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居家養老服務條例

海口市居家養老服務條例

《海口市居家養老服務條例》,地方性法規。

2023年4月16日,海南省七屆人大常委會第三次會議表決通過《海口市居家養老服務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海口市居家養老服務條例
  • 通過時間:2023年4月16日
發展歷程,條例全文,內容解讀,

發展歷程

《海口市居家養老服務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將於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條例全文

第一條  為了建立與海南自由貿易港相適應的居家養老服務體系,促進和規範居家養老服務發展,滿足居家老年人養老服務需求,提高老年人生活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居家養老服務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居家養老服務,是指以家庭為基礎,以社區(村)為依託,以社會保障制度為支撐,由政府基本公共服務、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專業化服務、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和志願者公益服務共同組成的,為居家老年人提供的養老服務。
居家養老服務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一)日間照料、助餐、助浴、助行、助潔、短期托養以及代購代繳等生活照料服務;
(二)體檢、醫療、康復、保健、安寧療護等醫療護理服務;
(三)關懷探訪、生活陪伴、情緒疏導等精神慰藉服務;
(四)文化娛樂、體育健身、知識講座等文化教育服務;
(五)緊急救援、安全指導、心理諮詢、法律諮詢等其他服務。
第三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居家養老服務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政府年度工作計畫,建立與人口老齡化和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的經費保障機制,建立議事協調機制,統籌協調居家養老服務工作。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屬地管理職責,組織開展居家養老服務工作,落實居家養老服務政策。
居(村)民委員會應當協助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做好居家養老服務工作,登記老年人基本信息,調查和反映老年人服務需求,組織開展有益於老年人身心健康的活動等。
第四條  民政部門是居家養老服務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居家養老服務的指導、管理和監督工作。
衛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居家老年人健康衛生工作,健全基層醫療衛生服務網路,實施和推進醫養結合。
醫療保障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居家老年人的醫療保障管理等相關工作。
發展和改革、財政、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市場監督管理、綜合行政執法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居家養老服務工作。
工會、共青團、婦聯、殘聯、老年人組織、志願服務聯合會等人民團體、社會組織應當協助做好居家養老服務工作。
第五條  老年人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負有贍養、扶養義務的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的經濟供養、生活照料、健康護理和精神慰藉等義務。
倡導家庭成員與老年人共同生活或者就近居住。
第六條  市、區精神文明建設指導機構和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支持、鼓勵居家養老志願服務;扶持和發展各類居家養老志願服務組織和隊伍,開展日常上門探視、服務活動;建立居家養老志願服務時間儲蓄和激勵機制;加強志願服務人員專業培訓。
鼓勵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通過捐贈、捐助、志願服務等方式參與和支持居家養老服務。
倡導鄰里互助養老,鼓勵低齡、健康老年人為高齡、失能、重病、獨居老年人提供幫助。
第七條  市民政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自然資源和規划行政主管部門,結合老年人口比例和分布情況,編制與居家養老服務設施相關的專項規劃。專項規劃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後,納入國土空間規劃,落實到詳細規劃。
本條例所稱居家養老服務設施,是指為居家老年人提供養老服務的房屋、場地及其附屬設施,包括區域性養老服務中心、綜合性養老服務中心、社區(村)居家養老服務中心等。
第八條  居家養老服務設施應當分區分級規劃設定,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標準和規範建設。
區人民政府應當至少集中配置一處區域性養老服務中心。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配置綜合性養老服務中心,並配合民政行政主管部門建設社區(村)居家養老服務中心。區人民政府以及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依法整合利用社區綜合服務設施、社會公共服務設施等,為老年人提供居家養老服務。
鼓勵居(村)民委員會對閒置的公共服務設施進行改造,用於居家養老服務。鼓勵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和個人建設居家養老服務設施,改造閒置的設施、場所用於居家養老服務。
第九條  新建住宅小區應當按照每百戶建築面積不低於三十平方米,且單處不低於三百平方米的標準配套建設居家養老服務用房。居家養老服務用房應當與住宅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同步交付使用。自然資源和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新建住宅小區土地出讓前將居家養老服務用房配套建設要求納入規劃條件,作為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的組成部分。
老城區、已建成住宅小區和農村地區由區人民政府按照每百戶建築面積不低於二十平方米,且單處不低於二百平方米的標準,通過購置、置換、租賃、新(改、擴)建等方式配置居家養老服務用房。已建成住宅小區占地面積較小的,可以與周邊住宅小區統籌配置居家養老服務用房。
居家養老服務用房不得擅自改變用途或者拆除;因城鄉建設需要,經依法批准改變用途或者拆除的,應當按照不低於原有規模和標準原地重建或者就近補建、置換。在重建、補建或者置換期間,應當安排過渡用房,滿足老年人居家養老服務需求。
第十條  新建住宅小區配套建設的居家養老服務用房經驗收合格後,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等約定移交給區人民政府。區民政行政主管部門對配套建設的居家養老服務用房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確保其用於居家養老服務。
第十一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推動公共服務場所和已建成住宅小區的公共出入口、坡道、電梯、樓梯、公廁等公共設施的無障礙改造。鼓勵和引導老年人家庭對其住宅以及日常生活設施進行適老化改造。
鼓勵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捐贈方便老年人出行、上下樓梯、醫療護理等的康復輔助器具,支持開展老年人康復輔助器具社區租賃服務。
