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養老服務條例

2015年12月4日江蘇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蘇省養老服務條例
  • 施行日期:2016年3月1日
  • 適用範圍:江蘇省
服務條例,條例草案說明,審議結果報告,審議意見報告,解讀,

服務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促進養老服務健康發展,規範養老服務行為,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的養老服務及其監督管理工作,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養老服務,是指為老年人提供的生活照料、健康管理、康復護理、精神慰藉以及緊急呼叫與救援等服務。
第三條養老服務應當與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實行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市場運作、統籌發展、保障基本、適度普惠的原則。
第四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發展養老服務納入本地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專項規劃和年度計畫,建立並完善以居家為基礎、社區為依託、機構為補充、醫養融合發展的養老服務體系。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養老服務事業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並根據本行政區域老年人口自然增長情況等因素,建立穩定的經費保障機制,增加對養老服務事業的財政投入。
第五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養老服務工作,管理、監督養老服務活動。
發展改革、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規劃、建設、國土資源、衛生計生、教育、質量技術監督、工商、食品藥品監管、價格等部門以及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養老服務工作。
工會、共青團、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等人民團體發揮各自優勢,參與相關養老服務工作。
第六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老齡工作委員會負責協調、督促、指導有關部門做好養老服務的相關工作,其日常工作由民政部門承擔。
第七條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具體負責組織實施本區域範圍內的養老服務有關工作,指導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和養老服務組織等開展養老服務。
第八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大扶持力度,完善市場機制,引導社會力量成為發展養老服務業的主體。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通過捐贈或者提供志願服務等方式參與養老服務。
第九條支持成立養老服務相關行業協會。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和誠信建設,開展業務培訓、信息諮詢、第三方評估,參與標準制定、質量監督等活動,發揮第三方社會組織的作用,引導和規範養老服務發展。
第十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在養老服務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或者獎勵。
新聞媒體應當開展養老服務宣傳,在全社會營造敬老、養老、助老、愛老氛圍。
第二章 規劃和建設
第十一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制定城鎮總體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時,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標準,分區分級規劃安排養老服務設施用地。
第十二條民政部門應當會同發展改革、規劃、國土資源、衛生計生等部門根據本地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城鄉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老年人口分布、公共服務資源、養老服務需求狀況等因素,制定本地區養老服務設施布局專項規劃,合理布局養老服務設施,經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十三條養老服務設施建設應當符合國家和省相關標準,並滿足環境保護、消防安全、衛生防疫、食品安全、綠色建築等要求。
第十四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閒置的培訓中心、賓館、招待所等場所適宜用於養老服務的,優先改造為養老服務設施。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社會組織將其閒置用房整合改造用於養老服務的,規劃、國土資源等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手續。
第十五條規劃、建設部門會同民政、國土資源、衛生計生等部門對養老服務設施的規劃和建設情況進行專項督查。
第三章 居家養老服務和社區養老服務
第十六條老年人養老以居家為基礎,家庭成員應當尊重、關心和照料老年人。鼓勵家庭成員與老年人共同生活或者就近居住。
老年人的子女及其他依法負有贍養、扶養義務的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供養、生活照料、健康關心和精神慰藉的義務,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第十七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居家養老的扶持政策,通過購買服務等方式為居家養老提供服務。
第十八條對經濟困難的老年人,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給予養老服務補貼。
