蕪湖市居家養老服務條例

《蕪湖市居家養老服務條例》是2019年9月20日蕪湖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2019年11月29日安徽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批准的條例,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蕪湖市居家養老服務條例
  • 通過時間:2019年9月20日
  • 批准時間:2019年11月29日
  • 施行時間:2020年3月1日
條例全文,解讀,解讀2,

條例全文

(2019年9月20日蕪湖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2019年11月29日安徽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批准)
目錄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服務設施
第三章服務供給
第四章服務保障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促進居家養老服務規範化發展,滿足老年人居家養老服務需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居家養老服務活動及其監督管理工作。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居家養老服務,是指以家庭為基礎,以城鄉社區為依託,以社會保障制度為支撐,由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務,專業服務機構及其他組織和個人提供社會化服務,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和志願者提供公益互助服務,滿足居家老年人在生活照料、緊急救援、醫療護理、精神慰藉、心理諮詢等方面服務需求的養老服務模式。
本條例所稱居家養老服務機構,是指從事居家養老服務的社會服務機構和企業,包括區域性居家養老服務中心、城鄉社區居家養老服務站等。
第四條居家養老服務應當遵循政府主導、社會參與、適度普惠、循序漸進、統籌城鄉、和諧共融的原則。
第五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居家養老服務工作所需資金和工作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開發區管理委員會按照職責,開展居家養老服務工作。
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負責居家養老服務的有關具體工作。
第六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居家養老服務的指導、監督和管理工作。
市、縣(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居家養老服務和監督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七條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以及有關群團組織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協助做好居家養老服務工作。
鼓勵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和個人參與居家養老服務。
鼓勵發展居家養老服務產業,推進居家養老服務的市場化。
第二章服務設施
第八條新建小區開發建設和老舊小區改造應當將居家養老服務設施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同步交付使用。
鼓勵建設適合老年人休憩的社區公園。
第九條城鄉社區居家養老服務用房應當按照新建住宅小區每百戶二十至三十平方米、已建成住宅小區每百戶十五至二十平方米的標準配套建設。已建成住宅小區沒有居家養老服務用房的,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通過購置、置換、租賃等方式配置。
居家養老服務用房應當方便老年人出入和活動,滿足通風、日照、消防安全和緊急救援等條件。
第十條市、縣(區)人民政府可以將空置的公租房免費提供給居家養老服務機構,用於開展居家養老服務。
鼓勵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和個人將閒置的場所、設施用於開展居家養老服務。
第十一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推動老年宜居社區建設,引導、支持老年宜居住宅的開發,推動和扶持老年人家庭無障礙設施的改造,為老年人創造無障礙居住環境。
經濟困難的失能、殘疾、高齡老年人家庭實施無障礙改造的,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規定給予補貼。
第三章服務供給
第十二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做好下列居家養老服務工作:
(一)為計畫生育特殊家庭和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老年人提供適當的免費居家養老服務;
(二)為八十周歲以上老年人購買意外傷害保險,並在其住所免費安裝應急呼叫設施;
(三)對生活長期不能自理、經濟困難的老年人,根據其失能程度等情況給予護理補貼;
(四)對經濟困難的老年人,逐步給予養老服務補貼;
(五)職責範圍內的其他居家養老服務工作。
第十三條市、縣(區)人民政府衛生健康部門應當做好下列居家養老服務工作:
(一)為老年人免費建立電子健康檔案,每年為六十五周歲以上老年人免費提供包括體檢在內的健康管理服務;
(二)支持有條件的醫療機構為居家老年人開展上門巡診服務或者設立家庭病床;
(三)督促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為居家老年人提供醫療、護理、康復和保健等服務;
(四)指導居家養老服務機構內設醫療衛生機構開展服務工作;
(五)職責範圍內的其他居家養老服務工作。
第十四條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做好下列居家養老服務工作:
(一)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居家養老服務工作人員;
(二)指導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開展居家養老服務工作;
(三)引導居家養老服務機構、志願服務組織和服務性企業依法開展居家養老服務工作;
(四)配合相關部門整合社會資源,建立社區居家養老服務平台;
