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辦法是湖南省為了健全對老年人的社會保障制度,逐步改善保障老年人生活制定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辦法
- 頒布單位:湖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頒布時間:2001年1月8日
- 施行日期:2001年3月1日起
實施辦法,修訂草案的說明,
實施辦法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老年人是指六十周歲以上的公民。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做好本行政區域內的老年人權益保障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老齡工作機構負責指導、督促、檢查本行政區域內的老年人權益保障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應當確定人員具體負責老年人權益保障工作。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老齡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健全對老年人的社會保障制度,逐步改善保障老年人生活、健康及參與社會發展的條件,使老齡事業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
第五條 全社會應當尊重、關心、幫助和照顧老年人。禁止歧視、侮辱、虐待或者遺棄老年人。
提倡義務為老年人服務。
第六條 報刊、廣播、電視等新聞媒體應當開展敬老、養老、助老宣傳。
學校應當對學生進行敬老、養老、助老教育。
第七條 農曆九月九日為本省老人節。
第八條 贍養人必須對老年人履行贍養義務。贍養人的贍養義務不因贍養人放棄繼承權、老年人的婚姻關係變化或者其他理由而解除。
贍養人的配偶和家庭其他成員應當支持和協助贍養人履行贍養義務。
第九條 贍養人應當在經濟上供養老年人。贍養人必須保證老年人的基本生活水平不低於贍養人家庭成員的平均基本生活水平。老年人與贍養人分開生活的,贍養人必須給老年人安排必要的生活物品,按期給付贍養費。
老年人患病就醫需要贍養人提供醫療費用的,贍養人必須及時提供。
第十條 贍養人應當在生活上照料老年人。
老年人患病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贍養人必須承擔護理的責任;本人護理有困難的,應當請人代為履行。
第十一條 贍養人應當在精神上慰藉老年人。老年人和贍養人分開生活的,贍養人應當看望和問候老年人。
第十二條 贍養人應當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強迫老年人遷居。對老年人居住的房屋,贍養人應當履行維修的義務。
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房屋,贍養人或者其他親屬不得侵占或者擅自改變產權關係或者租賃關係;申請辦理老年人自有房屋的過戶等手續時,應當出示老年人簽名同意的書面材料。
第十三條 贍養人應當尊重老年夫妻共同生活的意願,不得強迫老年夫妻分開居住。
第十四條 贍養人之間就贍養義務有爭議的,或者老年人要求籤訂贍養協定的,應當簽訂贍養協定。
第十五條 老年人有權依法處分個人的財產。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得強行索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占、毀壞老年人的合法財產。
老年人有依法繼承父母、配偶、子女或者其他親屬遺產的權利,有接受贈予的權利。
第十六條 老年人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無贍養和扶養人,或者其贍養人和扶養人確無贍養能力、扶養能力,屬城市居民的,由當地民政部門發給高於最低生活保障金的生活費,或者由社會福利院供養;屬農村居民的,鄉鎮人民政府必須組織實施供養制度,有條件的應當集中在敬老院供養,不能集中供養的應當落實到戶供養,並保障其生活不低於當地平均生活水平。
第十七條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開展多種形式的老年醫療保健服務。城市可以根據區域衛生規劃設立老年病醫院,有條件的醫療機構應當開設老年病專科門診和老年家庭病床,為老年人就醫提供方便和優質服務。
第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實際需要,有計畫地興辦非營利性老年福利院、敬老院、老年公寓、老年醫療康復中心和老年文化體育活動場所等老年服務、福利設施。有條件的村(居)民委員會和離、退休老年人較多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開闢老年人活動場所。鼓勵社會力量興辦老年服務、福利設施,發展為老年人服務的服務產業。