對生活長期不能自理的經濟困難老年人,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其失能程度等情況給予護理補貼。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免費培訓,向家庭成員普及照料失能、失智等老年人的護理知識和技能。
第十九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採取措施,發展城鄉社區養老服務,鼓勵、扶持專業服務機構以及其他組織和個人,為居家的老年人提供餐飲家政、緊急救援、醫療護理、精神慰藉、心理諮詢等多種形式的服務。
第二十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社區養老服務設施建設,充分考慮為老年人服務的便利性和服務半徑等因素,分片區布點社區養老服務設施,均衡覆蓋城鄉社區。
第二十一條社區養老服務設施建設應當納入城鄉社區配套用房建設範圍。
新建住宅區按照每百戶二十平方米以上的標準配套建設社區養老服務用房。新建住宅區的養老服務用房等設施,應當與住宅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同步交付使用。
已經建成的住宅區由所在的縣(市、區)人民政府按照每百戶十五平方米以上的標準通過購置、置換或者租賃等方式調劑解決。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社區養老服務用房等設施挪作他用。
第二十二條鼓勵養老服務組織為老年人提供助餐、助浴、助行、助潔、助購、助醫、助急等服務。
推進老年人居家養老服務的市場化、社會化,引入社會力量和家政、物業等企業,興辦或者運營老年人助餐點、日間照料、全托半托、老年人活動中心等形式多樣的養老服務項目,開展老年人居家養老服務。
鼓勵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社會組織開放所屬場所,為老年人提供就餐、文化、健身、娛樂等服務。
第二十三條衛生計生部門應當支持有條件的醫院開設老年醫學科。
城鄉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應當為老年人建立健康檔案,開展健康管理,通過智慧型終端、網際網路和大數據平台,逐步實現信息共享。
鼓勵城鄉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老年護理院、康復療養機構等為行動不便的獨居、失能等老年人提供上門服務。
第二十四條建立應急服務機制,對發生意外的老年人及時給予救助。城鄉特困對象和經濟困難的高齡、失能老年人接受救助所需承擔費用,由政府負擔。
第二十五條新建、改建、擴建住宅區應當符合國家無障礙設施工程建設標準。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推進老舊住宅區的坡道、樓梯扶手、電梯等與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關的公共服務設施的無障礙改造。鼓勵、支持已經建成的多層住宅加裝電梯。
無障礙設施的所有權人和管理人應當對無障礙設施進行保護,有損毀或者故障及時進行維修,確保無障礙設施正常使用。
老年人家庭進行生活設施無障礙改造的,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民政部門應當給予指導。有失能、失智老年人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以及有重度殘疾老年人的家庭進行生活設施無障礙改造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給予資金補助。
第二十六條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支持有條件的地區建設老年人集中居住社區,並完善配套設施。
第二十七條鼓勵鄰里互助養老和老年人之間的互助服務,鼓勵低齡健康老年人為高齡、獨居、空巢老年人服務。
第二十八條外埠老年人到子女所在城市與子女共同生活的,有關部門應當在戶口安置、醫保結算、公共運輸、進入公園等方面給予便利。
第四章 機構養老服務
第二十九條養老機構建設應當符合養老服務設施布局專項規劃。
設立養老機構,應當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等規定的條件。
設立公益性養老機構,依法向民政部門申請行政許可。取得行政許可後,符合民辦非企業單位條件的,向民政部門辦理登記手續;經批准設定為事業單位的,向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辦理登記手續。
設立經營性養老機構,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後,依法向民政部門申請行政許可。
養老機構的設施建設符合規劃、國土資源、環境保護和消防安全要求的,有關部門應當予以認可,並提供便利和幫助。
第三十條公益性養老機構設施用地,可以依法使用國有劃撥土地或者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
經營性養老機構設施用地,依法辦理有償用地手續,優先保障供應。
養老服務設施用地,非經法定程式不得改變用途。
第三十一條政府投資舉辦的養老機構應當保障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又無法定贍養、扶養義務人或者其法定贍養、扶養義務人無贍養、扶養能力的老年人的養老服務需求。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中的失能、失智、高齡、獨居、重度殘疾的老年人和計畫生育特殊家庭、優撫對象、勞動模範等老年人,申請入住政府投資舉辦的養老機構的,應當優先收住。
第三十二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重點扶持護理型養老機構發展,推動醫療、養護、康復融合發展。
養老機構應當根據自身規模,在內部依法設立醫療機構或者衛生室、醫務室等衛生設施,也可以與醫療衛生機構簽訂合作協定,為入住老年人提供醫療服務。養老機構應當配備康復設備或者設定康復區,開展專業化康復服務。衛生計生部門應當給予支持,並提供便利。
符合條件的內設醫療衛生機構和老年護理院等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衛生計生部門申請納入相關城鄉基本醫療保險的定點結算範圍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衛生計生部門應當將其納入。
鼓勵醫療衛生機構開展以康復護理為重點的養老服務,推動醫養融合發展。
第三十三條養老機構因故暫停或者終止養老服務,應當提前六十日向原許可機關提交老年人安置方案,經批准後方可實施。原許可機關應當在接到安置方案之日起二十日內作出是否批准的決定。
養老機構暫停或者終止養老服務的,應當按照安置方案妥善安置收住的老年人。民政部門應當督促養老機構制定和實施安置方案,並為其妥善安置老年人提供幫助。
第五章 人才培養和激勵
