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居家養老服務條例

郴州市居家養老服務條例

《郴州市居家養老服務條例》經郴州市六屆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通過、湖南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四次會議審查批准後,已依法向社會公布,將於2023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郴州市居家養老服務條例
  • 實施時間:2023年3月1日
發展歷程,全文,

發展歷程

2022年10月26日郴州市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2022年11月23日湖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批准。

全文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三章 服務與保障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滿足居家老年人養老服務需求,促進和規範居家養老服務事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居家養老服務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居家養老服務,是指以家庭為基礎,以社區(村)為依託,由政府基本公共服務、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專業化服務、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和志願者公益互助服務組成的,以滿足居家老年人需求的養老服務。
居家養老服務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助餐、助浴、助潔、助行、代辦、短期托養、日間照料等生活照料服務;
(二)家庭護理、保健指導、醫療康復、臨終關懷等醫療衛生健康服務;
(三)關懷訪視、生活陪伴、心理諮詢、情緒疏導等精神慰藉服務;
(四)文體娛樂、教育培訓等文娛教育服務;
(五)法律服務、安全指導、緊急救援等其他居家養老服務。
第三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居家養老服務工作的領導,將居家養老服務工作納入本行政區域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居家養老服務聯席會議制度,明確各相關部門的職責,加強監督與考核。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負責實施本轄區內的居家養老服務工作;指導居家養老服務機構規範服務。
第四條 民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居家養老服務工作,負責居家養老服務的指導督促和監督管理工作。
其他相關部門、人民團體、社會組織按照各自職責或者章程,做好居家養老服務相關工作。
第五條 居(村)民委員會應當協助做好居家養老服務工作。建立老年人信息檔案和日常聯絡制度,對互助式養老給予指導和幫助;廣泛宣傳居家養老服務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反映老年人的要求,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教育和引導居(村)民依法履行贍養和扶養義務。
第六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居家養老服務工作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建立與居家養老服務工作和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的經費保障機制以及居家養老服務發展專項補貼制度。
市、縣(市、區)兩級留成的福利彩票公益金應當按照不低於百分之五十五的比例用於支持發展養老服務,逐步提高居家養老服務的投入比例。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七條 民政部門應當會同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按照就近便利、相對集中、醫養結合、合理布局、功能配套的原則編制養老服務設施國土空間專項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落實到控制性詳細規劃。
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應當將新建住宅區的居家養老服務用房納入建設用地規劃條件,並將居家養老服務用房的配置標準、選址標準、產權歸屬、移交方式和時間、違約責任等內容在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中予以明確。
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在審查新建住宅區建設工程設計方案時,應當就涉及居家養老服務用房的規劃設計徵求民政部門的意見。
第八條 城區新建住宅區應當按照不少於建設項目工程規劃許可證載明的住宅總建築面積的千分之三標準配建居家養老服務用房,且單處不少於三百五十平方米。
城區已建成住宅區應當按照不少於住宅總建築面積的千分之一點五標準配建居家養老服務用房,且單處不少於三百五十平方米。未達到標準的,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通過補建、購置、置換、租賃、改造等方式配置到位。
城區住宅總建築面積較小的住宅區可以與周邊住宅區統籌配建居家養老服務用房,具體配建辦法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制定。
第九條 農村地區應當按照養老服務設施國土空間專項規劃配置居家養老服務用房。
村民委員會、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可以利用閒置的村集體用房、生產經營用房等場所提供居家養老服務,滿足農村居家老年人的基本養老服務需求。
鼓勵村民委員會、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依法使用集體土地為本組織成員建設非營利性居家養老服務用房。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對提供居家養老服務的村民委員會、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給予補貼。
第十條 居家養老服務用房應當與其他公共服務用房統籌設定,並按照老年人照料設施建築設計標準進行建設,不得設定在地下室、半地下室。二層以上的居家養老服務用房應當設定電梯或者無障礙通道,方便老年人出入和活動。
居家養老服務用房應當功能結構合理,滿足通風采光、消防安全、衛生防疫、緊急救援等條件。
第十一條 城區新建住宅區配建的居家養老服務用房經驗收合格後,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等約定移交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可以將配建的居家養老服務用房使用權無償或者低償提供給居家養老服務機構管理使用,或者交由居(村)民委員會管理使用。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與管理使用居家養老服務用房的居家養老服務機構、居(村)民委員會簽訂契約,明確居家養老服務用房的用途,約定雙方責任。
第十二條 居家養老服務用房應當用於為居家老年人提供助餐、助浴、日間照料、康復護理等服務。未經法定程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居家養老服務用房的用途,不得侵占、損壞或者擅自拆除居家養老服務用房。
