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居家養老服務條例

《宣城市居家養老服務條例》是2022年10月28日由宣城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11月18日由安徽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八次會議批准的條例,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全文
第一條 為了促進居家養老服務健康發展,提高居家老年人的養老保障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居家養老服務及其監督管理工作。
本條例所稱居家養老服務,是指以家庭為基礎、村(居)為依託,由基本公共服務、社會化服務和公益互助服務等共同組成的,為居家老年人提供的養老服務。
居家養老服務包括下列內容:
(一)助餐、助潔、助浴、助行、代辦、日間照料等日常生活服務;  
(二)健康體檢、醫療康復、安寧療護等健康護理服務;  
(三)關懷探視、生活陪伴、心理諮詢等精神慰藉服務;  
(四)文化娛樂、體育健身、老年教育等文體教育服務;  
(五)法律諮詢、識騙防騙、安全指導、緊急救援等安全保障服務;  
(六)老年人需要的其他居家養老服務。  
第三條   居家養老服務堅持政府主導、家庭盡責、社會參與,堅持城鄉統籌、保障基本、適度普惠。
第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做好下列工作:
(一)將居家養老服務工作納入本區域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政府年度工作計畫;  
(二)建立與人口老齡化和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的居家養老財政保障機制;  
(三)將居家養老服務納入政府購買服務指導性目錄,制定並公布居家養老服務清單;  
(四)統籌規劃並按標準配建居家養老服務設施;  
(五)完善扶持政策,培育養老服務產業,引導支持社會力量參與居家養老服務;  
(六)建立居家老年人特別是特殊困難老年人居家養老服務保障動態監測體系;  
(七)引導和支持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和個人參與居家養老服務,支持養老機構開展嵌入式居家養老服務;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居家養老服務工作。  
建立健全居家養老服務工作協調機制,研究解決居家養老服務重大問題。
第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按照規定提供下列服務:
(一)為低收入家庭(不含低保家庭)中的八十周歲以上老年人,特困供養人員、低保對象、重點優撫對象、重度殘疾人、計畫生育特殊家庭中的七十周歲以上老年人,未滿七十周歲但生活基本不能自理的老年人提供每月不少於五小時的免費居家養老服務;  
(二)為八十周歲以上老年人發放高齡津貼;  
(三)為老年人定期免費體檢;  
(四)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分散供養的特困人員中的老年人購買意外傷害保險;  
(五)開展居家養老服務和護理需求評估,分類提供適宜服務;  
(六)為七十周歲以上老年人免費提供市內公共運輸服務;  
(七)為老年人提供緊急呼叫、安全應急服務;  
(八)為老年人提供助餐服務;  
(九)國家、省和市規定的其他服務。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老年人口自然增長和經濟社會發展水平,調整居家養老基本公共服務內容,擴大服務對象範圍,提高政府承擔費用標準。  
第六條   民政部門是居家養老服務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居家養老服務的指導、管理、協調和監督工作。
衛生健康部門負責推進醫養結合和老年健康服務工作。  
醫療保障部門負責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推進實施長期護理保險制度,完善醫養結合相關醫療保險政策。  
其他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居家養老服務相關工作。  
工會、共青團、婦聯、殘聯、工商聯、紅十字會、養老服務協會等群團組織,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協助做好居家養老服務工作。  
第七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做好下列工作:
(一)宣傳、落實居家養老服務政策,協助做好相關監督管理工作,推進十五分鐘居家養老服務圈建設;  
(二)指導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開展居家養老服務,支持鄰里互助、親友相助、志願服務等居家養老服務模式;  
(三)委託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組織志願服務等方式,對高齡、空巢、獨居、失能、殘疾、計畫生育特殊家庭等老年人提供探訪關愛服務;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居家養老服務工作。  
第八條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協助做好下列工作:
(一)登記居家老年人健康狀況、家庭情況等基本信息,收集居民、村民對居家養老服務的意見建議,宣傳居家養老服務信息和政策;  
(二)接受委託採取上門探視、電話詢問等方式,定期探訪高齡、空巢、獨居、失能、殘疾、計畫生育特殊家庭等老年人;  
(三)及時向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者民政等有關部門報告違法或者不按照標準、服務協定提供居家養老服務的情況;  
(四)組織開展適合老年人的互助養老、文體娛樂、志願服務等活動;  
(五)教育、引導居民、村民依法履行贍養和扶養義務,調處家庭養老糾紛。  
鼓勵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集體經濟組織依法承接政府購買居家養老服務項目。  
第九條   居家養老服務機構應當依法辦理登記,按照國家、省規定的有關標準和規範提供服務。
居家養老服務機構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在服務場所顯著位置公示資質證明、服務項目、服務內容以及收費標準等;  
(二)與接受服務的老年人或者其監護人、代理人簽訂服務協定,按照約定提供服務,並建立服務檔案;  
(三)保護老年人的隱私;  
(四)對工作人員進行職業道德教育和專業技能培訓;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居家養老服務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不得侵害老年人的人身和財產權益。  
第十條   老年人養老以居家為基礎,家庭成員應當尊重、關心和照料老年人,不得忽視、冷落老年人。與老年人分開居住的家庭成員,應當經常看望或者問候老年人。
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負有贍養義務的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為老年人辦理必要的保險。  