興辦老年服務、福利設施,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行優惠政策。
第十九條 老年人有繼續受教育的權利。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鼓勵辦好各類老年學校,並加強領導,統一規劃。
第二十條 文化、體育、廣播電視等部門應當加強老年文化體育工作,組織老年文化體育活動。
第二十一條 提倡有條件的村(居)民委員會向本村(居)民委員會的老年人發放養老補助金。
第二十二條 對七十周歲以上的老年人,由當地人民政府老齡工作機構頒發全省統一製作的《老年人優待證》。持《老年人優待證》的老年人,在全省範圍內享受下列優惠待遇;七十周歲以下的老年人,在全省範圍內享受下列第(一)、(二)項規定的優惠待遇:
(一)優先購買車票、船票、飛機票,優先上車、上船、登機;
(二)到醫療機構就診優先掛號、就診、取藥、住院;
(三)免費進入公園、風景名勝區、博物館、展覽館、紀念館等場所參觀遊覽;
(四)免費乘坐市內公共運輸車輛;
(五)免費使用收費公共廁所。
除前款規定外,各地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可以擴大老年人享受優惠待遇的範圍,降低享受優惠待遇的年齡。
第二十三條 對一百周歲以上的老年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發給長壽保健補助費。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規定。
第二十四條 對侵害老年人合法權益的行為,任何組織和個人都有權制止、檢舉和控告,被侵害的老年人及其代理人有權要求有關部門處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有關部門和人民法院應當依法處理。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01年3月1日起施行。1990年8月19日湖南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的《湖南省老年人保護條例》同時廢止。
修訂草案的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受省人民政府委託,我現就《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辦法(修訂草案)》(以下簡稱《辦法(修訂草案)》)作如下說明:
一、修訂本《辦法》的必要性
2012年12月28日,全國人大常委會修訂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由原來的6章50條擴展到9章85條,其中全新的條文有38條,在原法條文基礎上修改的條文有 37條,原法條文沒有修改的只有10條,是一次全面的修改。 2013年9月,國務院出台《關於加快發展養老服務業的若干意見》(國發〔2013〕35號),對發展我國養老服務業、積極應對人口老齡化作出了具體規定。《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辦法》於2001年1月8日出台,是根據原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制定的,與新修訂的老年人權益保障法有很多不一致的地方。同時,近十多年來,我省人口和家庭結構發生了很大變化:一是老齡化形勢嚴峻。我省於1996年進入人口老齡化社會,比全國提前3年。2013年末,全省常住人口6690.6萬,其中60歲以上老年人1079.08萬,占16.13%,比全國高近2個百分點。未來十年,老年人口年增長率將超過4%(全國平均約 3.5%),高齡老人年增長率將超過5%(約占全國高齡老人年增長數的1/16)。二是家庭養老功能顯著弱化。我省平均每個家庭 3.32人,家庭小型化加上人口流動性大,“空巢”家庭已達55%(全國約51%)。三是高齡、失能等困難老人增多。全省80歲以上高齡老人已超過130萬,失能、半失能老人超過200萬,照料需求日益增大。四是農村老年人比重大。根據第六次人口普查數據,我省農村老齡化程度比城鎮高近3.7個百分點,農村老年人口規模是城鎮的1.7倍。因此,為全面貫徹實施新的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積極應對人口老齡化問題,修訂本《辦法》是必要的。
二、《辦法(修訂草案)》的起草過程
《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修訂後,根據全國老齡辦的要求,省民政廳、省老齡辦於2013年3月組建起草小組開始《辦法》修訂工作。經過廣泛調研、多次討論,於2013年 6月草擬了《辦法》修訂草稿,並向全省老齡工作機構和民政系統徵求了意見。2014年2月,本《辦法》列入了省人大常委會和省人民政府2014年的立法計畫。2014年3月,省老齡辦向省老齡委31個成員單位及湖南保監局、省編辦、省林業廳、省人口計生委、省交通運輸廳、省物價局、省工商局、省商務廳、省政府金融辦、省高級人民法院等單位徵求了對《辦法》(修訂草擬稿)的意見,並根據意見進行修改後向省老齡委成員單位再次徵求了意見。省人大內司委提前介入,會同省民政廳、省老齡辦於2014年4月21日至24日先後到懷化市鶴城區城北居家養老社區服務中心、永州市雙牌縣福利服務中心、永州市富家橋鎮敬老院、永州市零陵區神仙嶺社區居家養老服務站開展調研,並四次召開座談會詳細了解社會各界對修訂《辦法》的意見。省民政廳、省老齡辦根據各方面的意見進行修改完善後,於2014年4月、28日向省人民政府報送了《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辦法(修訂草案送審稿)》。