第三十四條民政部門會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建立健全養老服務人才培養、使用、評價和激勵機制,依法規範養老服務用工,促進養老服務從業人員勞動報酬合理增長。
第三十五條鼓勵、支持高等學校、中等職業學校和培訓機構設定養老服務相關專業或者培訓項目,在養老機構設立實習基地,培養養老服務專業人才。
符合條件的養老服務從業人員和從事養老服務的社區工作者參加相關技能培訓,按照規定享受職業培訓補貼。
第三十六條養老機構和其他養老服務組織聘用的專業技術人員,應當執行與醫療衛生機構、福利機構相同的執業資格、註冊考核制度,在技術職稱評定、繼續教育、職業技能培訓等方面享受同等待遇。
第三十七條對取得養老護理員職業資格並從事養老護理崗位工作的人員,按照相應等級,由設區的市、縣(市、區)財政按照省有關規定給予一次性補貼。
對在本省連續從事養老護理崗位工作滿五年的高等學校、中等職業學校畢業生,由縣級以上地方財政給予一次性入職獎勵。
第六章 扶持和優惠措施
第三十八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通過購買服務、提供補貼、金融支持等方式,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舉辦養老機構、其他養老服務組織;或者通過購買服務、委託管理、承包經營、合資合作等方式,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運營政府投資建設的養老服務設施。
第三十九條民政部門應當組織對需要政府保障、入住政府投資舉辦養老機構的老年人以及其他需要給予養老服務補貼、護理補貼的老年人進行評估確認。評估確認結果應當向社會公開。
民政部門應當逐步建立健全養老服務需求評估制度。
第四十條民政部門應當建立健全養老服務質量評估制度,定期組織專家或者委託第三方專業機構,對養老機構和其他養老服務組織的人員配備、設施設備條件、管理水平、服務質量、服務對象滿意度、社會信譽等進行綜合評估。
民政部門根據養老服務質量評估結果,確定養老機構和其他養老服務組織的等級、類型以及補貼標準,並向社會公開。
第四十一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規定,對符合條件的養老機構、其他養老服務組織給予相應的建設補貼和運營補貼。
第四十二條鼓勵發展品牌化和連鎖經營的養老機構和其他養老服務組織,鼓勵合理規劃、建設養老服務業集聚區和養老服務特色產業基地。
對採用先進技術、創新能力強的養老機構和其他養老服務組織,可以按照省有關規定給予一次性獎勵。
第四十三條政府通過貸款貼息、直接融資補貼、融資擔保和風險補償等措施,引導信貸資金和社會資金投向養老服務業。
鼓勵商業銀行加大對養老服務業的信貸支持,創新抵押擔保方式,開發適應養老服務業發展需求的金融產品和擔保方式。符合規定條件的養老機構、其他養老服務組織可以按照規定申請創業擔保貸款。
經民政部門認定的優質養老服務組織,可以納入中小企業轉貸方式創新企業範圍。
第四十四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幫助養老機構和其他養老服務組織拓展融資渠道,支持通過發行債券、證券等渠道融資。
支持金融、保險機構參與養老服務業發展。支持保險資金通過全資、股權合作、股權投資、投資信託基金等方式,促進保險服務業和養老服務業融合發展。
第四十五條城鄉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政策應當向提供契約服務、合作提供健康養老服務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傾斜。
鼓勵、支持發展面向養老服務的各類保險,推動建立長期護理保險制度,為因疾病或者傷殘需要長期護理的失能老年人提供基本護理保障。
鼓勵養老機構和其他養老服務組織投保養老機構綜合責任險,為入住老年人投保意外傷害保險,有條件的地區可以給予補貼。
第四十六條養老機構和其他養老服務組織依法享受國家規定的稅收優惠。
對與養老機構和其他養老服務組織有關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予以減免。
第四十七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製定相關政策,扶持和引導企業開發、生產、經營適應老年人養老需求的產品、用品。
第四十八條養老服務設施用水、用電、用氣、用熱,按照居民生活類價格標準收費;有線電視基本維護費按照當地居民用戶終端收費標準減半收取。養老服務設施安裝電話、有線電視、寬頻網路免收一次性接入費。鼓勵有條件的地區加大優惠力度。
第四十九條鼓勵、支持發展相關養老服務志願組織,建立志願服務時間儲蓄等激勵機制。志願者或者其直系親屬進入老齡後根據其志願服務時間儲蓄優先、優惠享受養老服務。
鼓勵、支持高等學校、中等職業學校和中學學生利用課餘時間參加養老服務志願活動。學校和志願服務組織應當建立志願服務情況登記檔案或者記錄卡。鼓勵用人單位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錄用、聘用有志願服務經歷者。
鼓勵志願者和老年人結對,重點為孤寡老人、空巢老人、農村留守老人提供生活救助和照料服務。
民政部門等有關單位應當對養老服務志願者進行專業培訓,並提供相關便利。
第七章 監督和管理
第五十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養老服務工作的監督,組織專項檢查和考核,對發現的問題及時予以通報,並限期整改。
第五十一條省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養老服務標準納入地方標準編制計畫,加強地方養老服務標準制定工作,促進提高養老服務質量。
第五十二條民政部門應當建立老年人口基本信息管理系統,完善老年人信息服務平台,實現對老年人信息的動態管理,並主動徵詢老年人的養老服務需求,提供養老服務供給信息。
第五十三條民政部門應當建立養老服務行業信用評價體系,公布養老機構、其他養老服務組織誠信檔案,接受社會查詢。
第五十四條民政部門應當建立養老服務投訴舉報制度,公布投訴舉報電話、信箱;對公民、法人和有關組織的投訴舉報,應當在二十日核心實處理。
第五十五條審計機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政府投資舉辦或者接受政府補貼的養老機構和其他養老服務組織進行審計監督,並依法向社會公布審計結果。
第五十六條價格主管部門依法開展價格管理監督,及時查處未落實收費優惠規定等價格違法行為。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四款規定,將社區養老服務用房挪作他用的,由民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新建、改建、擴建住宅區不符合國家無障礙設施工程建設標準的,由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依法給予處罰。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三款規定,無障礙設施的所有權人或者管理人對無障礙設施未進行保護或者及時維修,導致無法正常使用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限期維修;造成使用人人身、財產損害的,無障礙設施的所有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條第三款規定,擅自改變養老服務設施用地用途的,由國土資源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依法予以處罰。