對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贍養人應當承擔照料責任;不能親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願委託他人或者養老機構等照料。  
老年人家庭需要由社會提供服務的,根據服務項目的性質和數量承擔相應費用。  
第十一條   民政部門應當按照規定會同自然資源和規劃等部門編制居家養老服務設施專項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實施。
編制規劃應當按照就近可及、相對集中、醫養結合的原則,分層分類配置居家養老服務設施,最佳化布局和功能定位。  
居家養老服務設施專項規劃的有關內容納入國土空間詳細規劃。  
第十二條   新建居住區項目土地使用權出讓前,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會同住房城鄉建設、民政部門,就養老服務設施的面積、建設標準、移交方式等提出建設條件意見,由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納入出讓方案、出讓公告,並在出讓契約中明確。
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競得人簽訂出讓契約時,應當同時與縣級民政部門簽訂新建居住區項目養老服務設施移交協定。  
第十三條   養老服務用房應當安排在建築低層部分,有獨立的出入口,二層及以上的應當設定無障礙電梯或者無障礙坡道;不得配置在地下層、半地下層、夾層、架空層、頂樓、閣樓、車庫,不得分散配置。單獨選址的,應當選擇位置適中、方便老年人及居民進出、便於服務區域內老年人的地段。
第十四條   新建居住區按照每百戶不少於三十平方米、單體面積不得低於三百五十平方米的標準配建養老服務用房。老舊城區和已建成居住區按照每百戶不少於二十平方米的標準,通過新建、改建、購置、置換、租賃等方式配置。
占地面積較小的住宅小區,可以統籌多個小區規劃配建養老服務用房。  
建設單位應當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三個月內按照移交協定辦理移交。  
第十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根據需要,可以依法將具備條件的閒置辦公用房、學校、賓館、醫院、養老院、廠房、商業設施等改造為養老服務設施。
支持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集體經濟組織依法將閒置的廠房、公共設施、集體用房等改造為養老服務設施。  
改造後的養老服務設施應當滿足安全、消防等規範要求。  
第十六條   未經法定程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拆除養老服務用房等設施,或者改變養老服務用房等設施的使用性質。因公共利益需要拆除或者改變使用性質的,按照不低於原有規模和標準就近補建或者置換。補建或者置換完成前,應當安排過渡性養老服務用房等設施。
第十七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推進社區公共區域的適老化改造和無障礙環境建設。支持經濟困難的失能、殘疾、高齡等老年人家庭實施適老化改造。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加裝電梯納入老舊小區改造實施方案,支持多層住宅及養老服務設施加裝電梯,在公共活動空間增設適合老年人活動、休息的設施。
第十八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完善居家醫療服務規範、技術指南和工作流程,明確相關政策;支持醫療衛生機構提供居家醫療服務;推進長三角地區優質醫療資源共享。
第十九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設布局均衡的老年助餐服務網路;培育和引進品牌化老年助餐服務企業(組織);將低保、特困、高齡獨居等符合條件的老年人助餐補助納入政府購買服務項目;加強老年助餐服務安全管理;推進老年助餐服務與其他養老服務協同發展。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為老年助餐服務企業(組織)提供場所等便利條件。  
鼓勵老年助餐服務企業(組織)根據老年人年齡、經濟狀況等條件設定不同層次的優惠政策。  
第二十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支持發展為老年人服務的志願服務組織。
鼓勵單位和個人對居家養老服務事業進行捐贈,組織開展結對幫扶、定期探視等形式的老年人關愛服務活動。  
鼓勵低齡健康老年人幫助其他有需要的老年人。  
建立志願服務時間儲蓄等激勵機制。  
第二十一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留成的福利彩票公益金每年應當安排一定比例用於居家養老服務,體育彩票公益金每年應當安排一定資金用於老年人體育健身活動。
鼓勵有條件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集體經濟組織依法將集體經濟收益用於本地老年人的居家養老服務需求。  
第二十二條   鼓勵金融機構為符合條件的養老服務項目提供金融服務,拓寬養老服務投融資渠道。
鼓勵、支持居家養老服務機構投保僱主責任險和養老責任險,擴大居家養老服務機構綜合責任保險覆蓋範圍。  
第二十三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支持高等學校、中等職業學校、技工學校和專業培訓機構開設養老服務相關專業或者課程,開展養老服務人員的職業技能培訓和職業道德教育;為長期在家照顧高齡、失能老年人的贍養人、扶養人或者雇用人員,提供護理培訓。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健全養老服務人才培養引進、激勵評價機制。對從事居家養老服務工作的高等學校、中等職業學校、技工學校畢業生按照規定給予學費補貼、入職補貼、崗位補貼。  
第二十四條   市人民政府建立全市統一的智慧養老服務平台,提供基本養老服務項目、居家養老服務機構名錄等信息以及政策諮詢、服務供需對接、服務質量評價等服務。鼓勵在居家養老服務中採用信息化、智慧化產品。
鼓勵社會力量建設智慧養老服務平台,為居家老年人提供生活呼叫、應急救援、遠程照護、居家安全監測等服務,並接入全市統一的智慧養老服務平台。
第二十五條   符合條件的居家養老服務機構依法享受下列優惠政策:
(一)用水、用電、用氣、用熱價格按照居民生活類價格執行;
(二)有線電視收視維護費、電話、寬頻網路使用費用減半收取,有線電視、供電、供水建安價格和安裝材料按成本價收取;
(三)投保保險的保費補助;
(四)一次性建設補助和日常運營補貼。
第二十六條   在老年人失能或者患病住院治療期間,鼓勵用人單位給予老年人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負有贍養、扶養義務的人,一定的護理照料時間或者採取彈性工時、線上工作等方式,為照料老年人提供便利。
第二十七條   民政部門應當建立評價體系,對居家養老服務機構服務質量、社會信譽等進行綜合評價。綜合評價結果應當向社會公開,作為政府購買服務、財政補貼的依據。
對誠實守信的居家養老服務機構,給予支持和激勵;對存在違法行為或者失信行為的居家養老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依法實施懲戒。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負有居家養老服務管理和監督職責的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條   本條例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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