省政府法制辦收到送審稿後,書面徵求了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住房城鄉建設、國土資源、林業、物價、體育、工商等部門和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省總工會、省工商聯、農工黨湖南省委、省政協法制委等單位及各市州政府的意見。省政府法制辦會同省民政廳、省老齡辦先後赴郴州市、邵陽市、隆回縣、桂陽縣、郴州市蘇仙區、邵陽市雙清區進行立法調研,聽取市、縣兩級政府和有關部門、老齡工作機構、司法機關、養老服務機構代表、老年人代表、律師代表釣意見;考察了長沙康乃馨老年呵護中心、北橋社區養老服務站、安康老年康復醫院、望月湖街道夕陽紅社區、桂陽縣寶山社區居家養老服務站、桂陽縣正和村居家養老服務中心、隆回縣魏源醫院、邵陽縣小江村敬老院、郴州福城老年公寓等養老服務機構。召開專家論證會進行了論證。7月上旬,赴我國第一個“老年友好型城市”齊齊哈爾學習考察。8月,在省政府門戶網、法制網和紅網公開徵求公眾意見。10月28日,召開了省直部門協調會。經綜合各方面意見並借鑑外省經驗反覆修改,形成了《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辦法(修訂草案)》。12月30日,省政府第41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辦法(修訂草案)》。
三、需要說明的幾個問題
原《辦法》只有25條,本《辦法(修訂草案)》共有9章 57條,其中新增43條,整合、修改14條,刪除原條文12條,主要對家庭贍養與扶養、社會保障、社會服務、社會優待、宜居環境、參與社會發展等作了補充與細化規定。本《辦法(修訂草案)》具有三個特徵:一是根據湖南實際需要,細化了國家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的規定,較好地體現了湖南實際和特色;二是將省里出台的一些成熟的、行之有效的、具有普遍意義的政策規定和實踐經驗上升為法規,鞏固提升了我省老齡事業改革發展的政策成果和成功經驗;三是為解決人口老齡化的一些現實問題,參考相關的法律法規,以現有水平為基礎提出了一系列原則規定,具有較強的針對性。
(一)關於家庭贍養和扶養
家庭贍養和扶養的大部分內容屬於民法範疇,且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和我省原《辦法》已經作了比較全面的規定,所以修改幅度不大,主要是根據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增加了一條原則性規定,即第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家庭養老支持政策”。
(二)關於社會保障
老年人社會保障涉及養老保險、醫療保險、護理保障、社會救助、社會福利等方面, 《辦法(修訂草案)》作了兩方面的原則性補充規定:一是第十五條規定:“各級人民政府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落實社會福利、社會保險、社會救助等社會保障制度和政策,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二是第十九條規定:“鼓勵用人單位為職工辦理補充養老保險和補充醫療保險。”
(三)關於社會服務
老年人權益保障法新增了社會服務一章。《辦法(修訂草案)》細化了以下規定:一是“將養老服務設施建設納入城鄉規劃”“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配置養老服務設施用地”;二是“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大養老服務業投入,加快公辦養老機構建設”;三是“鼓勵社會力量投資興辦老年公寓、托老所等養老機構”;四是“新建城區和新建住宅(小) 區,應當按照養老服務設施布局專項規劃和配置標準,同步配套建設養老服務設施”;五是“大力推動養老服務信息化建設”;六是“促進醫養結合,推動醫療衛生資源進入養老機構、社區”。
(四)關於社會優待
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專設了“社會優待”一章。全國老齡辦等 24部門《關於進一步加強老年人優待工作的意見》、省委辦公廳和省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老年人優待工作的意見》具體規定了社會優待的內容、標準和方式。《辦法(修訂草案)》分別就醫療衛生機構、公共公用企業、金融機構、文化體育場館、旅遊景點、司法機關等為老年人提供優惠優待作出了細化的規定。