第六十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養老機構未經批准暫停、終止養老服務,或者暫停、終止養老服務未妥善安置收住的老年人的,由民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一條養老機構、其他養老服務組織或者個人騙取補貼、補助、獎勵的,由民政部門責令退回,處騙取補貼、補助、獎勵數額二倍以下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二條民政等部門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法定許可權、條件和程式實施行政許可的;
(二)未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造成後果的;
(三)對接到的投訴舉報未在二十日核心實處理,造成後果的。
第九章 附則
第六十三條本條例所稱養老服務組織,包括養老機構、社區居家養老服務中心(站)、老年人日間照料中心、農村老年關愛之家、老年護理院、康復療養機構,以及其他為老年人提供助餐、助浴、助行、助潔、助購、助醫、助急等養老服務的組織。
本條例所稱養老機構,是指經民政部門許可依法設立的為老年人提供集中飲食起居和照料護理等養老服務的機構。
第六十四條本條例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條例草案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省人民政府委託,現就《江蘇省養老服務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作如下說明:
一、立法的必要性
養老是民生之依,事關國計民生和社會的長治久安。習近平總書記強調:“現在養老問題越來越突出,中央非常重視……加強養老公共服務,內容上要多樣,財力上要傾斜,全社會一起努力,把老年人安頓好、照顧好,讓老年人安度晚年。”加快完善我省養老服務體系建設,促進養老服務業發展,是增進老年人幸福的重要保證,是推動經濟轉型升級、擴大消費和就業的有效抓手,是完善社會治理體制、強化政府基本公共服務職能的有力舉措。
我省是全國最早進入老齡化的省份,也是全國老齡化程度最高的省份。截至2014年年底,全省60周歲以上老年人已達1579.23萬人。僅2014年,60周歲以上老年人口就淨增84.4萬人。目前全省60周歲以上老年人占戶籍總人口數超過20%,其中80周歲以上高齡老年人占全省老年人口的15.3%,呈現出老年人口基數大、增速快、壽齡高等特點。省委、省政府積極應對人口老齡化趨勢,高度重視養老服務工作,並將完善養老服務體系建設、加快養老服務業發展作為民生工作的重要內容,著力加強制度建設,加大經費投入,推動養老服務設施建設,擴大補貼範圍和提高補貼標準,不斷提升全省養老服務業發展水平。目前,我省共有養老機構2241家,其中公辦養老機構245家、社會辦養老機構858家、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1138家。我省養老服務工作在取得很大成績的同時,也面臨著一些問題和困難:一是家庭養老功能弱化,老年人護理問題越發凸顯,而社區養老服務需要進一步提升,其他相關養老服務有待進一步拓展。二是養老機構自理型床位多,護理型床位少,養老床位結構有待進一步最佳化。三是社會力量參與養老服務存在土地落實難、融資難、經營難等現實困難,制約了其進一步發展的空間。四是養老服務專業技術人員緊缺,從業人員專業化水平有待進一步提高等。隨著經濟發展、社會進步和老齡化社會的到來,人民民眾對養老服務和質量的要求不斷提高,我省在養老事業規劃、養老機構設立許可、醫養融合發展、養老服務標準化、養老服務產業發展等方面都出現了許多新情況、新要求,需要進一步加強制度建設。因此,迫切需要開展養老服務立法,為保障我省老年人養老服務需求,促進養老服務業發展,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提供法制保障。
二、《條例(草案)》起草過程
根據省人大常委會立法計畫,省民政廳成立專門班子,集中力量在廣泛調查、深入研究的基礎上,起草了《條例(草案)》(送審稿),並於今年(2016年)2月上報省政府。省政府法制辦經過初步審查修改後,先後2次書面徵求了省發展改革、衛生計生、機構編制、金融、財政、公安、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住房城鄉建設、國土資源、教育、交通運輸、商務、環保、審計、國稅、地稅、質監、工商、物價、食品藥品監管、人行南京分行等部門和單位以及13個省轄市政府的意見。同時,在江蘇政府法制網站上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2015年4月24日,省政府法制辦會同省民政廳組織召開了立法聽證會,聽取了南京市及部分轄區的民政部門、養老機構、養老服務組織以及相關協會等方面代表的意見和建議。5月7日和20日,省政府法制辦會同省民政廳赴常州、宜興開展立法調研,進一步徵求了地方有關部門、養老機構、養老服務組織和養老服務對象代表的意見。5月15日,省政府法制辦就養老服務過程中規劃、國土、消防等方面的審批管理和醫療機構上門服務等問題組織召開立法論證會,省有關部門以及部分養老機構和養老服務組織代表參加了研討論證。在此基礎上,省政府法制辦數次與省有關部門溝通協調,會同省民政廳逐條反覆推敲、協商和修改,最終形成了提交省政府常務會議審議的《條例(草案)》(修改送審稿)。6月26日,省人民政府第61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了《條例(草案)》,現提請本次常委會審議。
三、需要說明的幾個問題
(一)關於規劃和建設。養老服務設施的規劃和建設是養老服務業發展的基礎性工作。為此,《條例(草案)》明確了養老服務設施布局專項規劃編制主體、程式以及養老服務設施建設標準等(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為了充分利用現有存量,緩解養老服務場所不足的瓶頸,《條例(草案)》還規定,鼓勵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將其閒置的培訓中心、招待所等場所改造用於養老服務。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社會組織將其閒置用房整合改造用於養老服務的,規劃、國土資源等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手續(第十三條)。同時,針對養老服務業涉及內容多、覆蓋面廣、行政職責交叉等情況,明確要求規劃、建設部門會同民政、國土資源、衛生計生等部門對養老服務設施的規劃和建設情況進行專項督查(第十四條)。
