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養老服務促進條例

焦作市養老服務促進條例

 《焦作市養老服務促進條例》經河南省人大常委會批准、焦作市人大常委會公布,將於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發展歷程,條例全文,

發展歷程

2022年8月30日焦作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三次會議通過,2022年9月30日河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五次會議批准。

條例全文

第一條 為了積極應對人口老齡化,完善養老服務體系,促進養老服務事業健康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養老服務及其監督管理、發展促進活動,適用本條例。
有關法律、法規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養老服務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養老服務體系和康養產業發展規劃,建立健全居家社區機構相協調、醫養康養相結合的養老服務體系,保障養老服務事業發展經費。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內養老服務工作。
第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統籌推進、督促指導、監督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養老服務工作。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衛生健康部門負責建立完善老年健康服務體系,統籌推進醫養結合和老年人健康管理服務工作。
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養老服務相關工作。
第五條 鼓勵家庭成員與老年人共同生活或者就近居住。對贍養負擔重的零就業家庭成員,按照規定優先安排公益性崗位。
鼓勵互助性養老、結對幫扶,提倡健康老年人為患病、殘疾、獨居老年人提供幫助。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通過捐贈或者提供志願服務等方式參與養老服務。
第六條 市、縣(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會同自然資源和規劃、發展改革等部門,根據老年人口分布、公共服務資源、養老服務需求等因素,編制養老服務設施專項規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養老服務設施專項規劃應當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總體規劃,明確養老服務設施的總體布局、用地規模、建設標準和規範要求等內容。
第七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應當根據養老服務設施專項規劃,優先保障養老服務設施建設用地。
新建城鎮居住區應當根據規劃要求和建設標準,按照每一百戶不低於五十平方米的標準配套建設社區養老服務設施,並與首期住宅建設項目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同步無償交付使用。
配套建設的社區養老服務設施不得設定在建築物的地下層、半地下層或者夾層;設定於建築物的二層以上的,應當設定無障礙電梯。
第八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養老服務設施建設作為城市更新的重要內容,利用現有社區綜合服務設施、社會公共服務設施和社會福利設施,就近為老年人提供養老服務,避免重複建設和浪費。
第九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推進與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關的交通、文化、體育、醫療衛生等公共服務設施適老化改造,在公共場所增設適合老年人活動、休息的設施,在“焦我辦”“百姓文化超市”“95128電召服務”等平台增加助老模式,為老年人出行、辦事、就醫、健身、娛樂等提供便利。
第十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完善城鄉養老服務協作機制,通過合資合作、委託運營、對口支援等方式,推動城市養老服務資源向農村延伸,促進城鄉養老服務協調發展。
第十一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居家養老服務指導中心,發揮資源統籌、服務主體孵化、人員培訓等功能。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至少建設一所居家綜合養老服務中心,提供全托、日托和上門服務等綜合性養老服務。
鼓勵和支持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設立居家養老服務站,為老年人提供健康指導、日間照料、助餐助浴、文化娛樂等服務。相鄰較小的村可以共同設立養老服務站。
第十二條 支持社會力量以獨資、合資、合作等方式興辦養老服務機構或者承接運營政府投資舉辦的養老服務機構,發展普惠型養老服務。
支持養老服務機構多元化、規模化、品牌化、連鎖化發展。
第十三條 養老服務機構按照有關規定享受稅收優惠和行政事業性收費減免政策。用於提供城鎮社區養老服務的建設項目,免徵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確因地質條件等原因無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免徵易地建設費。
第十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養老服務機構給予相應的建設補貼、床位運營補貼、養老護理員崗位補貼和獎勵補貼,並根據本地經濟社會發展狀況,逐步提高補貼標準。
第十五條 鼓勵和支持養老服務機構按照規範的服務內容和標準,在有需求的老年人家中設定家庭養老床位,提供專業化、標準化、智慧化養老服務。
養老服務機構按照規定享受家庭養老床位補貼,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六條 鼓勵社會力量興辦康復輔助器具社區租賃服務企業以及與社區租賃服務相關的清潔消毒、維修保養、配置評估、物流遞送等機構。
支持企業、社會組織在社區養老服務設施或者其他公共服務設施開闢專區,為老年人提供康復輔助器具的體驗、租賃等服務。
租賃康復輔助器具的老年人按照規定享受康復輔助器具租賃補貼。