第十二條  市、區人民政府提供下列居家養老基本公共服務:
(一)為常住本市的六十五周歲以上老年人提供定期免費體檢;
(二)為具有本市戶籍的八十周歲以上老年人提供高齡津貼;
(三)為符合條件的老年人每月提供一定時間的免費失能護理服務;
(四)為符合條件的老年人家庭適老化改造提供補貼;
(五)為具有本市戶籍的七十周歲以上老年人購買意外傷害保險;  
(六)國家、省和市規定的其他居家養老服務。
前款規定的享受免費失能護理服務、適老化改造補貼的條件,由市人民政府依法確定。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人口老齡化程度、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養老服務供給狀況,逐步增加居家養老基本公共服務內容,提高服務標準,擴大服務保障對象。
第十三條  鼓勵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和個人依法興辦居家養老服務機構。
鼓勵養老機構運營居家養老服務設施,為居家老年人提供上門照護、日間照料、短期托養等專業化服務。
鼓勵物業、家政、物流服務企業等為居家老年人提供助餐、助浴、助潔、助急、助醫等定製服務。
第十四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全市統一的智慧養老綜合服務平台,完善居家老年人信息庫,及時公布和更新政府提供的居家養老服務項目、居家養老服務機構名錄及其提供的服務項目等信息,提供政策諮詢、信息查詢、供需對接等服務,並依託平台做好居家養老服務質量監督評價工作。
鼓勵社會力量建設智慧養老服務平台,為居家老年人提供生活呼叫、健康管理、遠程照護、應急救援、安全監測、代購代繳等服務,並接入智慧養老綜合服務平台。
智慧養老綜合服務平台和智慧養老服務平台建設應當充分考慮老年人使用感受,簡化應用程式使用步驟以及操作界面,為老年人提供便利化服務。
第十五條  市民政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居家養老探訪關愛服務制度。區民政行政主管部門、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自行組織或者委託第三方機構,採取上門探視、電話問候等方式,定期對獨居、失能等特殊困難老年人進行探訪,提供關愛服務,並做好探訪記錄。
第十六條  鼓勵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和個人興辦兼具醫療衛生資質和養老服務能力的醫養結合機構。
鼓勵醫療衛生機構、醫養結合機構與居家養老服務機構通過毗鄰建設、簽約合作、建設聯合體等方式,為居家老年人提供醫療、康復、養老和護理一體化服務。
支持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設定家庭養老床位和設立日間照料中心。    
第十七條  衛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完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服務網路,指導並督促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為老年人建立健康檔案,提供健康管理等基本公共衛生服務,落實家庭醫生簽約服務制度,為行動不便的居家老年人提供上門巡診、家庭病床、網際網路遠程醫療、轉診預約等服務。
衛生健康、醫療保障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完善社區(村)用藥、醫療保險報銷政策,保障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藥物供應,為居家老年人治療、用藥、費用結算等提供便利。
第十八條  鼓勵和支持居家養老服務機構和醫養結合機構在失能老年人家中設定家庭養老床位,安裝呼叫應答和服務監控等設備,提供實時監測、專業護理等居家養老服務。
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提供家庭養老床位的機構及其所服務的老年人給予適當補貼,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九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建立長期護理保險制度,為符合條件的失能老年人提供基本護理保障。
鼓勵商業保險公司開發長期護理商業保險產品,滿足老年人多元化照護保障需求。
第二十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養老服務人員培養、使用、評價和激勵機制,採取下列措施推進居家養老服務隊伍建設:
(一)鼓勵職業院校開設養老服務相關專業課程,與優質居家養老服務機構、醫養結合機構共建合辦居家養老服務實訓基地;
(二)為照顧失能老年人的贍養人、扶養人或者雇用人員提供免費護理培訓;
(三)定期舉辦養老護理員技能競賽,對成績優秀者予以獎勵;
(四)國家和省規定的其他措施。
居家養老服務機構應當加強從業人員的專業技能培訓和職業道德教育。鼓勵居家養老服務機構建立與從業人員技術服務水平相適應的薪酬和獎勵制度。
第二十一條  居家養老服務機構應當按照居家養老服務規範開展服務,並在服務場所的顯著位置公示服務項目、服務內容、收費標準、投訴舉報渠道等信息,接受社會監督。
居家養老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應當維護老年人尊嚴、保護老年人隱私,不得歧視、侮辱、虐待老年人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老年人合法權益。禁止以欺騙方式誘導老年人消費,禁止誘導老年人參與傳銷或者非法集資等違法行為。
第二十二條  民政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居家養老服務信息共享和綜合監管機制,制定監管清單,完善事中事後監管制度。
民政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對居家養老服務機構人員配備、設施設備條件、管理水平、服務質量、社會信譽等進行綜合評估。綜合評估結果應當向社會公開,作為政府購買服務、財政補貼的依據。
民政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居家養老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信用檔案,依法實施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採取虛報、隱瞞、偽造等手段騙取居家養老服務補貼的,由民政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退回非法獲取的補貼,並處被騙取資金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居家養老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侵害老年人合法權益的,由民政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對機構處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處罰;造成老年人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工作人員在居家養老服務工作中未依法履行職責,侵害老年人合法權益或者造成不良後果的,以及有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的行為,本條例未設定處罰但其他法律、法規已作出處罰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
本條例規定的違法行為,依法決定由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或者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實施處罰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七條  本條例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內容解讀