(二)關於居家養老和社區養老。傳統的家庭觀念以及老齡人口數量龐大的現狀,決定了居家養老是當前主要的養老方式,社區養老服務是居家養老的重要輔助和依託。因此,《條例(草案)》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通過購買服務等方式支持居家養老和社區養老服務(第十五條第二款)。針對社區養老服務用房不足問題,《條例(草案)》明確社區養老服務設施建設應當納入城鄉社區配套用房建設範圍。已經建成的住宅區由所在的縣(市、區)人民政府按照規定的標準調劑解決(第十七條)。同時,鼓勵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社會組織開放所屬場所,為老年人提供就餐、文化、健身等服務(第十八條第三款)。為了適應老齡化社會需要,還就與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關的生活設施的改造問題做了規定(第二十條第二款、第三款)。
(三)關於機構養老。養老機構是為老年人提供集中飲食起居和照料護理等養老服務的機構。針對我省失能老人多、護理型床位不足的問題,《條例(草案)》規定,政府投資舉辦的養老機構應當以護理型養老機構為主(第二十二條)。關於養老機構的設立和登記,《條例(草案)》根據新修訂的《老年人權益保障法》,明確設立經營性養老機構,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後,向民政部門申請行政許可。設立公益性養老機構,在向民政部門取得行政許可後,辦理相應的登記手續(第二十三條第二款)。為鼓勵和支持醫養融合發展,《條例(草案)》明確,符合條件的養老機構內設醫療衛生機構,可以申請納入城鄉基本醫療保險定點結算範圍。沒有內設醫療衛生機構的養老機構應當與醫療衛生機構建立合作機制(第二十七條第二款)。
(四)關於人才培養和激勵。養老服務業的健康發展,需要專業化、年輕化的養老服務人才。針對目前養老服務從業人員工資待遇低、專業技能缺乏、年齡偏大的問題,《條例(草案)》規定,建立健全養老服務人才培養、使用、評價和激勵機制,規範養老機構用工,促進養老服務從業人員勞動報酬合理增長(第二十八條)。對符合條件的養老護理人員,按照相應等級給予一次性補貼(第三十一條)。為解決養老服務人才隊伍專業化建設問題,《條例(草案)》規定,支持高等院校、中等職業學校和培訓機構設定養老服務相關專業或者培訓項目,在養老機構設立實習基地。符合條件的養老服務從業人員和從事養老服務的社區工作者參加相關技能培訓,按照規定享受職業培訓補貼(第二十九條)。
(五)關於扶持和優惠措施。養老服務業是經濟發展和民生改善的重要結合點,同時具有公益性、微利性等特性,需要進一步加大政策支持和資金投入的力度。為此,《條例(草案)》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通過購買服務、提供補貼、金融支持等方式,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舉辦、運營養老機構、養老服務組織(第三十二條),幫助養老機構、養老服務組織拓展融資渠道(第三十七條第一款),按照規定減免有關行政事業性收費(第三十九條),並明確了養老服務設施使用水、電、氣、熱、有線電視等公共產品和服務的收費優惠(第四十條)。同時,還明確了志願服務時間儲蓄等激勵機制,並鼓勵用人單位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錄用、聘用有志願服務經歷者(第四十一條)。
為增加老年人的養老服務支付能力和抗風險能力,《條例(草案)》明確,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根據養老服務評估情況,對符合條件的老年人給予護理、服務補貼(第三十四條第二款)。在相關保險保障方面,《條例(草案)》明確支持發展面向養老服務的商業保險,引導商業保險機構開發長期護理保險,為需要長期護理的失能老年人提供基本護理保障。鼓勵養老機構投保養老機構綜合責任險,為入住老年人投保意外傷害保險(第三十八條第二款、第三款)。
(六)關於監督和管理。為規範養老服務行為,促進養老服務業健康發展,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條例(草案)》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監督,組織專項檢查和考核,對發現的問題及時予以通報,並限期整改(第四十二條)。省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地方養老服務標準制定工作,促進提高養老服務質量(第四十三條)。同時,要求建立行業信用評價體系(第四十四條第一款),
建立投訴、舉報制度(第四十五條),並明確了審計機關的審計監督(第四十六條),以及價格主管部門的價格管理監督職責(第四十七條)。
以上說明連同《條例(草案)》,請一併予以審議。

審議結果報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對《江蘇省養老服務條例(草案)》(以下簡稱草案)進行了初次審議。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為了進一步規範養老服務行為,切實解決養老服務業存在的有關困難和問題,促進養老服務業健康發展,維護老年人的合法權益,制定《江蘇省養老服務條例》十分必要。草案指導思想明確,結構合理,內容基本可行,具有一定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同時,常委會組成人員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和建議。會後,法工委書面徵求了部分省人大代表、立法諮詢專家、基層民主立法聯繫點的意見,在江蘇人大網上全文公布草案徵求社會意見,法制委、法工委會同省人大內司委、省民政廳到南京、無錫及宜興、連雲港市等地進行調研,分群體、分類別召開座談會,實地查看了養老機構和其他養老服務組織。草案修改稿形成後,召開了省有關部門參加的徵求意見座談會。11月5日,省人大法制委員會召開全體會議對草案進行了統一審議。現將審議結果報告如下:
一、關於養老服務、養老服務組織、養老機構的界定
1.有些地方提出,草案第二條第二款對養老服務的概念作了規定,但含義不夠明確,邏輯上也有問題。經斟酌,建議將該款修改為:“本條例所稱養老服務,是指為老年人提供的生活照料、健康管理、康復護理、精神慰藉以及緊急呼叫與救援等服務。”
2.省人大內司委、有些地方提出,草案第五十二條對“養老機構”、“社區養老服務機構”和“養老服務組織”概念的規定不準確,概念之間的關係也不夠清晰合理。經研究,草案關於養老服務組織概念的規定不包括養老機構,與養老服務工作中的通常理解不相符,宜採用列舉方式客觀闡述養老服務組織的內涵,因此,建議將草案第五十二條第三款改為草案修改稿第六十三條第一款,修改為:“本條例所稱養老服務組織,包括養老機構、社區居家養老服務中心(站)、老年人日間照料中心、農村老年關愛之家,以及老年護理院、康復療養機構等為老年人提供養老服務的組織。”同時,參照民政部《養老機構管理辦法》等規定,將草案第五十二條第一款改為草案修改稿第六十三條第二款,修改為:“本條例所稱養老機構,是指經民政部門許可依法設立的為老年人提供集中飲食起居和照料護理等養老服務的機構。”並刪去草案第五十二條第二款關於社區養老服務機構概念的規定。