(五)職責範圍內的其他居家養老服務工作。
第十五條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協助政府做好下列居家養老服務工作:
(一)登記老年人基本信息,了解老年人服務需求;
(二)提供居家養老服務資源信息,收集居民、村民對居家養老服務的意見、建議;
(三)定期巡訪高齡獨居老年人,做好巡訪記錄;
(四)協助建立老年人互助組織、居家養老志願服務組織;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居家養老服務工作。
第十六條居家養老服務機構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在服務場所顯著位置公示服務項目、服務內容以及收費標準等;
(二)與接受服務的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簽訂服務協定,並建立服務檔案;
(三)保護老年人的隱私;
(四)對服務人員進行職業道德教育和專業技能培訓;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居家養老服務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不得侵害老年人的人身和財產權益。
第十七條鼓勵居家養老志願服務活動,建立志願服務記錄、積分獎勵等制度。
支持物業服務企業開展居家養老服務。
鼓勵、支持企業和社會組織利用雲計算、大數據、物聯網、人工智慧等技術,開發智慧養老服務產品,建設智慧養老服務平台。
第四章服務保障
第十八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通過用地保障、財政補貼、收費減免、投資融資等方式,支持居家養老服務機構開展居家養老服務活動。
居家養老服務機構使用水、電、氣按照居民生活類價格執行。
第十九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居家養老服務人才培養納入人才培養規劃,完善居家養老服務人員的評估和激勵機制,對從事居家養老服務工作滿二年的人員按照規定給予補貼。
鼓勵和支持高等院校、中等職業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開設居家養老服務相關專業。
第二十條市人民政府醫療保障部門應當將符合條件的居家養老服務機構內設醫療衛生機構按照規定納入城鄉基本醫療保險定點範圍。
第二十一條鼓勵和支持居家養老服務機構投保僱主責任險和養老責任險。市、縣(區)人民政府對投保的居家養老服務機構給予適當保費補貼。
鼓勵開發商業性長期護理保險產品,為參保的居家老年人提供個性化長期照料和護理服務。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加強對居家養老服務機構的監督管理,建立居家養老服務機構誠信檔案。
市、縣(區)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對已交付產權人的居家養老服務設施履行監管職責,確保養老服務用途。
第二十三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民政、應急管理等部門應當對居家養老服務機構的工作人員進行安全宣傳教育,對居家養老服務場所依法進行安全檢查,消除安全隱患。
第二十四條市、縣(區)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對居家養老服務機構的服務收費進行監督管理,查處價格違法行為
第二十五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建立居家養老服務舉報投訴制度,公布舉報電話、通信地址、電子信箱等,依法受理有關舉報和投訴。
第二十六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可以委託第三方機構對居家養老服務用房的配置和利用狀況、政府提供居家養老服務的績效和社會滿意度情況等進行評估,並公布評估結果。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居家養老服務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侵害老年人人身和財產權益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有關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及其工作人員在居家養老服務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有關機關按照管理許可權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條本條例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解讀

12月20日,記者從蕪湖市政府新聞發布會上獲悉,該市制定的《居家養老服務條例》正式向社會公布並將於2020年3月1日起施行,成為繼合肥、銅陵之後,全省第三個出台居家養老服務條例的城市。
該條例共七章三十條,內容包括明確居家養老服務標準、職責和支持政策,強化居家養老基礎地位,推進智慧養老、“網際網路+養老”建設等,著力解決居家養老設施布局和服務能力的提升等一系列惠老措施。該“條例”的制定頒布,將為該市養老服務業的發展提供法律保障。
據了解,蕪湖是安徽省進入老齡化較早、老齡化程度較高的城市之一。截至2018年底,全市60周歲以上老年人口數76.43萬,占戶籍總人口數的19.65%,預計到“十三五”末,全市人口老齡化率將超過總人口數的20%。伴隨著老齡化進程的加快,對養老服務的需求也在增加。由於受到傳統觀念、經濟條件、服務水平等多方面因素影響,絕大多數老年人選擇在家養老,居家養老服務是養老服務領域的短板。由於蕪湖市尚未建立覆蓋城鄉的居家養老服務體系,居家養老服務供給嚴重不足,社會化、專業化程度不高,醫養結合度不夠,服務人員匱乏。因此,該市制定居家養老服務條例,正是為了解決以上問題,滿足絕大多數老年人的養老需求。
該市將藉助“條例”的頒布實施,建立和完善社會養老服務需求評估、養老服務補貼、政府購買服務等制度,協調推進農村留守老年人關愛服務工作,補齊農村養老服務短板,推進醫養結合,建立健全社會養老服務體系。

解讀2

。《蕪湖市居家養老服務條例》於2019年9月20日經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11月29日經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批准,將於明年3月1日起施行。本報已公布條例全文。為了便於廣大市民理解、遵守和運用該條例,記者專訪了市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及條例起草工作的相關負責人,現就條例中涉及的居家養老服務問題作出如下解讀。
問:目前我市人口老齡化狀況?
