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例公告
哈密市第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12號)
2022年12月1日哈密市第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審議通過的《哈密市居家養老服務條例》,已經2023年3月29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一次會議批准,現予公布,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哈密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3年4月26日
條例全文
哈密市居家養老服務條例
(2022年12月1日哈密市第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2023年3月29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一次會議批准)
第一條 為了滿足老年人居家養老服務需求,規範居家養老服務工作,提高老年人生活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居家養老服務及其監督管理工作。
第三條 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一)本條例所稱居家養老服務,是指以家庭為基礎,在政府主導下,以村(社區)為依託,以社會保障制度為支撐,由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務,企業、社會組織提供社會化、專業化服務,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和志願者提供公益互助服務,滿足居家老年人在生活照料、應急救援、醫療護理、精神慰藉、心理諮詢等方面需求的養老服務模式;
(二)居家養老服務機構,是指依法辦理登記,為老年人提供居家養老服務的各類機構;
(三)居家養老服務設施,是指為居家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復護理、休閒娛樂等養老服務場所及其附屬設施,包括鄉鎮(街道)養老服務中心、社區(村)老年人日間照料中心(站)、村互助養老站、農村幸福大院等。
第四條 居家養老服務堅持政府主導、家庭盡責、社會參與、市場運作和基本保障、適度普惠、就近便利、科技支撐、自願選擇的原則。
第五條 居家養老服務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日間照料、助餐、助浴、助行、助潔、助購、助醫等生活照料服務;
(二)健康管理、體檢保健、康復護理、家庭病床、用藥指導、家庭照護、輔具適配等健康醫療服務;
(三)關愛探訪、生活陪伴、心理諮詢、情緒疏導、臨終關懷等精神慰藉服務;
(四)文化娛樂、體育健身、培訓教育等文化體育服務;
(五)法律宣傳、法律諮詢、法律援助等法律服務;
(六)其他相關服務。
第六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居家養老服務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將居家養老服務工作納入本區域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二)完善與居家養老相關的社會保障制度;
(三)將居家養老事業經費列入財政預算,建立與老年人口自然增長和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的財政保障機制;
(四)制定並落實政府購買服務、經費補貼等扶持政策,培育居家養老服務承接主體;
(五)統籌協調居家養老服務工作,明確各相關部門的職責、任務,完善工作機制,加強監督檢查和績效考核;
(六)其他應當依法履行的職責。
第七條 民政部門負責居家養老服務業務指導、管理和監督工作,建立和完善特殊困難老年人探訪關愛服務機制。
發展和改革、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衛生健康、財政、市場監督、住房和城鄉建設、醫療保障、公安、自然資源、科技、退役軍人事務等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做好居家養老服務相關工作。
婦聯、殘聯、工會、紅十字會等團體和組織根據職責或者章程參與居家養老服務工作。
第八條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履行下列職責:
(一)組織實施轄區內居家養老服務工作;
(二)指導村(居)民委員會開展居家養老服務工作;
(三)協助有關部門做好居家養老服務監督管理工作;
(四)引導和支持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以及個人參與居家養老服務工作;
(五)完善居家養老服務設施,統籌資源,提供便捷居家養老服務;
(六)其他應當依法履行的職責。
第九條 村(居)民委員會協助做好下列服務工作:
(一)開展居家養老信息登記工作,了解轄區內老年人健康狀況、家庭情況和服務需求;
(二)定期探訪高齡、獨居、特殊困難等居家老年人,掌握老年人生活基本情況,幫助解決問題並做好探訪記錄;
(三)組織開展適合老年人的互助養老、文體娛樂、志願服務等活動;
(四)提供居家養老服務資源信息,收集處理居家養老服務的意見建議;
(五)教育、引導和督促村(居)民依法履行贍養、扶養義務,調解養老糾紛;
(六)其他居家養老服務相關工作。
第十條 老年人的子女及其他依法負有贍養、扶養或者扶助義務的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供養、生活照料、健康關心和精神慰藉等義務,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居家老年人需要居家養老服務機構提供有償服務的,由接受服務的老年人或者其贍養人、扶養人承擔相應的費用。
倡導家庭成員與老年人共同生活或者就近居住。
第十一條 全社會應當弘揚中華民族養老、孝老、敬老、助老的傳統美德,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樹立尊重、關心、幫助老年人的社會風尚。
鼓勵慈善組織、志願服務組織等社會組織根據章程參與居家養老服務。
鼓勵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通過投資、捐贈、捐助、志願服務等方式參與和支持居家養老服務。
第十二條 市、區(縣)民政部門應當會同自然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等部門根據本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人口老齡化發展趨勢、老年人口分布和養老等狀況,按照相對集中、醫養結合、合理布局的原則,編制養老服務設施專項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十三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按照人均用地不少於0.1平方米的標準分區分級規劃設定社區居家養老服務設施。
第十四條 新建居住區配套建設社區居家養老服務設施應當與建設項目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同步交付。自然資源部門在審查建設項目設計方案時,應當徵求同級民政部門意見。
