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人民政府關於促進慈善事業健康發展的實施意見

為深入貫徹黨的十八大、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和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根據《國務院關於促進慈善事業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國發〔2014〕61號)和《四川省人民政府關於促進慈善事業健康發展的實施意見》(川府發〔2015〕44號)要求,現結合我市實際,特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巴中市人民政府關於促進慈善事業健康發展的實施意見
  • 發布單位:巴中市人民政府
一、發展目標,二、重點工作,三、激勵措施,四、保障機制,

一、發展目標

到2020年,慈善事業體制機制協調順暢,扶持政策基本完善,監管體系健全有效,慈善行為規範有序,慈善活動公開透明,慈善組織和服務覆蓋城鄉,社會捐贈積極踴躍,志願服務廣泛開展,全社會支持慈善、參與慈善的氛圍更加濃厚,慈善事業成為社會救助體系的有力補充,加快形成“政府推動、社會實施、公眾參與、專業運作、鼓勵支持、強化監管”的慈善事業發展新格局。

二、重點工作

(一)廣泛開展慈善活動。鼓勵社會各界廣泛開展災害救助、貧困救濟、醫療救助、教育救助、扶老助殘和其他慈善活動,確定每年9月為“慈善月”,並組織開展“慈善一日捐”活動,廣泛傳播“慈善人人·人人慈善”文化理念。黨政機關、事業單位要發揮帶頭作用,工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要發揮自身優勢,全面動員幹部職工、社會公眾參與各類慈善活動。倡導各類企業積極履行社會責任,為慈善事業發展做貢獻。鼓勵和支持社會公眾開展捐款捐物和慈善消費、義演、義拍、義賣、義展、義診、義賽等慈善活動,探索捐贈智慧財產權收益、慈善信託等新型方式,倡導社會力量興辦公益性機構和設施為慈善事業籌集資金和提供服務,設立社會捐助站點和慈善超市,發揮網路捐贈技術優勢,方便民眾就地就近開展捐贈。支持慈善組織依法開展符合其宗旨的慈善活動,支持城鄉社區開展民眾性互助互濟活動,支持家庭、個人、志願者積極投身慈善事業,支持有條件的宗教團體和宗教活動場所依法依規開展各類慈善活動,鼓勵新聞媒體為慈善組織的信息公開提供幫助支持和費用優惠。
(二)培育發展慈善組織。鼓勵興辦慈善組織,實行慈善組織直接登記。支持慈善組織發展壯大,優先發展扶貧濟困類慈善組織,扶持發展社區服務類慈善組織,推動發展聯合型、樞紐型、行業性慈善組織,規範發展網路慈善等新形態,鼓勵慈善組織差異化、專業化發展。加快推進慈善組織建設向基層延伸,形成覆蓋市、縣(區)、鄉鎮(街道)、村(社區)的慈善組織網路。慈善組織要建立健全內部治理、內部控制和內部審計等機制,建立完善決策、執行、監督等議事規則,除按照捐贈協定約定列支管理成本外,年度管理成本不得超過當年總支出的10%。慈善組織開展的募得款物不得隨意改變性質、用途和使用範圍。未取得公募資格的慈善組織可以開展定向募捐活動,媒體、企事業單位、個人和不具備公募資格的慈善組織開展公開募捐活動,必須聯合具有公募資格的慈善組織開展。
(三)建立志願服務體系。動員社會公眾積極參與志願服務,倡導黨員幹部、社會工作者、專業技術人員帶頭登記註冊為志願者,鼓勵成立志願服務組織,構建形式多樣、內容豐富、機制健全、覆蓋城鄉的志願服務體系。推進志願者信息平台建設,完善志願服務記錄製度,制定志願者星級評定辦法,充分發揮志願者公益性、專業性優勢,重點為社會困難群體提供志願服務。
(四)建立慈善信息公開對接機制。加強信息發布、公開管理。媒體及網際網路信息服務提供者、電信運營商應依法對發布公開募捐信息的慈善組織的合法性進行驗證。民政部門要提供規範便捷的信息發布渠道,向社會公開慈善事業發展、慈善組織、慈善活動、獎勵處罰、購買服務、信用認證等相關信息, 要以低保信息化為基礎,加強與醫療、教育、住房等救助信息的互聯互通,完善與慈善組織、社會服務機構的對接銜接,實現與慈善資源、社會服務信息共享匹配。慈善組織要通過自身官方網站或登記機關指定網站等途徑,依照公開時限、公開內容進行慈善信息公開,確保公開信息及時、真實、完整、準確,主動接受政府和社會監督;應及時公開款物募集情況,募捐周期大於6個月的,應當每3個月向社會公開一次,募捐活動結束後3個月內應全面公開;應及時公開慈善項目運作、受贈款物的使用情況,項目運行周期大於6個月的,應當每3個月向社會公開一次,項目結束後3個月內應全面公開;對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捐贈協定約定等不予公開的信息依法接受政府相關部門的監管。
(五)加強慈善活動監管。嚴格執行慈善組織年檢制度和評估制度,建立健全並落實日常監督檢查制度、重大慈善項目專項檢查制度、慈善組織及其負責人信用記錄製度。民政部門和其他相關部門要依法依規對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開展的慈善活動進行監管,委託第三方專業機構每年抽取一定比例的慈善組織進行審計,及時查處和糾正違法違規活動。財政、稅務部門要依法對慈善組織的財務會計、享受稅收優惠和使用公益事業捐贈統一票據等情況進行監督管理。其他政府部門要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對慈善組織和慈善活動進行監督管理。各慈善組織要建立健全行業標準和行為準則,增強行業自我約束、自我管理、自我監督能力。建立社會監督受理機制,暢通社會公眾對慈善活動中不良行為的投訴舉報渠道,加大新聞媒體對慈善組織、慈善活動的監督力度。建立健全責任追究制度,按照“誰登記、誰管理”原則,由批准登記的民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對慈善組織違規開展募捐活動、違反約定使用捐贈款物、拒不履行信息公開責任、資助或從事危害國家安全和公共利益活動等違法違規行為依法進行查處,對慈善組織或其負責人負面信用記錄要予以曝光。

