,並在有能力時積極回報社會。捐贈受益人或者其監護人應按照合理、節約的原則,依照救助用途使用受贈款物。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慈善名義斂財。
(二)依法培育和規範各類慈善組織。重點發展扶貧濟困類慈善組織。建立以扶貧濟困為重點的慈善組織體系。下放符合條件的慈善組織登記管理許可權,推進公益慈善類、社區服務類、社會福利類慈善組織在民政部門直接登記。推動公益慈善組織向基層和城鄉社區延伸,擴大經常性社會捐助工作站(點)覆蓋範圍,方便城鄉居民就近捐贈,引導公眾積極捐贈家庭閒置物品。創新慈善超市運營機制,引導和扶持社會力量舉辦、運營慈善超市,支持慈善超市開放式、連鎖化經營。大力支持社會資本投資建立廢舊捐贈衣物再生加工基地。鼓勵房地產開發企業、物業管理公司、業主委員會在本小區依法設立慈善救助基金,有針對性地開展救助活動。
加強慈善組織自我管理。慈善組織應以組織章程為核心,建立健全內部治理結構,完善決策、執行、監督制度和決策機構議事規則,加強內部控制和內部審計,確保人員、財產、慈善活動按照法律法規和組織章程的要求有序運作。基金會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等管理成本不得超過當年總支出的10%,其他慈善組織的管理成本可參照基金會執行。列入管理成本的支出類別按《民政部關於規範基金會行為的若干規定(試行)》(民發〔2014〕124號)執行。捐贈協定和募捐公告中約定從捐贈財產中列支管理成本的,按照約定執行。
規範慈善組織募捐行為。嚴格按照募捐許可權劃分管理慈善組織募捐行為,明確具有公募資格的慈善組織和不具有公募資格的慈善組織的活動邊界。對有公募需求的新聞媒體、企事業單位等和不具有公募資格的慈善組織,引導其與具備公募資格的組織聯合開展募捐。具有募捐主體資格的慈善組織在開展慈善募捐前,應當將組織登記證書等能夠證明具有募捐主體資格的材料,以及募捐方案(包括目的、時間、地點、方式、救助對象、使用範圍等)、聯繫方式、募捐信息查詢辦法等事項在媒體或者通過其他有效方式向社會公告,募捐活動結束後15日內應及時將募捐情況向社會公告。慈善組織開展募捐應與其宗旨、業務範圍相一致。慈善組織應加強對募捐活動的管理,向捐贈者開具捐贈票據,按規定列支開展項目所需成本並向捐贈人說明。慈善組織應按照協定或承諾,及時將募得款物用於相關慈善項目,且未經捐贈人同意,不得擅自更改款物用途。倡導募用分離,支持在款物募集方面有優勢的慈善組織將募得款物用於資助有服務專長的慈善組織運作項目。慈善組織要科學設計慈善項目,制定項目實施方案或管理辦法,最佳化實施流程,提高慈善資源使用效益。
督促慈善組織信息公開。慈善組織應向社會公開組織章程、組織機構代碼、登記證書號碼、負責人信息、年度工作報告、經審計的財務會計報告和開展募捐、接受捐贈、捐贈款物使用、慈善項目實施、資產保值增值等情況以及依法應當公開的其他信息。信息公開應當真實、準確、完整、及時,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對於涉及國家安全、個人隱私等依法不予公開的信息和捐贈人或受益人與慈善組織協定約定不得公開的信息,不得公開。慈善組織依法不予公開的信息,應當接受政府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慈善組織應及時公開款物募集情況,募捐周期大於6個月的,應當每3個月向社會公開一次,募捐活動結束後3個月內應全面公開;應及時公開慈善項目運作、受贈款物的使用情況,項目運行周期大於6個月的,應當每3個月向社會公開一次,項目結束後3個月內應全面公開。慈善組織應通過自身官方網站或批准其登記的民政部門認可的信息網站發布信息,公開聯繫方式,及時回應捐贈人及利益相關方的詢問。鼓勵慈善組織對慈善項目設定募捐信息二維碼,方便社會公眾利用二維碼溯源技術對慈善捐贈進行全過程監督,實現捐贈信息透明化、公開化。
(三)積極引導慈善力量有序參與社會救助。完善慈善信息互通共享機制。民政部門依託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信息平台,根據申請或者已獲得社會救助家庭的請求、委託,依法通過有關單位和金融機構代為查詢、核對其家庭收入狀況、財產狀況。戶籍管理、稅務、社會保險、不動產登記、工商登記、住房公積金管理、車船管理等單位和銀行、保險、證券等金融機構應積極協助開展救助家庭戶籍、人口及其收入狀況、財產狀況信息查詢核對工作。縣(區)民政部門要編制慈善救助需求名冊,及時抄告其他社會救助管理部門、慈善組織、社會服務機構。做好慈善救助供需對接工作,引導慈善力量參與社會救助,形成社會救助與慈善資源的信息有效對接。
