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爾濱市居家養老服務設施條例

《哈爾濱市居家養老服務設施條例》,地方性法規。

2023年7月27日,哈爾濱市十六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表決通過了《哈爾濱市居家養老服務設施條例》,並報省十四屆人大常委會批准。

2023年11月2日,黑龍江省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八次會議表決通過了省人大常委會關於批准《哈爾濱市居家養老服務設施條例》。

條例全文
哈爾濱市居家養老服務設施條例
(2023年7月27日哈爾濱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2023年11月2日黑龍江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批准。)
第一條 為推進居家養老服務設施建設,打造居家養老服務平台,提高居家養老服務工作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居家養老服務設施的規劃、建設、使用及監督管理工作,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居家養老服務設施,是指區域性居家養老服務中心、日間照料中心、社區養老服務驛站、農村互助養老服務站等為老年人提供居家養老服務的場所及附屬設施。
第四條市、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統籌規劃和配置居家養老服務設施,加強對居家養老服務設施相關工作的監督管理,引導、鼓勵社會資本參與居家養老服務設施建設和運營。
居家養老服務設施建設、管理和使用等應當遵循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市場運作、就近便利、優質安全的原則。
第五條市民政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條例。區縣(市)民政部門負責本轄區內居家養老服務設施相關工作的指導、監督和管理。
市、區縣(市)發展和改革、財政、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衛生健康、市場監督管理、消防救援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居家養老服務設施相關工作。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在民政部門指導下管理居家養老服務設施,依託居家養老服務設施組織開展居家養老服務工作。
社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在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指導下,依託居家養老服務設施具體負責組織開展居家養老服務工作。
第六條市、縣(市)民政部門應當會同本級自然資源和規劃等部門組織編制居家養老服務設施專項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實施。
編制居家養老服務設施專項規劃應當最佳化功能定位、均衡布局,並納入國土空間規劃。
有關控制性詳細規劃、村莊規劃等應當落實居家養老服務設施專項規劃的內容。
第七條居家養老服務設施應當設定在建築低層,並按照國家標準配備無障礙設施,養老服務功能區不得設定在地下室、半地下室。二層以上的應當設定符合安全標準的電梯、升降設備等便利輔助設施。居家養老服務設施應當滿足消防安全、緊急救援、應急救護、衛生防疫、通風采光等要求。
第八條新建住宅小區應當按照每百戶建築面積不低於三十平方米標準配套建設居家養老服務設施,並與住宅項目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同步交付使用。分期開發的單地塊住宅項目,應當在首期項目主體工程中配套建設居家養老服務設施。
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對涉及配套建設居家養老服務設施的住宅項目規劃方案進行審查時,應當對居家養老服務設施的配套建設情況進行核實。
第九條建設單位配套建設的居家養老服務設施,驗收時應當通知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派員參加,驗收合格後,及時將設施和有關建設資料移交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並配合辦理不動產登記。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將設施接收情況及時報告區縣(市)民政部門,並向區縣(市)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報備。區縣(市)民政部門應當履行監督職責,確保設施移交後按規定用於居家養老服務。
第十條已建成住宅小區應當按照每百戶建築面積不低於二十平方米標準配置居家養老服務設施。多個占地面積較小的相鄰住宅區可以統籌規劃、集中配置養老服務設施。無居家養老服務設施的或者未達到配置標準的,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在本條例實施後三年內,通過劃轉、購置、租賃、新(改、擴)建等方式基本配置到位。
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整合利用社區綜合服務設施、社會公共服務設施和社會福利設施,為老年人提供居家養老服務,避免重複建設。
鼓勵國有、集體單位將本單位閒置的供熱場地、廠房、醫院、學校等場地優先用於居家養老服務設施建設。
鼓勵社會各界為居家養老服務開展捐贈,以捐款、捐物、捐建等形式支持居家養老服務設施建設。
第十一條區縣(市)人民政府通過購置、租賃、新(改、擴)建等方式配置居家養老服務設施的經費,應當列入本級財政預算。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大財政支持力度。
第十二條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將居家養老服務設施委託給專業組織、機構運營管理。
第十三條新建住宅小區配套建設的居家養老服務設施和區縣(市)人民政府配置的居家養老服務設施未經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拆除或者改變用途。因特殊需要,經法定程式批准拆除或者改變用途的,應當由區縣(市)人民政府按照不少於原建築面積、不低於原建設標準就近建設或者置換。
建設或者置換期間,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安排過渡性用房,滿足老年人居家養老服務需求。
第十四條農村地區應當按照養老服務設施布局專項規劃,綜合老年人口數量、養老服務供需狀況、現有文化醫療衛生等公共服務設施整合利用情況等因素設定綜合性居家養老服務設施。每個行政村一般配置一處;相鄰行政村集中配置一處能夠滿足需求的,可以集中配置;有條件的自然屯可以單獨配置一處。
第十五條 居家養老服務設施主要用於以下服務:
(一)日間照料、短期托養、助餐、助潔、助浴、助行、代辦等生活照料服務;
(二)家庭護理、健康體檢、康復保健、緊急援助等健康護理服務;
(三)關懷訪視、生活陪伴、心理諮詢、情緒疏導、臨終關懷等精神慰藉服務;
(四)文化娛樂、體育健身、知識講座、法律諮詢等有益於老年人身心健康的服務;
(五)符合居家養老服務要求的其他服務。
第十六條鼓勵社區挖掘現有資源,開展綜合利用,將日間照料、養老助餐、康複診療等居家養老服務功能嵌入到社區內現有的組織和機構,為社區老年人提供居家養老服務。
第十七條鼓勵醫療機構、養老機構、物業服務企業、家政服務企業以及其他社會組織和個人將閒置的房屋、場地用於開展居家養老服務。
第十八條鼓勵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開放所屬場所,開辦長者食堂、老年助餐點、老年學堂等,為附近的老年人提供就餐、配餐、學習和健身等居家養老服務。
第十九條鼓勵城鄉醫療、餐飲、家政等服務機構和組織利用居家養老服務中心、社區養老服務驛站、農村互助養老服務站等設施平台開展延伸服務,入戶為高齡、失能等居家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健康護理、精神慰藉等服務。
第二十條鼓勵養老機構根據自身的服務能力和現狀,提升社會化運營能力,作為居家養老服務設施的補充,逐步向社會開放。發揮養老機構專業優勢,為居家養老服務提供專業化指導,輻射帶動周邊農村、社區提高居家養老服務水平。
第二十一條民政部門應當建設智慧健康養老服務綜合信息系統平台,依託居家養老服務設施,推進養老補貼、養老服務、行業監管信息化,實現老年人信息的動態管理。
鼓勵企業開發養老服務管理系統、為老服務信息平台,強化物聯網、人工智慧等基礎能力,豐富服務種類,提升服務質量。
第二十二條有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居家養老服務設施相關工作中不履行或者違法履行職責的,由有權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二十三條法律法規對居家養老服務設施相關工作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四條市人民政府應當及時制定居家養老服務設施配建、移交和使用等相關實施辦法以及鼓勵政策,並與本條例配套實施。
第二十五條本條例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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