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訂信息
2024年1月17日,湖南省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表決通過了湖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岳陽市居家養老服務條例》的決定。
2024年2月28日,岳陽市召開《岳陽市居家養老服務條例》頒布實施動員會。
發布公告
岳陽市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 告
(2024年第1號)
《岳陽市居家養老服務條例》已經2023年11月24日岳陽市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2024年1月17日湖南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批准,現予公布,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岳陽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4年1月31日
條例全文
岳陽市居家養老服務條例
(2023年11月24日岳陽市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 2024年1月17日湖南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批准)
第一條 為了規範和促進居家養老服務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居家養老服務及其監督管理。
本條例所稱居家養老服務,是指以家庭為基礎,以社區為依託,以社會保障制度為支撐,充分利用各類社會資源,為居家老年人提供的養老服務。
居家養老服務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助餐、助浴、助潔、助急、助醫、助行、日間照料、短期托養等生活照料服務;
(二)保健指導、醫療康復、家庭護理、安寧療護等康復護理服務;
(三)文化娛樂、體育健身、老年教育等文體教育服務;
(四)關懷訪視、心理諮詢、情緒疏導等精神慰藉服務;
(五)安全指導、緊急救援、消防培訓、識騙防騙等安全保障服務;
(六)法律諮詢、權益保護等其他服務。
第三條 居家養老服務應當以居家老年人的服務需求為導向,堅持政府主導、家庭盡責、社會參與、保障基本、便利可及的原則。
第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統籌推進城鄉居家養老服務體系建設,建立居家養老服務聯席會議制度,協調解決居家養老服務設施規劃和配置等重大問題;
(二)將居家養老服務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與經濟社會發展和人口老齡化水平相適應的經費保障機制;
(三)制定扶持政策,引導、支持社會力量參與居家養老服務;
(四)建立居家養老服務綜合監管制度,明確相關部門工作職責;
(五)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表彰和獎勵在居家養老服務中有突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岳陽經濟技術開發區、岳陽市南湖新區、屈原管理區管理委員會依照本條例做好轄區內居家養老服務工作。
第五條 民政部門主管居家養老服務工作,負責指導、管理、監督居家養老服務活動。
衛生健康、醫療保障部門負責居家老年人衛生健康與醫療保障工作,實施和推進醫養結合。
發展改革、教育體育、公安、司法、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農業農村、文化旅遊、退役軍人事務、應急管理、消防救援、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居家養老服務相關工作。
工會、共青團、婦聯、殘聯、紅十字會等人民團體和老年社會組織、慈善組織、志願服務組織等社會組織,根據職責或者章程協助做好居家養老服務相關工作。
第六條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負責實施本轄區內居家養老服務工作,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整合養老服務資源,協調、推進和落實居家養老服務工作;
(二)負責對配套建設、配置的居家養老服務設施進行管理;
(三)協助有關部門做好居家養老服務監督管理工作;
(四)指導居(村)民委員會開展居家養老服務工作;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七條 居(村)民委員會協助做好下列居家養老服務工作:
(一)建立居家老年人信息檔案,宣傳居家養老服務政策,提供居家養老服務信息;
(二)組織定期巡訪獨居、高齡、特殊困難老年人;
(三)組織開展適合老年人的民眾性文化、體育、娛樂等活動;
(四)對互助式養老給予指導和幫助;
(五)將孝老敬老納入社區居民公約、村規民約,引導居(村)民依法履行贍養、扶養義務,調解居家養老糾紛;
(六)職責範圍內的其他居家養老服務工作。
第八條 老年人子女及其他依法負有贍養、扶養義務的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的經濟供養、生活照料、健康護理、精神慰藉等義務,尊重、關心老年人。