(五)關於宜居環境
老年人權益保障法新增了“宜居環境”一章,明確規定各級政府要根據人口老齡化發展趨勢、老年人口分布和老年人的特點,統籌考慮適合老年人的公共基礎設施、生活服務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文化體育設施建設。據此,《辦法(修訂草案)》分別對公共建築和公共場所無障礙設施建設、居住區無障礙設施建設和改造、老年人家庭無障礙改造等作出了細化的規定。
(六)關於參與社會發展
為發揮老年人的專長和作用,保障老年人參與社會發展,《辦法(修訂草案)》作了五方面具體規定:一是加強老年人才資源開發,組織建立老年專業人才庫。二是制定法規、規章和公共政策,涉及老年人權益重大問題的,應當聽取老年人和老年人組織的意見。三是鼓勵和支持老年人組織依法開展活動。四是把老年教育納入終身教育體系,組織老年人開展文化、體育、娛樂活動。五是採取有效措施為老年人開展文化、體育、娛樂活動創造條件。
《辦法(修訂草案)》和以上說明,請予審議。
受省人民政府委託,我現就《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辦法(修訂草案)》(以下簡稱《辦法(修訂草案)》)作如下說明:
一、修訂本《辦法》的必要性
2012年12月28日,全國人大常委會修訂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由原來的6章50條擴展到9章85條,其中全新的條文有38條,在原法條文基礎上修改的條文有 37條,原法條文沒有修改的只有10條,是一次全面的修改。 2013年9月,國務院出台《關於加快發展養老服務業的若干意見》(國發〔2013〕35號),對發展我國養老服務業、積極應對人口老齡化作出了具體規定。《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辦法》於2001年1月8日出台,是根據原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制定的,與新修訂的老年人權益保障法有很多不一致的地方。同時,近十多年來,我省人口和家庭結構發生了很大變化:一是老齡化形勢嚴峻。我省於1996年進入人口老齡化社會,比全國提前3年。2013年末,全省常住人口6690.6萬,其中60歲以上老年人1079.08萬,占16.13%,比全國高近2個百分點。未來十年,老年人口年增長率將超過4%(全國平均約 3.5%),高齡老人年增長率將超過5%(約占全國高齡老人年增長數的1/16)。二是家庭養老功能顯著弱化。我省平均每個家庭 3.32人,家庭小型化加上人口流動性大,“空巢”家庭已達55%(全國約51%)。三是高齡、失能等困難老人增多。全省80歲以上高齡老人已超過130萬,失能、半失能老人超過200萬,照料需求日益增大。四是農村老年人比重大。根據第六次人口普查數據,我省農村老齡化程度比城鎮高近3.7個百分點,農村老年人口規模是城鎮的1.7倍。因此,為全面貫徹實施新的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積極應對人口老齡化問題,修訂本《辦法》是必要的。
二、《辦法(修訂草案)》的起草過程
《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修訂後,根據全國老齡辦的要求,省民政廳、省老齡辦於2013年3月組建起草小組開始《辦法》修訂工作。經過廣泛調研、多次討論,於2013年 6月草擬了《辦法》修訂草稿,並向全省老齡工作機構和民政系統徵求了意見。2014年2月,本《辦法》列入了省人大常委會和省人民政府2014年的立法計畫。2014年3月,省老齡辦向省老齡委31個成員單位及湖南保監局、省編辦、省林業廳、省人口計生委、省交通運輸廳、省物價局、省工商局、省商務廳、省政府金融辦、省高級人民法院等單位徵求了對《辦法》(修訂草擬稿)的意見,並根據意見進行修改後向省老齡委成員單位再次徵求了意見。省人大內司委提前介入,會同省民政廳、省老齡辦於2014年4月21日至24日先後到懷化市鶴城區城北居家養老社區服務中心、永州市雙牌縣福利服務中心、永州市富家橋鎮敬老院、永州市零陵區神仙嶺社區居家養老服務站開展調研,並四次召開座談會詳細了解社會各界對修訂《辦法》的意見。省民政廳、省老齡辦根據各方面的意見進行修改完善後,於2014年4月、28日向省人民政府報送了《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辦法(修訂草案送審稿)》。
