烏魯木齊市居家養老服務條例

《烏魯木齊市居家養老服務條例》是2016年10月19日烏魯木齊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發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烏魯木齊市居家養老服務條例
  • 公布時間:2016年10月19日
  • 門類:社會法類其他
  • 發布單位:烏魯木齊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全文,修訂信息,

全文

第一條 為了滿足老年人居家養老服務需求,規範居家養老服務行業,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居家養老服務,是指在政府主導下,以家庭為基礎,以社區為依託,由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務,企業、社會組織提供專業化服務,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和志願者提供公益服務,滿足居住在家老年人社會化服務需求的養老服務模式。
第三條 居家養老服務應當以居住在家老年人的服務需求為導向,堅持自願選擇、就近便利、安全優質、價格合理的原則。
第四條 居家養老服務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利用社區托老設施為老年人提供日間照料服務;
(二)助餐、配餐和送餐服務;
(三)助浴、家庭保潔、輔助出行、代購代繳等服務;
(四)健康體檢、醫護康復、家庭病床等醫療衛生和家庭護理服務;
(五)緊急救援服務;
(六)文體娛樂、心理諮詢、精神慰藉等服務;
(七)法律諮詢、法律援助等服務;
(八)居家養老需要的其它基本服務。
第五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在居家養老服務工作中,履行下列職責:
(一)將居家養老服務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年度計畫;
(二)將居家養老服務設施建設用地納入城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年度用地計畫,合理安排用地;
(三)將居家養老服務事業經費列入財政預算,保障居家養老服務經費;
(四)完善居家養老相關的社會保障制度;
(五)統籌規劃、建立社區居家養老服務中心,按標準配置社區養老服務設施;
(六)培育養老服務產業,完善扶持政策,引導、鼓勵、規範企業和社會組織開展居家養老服務;
(七)制定服務規範和標準,加強養老服務市場監管和信息網路建設;
(八)加強對居家養老服務工作的統籌協調,明確各部門的職責,完善工作機制,加強監督檢查。
第六條 民政部門是本市居家養老服務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居家養老服務協調、指導、規範、監督管理工作。老齡工作機構負責督促落實養老服務工作。
發改、規劃、國土資源、財政、人社、司法、教育、商務、工商、文化、衛生、食品藥品監管、體育、環保、價格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居家養老服務工作。
第七條 鄉鎮人民政府、片區管委會(街道辦事處)負責組織實施下列工作:
(一)組建社區居家養老服務中心和養老服務平台,運用養老信息網路開展居家養老服務;
(二)指導社區工作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社區居家養老服務中心及專職養老工作者為老年人服務;
(三)落實政府購買服務、設立項目資金、經費補貼等扶持政策措施,引導社會組織參與居家養老服務;
(四)支持、引導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和個人參與居家養老服務;
(五)探索建立養老服務志願者活動時間儲蓄的互助機制。
第八條 社區工作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發揮民主自治功能,組織社區老年人開展以下活動:
(一)開展志願者服務登記;
(二)協助政府做好對轄區內老年人健康狀況、家庭情況和服務需求等調查;
(三)開展文體娛樂活動。
第九條 鼓勵企業、社會組織和個人履行養老職責,積極開展公益養老服務。
新聞媒體應當加強養老服務宣傳,營造養老敬老的良好社會氛圍。
鼓勵老年人開展互助養老。

修訂信息

2016年8月16日烏魯木齊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九次會議通過 2016年9月29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批准 2016年10月19日烏魯木齊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公布 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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