建立慈善資源統籌協調機制。在自願的前提下,採集整理本行政區域內慈善組織、企事業單位和愛心人士等方面的慈善資源,建立分級慈善救助資源資料庫,分類展示慈善救助資源所屬的慈善組織、項目名稱、規模、救助條件和標準、救助程式等內容。整合、依託慈善信託、社會捐助、政府補助等資金建立慈善救助專項基金,為慈善力量參與社會救助提供穩定的資金來源。
強化慈善救助聯動對接機制。鼓勵慈善資源差異化救助,對現有政府救助資源和救助政策無法覆蓋或政府救助之後仍未擺脫困境的困難人員,引導慈善資源介入,實現政府救助與社會幫扶有機結合,做到因情施救、各有側重、互相補充、救助力量無縫對接。要堅持“逐級申報、協同辦理”的原則,對本級慈善力量確實難以解決的困難,及時向上一級民政部門報告,上級民政部門要積極回應,並加強與相關政府部門和慈善組織等的溝通和協調,引導慈善力量實施有效救助。
(四)切實強化慈善事業監督管理。依法加強政府監督。依法登記的慈善組織要嚴格執行慈善組織年度檢查和評估制度。各級民政部門要圍繞慈善組織募捐活動、財產管理和使用、信息公開等內容,建立健全並落實日常監督檢查制度、重大慈善項目專項檢查制度。對募集資金100萬元以上的慈善項目納入民政部門重點監督;對媒體曝光或社會關注的項目,民政部門應會同相關部門開展監督檢查。逐步建立慈善組織、慈善組織負責人及其從業人員、捐贈人、受益人四個主體的信用記錄。各級民政部門要委託會計師事務所等專業審計機構,每年抽取不少於25%的慈善組織,依法審計社會捐贈款物的財務收支情況,並向社會公布審計結果。對慈善組織及其負責人、從業人員違法違規行為,民政部門要依法進行處罰;對捐贈人諾而不捐,受益人挪用、濫用捐款等行為,積極支持權利人依法追究相關主體的法律責任。建立健全慈善信息統計制度,完善慈善信息統計和公開平台,及時向社會公開慈善事業發展報告和慈善組織、慈善活動相關信息,具體包括各類慈善組織名單及其設立、變更、評估、年檢、註銷、撤銷登記信息和政府扶持鼓勵政策措施、購買社會組織服務信息、受獎勵及處罰信息、本行政區域慈善事業發展年度統計信息以及依法應當公開的其他信息。探索慈善信用記錄與社會信用體系、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相銜接。財政、稅務部門要依法對慈善組織的財務會計、享受稅收優惠和使用公益事業捐贈統一票據等情況進行監督管理。其他政府部門要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對慈善組織和慈善活動進行監督管理。對於慈善事業中的違法違規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規定,由民政部門牽頭,建立健全責任追究制度和執法監督制度。
切實強化行業自律。推動建立全市慈善聯合會和各類慈善行業組織,建立健全行業標準和行為準則,使慈善組織在資金募集、志願者動員、項目實施方面既有序競爭又分工合作,實現資源最優配置。分宜縣、渝水區應於2017年底前建立慈善聯合會。支持聯合型、行業型慈善組織承接政府委託或轉移的職能,參與相關規劃、政策制定。民政部門要推動建立慈善組織和慈善服務評估標準,鼓勵第三方專業機構對慈善組織開展評估,並將評估結果向社會公布。相關政府部門要將評估結果作為政府購買服務、評選表彰的參考依據。
規範引導社會監督。設立慈善活動不良行為投訴舉報專用熱線、信箱、信箱,任何單位或個人發現任何慈善活動違法違規行為的,可以向該組織或個人所屬的慈善領域聯合型、行業性組織投訴,或向民政部門及政府其他部門舉報。相關行業性組織要依據行業自律規則,在職責範圍內及時協調處理投訴事宜。政府相關部門要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及時調查核實,情況屬實的要依法查處,切實保障捐贈人對捐贈財產使用情況的監督權利。捐贈人對慈善組織、其他受贈主體和受益人使用捐贈財產持有異議的,除向有關方面投訴舉報外,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支持新聞媒體對慈善組織、慈善活動進行監督,對違法違規及不良現象和行為進行曝光,充分發揮輿論監督作用。廣播、電視、報刊及網際網路信息服務提供者、移動、聯通、電信運營商,應對利用其平台開展慈善活動的慈善組織的合法性進行驗證,包括查驗登記證書、募捐主體資格證明材料。
(五)著力加強慈善隊伍建設。加強慈善專業人才培養。通過“請進來,走出去”的方式,加快培育慈善組織急需的各類人才。加強慈善從業人員勞動權益保護和職業教育培訓,建立健全以慈善從業人員職稱評定、信用記錄、社會保險等為主要內容的人力資源管理體系。將慈善組織專職幹事納入公益性崗位。制定、公布慈善從業人員崗位薪酬指導標準。