答:我市是全省進入老齡化較早、老齡化程度較高的城市之一。截止2018年底,我市60周歲以上老年人口數76.43萬,占戶籍總人口數的19.65%,其中80周歲以上高齡老人12.23萬,占戶籍總人口數的3.14%。預計到“十三五”末,我市人口老齡化率將超過總人口數的20%。
問:我市養老服務業發展的現狀及存在的問題?
答:近年來,我市把養老服務業發展納入全市經濟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先後出台了《關於加快發展養老服務業的實施意見》、《蕪湖市政府購買養老服務實施辦法》等檔案,積極探索居家養老服務模式。全市已建成80家社區日間照料中心,為社區老年人提供配餐、日托、保健康復等服務,市區兩級和部分縣還建立了智慧型化居家養老信息平台。縣、街道、社區三級養老服務中心覆蓋率超過20%。
存在的問題,一是市、縣(區)政府養老服務投入不平衡、不充分,二是養老服務基礎設施較為薄弱,三是養老服務產業發展尚處於起步階段,四是養老服務人才隊伍建設滯後,五是居家養老相關政策機制不夠健全。
問:養老服務的範圍很大,為什麼要選擇居家養老服務作為地方立法的切入點?
答:受傳統觀念、經濟條件、服務水平等多方面因素影響,絕大多數老年人選擇在家養老,只有不到10%的老年人在社區或者養老機構養老。而居家養老服務又是養老服務領域的短板,我市尚未建立覆蓋城鄉的居家養老服務體系,居家養老服務供給嚴重不足,社會化、專業化程度不高,醫養結合度不夠,服務人員匱乏。選擇居家養老服務作為立法切入點,正是為了解決這些問題,滿足90%以上的老年人的養老需求。這個立法切入點有兩個重點,一是“居家養老”,二是“養老服務”。所謂居家養老,就是在家中養老,有別於機構養老(在養老院、敬老院等機構養老),由於居家老年人也生活在社區,故居家養老與社區養老難以嚴格區分,因此,本條例所稱的居家養老包括了社區養老;所謂養老服務,就是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緊急救援、醫療護理、精神慰藉、心理諮詢等方面服務,既然是服務,就有別於贍養和扶養,贍養和扶養是親屬之間的法定義務,不是服務,而養老服務是由親屬之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的,可以是有償的,也可以是無償的,故本條例未對贍養和扶養作出規定。通過對“居家養老服務”的精準定位,突出了主旨和重點,體現了地方立法的特色。
問:條例對居家養老服務的權責關係作了怎樣的規定?
答:一方面,條例明確了全市各級政府、各相關職能部門以及有關組織在居家養老服務中的職權和職責,形成政府主導、部門負責、社會參與的居家養老服務工作格局。條例第五條規定:“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居家養老服務工作所需資金和工作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開發區管理委員會按照職責,開展居家養老服務工作。 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負責居家養老服務的有關具體工作。”第六條規定:“市、縣(區)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居家養老服務的指導、監督和管理工作。 市、縣(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居家養老服務和監督管理的相關工作。”第七條規定:“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以及有關群團組織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協助做好居家養老服務工作。 鼓勵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和個人參與居家養老服務。 鼓勵發展居家養老服務產業,推進居家養老服務的市場化。”
另一方面,條例明確了居家養老服務機構與居家老年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條例第十六條規定:“居家養老服務機構應當履行下列義務:(一)在服務場所顯著位置公示服務項目、服務內容以及收費標準等;(二)與接受服務的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簽訂服務協定,並建立服務檔案;(三)保護老年人的隱私;(四)對服務人員進行職業道德教育和專業技能培訓;(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居家養老服務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不得侵害老年人的人身和財產權益。”
通過以上規定,可以看出,政府在居家養老服務中雖然處於主導地位,但是並不意味著所有的居家養老服務工作都由政府來承擔,具體的服務工作還是通過市場化途徑由居家養老服務機構來提供,這是符合市場經濟體制和簡政放權要求的。條例所構建的正是這種政府、機構、個人三方之間的多重法律關係。政府及其相關部門與居家養老服務機構之間是行政管理關係,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是行政管理機關,實施的是秩序行政,居家養老服務機構是被管理者,這是第一重法律關係;政府及其相關部門與居家老年人之間是行政服務關係,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成為服務型政府,實施的是給付行政,居家老年人是被服務對象,這是第二重法律關係;居家養老服務機構與居家老年人之間是民事法律關係,居家養老服務機構是服務提供方,居家老年人是服務購買方,雙方的權利義務基於居家養老服務契約的約定,這是第三重法律關係。除此之外,條例還包含了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志願服務組織與居家老年人之間的法律關係,從而形成一個多層次、多元化的居家養老服務體系。
問:條例對城鄉社區居家養老服務用房提出了明確的建設標準,為什麼要有這樣的硬體標準,這些房屋未來的主要用途是什麼?
