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居家養老服務促進條例

《舟山市居家養老服務促進條例》是舟山市起草完成的。於2021年6月23日,《條例》經市七屆人大常委會第四十二次會議審議通過;7月30日,《條例》經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批准。2022年1月1日起,《舟山市居家養老服務促進條例》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舟山市居家養老服務促進條例
  • 施行日期:2022年1月1日 
發展歷史,條例內容,條例解讀,

發展歷史

2020年12月18日,《條例》(草案)完成,並報請市人大常委會審議。
市人大常委會分別于于2020年12月28日、2021年4月28日進行審議。在此期間,廣泛徵求各方意見,並重點徵求了鄉鎮(街道)、社區(村)居家養老服務機構等基層意見,還曾走進定海合源新村等小區,面對面聽取居民意見建議。
2021年6月23日,《條例》經市七屆人大常委會第四十二次會議審議通過。 7月30日,《條例》經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批准。
2022年1月1日起,《舟山市居家養老服務促進條例》施行。

條例內容

《條例》第三條明確,居家養老服務以家庭為基礎,以社區(村)為依託,以社會保障制度為支撐,由政府基本公共服務、企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專業化服務、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和志願者公益服務共同組成。
鄉鎮(街道)統籌、整合轄區內養老服務資源;建設和管理居家養老服務設施;落實政府購買服務、經費補貼等政策……村(居)委登記居家老年人基本信息;管理、運營、維護居家養老服務設施;組織定期走訪探視80周歲以上和獨居、特困老年人……
《條例》要求,新建居家養老服務設施應當與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殘疾人康復場所同步規劃、整合配套,並統一納入國土空間詳細規劃。
《條例》還規定,配套建設的居家養老服務用房不得擅自改變用途或拆除。因城鄉建設需要,經批准改變用途或者拆除的,應當按照不少於原建築面積原地重建或者就近建設、置換。
《條例》規定,按照相關要求設定的區域性居家養老服務中心,應當向居家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健康、精神慰藉、文體活動、法律等多樣化服務。社區(村)居家養老服務照料中心除了針對性提供以上服務,還根據實際情況提供上門服務或個性化服務。
《條例》還規定,對特殊老年群體由政府提供居家養老服務內容。
如《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對享受國家定期撫恤補助優撫對象、獲得縣級以上見義勇為榮譽稱號以及計畫生育特殊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中的中、重度失能失智老年人和80周歲以上獨居老年人,每人每月提供一定時間的免費居家養老服務。為80周歲以上的老年人免費提供緊急呼叫設施和緊急救援信息服務。
推動醫養結合、康養結合,《條例》還設專章推進落實。
《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支持有條件的和資源利用率較低的公立醫療機構,轉型為老年康復護理機構,做好老年慢性病防治和康復護理相關工作。支持康復、護理醫療機構和養老機構內設符合資質的醫療機構等,將醫療服務延伸至居家養老服務機構或老年人家庭。

條例解讀

新建小區應配置不少於200平方米的居家養老服務用房,已建成的住宅小區3年內配置到位 80周歲以上獨居老人每月可享一定時間免費居家養老服務,符合條件的養老護理員可優先申請公租房或租賃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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