《條例》明確,居家養老服務是以家庭為基礎,以社區(村)為依託,以社會保障制度為支撐,由基本公共服務、專業化服務、公益服務共同組成的,為居家老年人提供的養老服務。居家養老服務的主要內容包括生活照料服務、醫療護理服務、精神慰藉服務、文化教育服務以及緊急救援、法律諮詢等其他服務。
在規定居家養老服務責任體系方面,《條例》一是強調政府主體,履行基本公共服務職能,市、區政府統籌協調,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屬地管理,並明確民政、衛生健康、醫療保障等行政主管部門的具體職責。二是強調社區有位,發揮其貼近居家老年人的優勢,協助登記老年人信息,調查和反映服務需求,組織開展有益於老年人身心健康的活動等。三是強調家庭有責,明確家庭成員對老年人的經濟供養、生活照料、健康護理和精神慰藉等義務,發揮家庭養老基礎性作用。四是強調社會有為,鼓勵社會力量參與、支持居家養老服務,鼓勵居家養老志願服務,倡導互助養老。
在居家養老服務設施建設方面,《條例》明確,分區分級設定各類居家養老服務中心,提出整合利用公共服務設施、改造閒置設施提供居家養老服務。分別對新建住宅小區和老城區、已建成住宅小區、農村地區居家養老服務用房配置標準、供給渠道和管理要求等作出規定。
在醫養結合方面,《條例》鼓勵醫療衛生、醫養結合、居家養老服務機構合作共建,為居家老年人提供醫療、康復、養老和護理一體化服務;支持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設定家庭養老床位、設立日間照料中心等。規定建立長期護理保險制度和鼓勵開發長期護理商業保險產品,為符合條件的失能老年人提供護理保障。
為保障法規的有效實施,《條例》對採取虛報、隱瞞、偽造等手段騙取居家養老服務補貼的行為設定罰則;對居家養老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侵害老年人合法權益的行為規定了相應處罰;對政府有關部門和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工作人員在居家養老服務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明確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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