倡導家庭成員與老年人共同生活或者就近居住。
支持家庭成員參加養老護理培訓。
第九條 扶持和發展為居家養老服務的志願組織,建立志願服務激勵制度。鼓勵慈善力量參與居家養老服務,規範和引導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以投資、捐贈、捐助、志願服務等方式參與居家養老服務工作。
倡導鄰里互助養老,鼓勵老年人自願參與志願服務活動,鼓勵老年社會組織、志願服務組織開展互助服務。
第十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老年人口數量和服務半徑,分級分區規劃設定居家養老服務設施。
街道(鄉鎮)應當至少配置一處綜合養老服務中心,全面提供本條例第二條第三款規定的服務,作為中心站點輻射周邊社區。支持農村特困人員供養服務機構(敬老院)在滿足規定條件的基礎上轉型為鄉鎮綜合養老服務中心。
社區應當至少配置一處居家養老服務站,根據所服務區域老年人的需求,針對性提供本條例第二條第三款規定的服務。
鼓勵街道(鄉鎮)綜合養老服務中心與社區居家養老服務站資源共享、統分結合、相互補充。鼓勵社區綜合服務設施和居家養老服務設施整合利用、資源共享。
鼓勵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利用閒置的土地、房屋等資源,因地制宜建設或者改造為農村居家互助養老服務點。
第十一條 新建城區和新建住宅區在編製片區控制性詳細規劃時應當按照每百戶(不足百戶的按照百戶計)建築面積不低於三十平方米的標準配套居家養老服務用房,並與首期建設的住宅項目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同步交付使用。
老城區和已建成住宅區應當按照每百戶(不足百戶的按照百戶計)建築面積不低於二十平方米的標準配置居家養老服務用房。未達到標準的,由縣(市、區)人民政府通過購置、置換、租賃等方式,在本條例施行後三年內配置到位。相鄰住宅區可以統籌調配居家養老服務用房。
配套建設、配置的居家養老服務用房經驗收合格後,應當移交給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管理。支持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將居家養老服務用房無償委託給居家養老服務機構等專業組織運營。
建設、移交及管理居家養老服務用房的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二條 居家養老服務設施應當設定在建築低層,滿足消防安全、緊急救援、衛生防疫、通風采光等要求,並按照國家標準配備無障礙設施。養老服務功能區不得設定在地下室、半地下室,二層以上的應當設定電梯、升降設備等便利輔助設施。
第十三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老年宜居社區建設,對住宅小區及公共活動空間的公共出入口、坡道、電梯、廁所等進行無障礙化改造,在公共活動空間增設適合老年人休息的設施,推進老舊小區加裝電梯。
支持居家養老服務機構舉辦或者參與社區老年教育,方便老年人就近學習。
支持有需要的老年人開展居家適老化改造。鼓勵有條件的居家養老服務機構在失能老年人家中設定家庭養老床位。
第十四條 居家養老服務機構應當規範開展服務,不得非法吸納社會公眾資金,服務項目、服務內容、收費標準、投訴渠道等應當在服務場所的顯著位置公示。
居家養老服務機構應當與接受服務的老年人或者其贍養人、扶養人訂立服務協定,明確服務內容、權利和義務、違約責任等事項,建立服務檔案。
居家養老服務機構應當依法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值守、設施設備、食品藥品、衛生消毒、傳染病防治等安全管理制度,開展經常性安全檢查,及時消除安全隱患。居家養老服務機構應當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定期組織開展應急演練。
第十五條 衛生健康部門應當做好以下居家養老服務工作:
(一)健全家庭醫生簽約制度,最佳化家庭醫生簽約服務模式,落實簽約居民在就醫、用藥、轉診等方面的政策;
(二)支持基層醫療機構開展醫養結合服務;
(三)支持有條件的醫療機構為老年人特別是失能老年人提供居家護理服務和家庭病床、上門巡診等醫療服務;
(四)推動居家養老服務機構與周邊醫療機構開展簽約服務,提供社區及居家中醫藥健康服務和康復、護理服務;
(五)落實老年人醫療服務優待政策,為老年人特別是高齡、特殊困難老年人提供預約就診、急診急救服務;
(六)其他國家規定的基本公共衛生服務。
第十六條 醫療保障部門應當會同衛生健康、民政、財政等部門按照國家相關規定建立長期護理保險制度。鼓勵商業保險機構開發商業性護理保險產品,為參保老年人長期照護提供補充服務保障。
醫療保障部門應當將符合條件的居家養老服務機構和入駐居家養老服務機構提供醫療服務的醫療機構納入醫保定點管理範圍。
第十七條 推進居家養老服務社會化,鼓勵物業、家政、物流等生活服務企業為老年人提供形式多樣的居家養老服務。
鼓勵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和企業事業單位開放所屬的食堂、老年人活動中心等場所,為老年人提供助餐、文化、健身、娛樂等服務。
與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關的各類服務單位和服務視窗應當保留人工諮詢、現金支付等服務方式,為老年人提供便利服務。