大力提倡志願服務。推廣使用新余志願者隊伍建設信息系統和志願服務網,實現志願服務的線上記錄和網上查詢,並由志願服務組織、公益慈善組織、社會服務機構提供綜合評價。鼓勵志願服務組織和公益慈善組織根據服務對象特殊性定期開展慈善志願者培訓,加強志願者隊伍建設。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可以通過政府購買服務,對志願服務活動提供必要的交通、生活等資助。鼓勵引導志願服務組織廣泛開展扶貧濟困、賑災救孤、扶老助殘、關愛特殊人群等方面志願服務。推動黨員、幹部到社區註冊成為志願者,開展志願服務活動。各級政府應設立志願者救助基金,救助在志願服務活動中遭遇意外導致困難的志願者。
重視和引進專業社工服務。鼓勵志願服務組織、公益慈善組織、社會服務機構吸納社會工作專業人才,發揮社會工作者在慈善理念傳播、慈善項目策劃、慈善活動組織和對慈善志願者的引領、帶動等方面的作用。鼓勵公益慈善組織與民辦社會工作服務機構開展項目合作,將專業社工服務引入慈善活動。
(六)廣泛傳播慈善理念和慈善文化。加強慈善文化建設。把慈善事業發展列入文明城市、文明單位、文明村鎮、文明社區評比的指標體系。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將慈善文化納入教育內容,在高等院校組織開展志願者服務活動,培養學生參與慈善事業的社會責任感。倡導各類企業將慈善精神融入企業文化建設,把參與慈善作為履行社會責任的重要方面,通過捐贈、支持志願服務、設立基金會等方式,開展形式多樣的慈善活動,在更廣泛的領域為社會作出貢獻。
擴大慈善文化宣傳。利用每年10月的“江西慈善月”,大力開展慈善法和慈善文化的宣傳。縣(區)及相關部門應深入開展各類主題活動,將“江西慈善月”打造成傳播慈善文化、宣傳慈善理念、開展慈善活動、展示慈善成果的綜合性平台。鼓勵平面媒體、電視新聞媒體等安排一定比例的版面、時段,刊登、播放慈善公益廣告、慈善捐贈公告、慈善表彰和募捐類節目,網路等新媒體應積極做好慈善活動的配合宣傳,廣泛宣傳慈善人物的先進事跡、慈善活動的積極影響、慈善組織服務社會的作用和成果,努力營造樂善好施、扶貧濟困的良好社會輿論氛圍。
三、扶持政策
(一)財政購買服務政策。發揮公共財政購買慈善組織服務和專業社工服務的導向作用,定期公布政府購買服務清單,將部分公共服務事項和政府履行職責所需要的服務事項委託給符合條件的慈善組織承接。建立健全政府購買服務的評估監管體系,提高慈善組織服務質量。各級政府和社會力量可通過實施公益創投等多種方式,重點為初創期慈善組織提供資金支持和能力建設服務。
(二)稅費優惠政策。落實企業和個人公益性捐贈所得稅稅前扣除政策,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個人公益性捐贈額未超過納稅義務人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可以從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對境外向我國境內依法設立的慈善組織無償捐贈的直接用於慈善事業的物資,在有關法律及政策規定的範圍內享受進口稅收優惠。稅務部門要簡化辦事程式,方便捐贈人辦理有關減免稅手續。有關部門要大力宣傳慈善捐贈減免稅的資格和條件。社會各界依法設立的公益慈善組織、社會福利機構,按規定免徵行政事業性收費、享受政府補貼,其用水、用電按照居民用戶同價執行。
(三)土地供應政策。要制定支持慈善事業發展的土地政策,納入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年度用地計畫,保障慈善組織開展慈善服務用地需求。慈善組織開展非營利性扶貧、濟困、助殘、養老等服務建設用地,可以採取劃撥方式供地或者依法使用農民集體建設用地。
(四)社會支持政策。社會各界要支持慈善組織開展慈善活動,會展場所、體育場館、影劇院、文化宮、車站、碼頭、機場、公園、商場等公共場所要為慈善活動提供便利,減免相關費用。對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執行搶險救災任務的車輛免收車輛通行費,並予以優先通行。公證機構對慈善活動進行公證的費用應實行優惠。鼓勵金融機構按規定為慈善組織提供小額公益性貸款和結算等方面支持。支持慈善組織為慈善對象購買愛心保險產品,鼓勵商業保險公司捐助慈善事業。完善公益廣告等平台的管理辦法,新聞媒體對慈善活動的宣傳要提供幫助支持和費用減免。