二、關於章名
有的委員提出,草案第三章章名“居家養老和社區養老”以及第四章章名“機構養老”,與條例名稱、調整對象和規範內容不夠契合。經研究,建議將第三章章名修改為“居家養老服務和社區養老服務”,將第四章章名修改為“機構養老服務”。
三、關於政府責任
1.有些地方提出,應當進一步增加對養老服務事業的財政投入,推動養老服務事業健康發展。因此,建議增加一款作為草案修改稿第四條第二款:“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養老服務事業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並根據本行政區域老年人口自然增長情況等因素,建立穩定的經費保障機制,增加對養老服務事業的財政投入。”
2.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草案第五條第一款、第六條第一款分別規定了民政部門、老齡工作機構的養老服務工作職責,建議進一步釐清兩者之間關係,分清職責。經商省編辦等部門,老齡工作機構指老齡工作委員會,作為政府議事協調機構,其日常工作由民政部門承擔。因此,建議將草案第六條第一款修改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老齡工作委員會負責協調、督促、指導有關部門做好養老服務的相關工作,其日常工作由民政部門承擔。”
3.有些地方提出,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承擔了大量養老服務工作,條例應當明確其養老服務工作職責。因此,建議增加一條作為草案修改稿第七條:“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具體負責組織實施本區域範圍內的養老服務有關工作,指導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和養老服務組織等開展養老服務。”
四、關於居家養老服務和社區養老服務
1.有些常委會組成人員、有些地方提出,條例關於居家養老的規定過於單薄,也不夠具體,建議增加、細化;有些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條例應當充實互助養老的規定,發揮志願者在養老服務中的作用;省人大內司委提出,老年人普遍存在孤獨感、焦慮感,條例應當增加精神關愛方面的內容,幫助老年人更多地感受家庭溫暖、獲得更多的精神慰藉,並鼓勵低齡老年人積極參與社會活動和養老服務;有些地方、省民政廳提出,條例應當增加支持外埠老年人到子女所在城市與子女共同生活的規定。因此,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建議作四方面的規定:一是在草案第十五條中增加“老年人養老以居家為基礎”、“鼓勵家庭成員與老年人共同生活或者就近居住”、“老年人的子女及其他依法負有贍養、扶養義務的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供養、生活照料、健康關心和精神慰藉的義務,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的內容。二是增加一條作為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七條:“鼓勵鄰里互助養老和老年人之間的互助服務,鼓勵低齡健康老年人為高齡、獨居、空巢老年人服務。”三是增加一條作為草案修改稿第二十八條:“外埠老年人到子女所在城市與子女共同生活的,有關部門應當在戶口安置、醫保結算、公共運輸、進入公園等方面給予便利。”四是增加一款作為草案修改稿第五十條第三款:“鼓勵志願者和老年人結對,重點為孤寡老人、空巢老人、農村留守老人提供生活救助和照料服務。”
2.有的委員、有的地方提出,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居家養老的扶持政策,開展培訓,向家庭成員普及照料老年人的知識技能。因此,建議增加一條作為草案修改稿第十七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居家養老的扶持政策,通過購買服務等方式為居家養老提供服務。”同時增加一條作為草案修改稿第十八條,分三款分別規定養老服務補貼、護理補貼和免費培訓護理知識技能的內容:“對經濟困難的老年人,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給予養老服務補貼。”“對生活長期不能自理、經濟困難的老年人,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其失能程度等情況給予護理補貼。”“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免費培訓,向家庭成員普及照料失能、失智等老年人的護理知識和技能。”
3.有的委員、有的代表提出,草案第十七條對社區養老服務用房作了規定,但應刪去面積上限標準並強化相關內容,同時明確已建住宅區社區養老服務用房的調劑方式。因此,建議在該條中增加規定“新建住宅區的養老服務用房等設施,應當與住宅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同步交付使用”、“已經建成的住宅區由所在的縣(市、區)人民政府通過購置、置換或者租賃等方式調劑解決”、“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社區養老服務用房等設施挪作他用”的內容,並刪去條文中有關社區養老服務用房面積的上限標準。同時,增加一條作為草案修改稿第五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四款規定,將社區養老服務用房挪作他用的,由民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4.省民政廳提出,應當建立對發生意外老年人的救助機制;有的地方提出,應當明確城鄉特困對象等老年人接受意外救助所需承擔費用由政府負擔。因此,建議增加一條作為草案修改稿第二十四條:“建立應急服務機制,對發生意外的老年人及時給予救助。城鄉特困對象和經濟困難的高齡、失能老年人接受救助所需承擔費用,由政府負擔。”
5.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草案第二十條關於公共服務設施和家庭生活設施無障礙改造的規定不完善,給予補貼規定的可操作性不強。因此,建議在該條第二款中增加規定“鼓勵已經建成的多層住宅加裝電梯”的內容,在第三款中細化規定“有失能、失智老年人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以及有重度殘疾老年人的家庭進行生活設施無障礙改造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給予資金補助”。