答:條例第九條中規定:“城鄉社區居家養老服務用房應當按照新建住宅小區每百戶二十至三十平方米、已建成住宅小區每百戶十五至二十平方米的標準配套建設。”提出這樣的硬體標準,是因為我市城鄉社區居家養老服務用房配置嚴重不足,城區配套率只有50%,農村僅10%左右,而且已配置的居家養老服務用房中很多面積不足。這些房屋未來將用於開展居家養老服務活動,不得擅自挪作他用,民政部門將履行監管職責,確保這些房屋的養老服務用途。
問:條例施行後,會給我市老齡人口的服務供給帶來哪些利好的訊息?
答:一是計畫生育特殊家庭和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老年人將享受適當的免費居家養老服務;二是八十周歲以上老年人將獲得政府為其購買的意外傷害保險,其住所將免費安裝應急呼叫設施;三是生活長期不能自理、經濟困難的老年人將根據失能程度等情況獲得護理補貼;四是經濟困難的老年人將逐步享受養老服務補貼;五是經濟困難的失能、殘疾、高齡老年人家庭實施無障礙改造的,將享受市、縣(區)人民政府給予的補貼;六是六十五周歲以上老年人將免費獲得包括體檢在內的健康管理服務;七是居家老年人將獲得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提供的醫療、護理、康復和保健等服務,具備一定條件的還將獲得上門巡診或者家庭病床服務;八是高齡獨居老年人將獲得定期巡訪服務。
問:在外地居住的我市老人、在蕪居住的外地老人是否適用本條例?
答:條例第二條規定:“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居家養老服務活動及其監督管理工作。”哪些屬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老年人,將由市政府或市民政局在本條例實施細則中加以規定。
問:條例對政府及相關部門的服務保障作了哪些要求?
答:一是物質保障方面的要求。條例第十八條規定:“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通過用地保障、財政補貼、收費減免、投資融資等方式,支持居家養老服務機構開展居家養老服務活動。”
二是人才保障方面的要求。條例第十九條規定:“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居家養老服務人才培養納入人才培養規劃,完善居家養老服務人員的評估和激勵機制,對從事居家養老服務工作滿二年的人員按照規定給予補貼。”
三是醫療保障方面的要求。條例第二十條規定:“市人民政府醫療保障部門應當將符合條件的居家養老服務機構內設醫療衛生機構按照規定納入城鄉基本醫療保險定點範圍。”
四是保險保障方面的要求。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鼓勵和支持居家養老服務機構投保僱主責任險和養老責任險。市、縣(區)人民政府對投保的居家養老服務機構給予適當保費補貼。”
問:條例對居家養老服務的監督管理和法律責任作出了什麼樣的規定?
答:在監督管理方面,條例規定了對居家養老服務機構的行業監管、安全監管和價格監管,建立了投訴舉報制度和第三方評估機制。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市、縣(區)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加強對居家養老服務機構的監督管理,建立居家養老服務機構誠信檔案。” 第二十三條規定:“市、縣(區)人民政府民政、應急管理等部門應當對居家養老服務機構的工作人員進行安全宣傳教育,對居家養老服務場所依法進行安全檢查,消除安全隱患。”第二十四條規定:“市、縣(區)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對居家養老服務機構的服務收費進行監督管理,查處價格違法行為。”第二十五條規定:“市、縣(區)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建立居家養老服務舉報投訴制度,公布舉報電話、通信地址、電子信箱等,依法受理有關舉報和投訴。”第二十六條規定:“市、縣(區)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可以委託第三方機構對居家養老服務用房的配置和利用狀況、政府提供居家養老服務的績效和社會滿意度情況等進行評估,並公布評估結果。”
在法律責任方面,條例規定了居家養老服務機構侵害老年人身財產權利的責任,規定了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及其工作人員在居家養老服務工作中的失職瀆職責任。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居家養老服務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侵害老年人人身和財產權益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有關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二十八條規定:“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及其工作人員在居家養老服務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有關機關按照管理許可權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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