三、激勵措施

(一)加大資金支持。加大慈善組織幫扶力度,政府和社會力量可通過公益創投方式,為初創期慈善組織提供資金支持和能力建設服務。加大財政性資金對慈善事業的支持力度,通過政府購買服務和項目資助、契約委託、社會招標等方式,鼓勵符合條件的慈善組織承接扶貧濟困等公共服務事項。
(二)落實稅收減免。落實企業和個人公益性捐贈所得稅稅前扣除政策,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個人公益性捐贈額未超過納稅義務人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從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對境外向我國境內依法設立的慈善組織無償捐贈的直接用於慈善事業的物資,在有關法律及政策規定範圍內享受進口稅收優惠。簡化辦事流程,方便捐贈人辦理有關減免稅手續。
(三)加大金融支持。利用小額貸款等方式,加大對社會公益性機構的信貸支持力度。引導銀行業機構等金融部門對具有借款資質的慈善組織提供信貸支持,滿足慈善組織合理信貸需求。鼓勵銀行業機構根據慈善組織特點提供金融產品和創新服務。積極拓展融資渠道,引導金融資本支持慈善事業發展。支持慈善組織為慈善對象購買保險產品,鼓勵商業保險公司捐助慈善事業。
(四)強化人才保障。加強慈善從業人員職業教育培訓,提升慈善從業人員整體素質。逐步建立完善慈善從業人員人力資源管理體系,合理確定慈善從業人員工資待遇水平,吸引專業優秀人才加入慈善行業。
(五)大力宣傳表彰。充分利用報刊、電視等媒體和網際網路,大力傳播慈善文化理念、慈善先進典型、慈善事業成就、優秀慈善品牌,鼓勵新聞媒體為慈善組織的活動開展和信息公開提供幫助支持和費用優惠。推動慈善文化進機關、進企業、進社區、進學校、進基層,為慈善事業發展營造良好的社會氛圍。各級政府及相關部門對慈善事業發展做出突出貢獻的個人、法人或組織,從政策、資金、宣傳等方面提供優先支持和服務。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完善志願者嘉許和回饋制度。

四、保障機制

(一)加強組織領導。建立巴中市慈善事業發展聯席會議制度,負責統籌、研究、協調慈善事業發展的重大事項,定期會商、及時解決慈善事業發展中的突出問題。各級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視和大力發展慈善事業,充分發揮其在參與民生保障、調節收入分配、解決社會問題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將發展慈善事業作為社會建設、精神文明建設的重要內容,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和相關專項規劃,列入政府績效考核體系。強化各級政府管理慈善工作的職能,加強慈善機構、人員、經費保障。
(二)明確部門職責。民政部門作為慈善工作主管部門,要履行促進慈善事業發展、監督管理、行業規範、業務指導等職責。其他相關部門要按照職能職責和任務分工,加強溝通、密切配合,抓好協調督導,合力推進慈善事業建設。鼓勵機關團體和企事業單位為慈善活動提供場所、費用優惠等便利條件。
(三)加強督促檢查。各地要強化對加快發展慈善事業的督促檢查,結合實際研究制定落實措施,確保責任落實、工作落實。各相關部門要按照部門職責、重點任務分工及進度要求,細化措施抓好落實。民政部門要會同相關部門加強對本意見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及時向市政府報告工作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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