五、關於機構養老服務
1.有些地方、省民政廳提出,為了加強養老機構建設,滿足日益增長的養老服務需求,規劃、國土資源、環境保護、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儘可能地向養老機構設施建設提供便利和幫助。經商有關部門,建議在草案第二十三條中增加一款作為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九條第五款:“養老機構的設施建設符合規劃、國土資源、環境保護和消防安全要求的,有關部門應當予以認可,並提供便利和幫助。”
2.有些常委會組成人員、省人大內司委提出,醫養融合是養老服務的發展方向,推進醫養融合符合我省養老服務的客觀實際,草案第二十七條對此作了規定,但內容較少,也不夠準確,應予充實、完善,以促進醫療衛生資源與養老服務的有效對接,讓廣大老年人在養老的同時能夠享受到高效便捷的醫療服務。因此,建議增加一款作為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二條第二款:“養老機構應當根據自身規模,在內部依法設立醫療機構或者衛生室、醫務室等衛生設施,也可以與醫療衛生機構簽訂合作協定,為入住老年人提供醫療服務。養老機構應當配備康復設備或者設定康復區,開展專業化康復服務。衛生計生部門應當給予支持,並提供便利。”將該條第二款修改後作為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二條第三款:“符合條件的內設醫療衛生機構和老年護理院等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衛生計生部門申請納入相關城鄉基本醫療保險的定點結算範圍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衛生計生部門應當將其納入。”同時增加一款作為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二條第四款:“鼓勵醫療衛生機構開展以康復護理為重點的養老服務,推動醫養融合發展。”
六、關於扶持、優惠和人才激勵
1.有些常委會組成人員、省人大內司委、有些地方提出,條例應當進一步對激勵和扶持養老服務業發展作出規定,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引導扶持更多的社會力量投資養老服務產業,推進養老服務的市場化、產業化;有些常委會組成人員、有些地方提出,要鼓勵發展品牌化、連鎖化的養老服務組織。因此,建議將草案第七條第一款修改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大扶持力度,完善市場機制,引導社會力量成為發展養老服務業的主體。”並增加一條作為草案修改稿第四十三條:“鼓勵發展品牌化、連鎖化的養老機構和其他養老服務組織,鼓勵合理規劃、建設養老服務業集聚區和養老服務特色產業基地。”“對採用先進技術、創新能力強的養老機構和其他養老服務組織,可以按照省有關規定給予一次性獎勵。”
2.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草案第三十四條規定了對養老服務組織提供的服務和接受養老服務的老年人開展評估,但不夠全面、具體,建議充實、細化養老服務評估制度,並有效運用評估成果。經研究,養老服務評估制度本身包括了“對老年人的養老服務需求評估”和“對養老服務組織的養老服務質量評估”兩方面內容,宜分別規定並細化。一是增加一條作為草案修改稿第四十條:“民政部門應當組織對需要政府保障、入住政府投資舉辦養老機構的老年人以及其他需要給予養老服務補貼、護理補貼的老年人進行評估確認。評估確認結果應當向社會公開。”“民政部門應當逐步建立健全養老服務需求評估制度。”二是將草案第三十四條改為草案修改稿第四十一條,修改為:“民政部門應當建立健全養老服務質量評估制度,定期組織專家或者委託第三方專業機構,對養老機構和其他養老服務組織的人員配備、設施設備條件、管理水平、服務質量、服務對象滿意度、社會信譽等進行綜合評估。”“民政部門根據養老服務質量評估結果,確定養老機構和其他養老服務組織的等級、類型以及補貼標準,並向社會公開。”
3.有些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要加大對養老護理人才的培養力度,鼓勵和促進專業人才從事養老護理工作。因此,建議增加一條作為草案修改稿第三十八條:“對在本省連續從事養老護理崗位工作滿五年的高等學校、中等職業學校畢業生,由縣級以上地方財政給予一次性入職獎勵。”
七、關於監督管理
1.有的委員提出,民政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機制,主動徵詢老年人的養老服務需求,提供養老服務供給信息。因此,建議增加一條作為草案修改稿第五十三條:“民政部門應當建立老年人口基本信息管理系統,完善老年人信息服務平台,實現對老年人信息的動態管理,並主動徵詢老年人的養老服務需求,提供養老服務供給信息。”
2.有的委員提出,民政部門應當公布投訴舉報的方式,方便老年人進行投訴舉報;有的代表提出,草案第四十五條規定民政部門及時核實處理投訴舉報,缺乏剛性,可操作性不強。因此,建議將草案第四十五條修改為:“民政部門應當建立養老服務投訴舉報制度,公布投訴舉報電話、信箱;對公民、法人和有關組織的投訴舉報,應當在二十日核心實處理。”此外,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省人大內司委、有的地方和有關部門的意見,還對草案作了部分文字、技術修改,對有關條款順序作了相應調整。法制委員會已按照上述意見提出了草案修改稿,建議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通過。
以上報告和草案修改稿是否妥當,請予審議。

審議意見報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7月7日,省十二屆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對省人民政府提請省人大常委會審議的《江蘇省養老服務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進行了審議,現將審議意見報告如下:
老有所養,是廣大人民民眾的熱切期盼,也是民生工作的重要目標。為應對日益嚴峻的人口老齡化形勢,近年來,我省緊緊圍繞老年人的養老服務需求,深入推進具有江蘇特色的養老服務體系建設,取得了明顯的成效,積累了豐富的經驗。同時,也存在著養老服務缺乏統籌規劃,供給總量不足、結構不合理,民辦養老機構和養老產業發展面臨許多困難等問題。為進一步規範養老服務行為,有效解決養老服務中存在的一些問題,促進養老服務業健康有序發展,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江蘇省養老服務條例》十分必要。