(五)表彰獎勵政策。對慈善事業作出突出貢獻、社會影響較大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進行大力宣傳,並按規定給予表彰獎勵,並積極推薦其參加“中華慈善獎”評選活動,增強捐贈集體和個人榮譽感。建立志願服務回饋制度,對為慈善事業作出突出貢獻的公民,在其本人或者家庭遇到生活困難需要幫助時,政府優先提供政策、資金等支持和慈善轉介服務。積極發展冠名慈善,捐贈人對捐贈的慈善項目可以依法留名紀念。建立公民志願服務記錄製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完善志願者嘉許制度,由文明辦制定《新余市優秀志願者服務評選表彰辦法》,開展優秀志願者評選活動和志願者星級評定工作。鼓勵各用人單位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錄用有志願服務經歷者,並作為評先創優的重要依據。
四、組織領導
(一)強化規劃引領。各級政府要高度重視慈善事業發展,將其作為社會建設和文化建設的重要內容,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相關專項規劃和年度工作計畫,加強慈善與社會救助、社會福利、社會保險等社會保障制度的銜接。
(二)建立協調機制。成立新余市慈善事業發展領導小組,由市政府分管領導任組長,市委宣傳部、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財政局、市人社局、市文廣新局、市衛健委、市殘聯、市房管局、市國稅局、市地稅局、市總工會、團市委、市婦聯、市文明辦、市紅十字會為成員單位,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負責年度重大慈善事項討論時的領導小組會議召集和安排,以及日常慈善工作事務,辦公室設在市民政局;縣(區)、鄉鎮也應建立相應的慈善事業工作協調機制,強化民政部門與宣傳、教育、文化、財政、稅務、公安、衛計、住建、人社等相關部門的溝通與協調,形成共同支持慈善事業發展的合力。
(三)加強督促檢查。建立健全慈善事業發展統計制度和督促檢查機制,明確責任和要求,推進工作落實。縣區人民政府要根據本意見要求,結合實際,於2016年底前研究制定配套落實政策。市政府有關部門要根據本部門職責研究制定具體政策措施。市民政局要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本意見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及時向市政府報告。
附屬檔案:重點任務分工及進度安排表
新余市人民政府
2016年9月1日
附屬檔案
重點任務分工及進度安排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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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探索捐贈智慧財產權收益、技術、股權、有價證券等新型捐贈方式 | 市民政局、市財政局、市國稅局、市地稅局、市政府金融辦、市知識產權局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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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支持社會各界在投資興業中吸納殘疾人、下崗失業人員和貧困零就業家庭的勞動力就業等行為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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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動員社會公眾積極參與志願服務,構建形式多樣、內容豐富、機制健全、覆蓋城鄉的志願服務體系 | | | |
| 建立以扶貧濟困為重點的慈善組織體系。下放符合條件的慈善組織登記管理許可權,推進公益慈善類、社區服務類、社會福利類慈善組織在民政部門直接登記 | | | |
| 擴大經常性社會捐助工作站(點)覆蓋範圍,以社區為單位,積極引導社會力量舉辦、運營慈善超市,支持慈善超市開放化、連鎖化經營 | | | |
| 鼓勵房地產開發企業、物業管理公司、業主委員會在本小區依法設立慈善救助基金,有針對性地開展救助活動 | | | |
| 對有公募需求的新聞媒體、企事業單位等和不具有公募資格的慈善組織,引導其與具備公募資格的組織聯合開展募捐,倡導募用分離,支持在款物募集方面有優勢的慈善組織將募得款物用於資助有服務專長的慈善組織運作項目 | | | |
| 建立和完善政府救助部門與慈善組織、社會服務機構之間銜接機制,形成社會救助與慈善資源的信息有效對接 | 市民政局、市教育局、市衛健委、市住建委、市人社局、市扶貧和移民辦、市紅十字會等相關部門 | | |