省政府法制辦收到送審稿後,書面徵求了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住房城鄉建設、國土資源、林業、物價、體育、工商等部門和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省總工會、省工商聯、農工黨湖南省委、省政協法制委等單位及各市州政府的意見。省政府法制辦會同省民政廳、省老齡辦先後赴郴州市、邵陽市、隆回縣、桂陽縣、郴州市蘇仙區、邵陽市雙清區進行立法調研,聽取市、縣兩級政府和有關部門、老齡工作機構、司法機關、養老服務機構代表、老年人代表、律師代表釣意見;考察了長沙康乃馨老年呵護中心、北橋社區養老服務站、安康老年康復醫院、望月湖街道夕陽紅社區、桂陽縣寶山社區居家養老服務站、桂陽縣正和村居家養老服務中心、隆回縣魏源醫院、邵陽縣小江村敬老院、郴州福城老年公寓等養老服務機構。召開專家論證會進行了論證。7月上旬,赴我國第一個“老年友好型城市”齊齊哈爾學習考察。8月,在省政府門戶網、法制網和紅網公開徵求公眾意見。10月28日,召開了省直部門協調會。經綜合各方面意見並借鑑外省經驗反覆修改,形成了《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辦法(修訂草案)》。12月30日,省政府第41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辦法(修訂草案)》。
三、需要說明的幾個問題
原《辦法》只有25條,本《辦法(修訂草案)》共有9章 57條,其中新增43條,整合、修改14條,刪除原條文12條,主要對家庭贍養與扶養、社會保障、社會服務、社會優待、宜居環境、參與社會發展等作了補充與細化規定。本《辦法(修訂草案)》具有三個特徵:一是根據湖南實際需要,細化了國家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的規定,較好地體現了湖南實際和特色;二是將省里出台的一些成熟的、行之有效的、具有普遍意義的政策規定和實踐經驗上升為法規,鞏固提升了我省老齡事業改革發展的政策成果和成功經驗;三是為解決人口老齡化的一些現實問題,參考相關的法律法規,以現有水平為基礎提出了一系列原則規定,具有較強的針對性。
(一)關於家庭贍養和扶養
家庭贍養和扶養的大部分內容屬於民法範疇,且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和我省原《辦法》已經作了比較全面的規定,所以修改幅度不大,主要是根據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增加了一條原則性規定,即第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家庭養老支持政策”。
(二)關於社會保障
老年人社會保障涉及養老保險、醫療保險、護理保障、社會救助、社會福利等方面, 《辦法(修訂草案)》作了兩方面的原則性補充規定:一是第十五條規定:“各級人民政府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落實社會福利、社會保險、社會救助等社會保障制度和政策,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二是第十九條規定:“鼓勵用人單位為職工辦理補充養老保險和補充醫療保險。”
(三)關於社會服務
老年人權益保障法新增了社會服務一章。《辦法(修訂草案)》細化了以下規定:一是“將養老服務設施建設納入城鄉規劃”“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配置養老服務設施用地”;二是“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大養老服務業投入,加快公辦養老機構建設”;三是“鼓勵社會力量投資興辦老年公寓、托老所等養老機構”;四是“新建城區和新建住宅(小) 區,應當按照養老服務設施布局專項規劃和配置標準,同步配套建設養老服務設施”;五是“大力推動養老服務信息化建設”;六是“促進醫養結合,推動醫療衛生資源進入養老機構、社區”。
(四)關於社會優待
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專設了“社會優待”一章。全國老齡辦等 24部門《關於進一步加強老年人優待工作的意見》、省委辦公廳和省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老年人優待工作的意見》具體規定了社會優待的內容、標準和方式。《辦法(修訂草案)》分別就醫療衛生機構、公共公用企業、金融機構、文化體育場館、旅遊景點、司法機關等為老年人提供優惠優待作出了細化的規定。
(五)關於宜居環境
老年人權益保障法新增了“宜居環境”一章,明確規定各級政府要根據人口老齡化發展趨勢、老年人口分布和老年人的特點,統籌考慮適合老年人的公共基礎設施、生活服務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文化體育設施建設。據此,《辦法(修訂草案)》分別對公共建築和公共場所無障礙設施建設、居住區無障礙設施建設和改造、老年人家庭無障礙改造等作出了細化的規定。
(六)關於參與社會發展
為發揮老年人的專長和作用,保障老年人參與社會發展,《辦法(修訂草案)》作了五方面具體規定:一是加強老年人才資源開發,組織建立老年專業人才庫。二是制定法規、規章和公共政策,涉及老年人權益重大問題的,應當聽取老年人和老年人組織的意見。三是鼓勵和支持老年人組織依法開展活動。四是把老年教育納入終身教育體系,組織老年人開展文化、體育、娛樂活動。五是採取有效措施為老年人開展文化、體育、娛樂活動創造條件。
《辦法(修訂草案)》和以上說明,請予審議。