養老服務與保障是本屆省人大常委會和內司委監督工作的重點。在常委會2013年專題詢問全省養老服務體系建設情況和2014年上下聯動開展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和我省條例執法檢查過程中,我委注重通過工作調研、實地考察、座談討論、問卷調查等多種途徑了解和蒐集養老服務方面的情況,為制定條例打好基礎。在《條例(草案)》起草過程中,我委多次會同省有關部門進行座談討論,對立法的指導思想和草案的篇章結構、主要內容等提出意見建議。4月中旬,省人大常委會常務副主任、黨組副書記蔣宏坤帶領我委及省民政廳有關人員赴浙江、廣西調研,學習考察養老服務工作和地方立法的經驗做法。4月下旬,我委會同有關部門進一步對草案進行修改,並發各市人大徵求意見。6月上旬,蔣宏坤常務副主任又帶隊在省內調研,廣泛聽取部分市縣政府及相關部門、養老服務組織和機構、老年人代表、人大代表、專家學者的意見建議。我委認真匯總梳理了相關意見建議,進一步研究論證後向起草部門提出修改建議。我委認為,省政府提請審議的《條例(草案)》符合形勢發展需要,符合我省實際,與相關法律、行政法規不牴觸,並且吸收了省內外許多成功經驗和做法,具有較強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但在一些內容方面還需作適當調整。具體修改建議如下:
一、關於養老服務產業化
《條例(草案)》第三條明確了養老服務的原則,即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市場運作、統籌發展、保障基本、適度普惠,並且在第六章規定了許多扶持和優惠措施,有利於促進養老服務業的發展。但與國家和省關於加快發展養老服務業的要求相比,與老年人對養老服務和老年產品的需求相比,還有一定的差距。建議《條例(草案)》對激勵和扶持養老服務業發展作出進一步的規定,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營造良好的市場環境和政策環境,引導扶持各類所有制投資主體進入養老服務領域,推進養老服務的市場化、產業化。
二、關於醫養融合發展
養老離不開醫療,老年人的養老需求更多地指向醫療護理和衛生保健。《條例(草案)》在第四條中提出要建立並完善以家庭為基礎、社區為依託、機構為支撐、信息為輔助、醫養融合發展的養老服務體系,但條文中有關醫養融合發展的具體規定較少,有的規定還不夠準確。建議充實、完善醫養融合方面的規定,明確醫療衛生機構為老年人看病就醫提供具體實在的優待服務,鼓勵支持醫療衛生機構與養老機構建立醫療服務協作關係,促進醫療衛生資源與養老服務的有效對接,讓廣大老年人享受到高效便捷的醫療服務。
三、關於精神關愛
精神關愛服務是養老服務的一項重要內容。《條例(草案)》除了在總則部分對養老服務進行定義時提到了精神慰藉之外,沒有對精神關愛方面的內容做出具體規定。現實中,許多老年人尤其是空巢、獨居、“失獨”、殘疾等困難老年人普遍存在孤獨感、焦慮感,心理健康與精神慰藉問題十分突出,對精神關愛服務的需求十分迫切。建議增加精神關愛方面的內容,幫助老年人更多感受家庭溫暖、獲得更多的精神慰藉。同時,應鼓勵低齡老年人在享受養老服務的同時,積極參與社會活動和養老服務,既可以彌補養老服務從業人員不足的狀況,也可以幫助老年人發揮餘熱、實現自身價值。
四、關於配套建設社區養老服務用房
《條例(草案)》第十七條對配套建設社區養老服務用房作出了規定,對於解決社區養老服務無房、少房、陋房問題很有幫助。但對新建住宅區配套建設的社區養老服務用房的交付主體、交付期限、接收主體以及配套用房是作為分攤還是無償使用等問題沒有作出規定,同時有關已建成的住宅區尤其是老舊小區配套用房的調劑的規定可操作性不強、實際執行起來比較困難,建議進一步研究修改。此外,建議增加支持和促進農村養老服務方面的內容。同時,《條例(草案)》中一些條文存在著嚴謹性不夠,用語不規範、不準確,先後順序不盡合理等問題,建議按立法技術規範作進一步修改。
以上報告,請予審議。

解讀

江蘇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的《江蘇省養老服務條例》將於3月1日起施行。《條例》要求政府部門推進老舊小區坡道、樓梯扶手、電梯等與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關的公共服務設施的無障礙改造。
《江蘇省養老服務條例》解讀
《條例》明確,要突出居家和社區養老服務。老年人養老以居家為基礎,鼓勵家庭成員與老年人共同生活或者就近居住。對於外埠老年人到子女所在城市與子女共同生活的,有關部門應當在戶口安置、醫保結算、公共運輸、進入公園等方面給予便利。
《條例》對促進醫養融合發展提出了新要求。要求養老機構根據自身規模,在內部依法設立醫療機構或者衛生室、醫務室等衛生設施,也可以與醫療衛生機構簽訂合作協定,為入住老年人提供醫療服務。養老機構應當配備康復設備或者設定康復區,開展專業化康復服務。
江蘇省未來養老服務工作重點
著力強化居家養老服務供給,在街道層面廣泛建立老年人日間照料中心或托老所,引入社會力量運營中央廚房,為日間無人照料的半失能老人提供助餐、基本護理、精神關愛等托養服務,並大力發展居家養老服務中心(站)建設,加快實施“智慧養老”工程,建立養老服務信息化平台。
充分發揮五保供養服務機構在農村養老服務體系中的骨幹作用,推動向本地區養老服務中心轉型。在滿足本地區五保老人供養服務的同時,優先為經濟困難的失能、半失能、高齡、空巢等老人提供養老服務。整合資源,以社區為平台,積極構建機構養老和居家養老服務相結合的養老服務模式,引導養老機構進主城、進小區。發揮養老機構輻射帶動效應,為周邊的社區居家老人提供專業化的生活照料日常護理、助餐助潔、心理慰藉等服務,形成居家養老和機構養老相互支撐、共同發展的局面。
深度推進醫養融合發展。實施健康老齡化、積極老齡化戰略,加快構建養老、醫護、康復、臨終關懷相互銜接的全鏈條養老服務模式,確保人人享有基本健康養老服務。探索建立長期護理保險制度,保障老年人長期護理服務需求。
不斷完善養老服務各項制度。繼續開展養老護理員免費職業技能培訓,對取得國家職業資格證書的給予一次性補貼,對從事養老護理崗位滿五年的中等專業以上畢業生給予一次性入職獎勵。建立健全養老服務調查評估制度,鼓勵社會組織和養老機構開展養老服務評估;建立完善政府購買養老服務制度和養老服務補貼制度,為城鄉低保對象等經濟困難的失能、高齡等老年人入住養老機構、接受社區居家養老服務提供無償或低收費的供養、護理服務;加強對養老服務的日常管理,聯合公安、衛生、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和工商等部門,定期對各類養老服務組織進行檢查,確保其安全運營。
大力推動養老服務產業發展。加快建設主導產業突出、產業鏈條完整、服務功能完善的養老服務業園區,促進養老服務領域的研發設計、信息諮詢、物流配送等上下游產業集聚發展,鼓勵相關園區建設養老服務公共平台。大力推動養老服務機構品牌化、連鎖化經營,探索對連鎖機構及床位達到一定數量的品牌養老機構實行獎勵,對採用先進技術、創新管理運營體制機制和供給方式的養老服務集聚區及養老服務機構支持創建服務品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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