第十七條 鼓勵和支持居家社區養老服務設施設定老年食堂和助餐點,通過財政補助、慈善捐贈、集體自籌、家庭分擔等渠道籌措運營資金,為有需求的老年人提供就餐、送餐服務。
第十八條 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興辦醫養結合機構。縣(市)、區人民政府衛生健康、民政、市場監管等部門應當按照相關規定,為醫養結合機構申請人提供諮詢和指導,方便申請人辦理行政許可或者登記備案手續。
第十九條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為老年人設定預約就診、轉診、掛號、繳費、取藥等綠色通道,最佳化就醫流程,為老年人就醫提供便利服務。
鼓勵二級以上綜合醫院、中醫院設立老年醫學科、康復醫學科,提供康復、護理、安寧療護等服務。
第二十條 承擔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應當為老年人提供下列服務:
(一)加強老年人健康管理,建立個人健康檔案,為老年人提供定期免費體檢、健康評估、醫療諮詢、疾病防治等服務;
(二)完善基層用藥管理制度,保證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藥品配備,為老年人治療用藥提供方便;
(三)健全家庭醫生簽約制度,為患常見病、慢性病的老年人提供跟蹤防治服務,為行動不便的老年人提供上門巡診服務;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衛生服務。
第二十一條 支持開展智慧健康養老套用試點示範,推動智慧健康與養老產業發展,促進人工智慧、物聯網、雲計算、大數據等新一代信息技術和智慧型硬體等產品在養老服務領域深度套用。
支持健康產業園、智慧健康養老產業基地等養老特色產業園區建設,創新和豐富養老服務產業新模式與新業態。
第二十二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統籌建立智慧養老服務平台,健全養老服務信息互通共享機制,推進養老服務與管理的智慧化套用,為老年人提供高效、便捷的養老服務。
支持企業、社會組織和養老服務機構對接智慧養老服務平台,開發、推廣智慧型終端產品和套用,為老年人提供助餐、助醫、助潔、助浴、助行、助購等服務。
第二十三條 鼓勵和引導相關企業、行業依法培育以康養產業為主體的養老服務產業。依託焦作山水旅遊優勢,開發養老公寓、老年休閒度假服務項目;依託太極文化資源,開發太極養生養老項目;依託“四大懷藥”原產地優勢,開發老年醫療藥品、綠色保健食品等健康產品。
鼓勵和引導商場、超市、批發市場設立老年用品專區專櫃,支持建立老年用品網路交易平台,滿足老年人多元化、便捷化生活需求。
第二十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會同民政、教育部門建立健全養老服務人才培養、使用、評價和激勵機制,對養老服務機構和養老服務從業人員按照規定給予吸納就業補貼和崗位補貼。
第二十五條 支持高等院校、中等職業院校設定養老服務管理、康復護理等專業,擴大養老服務有關專業招生規模。
鼓勵職業培訓機構對接養老服務機構培訓需求,開展上崗、轉崗、技能提升等各類培訓。
鼓勵養老服務機構與相關院校開展合作,培養具有專業理論知識和實踐技能的養老服務人才。
第二十六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完善老年人優待制度,為符合條件的老年人提供下列優待措施:
(一)按照規定為高齡、失能、生活困難等老年人發放補貼,有條件的縣(市)、區可以放寬條件或者提高標準;
(二)免費向老年人開放各類公共文化服務設施;
(三)本市戶籍及持有本市居住證的老年人免費乘坐市內公車;
(四)推廣套用符合老年人需求特點的智慧型信息服務,保留、完善傳統服務方式;
(五)拓展老年人申請法律援助渠道,為老年人就近申請和獲得法律援助提供便利條件;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優待措施。
第二十七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完善養老服務聯席會議制度,定期分析養老服務發展狀況,研究推進養老服務改革發展的各項政策措施,協調解決推進養老服務工作中的重點難點問題,討論確定養老服務年度重點工作並督促落實。
第二十八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在國家、省基本養老服務清單基礎上,根據本地經濟發展水平、財政保障能力、服務供給能力、養老服務需求等因素,制定並公布本市基本養老服務清單,明確具體服務內容、服務標準、支出責任、實施程式等。
基本養老服務應當優先保障符合條件的孤寡、失能、重度殘疾、高齡老年人,以及計畫生育家庭特別扶助對象、重點優撫對象等人員的基本養老服務需求。
第二十九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向社會購買養老服務制度,制定政府購買服務指導性目錄,明確購買主體和承接主體,確定政府購買養老服務的種類、性質、內容和標準,建立健全政府購買養老服務的監督管理和績效評價機制。
第三十條 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根據國家養老機構等級劃分與評定標準,定期對養老機構的環境、設施設備、運營管理、服務等進行等級評定,評定結果應當向社會公布,並作為養老機構承接政府購買服務、享受相關政策扶持和獎勵的依據。
第三十一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區域養老服務合作機制,落實異地就醫結算,推動本市老年人異地享受本市養老服務補貼等待遇,方便老年人異地養老。
第三十二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建立老年人關愛服務機制,健全基層聯絡人登記制度,對本轄區內老年人進行信息統計,及時了解、評估老年人生活狀況、家庭贍養責任落實等情況,並開展定期巡訪、應急處置和評估幫扶等工作。
第三十三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照規定標準規劃配置養老服務設施的;
(二)擅自改變養老服務設施建設用地用途或者養老服務設施使用性質的;
(三)未按照規定履行監督管理職責,造成嚴重後果的;
(四)未按照規定落實養老服務優惠扶持政策的;
(五)未按照規定及時處理反饋投訴舉報,造成惡劣影響的;
(六)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五條 市城鄉一體化示範區管理委員會根據市人民政府的授權,依照本條例做好養老服務相關工作。
第三十六條 本條例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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