經法定程式拆除或者改變居家養老服務用房用途的,應當遵循先建後拆以及就近配置的原則,且配置的規模和標準不得低於原有規模和標準。
第三章 服務與保障
第十三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政府購買居家養老基本公共服務制度和服務清單,對健康、失能、失智、經濟困難等不同老年人分類提供居家養老基本公共服務,並根據老年人口自然增長和經濟社會發展水平,逐步增加居家養老基本公共服務內容,提高政府補貼標準;推動老年人意外傷害保險和長期護理保險工作,對經濟困難的老年人投保意外傷害保險和長期護理保險給予適當補助。
符合本市認定條件的人才,其本人的父母以及其配偶的父母有養老服務需求的,可以享受由政府通過購買服務等形式提供的居家養老服務或者由政府提供的居家養老服務補貼抵繳入住養老機構費用。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居家養老服務機構依法享受稅費優惠,用電、用水、用氣、用熱等執行居民生活類價格。對居家養老服務機構辦理和使用通信、有線電視等業務給予優惠。
第十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依法整合利用閒置房屋、場地和設施,建設居家養老服務設施。調整社會公共服務設施、城鄉社區配套設施用途時,應當優先用於居家養老服務。
街道、鄉鎮敬老院應當保障特困人員的養老服務,並逐步向周邊開放,為居家老年人提供短期托養、日間照料、上門照護等養老服務,拓展居家養老服務功能,提升醫養服務能力,形成區域性養老服務中心。
鼓勵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開放所屬場所,為居家老年人提供文化、健身、娛樂等服務。
鼓勵社會力量將閒置的醫院、學校、企業廠房、商業設施以及其他可利用的社會資源,依法改造後用於居家養老服務。
第十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支持養老服務機構和符合條件的餐飲服務機構,為老年人提供助餐服務,並給予補貼。
第十六條 已建成住宅小區內的坡道、樓梯扶手、電梯、公廁等與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關的公共設施,不符合國家無障礙設施強制性規範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改造計畫或者將其納入老舊小區改造計畫並組織實施。支持有老年人居住的多層住宅優先加裝電梯,並按規定給予補貼。
鼓勵老年人家庭進行日常生活設施適老化、無障礙改造,並按規定給予補貼。
第十七條 衛生健康部門應當完善基層醫療衛生服務網路,指導督促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為居家老年人提供下列服務:
(一)建立健康檔案,提供健康諮詢、康復護理、藥事指導等基本醫療服務;
(二)開展家庭醫生簽約服務,為患有常見病、慢性病的老年人開展基本醫療、雙向轉診和個性化防治服務;
(三)支持有條件的醫療衛生機構為居家失能、失智、慢性病、高齡、殘疾等行動不便或者確有困難的老年人提供家庭病床、上門巡診等居家醫療服務,可以適當收取上門服務費;
(四)為老年人就醫提供方便和優先優惠服務,通過開設專用視窗或者快速通道、提供導醫服務等方式,為老年人掛號、就診、轉診等提供便利條件。
衛生健康、醫療保障部門應當完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的用藥管理、藥品供應和醫保報銷政策,為居家老年人治療、用藥、費用結算等提供便利。
第十八條 支持有條件的公立醫療機構轉型為老年康復護理機構,做好老年慢性病防治、醫療救助和康復護理等相關工作。
建立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與居家養老服務機構簽約合作機制,在符合條件的居家養老服務機構內提供醫療康復服務。
鼓勵社區衛生服務中心、鄉鎮衛生院等醫療機構以及具備服務能力的養老服務機構,為失能老年人提供長期照護服務。
第十九條 鼓勵和支持養老機構按照服務內容和標準,在失能、失智以及有需求的老年人家中設定家庭養老床位,安裝必要的呼叫應答、信息傳輸和服務監控等設備,提供規範化、專業化養老服務。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制定具體辦法對家庭養老床位給予補貼。
第二十條 民政部門應當會同志願服務組織建立為老志願服務激勵機制,志願者可以將其為老志願服務時間儲蓄兌換相應的養老服務。
第二十一條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定期巡訪制度,可以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組織志願服務或者委託居(村)民委員會等方式,對獨居、空巢、留守等老年人定期進行巡訪,提供精神慰藉等關愛服務,防範和化解意外風險。
第二十二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全市統一的智慧養老服務平台,定期公布和更新居家養老服務目錄、居家養老服務機構名錄等信息,免費提供政策諮詢、養老服務供需對接、線上預約支付、服務質量評價等,推進居家養老服務及監管的智慧型化運行。
第二十三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養老服務人員培養、使用、評價和激勵機制,將高技能養老服務從業者納入市級實用人才,享受郴州市人才相關優待政策。
居家養老服務機構、醫養結合機構內設醫療機構的醫務人員納入衛生健康部門統一指導範圍,在資格認定、職稱評定、技術準入和推薦評優等方面,執行與醫療機構同類人員相同的政策。
鼓勵城鄉社會從業人員從事居家養老服務,引導其取得職業技能等級證書,按規定給予補貼。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居家養老服務綜合監管制度,制定並公布居家養老服務監管責任清單,督促落實居家養老服務政策和措施。
第二十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居家養老服務和老年人護理需求評估制度,為老年人開展需求評估。評估確定的類型和等級,作為老年人享受由政府提供的居家養老服務、入住政府投資設立的養老機構、申請適老化改造、家庭養老床位等的依據。
第二十六條 民政部門應當每年會同發改、財政、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衛生健康等部門對居家養老服務設施的配置和使用情況、居家養老服務機構的服務質量和收費情況、政府提供居家養老服務項目的實施情況等進行評估,並加強評估結果運用,評估結果應當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並向社會公開。
第二十七條 居家養老服務機構應當按照居家養老服務規範開展服務,在服務場所顯著位置公示服務項目、服務內容、收費標準、投訴電話等信息,接受社會公眾的監督。
居家養老服務機構應當與接受服務的老年人或者其贍養人、扶養人訂立服務協定,並建立服務檔案。
居家養老服務機構應當加強對居家養老服務人員的教育管理,提高服務隊伍的整體素質。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 居家養老服務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侵害老年人人身和財產權益,或者未按照約定提供服務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在居家養老服務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本條例所稱居家養老服務機構,是指從事居家養老服務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
本條例所稱居家養老服務設施,是指為居家老年人提供養老服務的場所及其附屬設施。
本條例所稱養老機構,是指依法辦理登記,為老年人提供全日集中住宿和照料護理服務,床位數在十張以上的機構。
第三十一條 本條例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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