| 嚴格執行年度檢查和評估制度,建立健全並落實日常監督檢查制度、重大慈善項目專項檢查制度。建立健全慈善活動和慈善工作責任追究制度 | 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財政局、市教育局、市衛健委等相關部門 | | |
| 逐步探索慈善信用記錄與社會信用體系、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相銜接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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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廣播、電視、報刊及網際網路信息服務提供者、電信營業商,應對利用其平台開展慈善活動的慈善組織的合法性進行驗證 | 市委宣傳部、市民政局、市委網信辦、市工信委、市文廣新局 | | |
| 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和大型公益慈善組織培養慈善事業發展急需的理論研究、高級管理、項目運作、專業服務、宣傳推廣等人才 | | | |
| 加強慈善從業人員勞動權益保護和職業教育培訓、建立健全以慈善從業人員職稱評定、信用記錄、社會保險等為主要內容的人力資源管理體系。推行慈善從業人員持證上崗制度。將慈善組織專職幹事納入公益性崗位。制定、公布慈善從業人員崗位薪酬指導標準 | | | |
| 推廣使用全國志願者隊伍建設信息系統和江西志願服務網,實行志願服務線上記錄和網上查詢 | | | |
| 設立志願者救助基金,救助在志願服務活動中遭遇意外導致困難的志願者 | | | |
| 把慈善文化建設列入文明城市、文明單位、文明村鎮、文明社區評比的指標體系 | | | |
| 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將慈善文化納入教育內容,在高等院校組織開展志願者服務活動 | | | |
| 鼓勵平面媒體、電視新聞媒體等免費安排一定比例的版面、時段,刊登、播放慈善公益廣告、慈善捐贈公告、慈善表彰和募捐類節目,網路等新媒體積極做好慈善活動的配合宣傳,鼓勵新聞媒體對慈善活動宣傳投放單位提供幫助支持和費用減免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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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定期公布政府購買服務清單,將部分公共服務事項和政府履行職責所需要的服務事項委託給符合條件的慈善組織承接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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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法設立的公益性慈善組織、社會福利機構,按規定免徵行政事業性收費、享受政府補貼,其用水、用電按照居民用戶同價執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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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鼓勵金融機構按規定為慈善組織提供小額公益性貸款和結算等方面支持,支持慈善組織為慈善對象購買愛心保險產品,鼓勵商業保險公司捐助慈善事業 | | | |
| 對慈善事業作出突出貢獻、社會影響較大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進行大力宣傳,按規定給予表彰獎勵,並積極推薦其參加“中華慈善獎”評選活動 | | | |
| 建立公民志願服務記錄製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完善志願者嘉許制度,制定《新余市優秀志願者服務評選表彰辦法》,開展優秀志願者評選活動和志願者星級評定工作 | | | |
| 慈善組織開展非營利性扶貧、濟困、助殘、養老等服務建設用地,可以採取劃撥方式供地或者依法使用農民集體建設用地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