第十八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全市統一的智慧養老服務平台,公布政府提供的基本養老服務清單、居家養老服務機構名錄和服務項目,包括養老政策諮詢、養老服務供需對接、服務質量評價等內容。
鼓勵居家養老服務機構等專業組織建設智慧養老服務系統,為居家老年人提供生活呼叫、應急救援、遠程照護、居家安全監測等服務,並與全市統一的智慧養老服務平台融合。
第十九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居家養老服務事業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並統籌安排各類資金,支持居家養老服務事業發展。
市、縣(市、區)兩級留成的福利彩票公益金應當按照不低於百分之五十五的比例用於發展養老服務事業,並向居家養老服務傾斜。
第二十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應當落實居家養老服務機構有關稅收優惠、行政事業性收費減免等政策,用電、用水、用氣等按居民生活類價格執行。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對下列參與居家養老服務的行為給予專項補貼:
(一)為特殊困難老年人提供助餐服務的;
(二)為符合條件的家庭設定家庭養老床位的;
(三)為特殊困難老年人家庭進行適老化改造的;
(四)提供養老護理培訓的;
(五)其他符合專項補貼條件的。
專項補貼的具體實施辦法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職能部門制定並公布。
第二十一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採取下列措施加強居家養老服務專業人才的培養、使用、評價和激勵:
(一)將養老服務專業人才培養納入全市職業教育體系規劃,鼓勵高等學校、職業院校和培訓機構開設養老服務相關專業或者課程,建立養老服務實訓基地;
(二)將高技能養老服務專業人才納入本市人才政策體系,按規定享受優待政策;
(三)醫師、護士和醫技人員等專業技術人員到養老服務機構設立的醫療機構執業的,在執業資格、註冊考核、職稱評定等方面享受與其他醫療機構內執業的同類專業技術人員同等待遇;在養老服務機構舉辦的醫療機構中工作的醫務人員可參照執行基層醫務人員相關激勵政策;
(四)支持用人單位發放養老從業人員一次性入職補貼、養老服務崗位補貼等;
(五)按照有關規定設定養老服務公益性崗位;
(六)定期舉辦養老護理員技能競賽,對成績優秀者予以獎勵。支持優秀養老護理員參加各類評選。
第二十二條 民政部門應當建立居家養老服務質量評估制度,定期組織或委託第三方專業機構對居家養老服務機構進行質量評估,評估結果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三條 民政部門應當會同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等部門定期對居家養老服務設施的配置及建設情況進行專項督查,督查結果向社會公布。
民政部門應當會同公安、市場監督管理、應急管理、衛生健康、消防救援等部門建立跨部門協同監管及聯合執法機制,完善事中事後監管制度,對居家養老服務活動進行監督檢查,監督檢查結果向社會公布。
民政部門應當會同發展改革、市場監督管理、消防救援等部門建立居家養老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信用管理制度,加強動態監管,依法實施失信聯合懲戒。
民政、財政、審計等部門應當對提供居家養老服務的單位、組織及個人接受政府補貼、補助資金等使用情況進行監督,監督結果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四條 居家養老服務機構、居家養老服務從業人員歧視、侮辱、虐待老年人或者實施其他侵害老年人人身和財產權益行為的,由民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造成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政府及其相關部門工作人員在居家養老服務工作中,有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由有關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本條例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實施意義
《條例》的頒布實施,是貫徹黨中央和省委決策部署的重要舉措,是堅持履職為民、踐行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的生動寫照,各級各部門要準確把握《條例》的內涵要求,切實抓好《條例》的貫徹實施,確保我市居家養老服務工作有法可依、順利開展。
《條例》的出台,是積極應對人口老齡化的迫切需要,是加強老年人權益保護的現實需求,是推動居家養老服務高質量發展的務實舉措,各級各部門要提高政治站位,深刻認識貫徹實施《條例》的重大意義;要高起點規劃,推動設施提質,高標準落實,推動服務提優,高水平保障,推動產業提升,高效率協同,推動監管提效,聚焦重點內容,著力提升貫徹實施《條例》的整體效果;要搞好宣傳發動,健全制度機制,加強考核督導,強化協調聯動,共同營造貫徹落實《條例》的生動局面,推動我市養老服務工作走上規範化、制度化、法制化的良性軌道,為“幸福岳陽”建設提供堅強的法治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