已建成居住區,沒有居家養老服務設施或者現有設施未達到配建指標的,所在區(縣)人民政府應當通過新建、改建、購置、置換、租賃等方式保證達標配置。相鄰多個住宅小區集中建設的,可以整合資源、統一配置。
第十五條 農村居家養老服務設施的配置應當以鄉鎮為單位,根據老年人口數量、居家養老服務需求和服務半徑,集中配置區域性居家養老服務設施。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可以利用閒置的農村住房、村集體用房、生產經營用房等場所,配置居家養老服務設施,滿足農村居家老年人的基本養老服務需求。
鼓勵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依法使用集體土地為本組織成員建設居家養老服務設施,用於非營利性居家養老服務。農村公共養老服務設施應當免費向老年人開放,用於老年人的文化、健身、娛樂等活動。
第十六條 居家養老服務設施應當按照老年人照料設施設計標準進行建設,功能結構合理,滿足消防安全、衛生防疫、緊急救援等條件,方便老年人出入和活動。不得設定在地下室、半地下室,設定在二層以上的,應當配置電梯或者無障礙通道。
第十七條 配套建設的居家養老服務設施未經法定程式,不得擅自改變性質、用途或者拆除。
經依法批准拆除居家養老服務設施或者改變居家養老服務設施用途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不低於原有規模和標準就近補建或者置換,補建或者置換期間應當安排過渡場所。
第十八條 區(縣)人民政府、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依法整合利用閒置房屋、場地和設施,建設居家養老服務設施。調整社會公共服務設施、城鄉社區配套設施用途時,應當優先用於居家養老服務。
鼓勵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開放所屬場所,為居家老年人提供就餐、文化、健身、娛樂等服務。
鼓勵社會力量將閒置的醫院、學校、企業廠房、商業設施、農村集體房屋及其他可利用的社會資源,依法改造後用於居家養老服務。
第十九條 鼓勵老年人家庭進行日常生活設施適老化、無障礙改造,符合條件的,按照規定給予補貼,具體補貼辦法由市、區(縣)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向具有本市戶籍並居住在本市的老年人提供基本養老公共服務,根據老年人口自然增長和經濟社會發展水平,逐步增加居家養老基本公共服務內容,擴大服務對象範圍,提高政府補貼標準,建立基本養老公共服務目錄並向社會公布。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為具有本市戶籍並居住在本市的老年人提供政府購買居家養老服務。
第二十一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覆蓋城鄉、互聯共享的智慧養老服務平台,推廣智慧養老服務,提高老年人運用智慧型技術能力,幫助老年人融入智慧社會。
第二十二條 衛生健康部門應當完善基層醫療衛生服務網路,指導督促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開展居家老年人健康管理和常見病預防工作:
(一)建立健康檔案,提供健康諮詢、健康體檢、藥事指導等基本醫療服務;
(二)開展家庭醫生簽約服務,為患有常見病、慢性病的老年人開展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和個性化防治服務;
(三)支持有條件的醫療衛生機構優先為失能、高齡、殘疾等行動不便或者確有困難的老年人提供上門巡診和家庭病床等服務,可以根據有關規定收取費用。
衛生健康、醫療保障、市場監督等部門應當完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的用藥管理、藥品供應和醫保報銷政策,為居家老年人治療、用藥、費用結算等提供優惠和便利。
第二十三條 鼓勵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在符合條件的居家養老服務機構內提供醫療康復服務。
鼓勵社區衛生服務中心、鄉鎮衛生院等醫療機構以及具備服務能力的居家養老服務機構,為失能老年人提供長期照護服務。
第二十四條 鼓勵和支持居家養老服務機構按照服務內容和標準,在失能、失智以及有需求的老年人家中設定家庭養老床位,安裝必要的呼叫應答、信息傳輸和服務監控等設備,提供規範化、專業化養老服務。
對家庭養老床位給予補貼,具體補貼辦法由市、區(縣)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五條 鼓勵居家養老服務機構延伸養老服務,為居家老年人提供短期托養、上門照護等專業化服務。
鼓勵物業、家政等服務企業為居家老年人提供送餐、上門照護、定期巡訪、緊急呼叫等服務。
行政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對與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關的醫療、社保、民政、金融、電信、郵政、生活繳費等服務事項,應當保留人工服務、現金支付等線下辦理便捷渠道。
第二十六條 市、區(縣)兩級留成的福利彩票公益金應當按照不低於55%的比例用於支持發展養老服務。
第二十七條 居家養老服務機構依法享受國家規定的稅收優惠。對居家養老服務機構有關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按照國家和自治區、本市的有關規定予以減免。
居家養老服務機構用電、用水、用氣、用熱以及電視、電話、寬頻網路等費用享受居民價格政策。
第二十八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開展居家養老服務職業技能提升行動,組織居家養老服務從業人員技能培訓,推進技能等級評價認定,對符合條件的居家養老服務從業人員給予職業技能培訓補貼、職業技能鑑定補貼等。對符合條件的居家養老服務從業人員納入公租房或政策性租賃住房保障範圍。
贍養人、扶養人或者其僱傭人員長期照顧失能失智老年人的,可以申請享受政府資助的免費護理培訓。
第二十九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居家養老服務考核評價體系,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居家養老服務工作的管理和監督。
第三十條 市、區(縣)民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居家老年人身心狀況評估結果來確定需求類型、照料護理等級和養老服務補貼標準等,並向社會公示。定期組織有關方面專家或者委託第三方專業機構等對居家養老服務機構人員配備、設施設備、管理水平、服務質量、服務對象滿意度等進行綜合評估,建立統一的居家養老服務機構考評檔案,並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一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公布投訴電話、信箱、電子信箱等,及時處理與居家養老服務相關的投訴、舉報,並將處理情況告知投訴人、舉報人。
第三十二條 有關部門及其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居家養老服務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應當給予處罰的其他行為,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三十四條 本條例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